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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评估办法 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评估办法 为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促进全县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如下评估办法。一、评估内容:以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评估内容(附后)中所列目标为主要内容,具体分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信访和案件查办、行风建设、执法监察、源头治理、宣传教育、效能建设、特色工作及信息报送、自身建设等10大类42项。二、评估办法:按照百分制的形式,采用“累积分=基本分+奖励分倒扣分”的计分方法。1、基本分。按时保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记基本分100分。2、奖励分。单项成绩优异的,另行记奖励

2、分。如,单项工作(如信息报送等)或某一方面工作(如执法监察、纠风等)成绩突出。3、倒扣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倒扣分:完成某一单项工作任务质量符合要求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完成某一单项工作任务及时但质量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次扣1分。既不按时又不保质保量完成某一单项任务的,每次扣2分。出现恶性事件、违法违纪案件或纪检监察工作明显失误、出现严重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每次扣35分。倒扣分不封底,各条有扣分规定的按该具体规定。三、评估成果运用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小组提出评估初步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评出评估等次,等次分为一类(2名)、二类(6名)、三类(2名)。对评为一类等次的单位,

3、县纪委、监察局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为二类等次的单位,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对评为三类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列为述职评议对象。评估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市纪委。附: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评估内容   附: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评估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8分):1、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党建责任目标,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 (2分);2、及时调整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范围,对责任内容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3分);3、全面落

4、实“六个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教育与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并严格执行(3分)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0分):1、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2分);2、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作出廉政承诺(2分);3、健全廉政谈话制度,乡镇领导对所管理的责任对象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加大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力度,有效减少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现象,乡镇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年内出现违纪违规的,该大类不得分(2分)。4、按照上级部署,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

5、治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4分)。三、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20分):1、领导重视。党委、纪委重视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乡(镇)领导亲自接待和解决联名信、集体访,亲自组织和协调信访举报件的查办工作,有“领导接待日”制度(1分);2、基础建设。乡(镇)有群众来访接待室,所辖行政村有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1分);3、机构健全。乡(镇)和行政村信访网络健全,配备有2-3名信访联络员,乡(镇)纪委届内培训信访联络员不少于1次(2分);4、提供线索。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为查办案件提供案源(2分);5、解决问题。年内无信访积案,无集体越级信访,年内信访初查转立案至少1件(2分);6、落实办案职责

6、,配齐办案人员,强化协调配合,有办公地点,信访初查率占业务内信访总量的50%以上,提高成案率,业务内办结率90%以上(3分);7、全年自办案件不少于1件,全年无自办案件扣10分;多办1件加2分(大案加5分),不封顶;三年以上没有查办案件的乡镇,该大类不得分(3分);8、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少一环节扣0.5,办错案该大项不得分(3分);9、重要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及时报告每次扣1分(3分);10、严格办案纪律,办案人员没有违纪现象,有违纪的该大类全扣。四、行风建设 (10分):1、切实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

7、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4分);2、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其他专项治理工作(4分);3、继续推进部门和行业民主评议,积极营造部门和行业良好作风(2分);五、执法监察(6分)1、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在征用土地、村镇建设房屋拆迁、集体林权改革、乡村路网建设中没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2分);2、围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开展执

8、法监察,年内有开展公开招投标,材料记录归档完整(1分);3、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执法监察,督促有关所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2分);4、认真搞好责任事故调查处理,通过调查,有关人员事故责任得到追究,存在问题得到整改(1分)。六、源头治理(10分):1、深化“四项改革”,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投资体制改革(2分);2、执行“四项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完善产权交易制度(4分);3、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抓好政务、厂务、村

9、务、校务、院务公开(4分)。七、宣教工作(8分):1、学习宣传贯彻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有会议记录及工作要点(1分);2、扎实有效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主题教育活动,有方案、有组织、有实施、有成效(2分);3、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电化教育,有特色做法(2分);4、完成上级纪委部署的调研、培训工作(1分);5、加强对宣教工作的领导,完善宣教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领导机制(2分)。八、效能建设(10分):1、牢固树立围绕发展抓效能,抓好效能促发展的意识,认真安排好本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2分);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相关程

