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会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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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2、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

3、。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

4、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

5、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2、收缴团费的标准:(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3、收缴团费的办法:(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4、团费

6、的使用和管理:(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2)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做它用。(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1.         主管人员交卸。2.         经管人员交卸。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7、。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  单位人员名册。2、  未办及未了事项。3、  主管财务及事务。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2、  未办及未了事项。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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