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BOT合同书(doc_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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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BOT合同 城 市污 水 处 理 厂BOT合同书市区街道办事处二年月日目 录总则31定义和解释511定义512解释72项目概况7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83.1甲方的权利83.2甲方的义务93.3甲方的责任103.4乙方的权利113.5乙方的义务123.6乙方的责任134特许期和特许权144.1特许期的确定144.2特许期的延长144.3特许权14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156项目设计、施工176.1项目设计176.2项目施工17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187.1调试18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187.3试运行19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197

2、.5试运行期间的约定208运行208.2紧急处理218.4.根据第8.1款,乙方应有权利:229污水处理服务229.1原污水进水点229.3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239.4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239.6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239.7污泥处理249.8原污水超标后果2410污水处理费2510.1污水处理费单价2510.2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2510.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2510.5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2611所有权移交2612赔偿责任3013不可抗力3114保险3315法律变化3316补救与通知3417知识产权3518争议解决3619放弃豁免权3720其他372

3、0.1合同转让、质押3820.2合同公证3820.3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3820.4可分割性3820.5非弃权3920.6修订3920.7完整合同3920.8生效39总则BOT是英文BUILT(建设)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方式,即承建者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委托人。在特许期内,承建者通过对该项目的良好管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BOT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可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投资,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这种社会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

4、国家环保总局的肯定和推广。 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以下双方,协商一致,于200年 月日在市签订:甲方: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特许机关”)法人代表: 职务: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乙方: 法人代表: 职务: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鉴于:(1) 为发展市区城市环境保护事业,本项目采用“硅藻精土+生化脱氮”技术处理污水,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省人民政府以及下属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与运营城市污水处理项目:(2) 甲方确认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已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府复200号文),允许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建设日处理能力为万m3首期

5、万m3的污水处理厂,选择具有投资能力,先进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者。(3) 200年月日,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四统三分”实施原则,确立街道办事处为特许机关并发布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招商邀请,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选定BOT投资者为XXXXXXX有限公司。(4) 乙方按照BOT运作方式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许期满时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甲方;(5) 为使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能够如期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工程投资额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包括处理费单价在内的所有

6、其他条款不变。1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1.1.1“项目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及其附件。甲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与批准,乙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乙方董事会批准;1.1.2“项目场地”是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占场地;1.1.3“批准”指乙方根据法律和法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授予、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1.1.4“正常处理能力”指

7、在设计文件中确定以m3/日为计量单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负荷万m3/日;1.1.5“最大处理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最大运行负荷,在本合同中,项目最大处理能力万m3/日;1.1.6“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省与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范性文件;1.1.7“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级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本项目、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级或地方

8、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委托机构、包括甲方及其下属机构;1.1.8“物价部门”指对本项目有物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其继任人;1.1.9“甲方”指市区街道办事处及其继任人;1.1.10“原污水”指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区内的指标不超过附件5要求的生活污水;1.1.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指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包者及其继承人;1.1.12“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的日期;1.1.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1.1.14“特许期”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享有项目特许权的期限;1.1.15“基本完成日”指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和主要设备

9、、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的那一天;1.1.16“试运行”指在建设期内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进行的检验、调试与测试;1.1.17“完工日”指项目通过法定验收的那一天;1.1.18“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法定验收完成后第一天;1.1.19“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用;1.1.20“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项目被迫停止运行;1.1.21“移交日”指特许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22“技术方案”指由乙方提出、编制的,本合同附件5规定的生活污水处理生产工艺过程。12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1.2.1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

10、响对本合同的解释和理解;1.2.2提及人,包括第三人时,并包括任何企业、公司、合作组织、信托、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1.2.3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时,应指本合同的该款、条、附件或一方;1.2.4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1.2.5提及任何文件之任何一方时,也应包括该方继任或承继人;1.2.6“元”指人民币单位;2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市区污水处理厂2.2项目建设范围: 市区所有规划中新建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区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厂外一级提升泵站、围墙以内的所有

