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航空法第三章12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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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 述,一、航空器的定义 国际上首次对航空器进行定义的是1919年巴黎公约附件A,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这个定义后来被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原文引入于它的附件2空中规则中,根据附件2空中规则的规定,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飞机,也包括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是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同时该附件还对飞机下了一个定义:“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升力主要来自空气动力在翼面上的反作用,其翼面在特定条件固定不变。”这一定义排除了火箭,因为火箭在大气层中并不是靠空气的反作用作支撑的,其冲力来源

2、于该装置本身所携带的燃料产生。,1967年11月8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定义为:“航空器是大气中任何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这个定义将气垫船从航空器中排除出去,至今是较为权威的定义。,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也对航空器下过定义: 如1958年美国联邦航空法将航空器定义为:现有的或今后发明、使用或专供用于空中航行、飞行之任何机器。 日本航空法将航空器定义为:系指可供空中航行之用的载有人员的飞机、旋翼机、滑翔机和飞艇,以及内阁命令所规定的可用于空中航行的任何器械。 前苏联1983年航空法典将航空器定义为:凡能依靠空气的相互作用在大气中保持运

3、行的任何飞行机器。,我国民用航空法并未对航空器的定义做出规定; 但在民用航空法规、行政规章中对航空器进行了定义,其规定和1967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定义基本相同,如1998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撑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2004年5月26日民航总局发布并于同年6月26日起实施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附件1“定义”中规定:“航空器,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二、航空器的分类及法律地

4、位 (一)航空器的分类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规定,航空器在技术上可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两大类。 为了识别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地位,排除非民用航空器的适用,一般对航空器采用二元分类。如在国际条约中,将航空器分为公共/私用航空器、民用/军用航空器和民用/国家航空器;在国内法中,将航空器分为民用/公用航空器、民用/军用航空器和民用/国家航空器等。,1.国际公约的规定 从第一个气球起飞开始,人们就非常清楚航空器不可能仅仅用于民用目的。气球的优势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军事力量发现了,在实践上气球很快地被用于军事和民用的用途,但对民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区别没有出现直到飞机被发明

5、。,首先提出对航空器进行分类的是法国法学家福希尔(Fauchile),二十世纪初期他提出了一个方案,将航空器分为公共航空器和私有航空器。该方案在1910年在巴黎召开的空中航行国际会议上被讨论,大多数国家的代表认为有必要对航空器至少作两种分类,会议最后接受一个决议承认航空器有两种类型,即公共航空器和私用航空器,公共航空器又包括军事和警察航空器。虽然他们对航空器划分为公共航空器和私有航空器的标准并不明确,但却是航空器二元分类的开始,并为以后航空器二元论在法律上的确认奠定了基础。,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中将航空器划分为私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其第30条规定:“下列航空器应当被认为是国家航空

6、器:军用航空器,航空器被国家唯一雇佣,例如邮政、海关和警察。其他任何的航空器都应当被认为是私用航空器。所有除了军事、海关和警察以外的航空器都应当被作为私用航空器,并且都应当受现存公约规定的支配。” 其31条还规定:“由委任的军人操纵的任何航空器,均被认为是军用航空器。”显然,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关于航空器分类的立法蓝本来自于1910年在巴黎召开的空中航行国际会议上所形成的对航空器二元分类的决议,用“国家航空器”代替了“公共航空器。”,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对航空器的分类,基本上也是复制了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规定,仍然坚持二元的分类,对国家航空器的表述也更为明确,用“民用航空器

7、”代替了“私用航空器。” 其第3条(A)款规定:“本公约仅仅适用民用航空器,并且将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的航空器。”,2.国内法的规定 在国内航空立法中,对航空器的分类也都坚持二元论的观点,并且基本上都是参照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进行制定的,将航空器分为民用/公用航空器、民用/军用航空器和民用/国家航空器,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的分类也采用二元论,即将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其第5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二)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将航空器划分为民用

8、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根本目的,是确定其法律地位,从而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民用航空器的适用奠定法律基础。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来看,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1.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1)民用航空器是合成物。 民用航空器是由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等组成的合成物,每一部分都是民用航空器不可或缺的,在法律上均不能脱离民用航空器而单独存在。它们与民用航空器之间被视为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及优先权的存在等均涉及整个民用航空器。,(2)民用航空器具有不动产属性。 根据民

