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局讲座第一讲国际海事公约概述和主要国际海事公约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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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连海事局讲座大连海事局讲座第一讲第一讲 国际海事公约概述国际海事公约概述 和主要国际海事公约概要(和主要国际海事公约概要(1)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吴兆麟吴兆麟2010年年10月月 2国际海事公约概述国际海事公约概述1、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概念、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概念l条约(Treaty):具体名称定为条约的国际法律文件,有多边和双边之分。l公约(Convention):指国际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l备忘录(Memorandum):协调区域港口国安全监督的文件。具有公约的性质。31.1 IMO文件的分类文件的分类(在法律地位上的分类)(在法律地位上的分类)l条约文件

2、具有强制性,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包括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以及议定书(Protocol)l非条约文件:建议性,没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包括规则(Code)、决议(Resolution)、指南(Guidelines)、建议案(Proposals)以及通函(Circulars)等。l非条约性文件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有一些规则在初始阶段是以非条约文件的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强制性规则。如:ISM CODE、STCW CODE 41.1 IMO文件的分类文件的分类(在用途上的分类)(在用途上的分类)l海上安全:19

3、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等l海洋环境保护:1973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等l责任与赔偿: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CLC)等l其他:1969年吨位丈量国际公约(TONNAGE)等51.1 IMO文件的分类文件的分类(在形式上的分类)(在形式上的分类)公约公约议定书议定书规则规则通函通函效力层次高,效力层次高,一般为原则一般为原则性规定性规定效力层次效力层次高,一般高,一般为原则性为原则性规定规定强制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公约的组成公约的组成部分;部分;非强制性规非强制性规则:出现在则:出现在大会决议附大会决议附件或公约脚件或

4、公约脚注中,供参注中,供参考执行考执行权威性最低权威性最低62、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l169个正式成员国(2009年6月30日乌干达加入)l3个联系成员(中国香港和澳门、法罗群岛)按照IMO章程,成员国有正式成员和联系成员之分,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只要其主权国家同意,可经过一定手续成为该组织的联系成员,联系成员无投票权,不能成为理事会成员l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不等于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73、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背景、程序和考虑因素、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背景、程序和考虑因素3.1 背景背景lTitanicl(1912年4月,1513人遇难)AMOCO CADIZ(1978年,泄漏6

5、870万加仑原油)83、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背景、程序和考虑因素、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背景、程序和考虑因素3.2 程序程序l各国政府向IMO的任何机构提出建议和提案l大会理事会决定是否采纳建议或提案l被采纳后,由五个委员会之一起草公约草案l有关委员会的批准公约草案后,需提交到缔约国外交大会通过,在外交大会前,须将公约草案通函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机构,以听取他们对该草案的意见l通过后的公约由秘书长保存,开放供签字(12个月),签署国随后可批准、接受或核准公约,非签署国可加入公约93、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背景、程序和考虑因素、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背景、程序和考虑因素3.3 考虑因素考虑因素l制定公约的迫切需

6、求(安全、防污染、保安需要)l将本组织的法规和标准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件和国际组织的法规和标准相协调的必要措施l反应航海技术的进步l将给航运界带来的费用负担、有关立法和行政负担及因此获得的收益l考虑人的因素l考虑政治因素104 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效和对公约条款的保留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效和对公约条款的保留4.1 公约的生效公约的生效l采用明示接受的方式l满足公约生效的条件:例:1974年SOLAS国际公约的生效条件是25个国际加入且这些国家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 l宽限期: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lIMO公约通过生效所需时间平均在5年以内 l各缔约国政府必须采取公约所规定的措施,以承担其履

7、约义务: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或修改国内法;提供一些必要的设施;培训人员执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能 114 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效和对公约条款的保留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效和对公约条款的保留4.2 对公约条款的保留对公约条款的保留l各国可以通过签署(signature)、批准(ratification)、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approval)以及加入(accession)的方式接受公约的约束 l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书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125、修改海事公约的动因、修改程序和修正案、修改海事公约的动因、

8、修改程序和修正案5.1 修改的动因及修改程序修改的动因及修改程序l动因:海难事故的发生l修改程序本组织内审议修正(如扩大的海安会)大会修正(缔约国外交大会)135.2 修正案的生效修正案的生效l明示接受(explicit acceptance):1972年以前,所有的公约修正案都规定必须一定比例(如2/3)的缔约国接受后方能生效 l默认接受(tacit acceptance):1974 SOLAS正文第条引入该程序l生效时间:修正案在通过后一段时间内自动生效 14IMOIMO沿岸国沿岸国港口国检查港口国检查港口国检查港口国检查PSCPSC船旗国管理船旗国管理船旗国管理船旗国管理FSCFSC6、