11、设施及自提升泵站至厂区的压力管道,以及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区内为本项目所使用的车辆和其他服务器材,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厂区内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包括满足污水最大处理能力的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厂区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等)。2.3项目规模:生活污水正常处理能力万m3/日。2.4项目地址:。2.5项目投资:暂定万元,施工招标后再作调整。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3.1甲方的权利3.1.1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核项目设计;3.1.2甲方有权监督或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3.1.3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任何危及公共安全之处,甲方可以对

12、项目运营采取限制或其他措施,直至甲方认为项目达到公共安全的要求为止。3.1.4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的结果不满足附件5的指标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结果满足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3.1.5甲方的合同终止权利本条例以下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90天内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对乙方当即生效;3.1.5.1乙方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3.1.5.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60天内没有开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工作;3.1.5

13、.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的时间超过15天;3.1.5.4乙方在原污水正常供应的情况下,不履行运行和维护的义务,造成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处理能力的70%,且连续60天。3.1.5.5乙方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3.1.5.6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声明乙方构成严重违约而丧失还贷能力;3.2甲方的义务3.2.1甲方应负责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一切行政批准,包括:3.2.1.1项目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立项文件审核批准或允许区级人民政府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3.2.1.2项目可生性研究报告批准;3.2.1.3项目设计文件审核批准;3.2.1.4项目场地土地使

14、用权的批准及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获得;3.2.1.5项目规划许可;3.2.1.6建筑许可与开工许可批准;若有关行政批准延误的过失,都将由甲方负责,工期应予顺延;3.2.2甲方不向乙方增收因建设用地划拨的所发生任何费用;3.2.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甲方完成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即电通、水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向乙方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移交手续;3.2.4甲方保证在特许期内,将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生活污水第一优先满足乙方万m3/日的生活污水处理;3.2.5在特许期内,给予乙方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场地使用权,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的费用,场地能完全满足乙方的建设与运营要求。项目场地

15、占地 亩(公顷);3.2.6按合同约定准时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费。3.2.7甲方负责原污水进水点前及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出水点后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3.3甲方的责任3.3.1甲方在特许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3.3.2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甲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3.3.3甲方负责将项目场地完整的无任何民事责任与纠纷地并能满足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地移交乙方;如乙方接受项目场地后,一旦发现不完整、或存在民事责任与纠纷,不能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等情况,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

16、果;3.3.4甲方必须控制排污单位所排出的污水中如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动植物油脂、矿物油、病原体和难以进行生物降解物质的,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准排入市政下水道;污水中的其它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标准;3.3.5甲方必须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类收集,不将非城市市政污水输送给乙方;3.3.6甲方向乙方提供原污水进水与污水处理后出水接收的各类设备、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及维护费用,应完全由甲方承担,不可分摊给乙方。3.4乙方的权利3.4.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建设、运营及维护;3.4.2乙方有权对项目场地进行考察和检查,如有证据证明

17、场地不利于项目建设与运营时,乙方应书面通用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出回复意见,直至符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条件。3.4.3乙方的合同终止权利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给乙方的任何承诺、保证与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对项目进行建设、运营与维护超过一个月,即构成甲方不可挽回的违约事件,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未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通知对甲方当即生效。3.5乙方的义务3.5.1乙方应充分遵守公众健康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项目周边环境;3.5.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发现的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并报告

18、甲方;3.5.3乙方的任何行为,应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矛盾、干扰与不一致;3.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明应是真实的、准确的。3.5.5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应使项目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3.5.6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对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按时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随意削减和暂停生活污水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3.5.7特许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3.5.8乙方必须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拥有项目场地使用权,项目场地不得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3

19、.5.9乙方应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满足附件5规定,除非甲方提供的原污水的水质没有满足附件5规定;3.5.10水质不符的通知:无论是原污水,还是乙方的处理后出水,不符合附件5的要求,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包括:检测结果,原因分析,补救措施建议与估计的超标时间;3.5.11在建设工程开始前,乙方应制定由乙方与建筑安装承包商遵照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根据附件8的原则);3.5.12在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或者各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3.5.13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应不影响项目外部的环境及第三人;3.5.14项目在建设、运营与维护中,须严格处理任何有害物质,包括生

