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分析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交叉违约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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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交叉违约问题一、基本案情2004 年 3 月,香港某知名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电子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 1500 万美元,借款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5 日 至 2004 年 7 月 4 日 ;电子公司以其在北京某知名写字楼项目投资收益作为抵押,并且由电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购买该写字楼部分房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电子公司逾期不偿还债务,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归投资公司所有,但是,投资公司得支付除借款之外的购房余款 5833000 美元,付款时间为入住

2、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天,交房日期为 2005 年 1 月 25 日 前。该房屋买卖合同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 完成了商品房预售登记。 2004 年 9 月,电子公司与投资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并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进一步磋商:房产公司向投资公司签发入住通知书时一并完成房屋交付;过户登记手续需在 2005 年 1 月 25 日 前办理。 2005 年 3 月,投资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将电子公司、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电子公司、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其要求交付房屋的主张,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投资公司支付了余款。 2005 年

3、8 月,投资公司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因为出租合同项下的房屋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房产公司偿还租金收益款。二、律师评论1 、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交叉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交叉违约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成为己方免除责任的充分条件,除非己方可以主张相应的抗辩权。本案中,房产公司不能因为投资公司没有交付全款而免除自己逾期交房的责任,因为房产公司并没有发出书面催告。2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逾期交房,则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前,那么,购房人基于该房屋主张的侵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可是,基于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合法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取得物权,那么基于物权的损害赔偿是无本之木;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依据合同债权主张违约赔偿。3 、基于无效合同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企业间的借贷是违反金融法规的,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基于该借款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期效力如何呢?应当有效。本案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4 、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房义务的内容。总计来说,两点:一是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一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本案中,出租房屋后势必造成房屋质量毁损,房产公司交付质量担保义务无法完成。同时,出租后,承租人的权利给投资公司物权带来一定的限制,同样是不合理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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