“以人为本”的价值新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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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的价值新诠 “以人为本”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观的命题,它是时代灵魂和精髓在价值观上的集中反映。人之贵就在于他是创造价值的价值,因而是最大的价值和最高的价值。人的发展和物的发展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悖反现象,为了促进物的发展和文明的进化,人自身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被贬低为非人,这在私有制社会表现为一种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异化或物化。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人本之“人”、人本之“本”以及处理好“人本”和“物本”之间的关系,使文明的不断演化与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协调共进。 人是历史的主体,人的一切历史活动都是围绕着人自身而展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通

2、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从价值观上看,人作为创造价值的主体,同时也是价值创造的目的,离开人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人,最为天下贵也。”人之贵就在于他是创造价值的价值,因而是最大的价值和最高的价值。无论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发生和展开,还是其目标和归宿,都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价值活动的根本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价值成果由人民共享。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实现是一个极其艰难的矛盾过程。人的发展和物的发展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悖反现象,为了促进物的发展和文明的进化,人自身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被贬低为非人,这在私有制社会表现为一种人

3、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异化或物化。社会主义社会为消除这种异化或物化现象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是,“人本”与“物本”之间的悖反和矛盾仍然存在。因此,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人本之“人”、人本之“本”以及处理好“人本”和“物本”之间的关系,使文明的不断演化与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协调共进。 一、人本之“人” 对于什么是人本之“人”,理论界有不同的解说。一是认为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现阶段,一切积极参与、支持和拥护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和人士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反之则不是。因此,人民群众始

4、终是一个历史时期绝大多数人的指称,而不是所有人的全称。 二是认为以人为本的“人”是指社会公民。这种观点认为,凡属法律所赋予的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全部权益的人,就是社会所依靠的根本力量,因而才能成为社会之本、发展之本。那些因年龄、种族或其他原因而不具有公民资格的人,虽然也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基本的经济和文化权益,但因为不享受一般公民所具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被排斥在这个社会所依赖的基本力量之外。 三是认为以人为本的“人”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一切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不论年龄、性别、种族、智愚乃至正在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都应该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因而都应给予基本的人的待遇和人的尊重。 对人本

5、之“人”的这些不同的界说,都是从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出发所作出的一种政策学和政治学的定义,它的目的是为政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供政策和政治理论上的论据。 从价值观上看,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它是一个特指的范畴,而不是一个泛指的概念。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存在着阶层的分化,那些高居于社会上层的统治阶级在确立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时,其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神为本、是以官为本还是以民为本、是以绝大多数民众为本还是以少数利益集团为本?其取向不同,则国家的政治倾向、发展趋势以及人民群众的地位和处境也就大不一样。在中国,早在原始部落联盟时代,就产生了“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6、尚书?皋陶谟)的民本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被后来历代的统治者所继承和发展,成为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 在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产生较晚。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广大奴隶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不仅被排斥在“民”的范围之外,而且被视为“非人”与动物无异。这是一个以少数统治者即奴隶主为本的时代,奴隶主在社会中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进入中世纪之后,整个社会又处在宗教神学的绝对统治之下,人自身的地位和意义都被至高无上的神所取代了。14-16世纪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才把人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用人学取代了神学,以人本取代了神本。 但是,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资本的统治又成为压倒一切

7、的力量,刚刚从神学中获得解放的人,又被置于资本的奴役之下。广大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被抛人人的自我异化以及人与物、人与人的异化处境之中,人的价值和意义再一次被一种新的统治力量即资本所消解了。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在批判资本的统治及其异化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及实践运动。它的最高的价值目标就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异化的扬弃而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

8、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因此,共产主义绝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变革,而是一切为了人并且只有通过人才能获得的对人自身的一种解放,是为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而进行的实际运动,离开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一最高价值目标来谈论共产主义就会严重背离它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实质。 在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仍然存在,充分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客观环境还不具备,特别是在现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