20、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料;3.6乙方的责任3.6.1乙方对项目勘察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和可靠性;3.6.2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报甲方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但甲方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并不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原因出现任何错误的责任;3.6.3若由乙方的原因,致使生活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甲方有权拒付污水处理费,直到甲方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为止;同时若上述生活污水处理不达标而排放,造成了严重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3.6.4若乙方未能对项目进行运营及维护,造成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量低

21、于正常处理能力的70%,持续时间达60天,甲方可以停止乙方的运营与维护,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6.5如果乙方违反11.5款约定未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可自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4特许期和特许权4.1特许期的确定特许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贰拾年。但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若项目投资总额高或低于万元,使得乙方的投资回收年限增加或缩短,则特许期也随之相应增加或减小即:特许期=20+(上述投资回收增加或缩短年限)。特许期期满后,乙方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4.2特许期的延长特许期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或由于

22、下列原因,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4.2.1甲方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产生的任何延误;4.2.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遭受损失;4.2.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特许期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特许期。4.3特许权4.3.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独占与优先地处理万m3/日生活污水的权利,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将第一优先地满足乙方万m3/日的处理量。甲方的授予是特许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4.3.2在特许期内,乙方拥有项

23、目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运营项目。同时,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与留置),以及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权益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与留置),必须经甲方在事先将出具书面同意,与按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同意文件。4.3.3特许期的独占性4.3.3.1甲方授予乙方以特许权是独占的,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城市市政生活污水,将独立的、第一优先地满足项目公司处理,未经项目公司认可,特许机关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授予第三人。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

24、合同下的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4.3.3.2当合同中规划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增至万m3/日时,乙方自动拥有其BOT运作的特许经营权,除非乙方丧失其履行扩建部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能力,或自动放弃该扩建工程的特许经营权。4.3.3.3扩建工程启动前,甲乙双方应就该部分的运作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重新核算签订补充合同。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5.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5.1.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暂定投资额的10%即万人民币。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乙方以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方式交给甲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甲方按建设期履约保证

25、金退还给乙方。5.1.2甲方按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施工进度的比例每月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5.2建设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_个月,该工期系指本合同签定生效日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的间隔时间,包括设计和施工工期;其中:设计工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施工工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5.3工期延误处理5.3.1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并移交甲方应做的前期工作,或者未完成项目必要的各类审核批准等行政手续,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应予须延,则建设工期每推迟壹天,给予甲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5.3.2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乙方及时采取所有

26、适当的措施避免、降低或挽回由甲方原因引起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但这并不免除甲方的责任,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5.3.3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如果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建设期每推迟壹天,给予乙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3.4甲方应及时帮助纠正或协调乙方的工期延误的行为,尽量减少延误损失。6项目设计、施工6.1项目设计6.1.1乙方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满足万m3/日的最大生活污水处

27、理能力和环保要求,同时,还需满足项目今后扩建成日正常处理能力万m3时的各种要求,因此本项目设计必须对工艺接口、平面布置、公用建筑及各种设施等各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务必使其能满足今后项目扩建的需要;6.1.2本项目设计须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第一个提升泵站的原污水集水池中设置超量溢流装置,从而避免原污水超量问题出现。6.1.3项目设计必须落实和体现2003年12月由乙方和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五章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第六章辅助工程描述的内容。6.2项目施工6.2.1乙方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招标方案应报甲方及招标管理

28、部门批准,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前,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6.2.2乙方应负责督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7.1调试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调试。7.1.1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五天通知甲方。7.1.2甲方和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7.1.3调试结束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7.2.1乙方如认为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及运行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已完成,可提请甲方进行初步验收;7.2.2乙方应在验收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陈述

29、申请初步验收的内容、日期、地点与步骤),甲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共同签发的验收报告,阐明验收的详细程序及内容。甲方应在接到该验收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对验收报告的意见;7.2.3如果甲方完全接受验收报告中的结论,应视为初步验收合格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如果甲方对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应向甲方做出澄清,或者根据甲方的意见,对工程与设施进行改进,并再次申请初步验收,直至甲方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止;7.2.4上述初步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试运行开始日。7.3试运行7.3.1本项目试运行不