10、序,规范公开内容,乡(镇)机关及所属职能所站都必须设立固定公开栏,按照每季度公开一次的要求备案(3分);3、围绕县、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效能督查,确保政令畅通,推行项目代办制度,严格实行效能告诫制度,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效能告诫(3分)。4、对落户在所辖乡镇的县重点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协调,解决问题。(2分)九、特色工作及信息报送(12分):1、围绕中心开展工作,结合实际争创特色,某项工作被县纪委肯定和推广,每超过一项加5分,不封顶(4分);2、积极挖掘、采编、报送信息,每个乡镇每年报送各类信息20条以上,被市级以

11、上单位采用1条以上(8分);3、信息报送每少一条,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每超过1条,加5分,不封顶。十、自身建设(6分)1、深入开展“学英雄、增素质、提能力”学习活动,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执纪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有学习记录、学习笔记、心得体会(2分);2、认真开展“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各项制度完善,人员配备齐全 (2分);3、落实福建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和县实施意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群众有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查实,该大项不得分(2分)。 在建设新xx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

12、作用  “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抓住新机遇,实现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应该说是目前我们公司的首要任务。而实现新跨越,建设新xx,一是要靠公司的正确领导,二是要靠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下面,就新形势、新任务下,如何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谈几点看法:一、加强对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回顾历史,八十多年来,我们党的胜利,都是靠广大党员模范地实践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贯彻执行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取得的;我们党遇到的困难,更是靠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得到克服的。党把中华民族最优秀的儿女组织起来,组成一支先锋队。 这支队伍中的大多数人,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甚至不惜牺牲

13、个人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由这样的党员组成的政党,当然是所向披靡、战无不胜的。展望未来,我们党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我们既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又面对着种种困难的严峻挑战。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对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公司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应当充分肯定,从总体上看,广大党员保持了先进性,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部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够,有的党员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先进性,少数党员甚至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在公司广大共产党员中开展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活动十分必要,将对加强和改善

14、公司党的建设以及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组织全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围绕“建设新xx,党员怎么办?党员在实现新跨越中能够做哪些工作、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展开讨论十分必要。通过学习讨论,要进一步增强五种意识。一是中心意识。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贯穿于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以及各项活动当中。各项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大局的需要;二是核心意识。自觉接受党委领导,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确保党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畅通无阻,切实在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三是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相信群众、服务群众,向群众学习、尊重

15、群众的首创精神,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四是创新意识。对每一位共产党员来说,创新是一种思想,一种必须具备的与时俱进、引领潮流的思想;创新是一种能力,是作为社会中坚和先进分子所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本领;创新是一种责任,一种共产党员带领社会进步的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不断创新来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创新成果来始终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实现我公司经济建设超常规、跨越式发

16、展;五是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工作会议的要求,认清自身在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中肩负的责任,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廉洁勤政,为加快公司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二、着力解决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所面临的几个问题一是增强党员党性的问题。党性的重要体现是党员应当具有光荣感和责任感。当前的实际状况是部分党员光荣感、责任感都不强,他们并不因为自己是一名党员而感到光荣,而感到责任重大。如何激发起党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这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首先应当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正处于新世纪新阶段,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庄严使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党员,积极投身于

17、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是何等光荣,责任是何等重大!而这种光荣感和责任感应当与公司的具体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来激发并保持广大党员发自内心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二是党员全面履行义务的问题。党员履行义务包括本人以身作则和做好群众工作两个基本方面。党员在这两方面都应当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在的实际状况是,大部分党员在以身作则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与改革开放新时代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相比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差距;大部分党员在群众工作方面做得不够,迫切需要加强。要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促使广大党员在以身作则方面适应时代要求,做得更好。同时,还要做好群众工作,这样才能稳固党的群众基础。

18、总之,党员要发挥“双带”(带头、带动)作用,做敬业创业的先锋,做关心群众的模范。三是党员全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权利的正确行使也就没有义务的充分履行。党组织在要求党员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保证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从现实情况看,党组织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方面意识性不强,往往片面地强调党员要履行义务,而忽视了为党员正当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必须使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要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使党员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进而促进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创新党员教育和工作管理机制部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主