9、法理论,发生位移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是动产,民用航空器理应属于动产范畴。但是,民用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其投入资金大,使用年限长,法律上一般将其视为不动产进行处理。 我国民用航空法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权利登记的模式,在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中,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抵押权设立、变更,都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民用航空器虽是物,但有拟人性。 民用航空器在法律地位上是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民用航空器却具有法律上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性,因此产生法律主体的某些属性。对于民用航空器的拟人性,是拟自然人还是拟法人,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

10、用航空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法律上赋予了航空器的法律人格,使其成为航空法的适用对象。 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1952年的罗马公约第26条、1963年东京公约第1条、1970年海牙公约第3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4条都规定了适用对象是民用航空器。国内航空法中也基本上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一样,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其次,在航行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针对民用航空器。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民用航空器在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上空飞行,享有飞越自由,但要遵守国际航空的一般规则,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 另外,

11、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航空器在公海上空飞越自由,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该公约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民用航空器还享有过境通行权、群岛海岛通过权。,2.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做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辖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座的专

12、用航空器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豁免权的根据是这些人员享有国际法中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从而使该航空器依附于该上述人员而享有特权和豁免?还是该专用航空器本身享有管辖豁免权?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这时豁免权的根据应是上述人员享有管辖豁免权,从而使该航空器享有了管辖豁免权,而不是由于该航空器享有豁免权而使得上述人员享有特权和豁免权。,(2)用于执行国际组织任务的航空器也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其特权和豁免权的根据,也是由于国际组织本身所享有的成员国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所决定的,此时的航空器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权,例如联合国及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辖豁免权。,(3)军用航空器享有管辖豁

13、免权。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给予外国军舰的特权,这种特权就是管辖豁免权,但是被强迫降落或者被要求或勒令降落的军用航空器,将因此不能获得这方面的任何特权。这已经形成了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4)警察和海关航空器,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和海关航空器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有关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特别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如国家之间的打击犯罪的合作,对航空器的搜寻和援救的合作等。,一个国籍的规则,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

14、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严格地说,只有个人才是各国国籍法的主体。 但由于19世纪后半叶之后,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发展,国籍的概念被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上。,最早提出对航空器国籍的设想

15、是法国法学家福希尔,他认为应当制定国际规则来指导航空活动。后来许多国际航空条约都对航空器的国籍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1919年在巴黎公约第6条,1926年的伊比利亚美洲公约第6条、1928年哈瓦那公约第17条,都有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专门设置了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用5个条款表达了同样的规则,即登记确立航空器国籍准则,时至今日,这个作为国际航空法宪章性条约所规定的确定航空器国籍的原则仍然适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以航空器国籍原则为基础的条款很多,这些条款离开了航空器的国籍原则,将很难被理解。,这一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承认了航空器根据国内法具有法律人格,并赋予本国国籍,从而打

16、开了将其他权利和责任直接转移给航空器的道路,而不论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是谁。这样,航空器的国籍便成了民用航空器与其国籍国(登记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使得该国在国际法上享有国籍规则若干权利与义务。,(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法律 1. 民用航空器国籍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民用航空器国籍表明民用航空器与登记国家之间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民用航空器因此获得国籍国在航空运输方面提供的各种优惠。,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 原则,(一)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海洋法:“船舶国

17、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二)只许有一个国籍,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三)联合经营,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

18、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三、民用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享有相关权利和并承担相应义务,用以保持航空器和航空器登记国之间的法律纽带。国际航空公约公法系列和各国国内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航空器登记国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 航空器登记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管辖权、保护权和管理权等权利。,1.管辖权 航空器的国籍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具有管辖权,这没有争议。但对于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本国享有管辖权的性

19、质,却存在争议。 2.保护权 在域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本国享有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采取援救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协助以及其他权利。,3.管理权,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民用航空器享有管理权。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适航管理以及航行管理。 例如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放行,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必须由该登记国主管当局发给执照或者证书的合格人员施行;还有一些国家规定了其他一些管理措施。 例如如美国规定,租给外国经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每月两次飞回美国;前苏联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必须是该民用航空器登记国的公民。,(二)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国际航空公约和国内法的规

20、定,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管辖义务、保证义务、保护义务以及协助义务。 1.发证义务 为其航空器发给或核准适航证和合格证书及执照,发证要求不得低于国际最低标准。,2.管辖义务,航空器登记国对本国在域外的航空器上的行为有管辖的义务,特别是对犯罪行为的管辖,以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秩序的进行。,2.保证义务 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应承担保证义务。 首先,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其次,应当保证本国航空器在从事国际飞行时携带符合规定的文件。

