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之界定――在诉讼系属当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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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之界定在诉讼系属当中中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尚未系统性地建立起一事不再理制度,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由于立法的空缺和理论匮乏,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一事”界定标准,在审判中出现了一事二诉、一事多诉或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局面。在诉讼系属中建立起合理的“一事”判断标准,不仅可以树立法律权威性,维护判决的稳定性,而且能够节约诉讼资源,维护当事人的诉权,达到公平、效率之目的。 所谓诉讼系属,是指由特定的当事人提起诉,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以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1。诉讼系属中

2、的“一事”之界限,其本质在于诉的界定,而诉的组成部分的不同决定了一诉区别于另一诉,一诉之组成包括了两个方面,即诉的主观要素和诉的客观要素,“在西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学界这早已是不争的理论前提”2。 一、诉的主观要素 一般而言,一诉成立的前提是有适格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一诉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当事人是否相同,当事人相同包括当事人主体相同和地位相同,即不仅是同一个当事人,还必须是以同一身份地位参与诉讼,具体到一个诉当中,应当是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以同一资格提起诉讼,方能算当事人主体上的相同。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当事人死亡将实体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当事人

3、已经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同一诉。 二、诉的客观要素 目前,对诉客观要素的判断也形成了不同的标准和学说。首先,是根据诉讼标的和诉因是否相同来判断;其次,单从诉讼标的角度判断;再次,从争点的角度判断。笔者认为,这三种判断标准均有自己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能避免的缺陷,首先,以诉讼标的来判断诉的客观方面应当无可非议,但是诉讼标的理论尚处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况且诉讼标的理论有其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之处,正如江伟教授所评价的“在今天的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诉讼标的的理论复杂性已经到了一个连专业学者都难以驾驭的程度。”3这就决定了在适用诉讼标的理论来具体判断的难操作性;其次,以争点为判断标准简单明了,

4、但仅由争点的不同来判断诉的不同,不能避免以不同的争点就同一事实重复提起诉讼的问题,而这是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价值追求相违背。 三、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判断标准 中国目前在实务界中基本上采用的是传统诉讼标的说为判断标准,即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判断诉讼标的多少的标准是原告在实体法上享有多少个请求权4。这个标准是简单易行的,但是由于传统诉讼标的学说理论自身存在着不能解决的矛盾而导致在实践当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多个诉讼标的可能存在于同一个诉当中,由此导致一个诉多个判决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状况之下,采用传统标的说为指

5、导是有其合理性的,目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尚需强固,同时缺乏意志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在理念上也缺乏现代化的诉讼观念,此时若不采用相对明确而简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无所适从,因此我国实践中采用了传统诉讼标的的标准具有其客观必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现存制度下的问题,一味地依赖传统诉讼标的说是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采用诉讼标的二分肢说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首先,诉讼标的新学说自身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当中,尚且缺乏统一定论,二分肢说也有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其次,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和配套制度还不能适应一个相对超前的理论,因此,贸然地引入二

6、分肢说是不合适的。在诉的相关理论中,日本诉讼法学者新堂幸司根据英美法系的争点排除规则首创了“争点效”理论,即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断,当同一争点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该争点作出的判断产生通用力5。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当继续采用传统的诉讼标的标准,同时结合争点排除规则。这一方面不仅可以防止实践层面上断层,而且对我国当前制度并未形成根本上的挑战,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单纯地依赖传统诉讼标的学说或争点说来进行判断可能产生的问题。在具体运用当中,只有诉讼标的能判断“一事”时,运用诉讼标的来判断是否为“一事”;但诉讼标的不能判断是否为一事时,根据争点是否相同来判断是否为“一事”。当然,作为判断标准的争点也必须有所限制,即必须是事实认定层面上的,而且在已进行的诉讼中进行了公正和充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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