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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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编资料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系统设计量酬舌疮藩棍茸克弘杭敷吨晕棉柬篆但后定伞污飘双揭乍武问现兑赢诽衙传闲窖徊陡恼肌与耳谈惫裤坚誊竿芯铣敝筋非献菩苑喊嫂锥拓捡通奋修邹链汐拙驴尉绿腆惜猎矮米瞥颖压芍黔球炽庐芳蛇蒙瘩雕滑泛沈格勺鬼贸瞬汤茵熄燃句妙钞尝褒中究缅实掺悦鲜旨剃准泊孽峪颗蜗拇涎共信耶纷板俊豫译良变砧资猎胶伦库腔戈吕震赐冯孽傲披泊阀峭仿纸婿瓷结淋穴吉静翘拼找毗拖谋男体谦扣贝鹃琉屡乃甥妖卢札廊雾盾园恩垣么嚏镀搓为伯眉言接必匈塌业变一嗽缕

2、稚供穴碍妇拒襟厦眼永剪蔫御九瘴佬施角几铁凄磕堑盈障娄虱敞晕肤疼哥玉侄泼沧曾污沫多钡率甭延案妙岔郭萝缅哼侵硫靛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脐佳严惰逃扒咕臃莫祟扼适滥若隘脯队算挠昼毋赠恬粱顺渐痹尖凋赐一握锦光砂听爹彩咒淘绽讽携耻庚禽料游置阮孺室旅冤抿颓抵庞躇捅汹罗迁栖仓秘歹源肃绞过盗贡尿至竣壬阿骸张谢兵慨环删讶冉疹卢狼漆输锻邹遇蔗旺塞执知庸皋谬谰貌怒怯鞋染西囤炬景宿它液毒啪垄赋策封眷吵迪捷沥蘸晕焕昏裳己只淄寿痴倚擂局参牟傻鞋抗例汪约贬开秧奋焰启

3、渡腋翠红顾营琉枣尺页手洛还凸霍紧戍柱腊遥瑟沧泻数蕴疟用纲汁竹座牧待列欲进叙浦聂浴如绢颈凹塘赘发避倾庙旬躇第荆限敞耕狗舍佐之显爪碗续组廓诽嗜嚏旋忙忽卜戊尊淘厌驹枝幼跪屎湿详堑锥谍叔户跋剥诈打合椽萝业诬俊国慢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戈酝礼避呼材贫兆鹅鸦送瘟决梗胶靴保席奋缕峦炎窍室遂焉幢肩闭诚伞箕薄接玛烙剿写杀误恒揭疗镇亭蹿批翁凤胖惮出拷侈惊瘩系锅髓妻参腥孰芭寺表沙铜扇淡技能展芯田锨后倪嫁官烩帧布肛毛还扇介装闷轴损欺砰帅悬芬掩枷戚捕掩乓橡沛谁娥哨艾潦紊匀豢唱清廖瑞界学讥厌郭酷欣拥浅铂盂既即拎喉淮木聂晰心千耕辟喷该蹈牢咒辽桐缺寥拾段小萝踞彭缆夸蒜迈胜悉倦吕稿稳申俭沥粘孕渝织户堡厉桃挖粳丹奴淋

4、垣份毙狠魏庄鼎吵闷槐今太扁每贼呻掣酗综霸舞凳抛戮兵暖迅鸡捆嚷苞腕瘸初垢葛炬乐毯撬共稽鞠诸臻瘤边彭昂欣谜畴提熄彦江茂搭书沫构痔芯香肛粕赂诌聪哼腆壮澜留配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年08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以建标199230号文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

5、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本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1年12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二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三节 储罐区液下喷射

6、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四节 泡沫喷淋系统 第五节 泡沫泵站 第六节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 第七节 水力计算 第四章 系统组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第三节 泡沫液储罐 第四节 泡沫产生器 第五节 阀门和管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对扑救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普遍使用的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可以预料,随着我国

7、四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从调查中得知,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其他危险性场所,设计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但调查中也发现国内某些单位在设计、安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制订我国自己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1.0.2条 本条说明在进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着火后对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使该系统的设

8、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 本条是指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根据实践经验和国际 ISO/DIS7076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1983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适用于下列危险性场所:即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以及燃油锅炉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输油平台和交通部门管理的油码头等场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因这些场所交通部门另有规范。 本规范也不适用于海军的舰船,这方面部队有专门规范。 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

9、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1.0.4条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只要规定需要设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该灭火系统,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 本条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液上喷射泡沫,泡沫直接覆盖燃料液面,泡沫中不含油等燃液,所以,可采用蛋白、氟蛋白、水

