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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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掌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掌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掌握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2)能力目标:从公民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公民违法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等方面,说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分析说明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 全面理解我国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一致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3)觉悟目标:正确认识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的和谐统一的公民与国家的新型关系,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教学重点:正确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

2、性原则。 3、教学难点:(1)正确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 (2)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教学设计构思 1教学方法:实例引入法、讲授法。 2教学手段:多媒体。 3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和能动作用。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通过前两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应履行的义务,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呢?【讲授新课】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 请同学们分析材料说明什么问题 投影:据不完全统计,19892000年期间因贪污受贿等原因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的主要有犯罪人职务判决结果阎建宏贵州

3、省计委原副主任、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张德元湖南国际信托公司原董事长死刑陈铭北京电子动力公司原总经理死刑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原总经理死刑林国梯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原局长死刑高森祥中国信托投资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死刑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原董事长死刑戴天敏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长死刑刘宜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长死刑管志诚首都钢铁公司原党委书记死刑洪永林广东惠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死刑孙炎彪浙江宁波市原副市长死刑李敏北京国安局原副局长死刑曹秀康广东湛江海关原关长死刑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死缓陈同庆广东湛江市委原市委书记死缓李乘龙广西贵港市原副市长死刑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

4、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理解】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以便有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对选民资格的认定,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突出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5、2)表现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议一议,第63页邓小平的一段话,教师总结归纳 邓小平这段主要强调的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人人平等。我们党的“三讲”教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内容就包括有在思想上解决特权现象帮助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加强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处处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阅读课文并思考,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权利是一个法

6、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的权力。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1)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 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的。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离有权利的公民。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

7、需要依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2)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见课本第63页最后一段。(3)对公民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力利时,要同时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 请同学们回忆高二时讲授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及如何正确处理关系教师总结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公民在行使权力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公民在履行义务时,也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8、。 【扩展】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经济常识看,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经济决定政治、法律。只有市场主体及市场交换遵循平等的原则,才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从哲学常识看,涉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其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2)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从经济常识看涉及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企业都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利益,自觉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从哲学常识看涉及整体与部分的联系的观点及集体主义是正确的价值取向。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9、一律平等表现在任何公民 立法平等,都享有立法权 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A、 B、 C、 D、 2、下列对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A、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B、在行使权力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C、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D、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国家利益放第二位 3、对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中,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是: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任何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同样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维护

10、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义务 A、 B、 C、 D、 2000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坚守网络安全,严禁买卖外国加密软件,因为这样做会危及国家安全,根据相关知识回答45题。 4、我国政府的上述行为表明: A、我国政府履行禁止和打击电脑软件走私的职能 B、我国政府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能 C、我国政府履行保护国家利益,经济安全的职能 D、我国政府履行保卫国家不受侵犯的对外职能 5、作为我国公民,既有权利自由上网,享受网络时代带来的利益,同时又要执行政府规定,杜绝买卖外国加密软件的行为。这说明: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个人利益与国象利益应紧密结合起来 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义

11、不容辞的责任。 A、B、C、D、 问答题 6、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达4019万余元。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月14日,对成克杰执行死刑。成克杰是建国以来被判处死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 对成克杰的判决体现了什么司法原则? 对成克杰被判处死刑,从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角度,你是如何认识的? 参考答案 对成克杰的判决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

12、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像成克杰这样身居高位的人,也决不享有法外特权。 第二、公民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如果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危害国家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像成克杰那样,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危害国家利益,被判处死刑,完全是罪有应得。 【穷途末法的“法抢功”】 新世纪开始,我们都盼望国家富强,人民安康,可李洪志却不甘心自己的失败,利用“法轮功”继续兴风作浪,与人民为敌,煽动“法轮功”分子滋事,甚至到天安门广场上自焚,妄图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这更赤裸裸地暴露了其邪教组织的狰狞面目。 “法轮功”早已是被我国取缔的非法邪教组织。我国是社会主义的

13、法制国家,任何违法的行为或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世界各国不允许邪教的存在。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清了“法轮动”的真实面目,李洪志感到穷途末路,拜倒在西方敌对势力脚下,垂死挣扎。实际上“法轮功”已演变成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华工具,是毒害社会的鼠疫,是搅乱社会的浊流。 我们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一定要斗争到底,绝不能麻痹大意,对其要进行无情地揭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他们明白,“蚍蜉撼树谈何易”! 湖北一农民侮辱国旗被判刑 今年3月 10日,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侮辱国旗案,一审认定罪犯李三华犯侮辱国旗罪、非法持枪罪、故意伤害罪、毁坏财物等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今年30岁的李三华是湖北省大治市罗家桥茶亭村农民。1995年10月的一个下午,罪犯李三华非法携带猎枪窜至该市罗桥二中校园内,当众用猎枪朝悬挂在操场上空的国旗射击,将国旗击破,在当地的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伪影响,法庭审理认为,国旗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形象,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李三华无视国法,持枪公然向悬挂的国旗开枪射击,损害国旗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 据查,案发后,罪犯李三华公然与公安机关对抗,持枪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伤抓获后又趁机逃脱,继续顶风作案,l的7年3月,李三华再次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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