21、第三,保证为其航空器发给的或核准的适航证及执照的标准,不得低于国际最低标准。 最后,应当保证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无论在何地,都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章。,3.保护义务 从国籍制度的产生来看,国籍制度的设立,是国家为了保护其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利,当航空器在该国登记时,享有了“国民”的身份,因此国家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的合法利益有保护的义务。 4.提供资料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如经要求,应将关于在该国登记的某一航空器的登记及所有权情况提供给任何另一缔约国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此外,缔约各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22、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提供的有关资料。如经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所得到的资料提供给其他缔约国。,5.禁止义务,航空器登记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四、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登记条件。,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2条以及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5条的规定,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在我国进行国籍登记:,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23、不得超过25%; C、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D、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E、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F、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述登记条件的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我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 (一)、一般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应该提交的文件。 符合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

24、文件: A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B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C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D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2.主管部门的工作程序: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在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我国国籍,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25、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民航总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69页中10点,(二)、变更登记程序。 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

26、并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三)注销登记的程序 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A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B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C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D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 E 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注销该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的,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覆盖。 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

27、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六、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是指识别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符号。 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是指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在民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条短横线。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器国籍标志一览表 AP 巴基斯坦 A2 博茨瓦纳 A3 汤加 A5 不丹 A6 阿联酋 A7 卡塔尔 A9C 巴林 A40C 阿曼 B 中国 C,CF 加拿大

28、CC 智利 CN 摩洛哥 CP 玻利维亚 CR,CS 葡萄牙 CU 古巴 CX 乌拉圭 C2 瑙鲁 C5 冈比亚 C6 巴哈马 C9 莫桑比克 D 德国 DQ 斐济 D2 安哥拉 D4 佛得角 EC 西班牙 EI,EJ 爱尔兰 EL 利比里亚 EP 伊朗 ES 爱沙尼亚 ET 埃塞俄比亚 EW 白俄罗斯 F 法国 G 联合王国 HA 匈牙利 HB国徽 瑞士 HB国徽 列支敦士登 HC 厄瓜多尔 HH 海地 HI 多米尼加 HK 哥伦比亚 HL 韩国 HP 巴拿马 HR 洪都拉斯 HS 泰国 HZ 沙特阿拉伯 -,美国国籍登记标志 美国现有航空器25万架,其中运输类飞机约1万架,通航飞机约24万

29、,其国籍登记标志编码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N123AZ,N字头后为三位数字和两位大写字母,如N356UA。 N1234A,N字头后为四位数字和一位大写字母,如:N2925V。 N12345,N字头后为5位数字。 由于美国联邦航空局规定不允许数字第一位为0,只能是19数字中的一个, N0545N和N042BK是无效的国籍登记标志,正确的应为N545N和N42BK。因此在美国航空器国籍注册标志中出现了四位编码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依然符合FAA三种编码规则。 美国国籍登记标志的规定 国籍注册标志中数字后的字母由申请人选定。因此字母多与航空公司的名称有关,比如N356UA 为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曾经运

30、营的飞机,N326UP为美国UPS运营的货机。356和326为流水号,代表注册飞机注册的顺序。由于是申请人申请字母组合,因此同一个航空公司有可能申请不同的字母组合,如N618US,N631NW均为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所运营的飞机。为了避免I/O与1/0的混淆,美国国籍注册中没有I和O两个大写字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根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24条到第30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

31、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飞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载人气球位于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 除短横线外,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

32、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 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 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相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未经民航总局批准,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我国国

33、旗、民航总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或者广告。,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民用航空器上喷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法定名称简称的,其简称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 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 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民航总局同意的适当位置。,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标志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向民航总局申请核准其标志,应当说明该标志的含义及颜色,并附工程图和彩图各一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

34、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一份及彩图或彩照一式五份报民航总局备案。 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新舟-60,中国一航西飞公司研制,涡桨支线飞机的拳头产品新舟60,已获得外销合同三十二架,遍及亚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的八个国家,大有多国批量出口之势。到2006年底,将有十一架新舟60飞机飞出国门,分布在赞比亚、老挝、津巴布韦等六个国家。,七、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34条和35条规定,违反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行政处

35、罚。具体而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并可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 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从事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表演飞行、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和其他必要的飞行以外的飞行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航空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的位置、字体、尺寸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 违反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的; 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的; 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制作或固定识别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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