19、要原因不能归咎于党员,而要找到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员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和发展,归根结蒂要看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成效如何。要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党建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创新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机制方面取得突破。一要建立健全关心、服务、教育和激励党员的工作机制。党组织要激发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增强党员的党性,首先要爱护、关心党员,为党员排忧解难。同时要有效地开展党员教育,运用正面为主的激励手段,在党内形成奋发向上的氛围。二要建立健全党员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要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党员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具体化。另一方面,要建立党员做群众工作的机

20、制,形成了解群众、关心群众、提高群众、激励群众、规范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一整套制度。三要建立健全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作机制。要从党内“三先”(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抓起,逐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使党员的先进性得以长期保持的重要保证。五要建立创优争先的良好环境机制。在党组织中广泛开展党员目标管理和创优争先活动,对每名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如何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等细化量化,并定期检查、考核,运用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和激发每名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

21、用,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同时,要坚持把严格的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不断加大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力度。对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先行给予警示谈话,对屡教不改、屡犯不改,不再具备党员条件的则绝不手软,坚决清除出党员队伍,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六要以创造性的工作带动党员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知识素养和文化内涵,使其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中保持不同于普通人群的领先性;另一方面要让党员同志挑重担,特别是那些创新性强、挑战性大的工作,使其先锋模范作用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和辐射带动的功效。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发挥表率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

22、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实际向焦裕禄、孔繁森和郑培民同志学习,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经受各种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司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司“实现新跨越,建设新高锻”的要求,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到“四个表率”:一是要做学习理论和知识技能的表率。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首先必须不断更新和掌握最新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要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的组织,使党员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二是要做振奋精神、狠抓落实的表率。公司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忧患意识,树立进取意识,按照公司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主动

23、开展工作,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干事业的氛围。三是要做务实高效、勤政为民的表率。要保持与公司员工的紧密联系,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经常到车间、部门和员工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为员工办实事好事。四是要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表率。在精神状态上要有不畏艰难、百折不挠的意志;在对待工作上要求真务实、扎实苦干,廉洁奉公、勤俭办事;在同员工的关系和态度上,要同甘共苦,全心全意为员工谋利益。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敢字当头,扎实工作,创造性地完成党章、十六大赋予的使命和公司的工作部署。五、开展“党员先锋工程”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

24、锋工程”活动在九十年代就开展的轰轰烈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开展这项活动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围绕一个中心。即围绕本单位年度、季、月等各阶段的工作中心,针对公司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立项。把那些急需办的、难度较大的、危险性较高的、任务较重的工作,作为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员先锋工程”活动的选题立项内容。       二是选准一个结合点。与生产经营、开拓产品市场等相结合,把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作为“党员先锋工程”活动项目。    三是掌握好程序。不妨按以下程序进

25、行:召开动员会,发动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提立项议案;由党委会同有关部门,审议并确定立项提案;向党支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公布、反馈立项提案;由党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认项、归类,确定项目责任人和项目参与人,并明确由党委、党支部、党小组分别做好立项监控及管理。    四是把握好如下原则。力争做到党员人人有项目,充分体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对活动的广泛参与性;要突出增产、增效、降耗、提高质量、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等特色;要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可比性、操作性、实效性等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

26、创造力,切实拓宽立项渠道,激活立项源泉。   总之,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放眼未来,把握现在,把着眼点、着力点放到具体工作中去,才能收到实效。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内容提要】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沟通和衔接,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和开拓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本文试图对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衔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浅的探讨,详细论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应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束力,实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从而进一步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成

27、功率,更充分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关 键 词】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衔接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一致1,人们有“厌诉”心理,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调解;而且从现实的层面上,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无

28、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因此,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优势互补,是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是拓宽和完善调解制度的积极路径。一、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一)二者作为调解的共性1、非对抗性和平协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和平解决纠纷。2、程序简便快速,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3、可以适当参考援引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缓和法律与本土实际情况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4、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理快捷解决纠纷。5、维护社会稳定,培养公众诚信的道德观,增加社会