9、国际海事公约的实施和缔约国履约义务、国际海事公约的实施和缔约国履约义务157、IMO保存国际海事公约概览保存国际海事公约概览l截至2010年7月31日,60个公约及其修正案中已有47个生效,还有13个有待生效lIMO maritime Conventions Complete list Maritime safetyMarine pollution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Other subjects16主要国际海事公约概要(主要国际海事公约概要(1)一、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概要概要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n二战以前 1930年国际法编

10、纂会议与领水问题n联合国主持下的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UNCLOSI)及其成果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II):未取得任何成果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III)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17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l涉及面广,被称为“伞状公约”(umbrella convention)l“一揽子”(a package)综合平衡:不得保留l“旧法”与“新法”的关系:1958年4个海洋法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是现行有

11、效的国际条约。后者第311条明文规定的二者关系为,在缔约国间,本公约优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82、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l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l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193、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主要内容203.1 内水内水l定义: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定义: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港口: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港口国(port states)自由决定海湾:沿岸国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视为沿岸国内水。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与历史性权利海峡: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l

12、沿岸国享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权沿岸国享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权213.2 领海领海l概念概念:公约第二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l领海的界限领海的界限 领海宽度:沿海国有权确定,但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baseline):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直线基线法与正常基线法)223.2 领海领海l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驶出内水而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一国领海的航行。l领海范围内的司法管辖权领海范围内的司法管辖权

13、沿海国在下列情况下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协助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233.3 毗连区毗连区l概念: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l管辖权: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对下列事项行使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l法律地位: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243.4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l概念: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l法律地位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的

14、权利与义务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l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253.5 大陆架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l概念: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l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岸国的主权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的权利263.5 公海公海(high sea)l概念: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l公海自由原则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飞行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原则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的权利273.5 公海公海(

15、high sea)l公海法律制度公海自由船旗国专属管辖,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登临权(right of visit)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处置油污事故的措施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公海科学研究自由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283.6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l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l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l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l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海洋矿物资源的开发294、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

16、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l船旗国履约l沿海国履约l港口国履约305、相关的国内法规和规定、相关的国内法规和规定l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l领海及毗连区法31二、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概要概要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l人们很早就认识到限制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对船舶安全有重要影响,这些限制以干舷的形式来表示;l第一版公约于1930年通过,根据剩余浮力原理制定(干舷)32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l1971年修正案:改进文字,修改区域图和季节区域l1975年修正案:引入修

17、正案的默认接受程序l1979年修正案:对澳大利亚沿岸附近的区域界限进行了修改l1983年修正案:扩大了智利海岸以南的夏季和热带区域的范围l以上均未生效,因生效条件严格,均要求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33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l1988年议定书:将公约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与SOLAS和MARPOL的要求相协调;l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l1995年修正案:关于澳大利亚沿岸南热带区域,未能生效l2003年修正案:2005年1月1日生效,大范围修改了原公约的技术条款342、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l鉴于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需要,旨在限制船舶的载

18、重量,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载重限额共同制订统一的原则和规则。352、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主要内容l规定了用计算分舱和破损稳性的方法确定液货船舶的干舷l考虑了在不同区域和不同季节可能出现的潜在危害l技术规则对门、排水舱口、舱盖和其他部分的一些附加安全措施作了规定363、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主要内容l人们很早就认识到限制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对船舶安全有重要影响,这些限制以干舷的形式来表示;l干舷、外部风雨密和水密完整性构成了公约的主要内容。l第一版公约于1930年通过,根据剩余浮力原理制定374、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4.1 缔约国的履约义务缔约国的履约义务l按

19、照公约的规定检验和勘划标志,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l免除的情形: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邻近港口间从事国际航行,港口间的遮蔽性质或航行条件决定适用公约不合理具有新型特点的船舶免除的情节和理由应通知IMO 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 384、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4.2 我国的履约状况我国的履约状况l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加入了该公约,公约于1974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我国在加入书中载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39三、三、19

20、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概要概要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沿革l船舶吨位是海运和港口收费的单位l总吨和净吨(容积吨)l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定统一原则和规则的需要l1969年6月23日通过,1982年7月18日生效402、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l公约对所有船舶吨位的名词做出了明确规定l公约规定用总吨位反映船舶大小和用净吨位反映船舶营运舱容的基本原则l商船净吨位不能小于总吨位的30%l建立全球统一的国际吨位丈量系统413、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主要内容l正文:定义、适用范围、除外、不可抗力、吨位的测定、证书的发给、对证书的承认、生效条件、推出程序l附则1: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规则l附则2:国际吨位证书的格式424、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缔约国的履约义务和我国履约状况l我国于1980年4月8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7月18日对我国生效l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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