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受教育权视角下的高考招生政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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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受教育权视角下的高考招生政策分析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教育部门的高考招生政策却对来自不同地区的考生进行区别对待,这无疑是对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同时,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我们不希望全国统一录取线,只希望实现教育政策的“实质平等”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这项基本人权。 1受教育权的法理和法律释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其本质依据在于人自身完善发展的基本需要,是一种基本人权。受社会经济水平影响,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只能保障一部分公民享受完整的教育。因此对于享用稀缺教育资源的受教育权就要加以更

2、多的限制,即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公民才可以享用这一资源,而这里的限定条件应当公平、公开、统一并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由此受教育权应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如有差别待遇,必须是基于正当和合理的事由。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且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2我国教育公平之缺失 我国教育部每年都要制定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由各省市根据实际的高考分数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这一做法导致大

3、学生招生名额逐渐形成一种扭曲的分配格局“中间高两头低”的状况。如此的教育政策竟然无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其后果必然是教育公平的严重缺失。从宏观看,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乡公平缺失。从2018年全社会5800多亿元的教育投资来看,当年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了其中的22%,而占人口少数的城市却获得了绝大部分。在很多农村、山区九年义务教育根本得不到保障,很多适龄儿童没有能力和机会入学,辍学率极高;相反,在城市中的学生,却享受着不断升级换代的教育设施,在家长的安排下上着各种课外辅导班,接受素质教育。这种公平缺失严重挫伤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造成长期性的城乡差异。 第二,

4、地区公平缺失。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属于一种稀有资源,地区差异极大。以高校的分布来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校数目和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省市。据统计,每百万人口中北京市共有高校数目为5所,为全国之冠,最少的四川和贵州仅为0.7所。由于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上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出很大一部分名额给当地,从而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 第三,配置公平的缺失。配置公平的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是各高校对于有限的教育经费肆无忌惮的争夺。为了提升高等教育整体素质,国家对北大、清华等高校进行重点扶持,提供了大量的经费,但反观其他一些高校,他们担负着扩招的重任,面对着迅速发展

5、的需要,其实他们更缺乏资金,但他们的资金来源渠道较窄,从而造成配置不公。 3平等教育权之制度重建 平等不能成为一种防止法律分类的禁令,因为对处境不同的人和事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制定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笔者不认为全国应实行统一的高考分数线,即应对参加高考的学生实行合理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成绩予以录取是正当的。分数面前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我国西部地区由于自然、经济和历史等诸多原因,教育水平低,教育资源贫乏,每年高考的总体分数要比东部地区总体上低一个档次。为了保证西部地区有合理数量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适当降低西部考生的分数线,为西部培养

6、更多的人才,是实质平等的体现。当然这种“优惠”应当是适度的,应在考虑东西部招生人数、计划人数和实际分数的基础上确定,否则就是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造成对东部考生的不平等。 社会正义的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鉴于上述我国教育公平之严重缺失现状,政府应在公平的基础上配置和干预教育资源以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首先,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从教育公平入手,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扶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同时,在政策上继续鼓励毕业大学生支边,到落后地区支教,提高这些地区的教育水平。其次,努力实现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面对高等教育资源,欠发达地区确实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体现对其进行的适当补偿,但应当取消北京等地的特权,做到与东部省市的实质平等。再次,重视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教育部门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应进行调查研究并就相应政策内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必要时举行听证会,以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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