29、凝聚力,缓和社会转型过程的矛盾和冲突。6、调解的非对抗性和数额上的让步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高效、彻底的解决纠纷。(二)人民调解的优势(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1、人民调解的程序更为简便、快速且不收费,可就地就近解决纠纷,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2、人民调解方式灵活,更易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3、参与人民调解主体的广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资源的多样性,如亲情、乡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达成。(三)人民调解的缺陷(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1、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2、调解有时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不能做到依法调解,难以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30、。3、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有时不具有彻底性。二、二者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当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调解的成本,迅速、彻底地把矛盾消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节奏,真正达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大调解的公信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我们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司法干警与法院工作

31、人员认真学习并深刻认识当前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衔接的理论实质,尤其是学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澄清模糊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二者的有效衔接、“本土资源”和“法律资源”的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的形成,将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从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高度,进一步消除影响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主客观制约因素,重视发挥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优势,力求案件审理

32、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二者衔接的条文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民与人民法院的协调与配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实质上反映了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工作沟通、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二者衔接的制度要求。四、二者衔接的路径选择成立

33、依托法庭指导组织机构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各乡镇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与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34、,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同时聘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审理简易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通报一个地区或阶段大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较为突出的矛盾纠纷,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超前制定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及时了解基层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n

35、bsp;    1、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新途径解决争议。”2 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认定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契约)的效力,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为什么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契约)的效力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调解的范围仅为民事性纠纷,属于私法的范围。而私法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3 意思自治的真谛在于尊重选择,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

36、提下签订的,虽然双方可能都做出了让步,牺牲了自己在纠纷发生时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们最终发现,“只有与对手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即契约,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4 这正是当事人自主参与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参与生活,必须把理性判断作为交往的前提。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即自己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如果当事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意即当事方存在过错,根据意思自治理念,有过错的加害人必须对加害行为负责,即过错责任。既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承认意思自治原则5,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有何理由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结果呢?    人民

37、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也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在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法律做出的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是不履行自由选择权,反言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款随即规定:“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并没有说,当事人因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条文规定中也推导不出这样的意思。反过来,如果认为推出这样的意思,显然与该条文的前半句“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

38、履行”是矛盾的,立法者不可能在同一条文中做出相反的意思。该条规定只是赋予当事人在不履行调解协议时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外的另一解决争议的新途径,即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是起诉权,而不是胜诉权。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反悔方起诉,还是对方起诉,在民事实体法上,反悔方都要承担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除非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6     2、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基础效力问题,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

39、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这样大量的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势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诉累。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

40、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从法理上讲,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

41、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前提是一个“诉”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调解进入到法院调解,首先必须构造一个“诉”。诉的要素有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7 人民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备了诉的三个要素:(1)诉的当事人分为起诉一方与被诉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可视为起诉方,被申请方则为被起诉方,双方都申请时可视为诉与反诉的合并;(2)诉讼标的,该诉为确认之诉,确认的客体为当事人之间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即诉的依据,此处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诉的提起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由当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据前面所述,

42、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备了诉提起的两个要件。至此,一个完整的“诉”形成了。    具备了“诉”的要素与提起要件后,还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申请,可依据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的一般原则。在主管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受理的民间纠纷基本上都属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管辖方面,级别上一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上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程序    人民法

43、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并可以借鉴仲裁法的一些做法,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部分就审理程序进行简略论述。    (1)法院受理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二是当事人的申请书。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应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8 在形式要件上,协议书应采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由纠纷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的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的印章。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是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也可

44、以是双方达成申请协议,共同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请。     (2)法院审理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9,如果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以核清事实。独任庭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调解人应如实回答。法院审理期限,应比一般简易程序要短,一般的应在1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    (3)法院审理的结果。法院对人民

45、调解协议书的审理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一是,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要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二是,如果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书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三是,如果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

46、同的效力。    4、人民调解协议书适用证据规则问题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

47、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10的规定提起再审。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员作为证人就相关事实作证,其申请应否准许以及人民调解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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