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效期管理制度文件名称医用耗材效期管理制度文件号*-ZBZD-33生效日期2018年5月修订日期2023年9月为加强医用耗材的效期管理管理,避免发生过期失效现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一、确定近效期产品的一般原则:1 .产品标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到有效期限前有6个月的产品为近效期品种;2 .产品标示有效期在6个月12个月的,到有效期限前有3个月的产品为近效期品种。二、验收医用耗材时,到货产品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标示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有效期限接近或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近效期期限时,保管人员均应当拒收。三、发货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避免发生过期失效现象。四、保管人员应对在库有效期限的产品每月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近效期产品,登记报表,在效期管理标牌上标示。并对近效期产品增加检查频次。五、对产品标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在到有效期限前3个月时应当向科室报告;对产品标示有效期在6个月12个月的,在到有效期限前2个月时应当向科室报告。由科室结合医院使用情况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六、保管人员必须对出库的产品进行复核,避免有过期产品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