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意见群体”的双重影响与正确引导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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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意见群体”的双重影响与正确引导问题一、引言 作为与互联网几乎是完全同步崛起的群体,“新意见群体”具有巨大的舆论能量,并逐渐转化为现实中的行政决策依据,成为现实的社会力量。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发表对重大公共事件的看法,政府官员和政策制定者也越来越关注“新意见群体”的作用与影响。由此可见,深入探讨“新意见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极为迫切。 “新意见群体”源于“新意见阶层”。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社会蓝皮书: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其中“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把关注新闻时事、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称为“新意见阶层”。 1 (P296 )对于这一概念的认识,众

2、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认为应改称为“新意见群体”,因其不构成一个经济学、社会学意义上独立的阶层,分布于社会各个阶层当中,没有严格的属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2 也有学者指出其属于“继承性的发展概念”,属于社会学中的“假设群体”,它是网络群体中最能反映民意主流、最能关注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特别强、对弱势群体有天然同情心、对贪官污吏特别愤恨的一个“假设群体”。3 笔者赞同“新意见群体”的表述。“新意见阶层”的表述虽然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影响范围广泛,但是不太严谨。这是由于关注新闻时事、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并不在同一阶层内部,而是分布于社会各个阶层当中的群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注新闻时

3、事、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通过互联网联系在一起进行活动的人群,属于非正式群体里的利益型群体。其与网民有区别又有联系。“新意见群体”是基于互联网但不同于互联网上的网民,是特指在互联网上关注新闻时事、直抒胸臆的网民,它虽属于网民,但相对于网民来说,其主体范围要相对狭窄。 人民日报社一位已退休的副总编辑认为“新意见群体”主要包括三类网民:第一类是在网上使用网络新闻的网民,第二类是在网络社区中经常去访问论坛的网民,第三类是在网上创建个人空间的网民。4 可以说,“新意见群体”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崛起的一个群体,其草根性的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其交流性与包容性强的特点,具体体现在网络上广泛流

4、传的热点词汇如“躲猫猫”、“日记门”、“给力”等。这些词汇以醒目的标题显示,简单易记,使人印象深刻且便于热议,便于不同背景的人们在网络这个广大的交流平台上相互讨论,碰撞集体智慧的火花,发挥集体的创造性。这些都是政策制定者广泛收集议题、作出正确政策的前提要件。 二、“新意见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双重影响 “新意见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从积极方面来看,首先,“新意见群体”发出的声音有利于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信息是决策的基础,高质量、真实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保证。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中的信息采集存在有可能失真的情况,而“新意见群体”的出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20

5、10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网络新闻使用率为78.5%,用户规模达3.3亿人,半年内增长2201万人,增幅7.2%。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渗透,使网络媒体覆盖的人群范围更加广泛。伴随着网民上网时间的不断增长,互联网的粘性不断增强,网络成为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媒介之一,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快速提升。5 凭借着信息获取的畅通渠道,“新意见群体”通过网络获取时事新闻并直抒己见,及时提出自已的政策诉求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加之“新意见群体”议题的广泛性、主体的平等性、匿名性和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时效性,使得决策者收集到的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和全面,范围更广,能听到更多

6、的反对和批评意见,消除信息源与决策层间不必要的环节,决策者能够获得更多第一手资料。这些都是领导者作出正确决策所不可缺少的元素,它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其次, “新意见群体”发出的声音有利于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性。“新意见群体”在网络上是平等的主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享受言论表达的自由,不受身份地位和地理位置的影响。同时,“新意见群体”表达诉求的平等性,参与机会的均等性,有利于减少一些领导者利用权力垄断信息,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性。 “新意见群体”表达见解、参与政策制定在互联网上十分便捷,只需要简单地操作鼠标和键盘,便可以发表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看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

7、高,“新意见群体”参与政策制定的成本将大幅度降低,加之,“新意见群体”的利益诉求得到越来越多政府决策部门的关注并及时作出回应,激发了“新意见群体”参与的热情,大大提高了政策制定的民主性。 “新意见群体”以其自身的优势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促进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意见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有消极影响。 首先,“新意见群体”主体范围的局限性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了不良影响。“新意见群体”属于网民中关注新闻时事、在网上直抒胸臆的阶层,以互联网为存在前提,其条件的限制性决定了其主体的局限性。目前,我国网民数量仍然占全国总人口的少数,尽管我国网民已经接近四亿,但还是有绝大

8、多数非网民。其主体的局限性表明,“新意见群体”始终只能反映局部的民意,并不能充分反映全体民意。所以,如果仅仅将“新意见群体”的意见作为依据,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 其次,“新意见群体”信息表达的难控性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了不良影响。“新意见群体”通过互联网表达意愿的快捷性、互动性、广泛性使得其所含的信息极大地丰富和拓宽了决策者的视野,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真假难辨、政策部门筛选海量信息的难题。此外,从表面上很难判断网络中真正来自于“新意见群体”内心深处的声音。为保证信息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政府部门不得不加大政策分析的物资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增加政府部门对信息分析整理的成本和工作量,影

9、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基于互联网,关注新闻时事、直抒胸臆的“新意见群体”容易产生“广场效应”, 误导部分“新意见群体”,不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广场效应的负面性即可管理性、可控性不是很大,因此“新意见群体”的言论要变成一种负责任的言论比较困难。另外,“新意见群体”中的核心人群“新意见领袖”在舆论的导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具备较高、较深的政治和法律素养,了解现实体制运行的规律。因此,他们的行动是现在的管制力量很难应付的。2 再次,某些“新意见群体”的非理性化表现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了不良影响。“新意见群体”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观意志,具有盲目性、情绪性和不确定性,其身份的隐匿性使得

