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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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 由于大学生兼职市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后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从劳动法视角着重探究兼职大学生权益侵害的原因,并就如何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出对策,本着保护这个特殊的群体权益的目的,提出并解决这一问题。 当下的大学校园里,高校大学生兼职现象越发普遍,同时伴随近年来的一些非法用工事件,兼职大学生这个遭遇侵权的社会群体逐步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对大学兼职保护的法律只限于民事法律规定中,但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更接近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使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一、大

2、学生兼职状况实证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针对日益普遍的高校大学生兼职现象,笔者对大连地区部分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一次“关于大学生兼职问题”的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个案采访以及实地考察的形式收集材料,以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大连地区的6所高校(辽宁师范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洋大学)的300名高校生进行了系统的调查。作出分析如下 1.人数众多,兼职目的多元化 调查统计显示,共有281名大学生从事过兼职工作,占总人数的59.28%,可见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普遍。其中有43%的大学生在大一就开始兼职,9.5%的大学生从大二从事兼职工作,只有6.78%的学生

3、是大三以后开始兼职。调查表明,65.22%的大学生兼职是为锻炼能力,增加社会经验,提升人际交往能力,54.78%的学生为赚取自己的零花钱,这些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他们认为兼职可为家庭减轻负担。 2.兼职种类多,专业相关度低 调查结果进一步表明,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与自己的专业有关的只占11.86%,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占50.85%,据调查可知,大学生兼职中以发传单和促销为主,与自己的专业相关程度较小,且专业性较弱。 3.信息来源单一,薪资报酬低 现在大学校园内随处可见各种“家教中心”“公司急聘”等为大学生提供兼职的广告传单。经调查发现,由于学生的生活学习都在学校,大学生获得兼职信

4、息的最主要来源是参照校内广告栏上张贴的用人单位的广告和通过中介组织获得。且大学生兼职的薪资待遇普遍较低,大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1.兼职中介不规范,市场紊乱 许多大学生由于涉世未深,易上当受骗,据调查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利受侵害,主要来自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规范,拖欠或克扣工资、收取押金等现象时有发生,兼职大学生在相同的时间内,做着与用工方员工相同的工作,收入却远低于在职员工,有时甚至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介对大学生的侵权严重。 2.用人单位超时用工,侵权严重 据调查,日工作超过八小时的兼职学生大有人在,尤其是选择在周末和假期工作的,用工者毫无节制的增加其工

5、作时间,同时加大工作量,但报酬并没有因时间的延长和工作量的加大而增加。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因而用人单位对兼职大学生超时用工,是对其侵害严重的表现。 3.未签劳动合同,维权受阻 大学生在找工作时的警惕性普遍较低,在遭遇侵权后的维权意识弱。具体表现在与中介签订相关合同及和一些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务关系前,很少有学生对这些机构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因而易在兼职过程中遭遇侵害。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愿和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兼职学生基本处于一种“随叫随到”的状态。但是“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签订民事的劳动协议。大学生

6、权益受侵后,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高额诉讼费让大学生望而却步,导致维权受阻。 (三)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兼职大学生遭遇以上种种侵权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本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高,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并未将兼职大学生纳入管理中。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因为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大学生兼职并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缺乏明确的规定,以致造成兼职大学生陷入维权的困境之中。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现行法律关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广泛分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7、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渊源中。相关部门在处理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援引民法中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条文,以此来解决涉及大学生兼职的诉讼。 (二)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司法实践把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视为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因而其权益保护依赖于民法中的民事雇佣关系,但现行民事法规对其保障不力。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见诸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过于分散,不利于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201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

8、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助学协议的法律实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大学生勤工学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口。 根据立法,兼职大学生不具备合格劳动者的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也没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用人单位规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劳动关系,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主体身份资格的欠缺,导致在遭遇工伤或其他利益侵害时,使他们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正当权益无处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处于无法可

9、依的状态。因此,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利益,已经刻不容缓。 (三)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体系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劳动法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法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可保护大学生在兼职市场的竞争力优势。但仅靠民法的调整可能导致许多进入兼职领域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在兼职市场上的制约存在盲区,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主要在相关劳动部门,但其主要职责不在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很少涉及大学

10、生校外兼职问题的管理,同时其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与大学生权益的维护无直接的相关性,所以缺乏足够精力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使大学生在维权时无所适从。因而,建立和完善公权机构处理兼职工作的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同时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相对于雇主处于劣势地位,这些都导致侵犯兼职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大学生兼职维权往往陷入尴尬困境,这进一步说明把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完善劳动法的具体设想 (一)完善劳动法规,扩大劳动法调整范畴 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使大学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年龄基本在18岁以上,这意味着他们是

1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每个公民都有法定的劳动权,不应把大学生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我国立法在201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工是以小时计酬,若把大学生纳入到非全日制工的保护体系当中,认可大学生具有双重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是把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大学生一旦拥有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就可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一旦国家立法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对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并

12、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将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可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的侵权行为,更好的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第三,更利于国家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这将对侵权事件的最终解决极为有利。 (二)修改劳动法司法解释,推动兼职立法 众所周知,劳动法制订于10年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能满足时下需要的,应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以尽快填补法律在相关领域的真空。同时劳动法的体系尚未形成,处理相关的劳动争议,都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为依据的,缺乏系统化和体系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都与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协调,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依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关于适用劳动法的解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立法,同时也可以统一规范人们对劳动法的理解。 通过对劳动法加以完善,加强相关的兼职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目前兼职市场的规范及管理,加大政府监督检查的力度,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打击严重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不法中介机构,改变当下兼职市场出现的混乱及不规范现象,全力推进兼职市场的改革,使其规范化、合法化、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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