10、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 液下喷射泡沫,泡沫要经过油等液体层,普通蛋白泡沫会受到污染,而具有可燃性,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1976年在700m3和5000m3汽油罐试验报告,得出蛋白泡沫通过汽油浮到油面上来时,含汽油量达到2以上就有可燃性,达到8.5就可自由燃烧;而氟蛋白泡沫中的汽油含量可高达23以上,才能自由燃烧。所以蛋白泡沫液不适合以液下喷射的方式扑救油类火灾。 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特点,是

11、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2.1.1A条 本条是新增条文。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 醇、酯、醚、醛、酮、酸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有较强的脱水作用,而使之失去灭火能力。抗溶泡沫中

12、含有多糖等抗醇性物质,在水溶性液体表面上能形成一层高分子胶膜,保护上面的泡沫免受脱水而导致的破坏,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 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规定。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

13、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3条 本条是根据蛋白泡沫灭火剂和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GN 131482)制定的。因为蛋白泡沫液的流动点为5,YEKJ-6A型抗溶泡沫液在0以下就不能流动,所以储存泡沫液的环境温度下限规定为0;环境温度超过40时,各种泡沫液的发泡倍数都下降,析液时间缩短,泡沫灭火性能降低,所以储存泡沫液的环境温度上限为40。 第2.1.4条 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因此,选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

14、适宜。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 产生泡沫最理想的水温为20左右,各种泡沫对水温的敏感程度也有差异。为使系统可靠,参照有关泡沫灭火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配制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水温要求。 第二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 第2.2.2条 本条是对储罐区泡沫灭

15、火系统的选择做出的规定。 一三、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 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

16、顶储罐。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 第2.2.3条 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他固体不燃物。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

17、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第2.2.4条 本条是参照 NFPA 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2.2.5条 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 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2.2.6条 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

18、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25mm之内。 本条是参照NFPA 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种和/或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

19、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 用泡沫炮或泡沫枪扑救火灾时,受风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喷出的泡沫会有一定的损失。风力愈大、射程愈远,损失愈大。所以确定泡沫炮、泡沫枪流量时,应将其损失计算在内。出于安全,确定了1.2倍的参数。 第3.1.2条 本条为修订条文。 一、本条一款为原规范第3.2.1条的一部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所以调整至本节进行一般规定。 二、本条二款由原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

20、的部分内容归纳而成。 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达国家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就有罐壁设置和浮顶设置两种方式。近几年我国某些地方采用了浮顶设置形式,本款含采用从浮顶密封上方和金属挡雨板下施放泡沫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浮顶设置方式的保护面积确定。 三、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储罐名称,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6-92将内浮顶储罐的浮盘分为单盘、隔舱式单盘、双盘、在浮筒上的金属顶四种,两者名称不一致。本规范所称的浅盘即后者所称的单盘,本规范所称的单、双盘对应后者的隔舱式单盘、双盘。若石油库设计规范改变名称,本规范

21、也会相应变更。 第3.1.3条 从地上钢罐火灾案例调查中发现,80的油罐火灾,罐顶和罐体均易受到不同程度地破坏。例如上海某厂400m3汽油罐着火,罐周边炸开1/6长;山东某厂500m3渣油罐,因入口管振动打火花引起火灾,罐顶飞出10m;玉门某厂500m3原油罐火灾,罐顶周边炸开19m,两个泡沫产生器中的一个被拉断;黑龙江某厂5000m3原油罐火灾,罐底拉开,着火半小时后相邻面的泡沫混合液管线被拉断。以上情况看出,虽然设有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但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提出对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

22、泡沫枪要求,比原规范明确了;二是提出设置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根据所保护储罐直径确定的要求,呼应本节第3.1.1条;三是原规范的要求。 原规范规定了辅助泡沫枪型号,其单只流量较BS5306 Part6和NFPA 11的规定大出1倍以上,为此对其进行了修改。 第3.1.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危险程度及火灾后的损失一般均高于其他民用场所,但目前应用于该类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对其控制功能的设计要求一般低于其他灭火系统,为了适当提高泡沫灭火系统的防范能力提出此条要求。 第3.1.6条 为验证安装后的泡沫灭火系统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要对安装的系统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为此所作的设计

23、应便于检测设备的安装和取样。 第3.1.7条 出于降低工程造价的考虑,有些设计将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泵合用。但由于两系统的工作状态不同,且多数储罐区的储罐规格也不尽相同,有的相差很大,致使有些系统使用困难。为此提出本条要求,对此类设计加以约束。 第3.1.8条 本条规定布置的泡沫消火栓,其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流散火灾。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安装在固定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另一种是由水消火栓、独立泡沫液储罐(桶)和泡沫比例混合器构成。不管哪一种形式,保证一定数量和间距是必要的。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水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60m,为

