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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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83)水电财字第215号(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

2、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三、 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

3、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四、 电费的调整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的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

4、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六、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附 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表一 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减收电费增收电费实际功

5、率因数月电费减少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0.900.000.890.50.757.50.910.150.881.00.748.00.920.300.871.50.738.50.930.450.862.00.729.00.940.600.852.50.719.50.951.000.750.843.00.7010.00.833.50.6911.00.824.00.6812.00.814.50.6713.00.805.00.6614.00.795.50.6515.00.786.0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0.776.50.767.0表二 以0.85为标准值

6、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减收电费增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减少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0.850.00.840.50.707.50.860.10.831.00.698.00.870.20.821.50.688.50.880.30.812.00.679.00.890.40.802.50.669.50.900.50.793.00.6510.00.910.650.783.50.6411.00.920.800.774.00.6312.00.9

7、30.950.764.50.6213.00.941.001.100.755.00.6114.00.745.50.6015.00.736.0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0.726.50.717.0表二 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减收电费增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减少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0.800.00.790.50.657.50.810.10.781.00.648.00.820.20.771.50.638.50.830.

8、30.762.00.629.00.840.40.752.50.619.50.850.50.743.00.6010.00.860.60.733.50.5911.00.870.70.724.00.5812.00.880.80.714.50.5713.00.890.90.705.00.5614.00.901.00.695.50.5515.00.911.150.686.0功率因数自0.5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0.920.931.30.676.50.667.0贵州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请示是否继续执行的回复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657号发布日期:2003-8-13执行日期:2003-8-13贵州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是否继续执行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的请示(黔价格20032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仍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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