10、其缺乏现实社会的控制和约束,实现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极易让部分“新意见群体”通过互联网发泄情绪。对于某些政策的实施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对社会问题缺乏科学的认识方法或者出于其强烈的责任感和同情心的“新意见群体”,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严重偏离公平的事件时极易在互联网上发泄情绪,引发一些非理性现象,这些非理性的声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新意见群体”进行理性判断,将网络舆论引入歧途,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性判断造成干扰,不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 三、正确引导“新意见群体”,使其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新意见群体” 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11、提高领导者网络执政能力,广泛吸纳“新意见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见。首先,应重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政府门户网站是“新意见群体”了解政策动向、表达意见的最直接通道。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及时更新信息,完善政府门户网站的功能,加大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使“新意见群体”能够通过互联网方便地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次,领导者要正视“新意见群体”,增强责任意识,重视和学习网络,充分合理地利用好网络。由于相当大一部分干部的年龄在50岁左右,他们中很多人对网络的认识不够、电脑技能也相对缺乏。因此,要注意把网络教学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计划,提高干部对信息传播和社会舆情渠道的认 识,不断强化干部处理“

12、新意见群体”言论的敏感性、洞察力和预判力的教育。同时,还应注重主流论坛的建设和规范各级部门网络执政的程序,使“新意见群体”有相对比较集中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便于政府决策层搜索、集中民意并与“新意见群体”进行良好的互动,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效率性。最后,政府应当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充分利用好“新意见群体”制定出反应民情的公共政策。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开始重视“新意见群体”的舆论。据统计,目前已经有四十多位省委书记、省长和更多的地市领导实名回复“新意见群体”的留言,参加网络访谈,与“新意见群体”直接对话,更有一些官员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地应对网络舆论,而是利用博客等形式主动与网民

13、进行更为直接和进一步的沟通。同时,各地党政机关也加大了舆论引导和应对的学习研究。表1是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0年第二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的排行榜,通过此表可以看出各个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状况。通过对各地的比较,易于形成一种竞争机制,使地方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时能取长补短,提高应对网络舆情能力,准确把握“新意见群体”的意愿,提高网络舆情管理水平,以一种新的理念、思维处置网络舆论事件,从而更好地集中民意,使其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 (二)扩大“新意见群体”利益表达主体范围。首先,政府应该加大网络公共基础设施和信息建设的投资力度,大力开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把资源更多地向广大农村和经济发展落后的西

14、部地区倾斜,缩小信息网络发展不平衡的差距。同时要加速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降低“新意见群体”利用网络的成本。2010年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发布的一份报告称,我国主要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资费水平依然偏高,这影响了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的效果,成为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巨大阻力。因此,加大投资力度有利于为扩大“新意见群体”政治参与打下坚实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其次,政府应为全体公民利用网络公平、公正地参与政治生活提供条件。要加强对公众进行电脑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普及电脑和网络知识,注重培育公民意识,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方式,唤醒民众自由、自主、民主、平等地利用互联网进行利益诉求,行使公民政治权利和维护自己合法

15、权利的意识,从而扩大“新意见群体”利益表达主体的范围,使之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民意的代表。 (三)整合优势资源,实现“新意见群体”与其他民意表达互补。为克服网络表达民意的局限性,多渠道地收集信息,应加强“新意见群体”与其他群体民意表达形式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民意表达氛围,更好地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意见群体”对事件的看法。因此,要发挥传统媒体的积极引导作用,使“新意见群体”朝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此外,在网络民意表达方面,手机等新媒体也充分彰显了其独特的功效。2010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

16、继续扩大,截至2010年6月,手机网民用户达2.77亿,手机网民在手机用户和总体网民中的比例都进一步提高。2010年上半年,手机网民较传统互联网网民增幅更大,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移动互联网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7 因此要更好地利用手机“新意见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影响,使其与其他媒介形成优势互补,让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来,从而更大程度上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四)加强“新意见群体”利益表达的法制化建设。要规范“新意见群体”,就必须对“新意见群体”进行法律规范,使其有利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新意见群体”参与的规范化、秩序化、可操作化。

17、首先,法律应该设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网络谣言及各种不良信息的界定提供可行性依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切实保障“新意见群体”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控告、建议的权利。其次,法律应该重视保障“新意见群体”的隐私权,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新意见群体”所揭发的违法事实,为避免相关部门滥用权力,对“新意见群体”进行打击报复,应切实保护好“新意见群体”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新意见群体”作出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新意见群体”在合法的尺度内畅所欲言,降低“

18、新意见群体”言论的盲目性、情绪性和不确定性,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民主化。 (五)构建网络道德伦理,引导“新意见群体”理性发展。网络行为具有匿名性、虚拟性及间接性,因此,加强网络社会中个人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政府要想对“新意见群体”的行为进行完全监控或者屏蔽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构建网络道德伦理尤为重要。首先,应制定网络道德的规范和准则,加深“新意见群体”对网络非法行为的认识,提高“新意见群体”自我道德约束力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其次,政府要加大 “网风”、“网德”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网络道德的良好氛围。最后,要加快网络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推进网络文化改革创新,积极以“新意见群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建设规范、有序、安全、诚信的网络空间和健康向上文明的网络文化。 注释: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在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种无意识统治下的群众心理问题就是“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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