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二审诉讼主体有争议该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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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诉讼主体有争议该如何处理一、案情及审理意见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并于200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B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注销,但当事人均未将此事实告知原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在2006年12月20日的判决书中所列的当事人仍为A公司和B公司,且判决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上诉期内,C公司出具了工商登记部门核准注销的登记和一份自证其为B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的函件,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立案受理。C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诉讼主体有误,并提出如果由C公司直接参加二审,则于C公司而言,一审即为终审,如

2、此就剥夺了C公司的上诉救济权。A公司则主张C公司无权提起上诉,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C公司就是B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该案在审理时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C公司出具的自认函件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概括承受了原B公司的债权债务,C公司当然也就无权就此案提起上诉。故二审立案错误,应将案件退回立案庭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先初步认定C公司是原B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二审审判庭可以审理该案。在审理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二审已经立案受理,审判庭可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然后由原审法院依职

3、权主动启动审监程序,对该案重新作出判决。第四种意见主张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或使之自行和解达到上诉人撤诉之目的,如果调解成功或因和解而使上诉人撤诉,该案件就可结案。二、评析以上四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二审是否应该立案。关于二审立案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诉案件立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适格;2.在上诉期内;3.内容是针对一审判决;4.二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主张立案错误的理由为上诉主体不适格,即并无充分证据证明C公司是B公司(一审被告)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该主张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无论上诉主体是否适格,二审法院已经立案,审判庭不经审理就以上诉人主体不

4、适格为由将案件退回立案庭,可能会从某种程度上否定立案庭的审查职能。根据第二种意见,无论C公司是否是B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都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此做法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忽视了二审法院的主动审查纠错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该规定只是针对一审而言的,关于二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故第三种意见以上诉人不适格为由驳回上诉于法无据。对于第四种主张,

5、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该规定表明了调解和自行和解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因而该案中即使上诉人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依法也不能准许。三、围绕民事诉讼目的发挥法院审查职能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对诉讼主体均提出了异议,但其对象和目的不一。上诉人是对一审判决的主体提出异议,其目的是希望能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则对一审判决主体未提异议,而是对上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其目的是希望一审判决生效。然而,当事人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以维

6、持私法秩序和保障程序正当为目的,即民事诉讼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还要为当事人自律性地解决纷争提供程序保障。因此,欲充分发挥法院的裁判职能,维护判决的既判力,法院就不能仅仅以作出判决结果为目的,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二审法院必须及时纠正,而关于上诉人的主体身份,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理,由上诉人C公司举证证明其上诉主体的合法性。综上分析,笔者以为在此案二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可以主动提起一审判决错误的意见,然后由二审法院查明C公司是否是B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上诉资格。如果C公司确有上诉资格,则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对该

7、上诉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如果C公司无上诉资格,则二审法院立案错误,应按撤销案件处理,原一审判决视为未被上诉的判决,该判决生效,二审法院可以发内部函的形式建议原审法院再审,或者原审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解释是保障诉讼程序目的之体现,同时也蕴含了有错必究、司法为民的理念,本案在程序上所出现的问题应该适用该条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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