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拆迁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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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十四、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有哪些补偿规定,怎样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政策问答 2011年06月23日 10:28:58 来源: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市国土房管局 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将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3、一、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征收条例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亦明确规定“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

4、程序,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房屋征收中区县政府有哪些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意见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 3、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公布; 5、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6、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 7、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

5、中征收部门有哪些职责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政府; 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8、组织选举确定评估机构活动。 四、哪些情

6、况下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怎样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项目经区县政府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依

7、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六、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知情权包括: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审计结果; 2、选择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选举、投票选举、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 3、参与权: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4、救济权: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 (二)义务:1、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2、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

8、用的活动;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4、协议签订后实施搬迁。 七、怎样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其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社区等部门组织投票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人数量超过被征收人总数(以产权户为单位)的 50%以上,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人数量50%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最后,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八

9、、征收决定是怎样作出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经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区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风险稳定评估和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户数在 100 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 九、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一是征收决定公告后,

10、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7 日内,对确属错估的部分,现场向评估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 二是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补偿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有哪些义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是按协议腾空交房;二是交回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

11、 十二、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怎样进行征收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住宅怎样计算补偿面积。 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

12、准。 十四、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有哪些补偿规定,怎样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

13、偿费。 十五、对被征收人有哪些民生保障措施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 3 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

14、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六、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搬迁费:住宅,1000元/户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30000元/户;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十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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