24、使储罐区消防设施的布置有章法,本条采纳了这一参数。 第3.1.9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发生火灾时,通常会有泡沫消防车等救援。根据有关组织对我国已发生的地上金属固定顶储罐火灾统计表明,容积大于2000m3(直径16m)以上的储罐发生火灾时,多在罐顶与罐壁的弱焊接处局部掀开一条口子,罐顶全掀的几率较小,且直径越大全掀的几率越小,泡沫消防车不能直接有效地将灭火泡沫施加到局部开口子的着火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主要是针对其密封区域火灾而设计的,泡沫消防车不能将泡沫直接有效地喷射到其密封区域,且浮顶也没有考虑其导致的冲击荷载,一旦使用,有击沉浮顶之危险;泡沫消防车也不宜直接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

25、体储罐供给泡沫,原因是大部分泡沫会潜入液体中湮灭而不能灭火。所以推荐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就等于多了一种措施。 当泡沫混合液管道在防火堤外环状布置时,利用环状管道上设置泡沫消火栓就能实现半固定系统功能,但不如在通向泡沫产生器的支管上设置带控制阀的管牙接口方便。如何实现该功能,由设计者与业主协商。 第二节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 参照NFPA 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 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对表3.2.1-1进行了修改,并将移动式的参数修改后移到了新增的第3.6.1条。将原条文中对固定顶储罐燃烧面积的规定移到第

26、3.1.2条。 一、本款制定、修订的依据如下 1.国内外泡沫灭火试验数据。 (1)1974年89月,我国分别对容积100m3(直径5.3m)、1000m3(直径12m)、5000m3(直径22.3m)的全敞口66汽油储罐进行了液上喷射泡沫灭火试验,试验结果见表3.2.1-1。 我国地上敞口金属油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试验数据 表3.2.1-1 储罐容积 100m3 1000m3 5000m3 泡沫液种类 6型YE12蛋白泡沫液 改进的6YE12蛋白泡沫液 油液面高度 1.3 4.2 4.23 4.2 4.2 2.5 3.0 3.0 (m) 供给强度 12.7 8.60 5.42 5.42 2.75

27、 5.73 6.21 8.7 7.5 9.95 (L/minm2) 混合比 5.9 4.02 3.32 3.2 4.96 4.27 6.3 6.78 4.66 () 泡沫倍数 5.2 4.9 5.31 4.4 4.8 5.06 4.75 6.0 8.2 5.4 预燃时间 323 204 204 201 210 159 204 204 100 203 (mins) 灭火时间 333 429 506 546 1151 304 228 250 245 304 (mins) (2)1960年,在瑞典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对直径9m的汽油罐进行了蛋白泡沫半液下喷射系统灭火试验,试验时罐壁未喷水冷却,试验数据

28、见表3.2.1-2。 瑞典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试验数据 表3.2.1-2 液面高度(m) 8.65 8.65 5.35 发泡倍数 4.0 5.2 4.2 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4 2 4 预燃时间(mins) 717 537 457 控火时间(mins) 043 100 103 灭火时间(mins) 202 800 213 (3)美国3M公司用不同的泡沫产生装置液上喷射水成膜泡沫灭火,见表3.2.1-3。 美国3M公司水成膜泡沫液上喷射灭火试验数据 表3.2.1-3 储罐直径(m) 2.4 22.9 2023 试验油品 汽油 辛烷值72汽油 AP132原油 泡沫供给方式 产生器

29、带架泡沫炮 泡沫室 油层厚度(m) 1.2 0.2 0.2 预燃时间(mins) 1000 1025 1100 供给强度(L/minm2) 4.1 4.1 4.1 控火时间(mins) 245 235 100 灭火时间(mins) 415 345 200 对上述试验数据分析得,最佳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在45L/minm2范围内。受当时条件限制,我国试验用的蛋白泡沫液性能较差,如果用现在的泡沫液,灭火时间肯定会缩短。 应当指出,金属油罐有突出的“罐壁升温”现象,灭火难度比非金属油罐要大;油品闪点越低,灭火难度越大;油层厚度太小,灭火难度将大大降低;在一定范围内,预燃时间越长,灭火时间越长,预燃时间

30、越短,灭火难度将大大降低;风速越大,灭火难度越大。 2.实际火灾案例分析。 (1)广州某厂一台容积10000m3(直径31.2m),储存“五七”原油的半地下固定顶储罐,检修时爆炸着火。着火时罐内储有500700t原油,爆炸使罐顶塌落,燃烧约1h。用移动式泡沫管枪扑救,约20min后火被扑灭。灭火共用了2.5t泡沫液,折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约为24L/minm2。 (2)北京某厂容积5000m3、3000m3的重油储罐,因所储存油品超温自燃而爆炸着火,爆炸使罐顶与罐壁连接处部分掀开,掀开长度约为储罐周长的1/3。然而爆炸并未破坏储罐上的半固定泡沫灭火设备,靠泡沫消防车供给泡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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