30、超过3个月;7.3.2乙方应在试运行开始之日起的30日内对项目进行至少一次试运行,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标准与规格;7.3.3乙方应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之前,将其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试运行的时间与安排书面通知甲方。试运行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试运行;7.3.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上述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在上述试运行前,负责安排原污水的供应,该供应应满足乙方的要求,包括供应水质、水量;在试运行期内,允许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不足万吨/日,但达标处理量不得少于进水量的70%(按月平均计算)。7.3.5试运行期内,如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达到附件5所述标准,

31、甲方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当处理后的水质不达标时,甲方不支付污水处理费;7.3.6每次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该次试运行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每次试运行的详细程序与结果。甲方应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接受或拒绝该项试运行的结果,只有在甲方对至少一次试运行的结果表示接受时,项目试运行才能被认为完成。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7.4.1在试运行完成后7天内,如果试运行的所有参数均已达到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关于申请完工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技术参数达标的说明;7.4.2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

32、后的7天内,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如果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甲方应在随后的7天内签发完工证书,或者如果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澄清或整改,并再次申请完工整改,直至甲方签发完工证书;7.4.3完工证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的实际完工日,亦为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7.4.4拒绝验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拒绝验收不合格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进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上述验收的标准,必须是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7.5试运行期间的约定7.5.1在试运行期间,甲方供应的原污水应达到本合同附件5的要求;7.5.2乙方在试运行

33、期间如因排水不达标,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7.5.3若发生甲方提供的原污水不符合附件5规定的水质与水量时,可能对试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甲乙双方可根据影响程度的大小,协商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甲方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8运行8.1乙方应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确保状况良好。8.1.1项目的运营及维护安全和技术要求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乙方与甲方应讨论并制订为项目运营所需的安全和技术规程提交甲方,并按照此原则不定期地修改完善,运营和维护项目。8.1.2检验与维护手册乙方应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30天内,根据运营参数准备一份项

34、目运营检验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和年度维护的程序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计划。8.2紧急处理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无论甲方还是乙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同时主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下述任一种情况即被认为紧急情况:1)出现水传媒的疫情;2)原污水突发性大量增加;3)污水网管突然发生险情;4)重大停电事故;5)其他认定的紧急情况。8.3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乙方自竣工日起每年应检修一次。8.3.1如乙方计划削减或暂停生活污水处理,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说明削减或停止的理由、原因及预计削减或停

35、止生活污水处理的持续时间;以便甲方做出书面意见。8.3.2如因不可抗力或以乙方的经验不可预见事件发生,不能提前通知,乙方应在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说明理由、原因及预计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时间,以便甲方做出书面意见。8.4.根据第8.1款,乙方应有权利:8.4.1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8.4.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工厂;8.4.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护和大修程序;8.4.4从事项目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工作。8.5乙方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我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项目。如果任何新的立法实施、变化导致:8.5.1使项目不能在正常的条

36、件下运行;8.5.2使乙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合同达成共识。8.6甲方应有权任命和指派其专家机构监督乙方对项目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这种监督不应妨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9污水处理服务9.1原污水进水点指原污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第一个提升泵站污水集水池的入口,污水集水池池底标高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污水管道的标高设计;9.1.1原污水的水质应满足附件5的要求;9.1.2乙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指标应满足附件5的要求;9.2乙方对原污水进行处理,若发生原污水水量大于万m3/日时,表明污水量已突破项目的处理能力,则乙方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对超

37、过万m3/日以上的那部分污水进行机械直接排放,且不承担责任。9.3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9.4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9.4.1对原污水的进水点和处理后的出水点各种参数的检测,利用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及仪器实施与环保部门在线同步检测。该系统及仪器经市计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所输出的参数作为计量的依据;9.4.2对原污水的进水点和处理后的出水点各种参数的检测数据,须有计量瞬时和累计值,计量仪表精度须达到1.0级;9.5乙方应定时对原污水和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指标进行检验、监测和记录,定期向甲方提交报告,如甲方临时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随时提供检测报告;乙方应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8、,并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9.6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测量仪表进行检查,测量仪表须处于市计量局标定的有效期内,同时应在接到甲方要求检查的书面通知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9.7污泥处理乙方在运营中产生的剩余污泥及其他处理后的化学物质,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负责运至甲方指定的废弃物地点(单程运距不大于40公里),并承担运费。如果上述纯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运距大于40公里产生的增加运费),应在污水处理费中调整补偿。9.8原污水超标后果9.8.1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水质指标不应超过附件5所规定的浮动范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严重超标的原污水处理后,如不能达到处理指标,不承担责任。9