9、益格局的调整,不同群体之间、干群之间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呈现出新的形式和新的特点,并以较为集中甚至较为尖锐的方式凸显出来。因此,在这样的形势下,确立以人为本的“人”的发展观和价值观,就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 首先,必须坚持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官”为本。这里的“民”与封建时代的“民”相比,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中国历史上提出的以民为本中的“民”,是指除统治阶级之外的一切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民众,主要包括士农工商几个阶层。在当代,“民”与“官”的区别仍然存在,因而“民”是相对于“官”而言的劳动者,在这点上,古代所指的“民”与现代的“民”有相通之处。二者的不同之处

10、在于现代所指“民”不仅包括从事物质生产的体力劳动者,而且包括从事精神生产的脑力劳动者,还包括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家等;更为重要的是,古代的“民”作为被统治阶级被视为“贱人”、“小人”,而在当代,“民”作为人民群众的简称已成为国家的“主人”、“主体”。因此,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就要坚持以“民”为本,真正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使人民群众能够自己决定和支配自己的命运。 其次,必须坚持以“劳”为本,而不是以“资”为本。在生产和分配领域,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坚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政策。针对当前存在的贫富差别较大的社会问题,要通过不断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来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提高“活劳动

11、”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走共同富裕之路。 再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神”为本。与西方不同,我国神本主义并不直接表现为绝对的宗教统治,而是以各种不同形式的教条主义显现出来。在古代,自汉代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地位被抬高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其思想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金科玉律”。这种对儒家的神化大大束缚了思想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之后,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和神圣化的倾向曾长期存在,“文化大革命”则将其推到了极端,在我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改革开放以来,“左”的教条主义思想受到批判,但是,那种将马克思主义僵化和神化的思想残余至今还在禁锢着一部分人的头脑。因此,

12、倡导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神为本,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二、人本之“本” 如果我们把以人为本之“人”定义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话,那么,人本之“本”就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是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就是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需求。 从价值观上看,人民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自身的利益而展开的,脱离一定利益的活动是不存在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以人为本不是抽象的,最终要落脚

13、到人本之“本”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需求所构成的利益系统,其中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但也是最低层次的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更高层次的利益,它所满足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获得自我价值的认可和实现的需求。人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人的需求不是仅仅局限在维持其肉体生存的物质需求范围内,而是要超越所属的种的尺度产生出非物质性的政治权利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在马克思看来,那种脱离人的直接物质利益的需求才是真正的属人的需求,人愈远离这种物质需求,就愈能成为人。他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

14、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的非物质性的属人需求愈益重要和突显,而物质性的需求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尽管不会改变,但其重要性却日渐退居到次要地位。所以,坚持人本之“本”,首先就要正确认识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多维性,为满足人的多样的需要和全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物质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构成除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三大基本力量之外,还包括在改革和建设中新涌现出来的新兴阶层,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

15、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但是,这些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人民群众内部各阶层或群体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矛盾,如私营企业主与其受雇劳动者之间、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之间、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与其受雇工人之间,乃至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面对这些复杂的利益矛盾关系,政府应该作出怎样的价值考量和行政

16、抉择呢?无疑,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一视同仁地给所有阶层带来同等的利益,甚至在使一些阶层受惠的同时也会使另一些阶层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所要做的就是从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改革举措,而不能从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少数人的利益出发来推行新的政策。在评价一项政策的有效性时,我们也要看其是否给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和实际的利益。所以,坚持人本之“本”,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坚持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谋发展、促改革。 就人民群众的利益来说,有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区分,这些利益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例如,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治

17、理,对于“大锅饭”、“铁饭碗”体制的破除,对于分配体制的改革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可能会冲击群众的一些短期利益,但是,从长远看,它们会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在进行改革抉择的时候,总的来说,应该把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但是,也要适当兼顾人民群众的短期利益和非根本利益。实际上,对于同一种利益,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角度看属于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对于个别的具体的人来说也许成为对抗和压倒他的一种异己力量,为了保全根本利益,他失去了工作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坚持人本之“本”,既要从宏观上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要从微观上细心关照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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