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施工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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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 下列文件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合同协议书;2.2 中标通知书;2.3 专用合同条款;2.4 通用合同条款;2.5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2.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2.7 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

2、9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规程及文件;第3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 工程概况4.1 工程名称: 。4.2 工程地点: 。4.3 工程内容及规模: 4.4 开工日期: 。4.5 竣工日期: 。第5条 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含税),价格构成详见附件。第6条 承包人承诺6.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2 工程建设必须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6.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

3、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6.4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6.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中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6.6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责任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6.7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

4、、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6.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第7条 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8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9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9 份,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3 份。签 署 页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联系人: 联

5、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77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通用合同条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通用合同条款的当然款项。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

6、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或称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1.1.1.5 投标函附表: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表。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

7、单。1.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1.1.1.10 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项目法人:指业主,即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1.1.2.3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1.1.2.4 建设管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受项目法人委

8、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1.1.2.5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2.6 设计方: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1.1.2.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8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

9、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

10、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

11、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

12、款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定金额: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

13、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重大设计变更: 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1.1.6.2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1.1.6.3 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6.4 索赔: 指

14、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5 元、RMB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6.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标题条款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 语言文字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合同特别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可允许使用其它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1.4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

15、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7)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性时,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原则予以修正。监理人可根据此原则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1.6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生效条件见29条。1.7 图纸和承包人资料1.7.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

16、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它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1.7.2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

17、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监理人。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7.4 补充图纸和指令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1.7.5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合同规定部分或全部永久

18、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7.6 图纸的错误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

19、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7.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7.1项、第1.7.2项、第1.7.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1.8 联络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8.2 第1.8.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误。1.

20、9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1.10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1.11 化石、文物1.1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

21、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 专利技术1.12.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2.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

22、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3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等相关文件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1.13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3.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1.13.2 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3、。第2条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筹集资金发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2.3 办理项目核准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2.4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5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6 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1)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

24、现场;(2)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5)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6)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2.7 提供设备材料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它实物。2.8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9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2.10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11 组织竣工验收发

25、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2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3条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4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1)检查、监督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履行;(

26、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5)设计变更的审核;(6)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职责。3.1.5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附随的权力。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预先批准:(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前;(2)作出有背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3)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5)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时;(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8)事件

27、处理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责任承担原则”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应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

28、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

29、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力。3.3.3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5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

30、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31、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含本数)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32、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监理人行为应公正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2)表示满意或批准。监理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权力,任何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规定

33、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妥善处理与工程相关的群众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并不因此使发包人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

34、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亦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1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

35、应按照第9.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4.1.8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

36、人指定的位置。4.1.9 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10 避免对交通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4.1.11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

37、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4.1.12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1)发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工人;(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4

38、.1.13 提供便利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接受服务人承担:(1)向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2)允许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或(3)向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4.1.10、4.1.11项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14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39、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管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

40、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自身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4.1.15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构成它的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

41、为承包人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4.1.16 发现错误并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使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受到影响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4.1.17 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

42、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监理人应在相应的变更单上注明:“合理化建议”字样,以备查)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4.1.18 支付矿区使用费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4.2 履约保证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该履约保证应为由发包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人。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43、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后。发包人在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28天内(含本数)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保证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4.3.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

44、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对于下列事项承包人无需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同意:(1)提供非技术性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4.3.3 承包人应象对待其自己、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任何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分包的同意,均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4.3.5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分包商带入施工场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4.3.6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

45、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7 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规定:(1)分包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格的 ,具体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2)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承包人向监理人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劳务分包应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批准。(3)承包人应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本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本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的副本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4)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

46、、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5)根据合同规定允许进行劳务分包的但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如钢结构吊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土石方爆破等),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4.3.8 分包管理(1)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责。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人员必须由承包人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技术交底要求全员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劳务分包商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承包人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流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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