39、.8.2如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或者水质超标,或者水量超量,对乙方造成运营费超支或损失,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共同确定上述运营费超支和/或损失的原因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甲方在上述确定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应使乙方达到运营费用和/或损失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情况。9.8.3工艺技术和/或设备的更改如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污水水质长期超标,乙方应对此进行评估,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根据其经验认定只有通过工艺技术和/或设备的更改才能满足对原污水超标水质进行处理,则乙方将提出技术改进方案和追加投资与增加运营费用相应的费用补偿方案,包括协商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9.8.4追加投资与

40、增加运营费用及相应财务补偿方案的批准乙方就此提出上述方案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方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协商方案(或修改方案后批准);9.8.5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时,将不实施新的技术更改与投资方案。10污水处理费10.1污水处理费单价当原污水进水点生活污水水质和在排放点乙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不超过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范围时,以出水点按照本合同9.4款计量方法,双方确认的出水量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单价为0.80元/m3。10.2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生活污水处理单价从商业运营开始日起的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以后,若电价、贷款利率及税率发生变化,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以乙

41、方提供的运行成本测算(详见附件10)及BOT方式测算结果(详见附件11)中的电价、贷款利率及签订本合同时的税率为基础,并按照附件10及附件11中的计算方法,分析计算出由于电价、贷款利率及税率变化引起运行成本的增减量,再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做一个调整方案,最后由双方商定。10.3当甲方提供的原污水量,小于万m3/日时,则甲方仍按万m3/日的处理量支付乙方当天的污水处理费。10.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10.4.1每月1日上午10:00(如果为法定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由双方的代表共同对项目的出水点计量装置进行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如果一方代表未按上述时间参加共同读数,也未预先通知另一方

42、延迟读数时间,另一方代表可单独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在当天下午4:00以前送达甲方,送达即视为已得到双方的认可;10.4.2乙方于每月5日(如果为法定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费的支付通知单,乙方在付费通知单上计算出上月的污水处理费总额。10.4.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开具街道地税发票,如果发生滞纳支付,则按每天3%支付滞纳金;10.4.4如果甲方对上述付费通知单有异议,必须在收到此单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上述付费通知单。10.5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10.5.1甲方向乙方

43、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完全符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以及省财政收支与国库支付的规定,保障支付;10.5.2甲方向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特许机关支付环境保护支出的同类财政科目(或同类国库支付科目)中是优先的,第一的。11所有权移交11.1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权移交给甲方,不得留置,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规定。11.2移交日1年前,甲方与乙方应讨论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在移交日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移交的机制。11.3在移交日之后,乙方对甲方经营项目或甲方指定的人员经营项目以及项目发生的事件等均不负管理责任。11.4在

44、移交日,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乙方应清偿完毕其所有的一切债务,使应移交的资产没有任何瑕疵,包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方对项目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乙方应将项目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以及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在同一日还应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供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接手项目的运营。11.5在移交之日前的3个月内,乙方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使项目的一切设施性能参数恢复至良好正常运行状态。其大修时间与安排应事先获得甲方认可,并在大修后,让甲方参与大修验收。恢复大修应包括:11

45、.5.1核查各类设备的制造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11.5.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11.5.3检修、探测、检测及易耗件更换。11.6在特许运营期后的最后一个,每月从乙方的营业收入中提留10%设立“恢复性大修基金”,基金账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设立,若乙方不按时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大修,并有权单方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提款支付大修费用。移交后10天内返还“恢复性大修基金”剩余款给乙方。11.7零配件: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移交12 个月项目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11.8保证期: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46、规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过后1个月内,修复由于设备、配件、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特许期间乙方的任何操作或失职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复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修复上述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支付。11.9保险的转让:在移交日,乙方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在保险无偿转让甲方。11.10文件、计算机程序与技术转让:乙方应在移交日为运营与维护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计算机程序、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无偿移交甲方继续使用,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转赠第三人使用。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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