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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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

2、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

3、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

4、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5、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6、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

7、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

8、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9、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

10、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

11、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

12、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13、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

14、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nbs

15、p;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

16、各执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方:(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17、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18、nbsp;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 ()附着物高度; ()园林绿化比率; ()室外地面标高。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开发建设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19、。 四、公用设施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

20、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是中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合资、合作企业,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

21、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

22、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颂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污染环境的项目;&nb

23、sp;()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市(县)土地管理局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

24、用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

25、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年月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

26、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27、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年月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筑物

28、、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

29、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签署,甲方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30、)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方:(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B)发包方(甲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承包方(乙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_二、工程地点:_三、工程编号:_四、工程范围和

31、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元,其中:人工费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全部工程自_年_月_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

32、能继续施工者;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第三条物资供应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4.其他方式:_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33、一览表。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

34、担。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第四条工程款结算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

35、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4.

36、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

37、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

38、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39、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

40、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则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1.2.3.4.第九条合同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五、有关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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