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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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年月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年月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

2、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3、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

4、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

5、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

6、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

7、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

8、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

9、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

10、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

11、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第二十五条 下列

12、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任何单位或者个

13、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4、。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

15、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16、四条()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

17、标标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18、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

19、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

20、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

21、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

22、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23、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

24、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年月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

25、使用。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 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l 所需手续: 1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2 在许可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双方公司公章。3 许可人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4 许可人的商标注册证。 5 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是专利局为揭示每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技术情报特征、法律情报特征 及可供人们进行综合分析的情报线索而编制的款目

26、。简单地说,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实质上就 是用以表示专利情报的特征。 在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所表示的专利情报特征中,技术情报特征是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用 以表示有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的各种标志,如:专利分类号,发明题目,摘要,相关文 献,关键词等;法律情报特征则是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用以表示有关专利权的各种标志,如: 申请号,申请日期,优先权,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等。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中还包 括一些其它专利情报特征,如:出版国家,出版日期,文件号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属的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 (ICIREPAT),为广泛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使广大读者及专利工作者能很快地辨别和查找专 利文献上的各种著录项目内容,同时,也便于计算机存储和检索,责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制定了一部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国际标准代码(INID),并规定从1973年起,各国专利局出 版的各种专利文献扉页上都应予以相应地标注。这种代码由用圆圈或括号所括的两位阿拉 伯数字表示。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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