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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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 在过去的数十年里,全国各地的高职院校纷纷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校企合作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真正实现稳定的、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因此在校企合作已经有所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探讨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仍然具有重要意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重要性我国在构建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原有的制度体系被逐一打破,真正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故而解决制度短缺的问题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同样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驾护航,而构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一、校企合作制度化有助于实

2、现高职院校的组织制度改革高职院校与其他本科院校有所不同,它为社会培养和提供的是职业素质较高的技能人才,需要时刻把握市场的行业需要,紧扣市场行情的变化。但是,高职院校本身的组织制度承袭的却是计划经济时代旧有的组织模式,很难适应当今变化迅速的市场需求,随着社会改革大背景的推动,虽然部分高职院校也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是总的来说效果并不显著。由于高职院校的定位所决定,校方与企业合作的教育模式无疑是当前面向企业培养技术人才的最佳途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改变组织模式提供了新的角度和思路,因为高职院校的办学必须与市场需求同步,并建立与企业衔接畅通的组织制度,实际上这是与校企合

3、作制度是紧密相连的,校企合作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无疑有助于推动高职院校组织变革的深入展开。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有助于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众所周知,在所谓的社会“三元结构”,社会的组成部分有三种不同类型的组织构成,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由于三个组织的生存方式和目标不同,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诉求方式也不一致。企业作为营利组织需要在市场条件下提供商品的同时达到利润最大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主角,企业和高校都要听其号令,但是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行不通的。而校企合作一般来说更容易满足高职院校的基本诉求,但是对企业来说却常常达不到预期收益,从而形成了“政府驱动,学校主动,企业被动”的尴尬局面

4、。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繁荣的今天,必须实现高职院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在制度体系保障下,满足企业作为合作一方的利益需求,而且通过完备的制度建设,切实保证企业在合作中利益获得的稳定性、持续性,这样一来就能够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在上一部分中,文章提到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行政的强制性通常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这种强势地位是不允许存在于市场竞争的,政府需要充当的是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更不能强制社会各方参与某项行为。高职

5、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过程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由于制度的健全,校方和企业的利益诉求趋于平衡,双方主动参与合作的积极性都有很大提高,而校企两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的时法律和制度的双重约束,在健全的法律和完备的制度下有条不紊地进行,而不再需要政府的强制驱动或者为双方行为制定行政规范,这时政府的职能将逐渐由强势主导转变为市场维护和服务。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存在的问题分析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指出:职业教育决定着国家和地区产业竞争力; 职业教育反映了产业的素质和能力;职业教育决定着产品的质量和水平;职业教育是调整教育结构的切入点;职业教育是教育改革的战略突破口;职业教育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尊严和体面

6、劳动的教育。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目前职业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高职院校良性发展的顽疾,尤其是高职院校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方面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足够重视。一、校企合作奖励机制不完善从字面意思上不难理解,校企合作即校方和企业两个方面的参与行为,但是当前却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因为目前市场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企业的需求,因此企业并不担心从业人员的招聘短缺,因此不必从过去因为对高职学生的需求而参与校企合作,导致了企业缺乏参与其中的积极性。这时就不能以提供从业人员为条件来促进校企合作了,需要政府或学校为企业提供奖励性

7、地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热情,而目前看来奖励政策不足或者落实并不到位,校企合作的奖励机制明显还很不完善。二、校企合作的法律性制度不完善应该说,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文件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一部,但是这样一部作为职业教育一般性法律文献不可能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约束和规范,即涵盖面不足,因此使得校企合作缺乏相应的法律细节约束。同时,现有的法律文献缺少对校企参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企业机关有参与合作的义务,但是权利却交代不清,或者对于不参加合作的惩罚性措施也比较缺失,这样更大大降低了企业参与合作的

8、积极性。三、校企合作的监督性制度不健全目前,政府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搭台、驱动和倡导,并没有形成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也没有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高职校企合作行为的部门,校企合作常常出现缺乏规范协议的问题,即在合作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涉不明确,即便出现违约行为,也缺少职能部门及时有效的监管,监管制度缺失导致校企合作很难落到实处。完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对策分析一、构建校企合作奖励机制,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高职院校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益性组织,因此并没有过多的资金投入到校企合作的建设上,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可能主动将资金投放到校企合作上,这就需要政府对校企合作行为提供一

9、些优惠政策。政府对参与校企合作的双方都有所奖励,既为高职院校提供一些项目建设资金和学生补助经费,又要对参与合作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双方构建积极有效的合作机制。二、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深化法律约束的细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和规范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行为规定,扩大法律约束的覆盖面,不能给合作行为留下死角或者漏洞。再者要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院校和企业双方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强调参与者相应的权利,对于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惩罚性措施也要相应明确,深化和细化校企合作在法律方面的细枝末节,充分保障合作的法律权威性。三、健全校企合作监督机制,确保合作的良性运行这

10、里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指问责制度,对于参与校企合作的双方行为都明确界定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使参与双方都各司其职,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一旦出现违约、违规现象,监督部门即可行使监管权利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在问责制度中,还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参与力量,使监督管理做到公正和透明,切实保障校企合作的良性运行。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深层次阶段,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企业行为需要完善的保障体制做后盾,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化需要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转入规范化状态,从法律和层面上对双方加以约束的同时,也要为参与者提供奖励政策,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来构建完整意义上的合作制度体系。(作者单位: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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