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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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渡河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服务合同编号:DGS-JL-2008-004发包人: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2009年1月 目 录1、环保水保监理及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12、合同协议书备忘录及其附件4合同协议书备忘录5合同协议书备忘录附件一:安全管理责任书7合同协议书备忘录附件二:廉政协议书113、中标通知书134、合同谈判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55、合同条款及附录18合同条款19合同条款附录:监理费用与支付296、费用构成表337、投标文件378、招标文件389、经过合同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履约保函)4110、合同附件431、环保水保

2、监理及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合 同 协 议 书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的环保水保工程项目,并协助甲方完成大岗山水电站各项环保水保相关工作的综合监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编号:DGS-JL-2008-004)。双方协议如下: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成立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部,负责合同范围内各环保水保专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履行甲方环保水保管理的职责,协助发包人完成大岗山水电站各项环保水保相关工作的综合监理,做好与国家各级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相关主管部门

3、的沟通与联系,跟踪大岗山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国家环保水保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工作内容,确保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工作始终符合国家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规程、规范要求,争创环保水保优秀工程。1.1. 监理范围与内容列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2. 管理范围与内容列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3. 派驻现场人员列表列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4.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清单列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5. 监理大纲列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6. 管理大纲列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7.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日期开始,至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服务

4、期间,需配合发包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整个工程的环保水保工程项目检查等工作。服务期满后,仍需配合发包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1.8. 合同总费用为(大写):壹仟零伍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10,585,574元),其中含备用金(大写):贰佰陆拾贰万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整(¥2,624,585元)。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其优先顺序:2.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补充协议;2.2合同协议书备忘录及其附件;2.3中标通知书;2.4合同谈判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5合同条款及附录;2.6费用构成表;2.7投标文件;2.8招标文件;2.9经过合同

5、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履约保函)。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或相互矛盾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函后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二十份,其中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甲方持副本十四份,乙方持副本四份。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甲方(发包人):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监理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省石棉县挖角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浣花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

6、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成都市高新区 2、合同协议书备忘录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备忘录通过合同谈判,发包人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标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就下述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投入资源,以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1.1中标人将以不低于合同文件所列素质的人员,以及设备和设施等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本项目的综合监理工作。若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评估后认为目前投入已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监理人应依据发包人的要求加大相关的资源投入。1.2受中标人的委派及其授权,并已被发包人接受的

7、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是:谢光武,副总监理工程师是:韦伯宜、张 磊。服务期间必须按合同规定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1.3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人员进行充实调整,并承诺以不低于合同报价过程中提交的人员素质(名单附后)派出现场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充实、增派所需的人员。1.4中标人在承担本合同监理工作中,不得与大岗山水电站任何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经济关系。1.5 中标人承诺:本项目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国家标准为其配置,并扣除相关费用。二、安全责任:2.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都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2.2监理及管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三、合同费用的支付和使用:3.1发包人承诺: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将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合同费用。3.2中标人承诺:在本工程所在地区或发包人指定区域内的银行开户,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如发生名称、收款帐户变更的,也应以书面(加盖监理人印章)形式告知发包人。 3.3发包人支付的合同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开支(中标人的总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除外)。在工程

9、竣工前,中标人不得把发包人支付的款项挪用至其它项目或其总部,并同意接受发包人对其资金流向的监督。当发包人就以上事项向第三方查证时,中标人应向第三方提出:发包人是受中标人委托进行查询,不得以保密或其它原因予以拒绝。四、合同时间延长或人员数量增加引起的费用4.1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工作内容增加或其它非发包人原因需要增加监理人员数,中标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增加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发包人不增加监理费用。4.2若合同时间延长,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无条件延长合同时间,发包人按增加的人月数及相应级别的综合人月费支付人员现场经常费。五、合同双方同意签订监理安全责任书(附件一)和廉政协议书(附件二),共同遵守

10、。六、发包人将制定大渡河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及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双方在合同谈判时达成的相关文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经协商,双方同意对相关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1、合同条款“第九条”增加“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内,应办理人身和设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除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外,因出现人身和自备财产险而耽误工期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条款“第十八条”增加“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按监理合同规定所配备的监理人员及设施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监理

11、人员及设施,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确保监理质量,监理人不得拒绝,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监理人不得要求增加费用。发包人有随时核查监理人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的权利,监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的投标分项报价,酌情扣减监理费用。同时,因监理人资源投入不足而不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3、合同条款“第五十三条”中“向发包人提交合同附录约定的合同费用半年度支付申请表及考核自评报告”修改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监理费用支付表格格式向发包人提出合同费用支付申请和考核自评报告”。4、删除合同条款附录中的监理费申请支付表格,把合

12、同条款附录中“合同费用半年度支付申请表”修改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监理费用支付表格”。5、在第五十七条中增加“因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认为需召开技术研讨与总结会议,事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其费用在备用金中据实支付。”八、本备忘录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发包人): 乙方(监理人):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合同协议书备忘录附件一:安全管理责任书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3、,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甲方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中标人名称,就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服务项目(合同编号:DGS-JL-2008-004)的安全管理责任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1安全管理的目标:(1) 防止和避免发生监理人员及所监理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3)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4)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5)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14、安全责任事故。2甲方的安全管理责任(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施工合同中单独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为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金。(2)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安全监测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发布水情或汛情预报。(3) 甲方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并将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 (4) 甲方负责组织由设计、施工和乙方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5) 甲方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工程

15、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以避免外界的干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6) 甲方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工程现场的治安管理机构,统辖管理工程现场的治安事宜。(7) 甲方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工程现场的治安管理机构,统辖管理工程现场的治安事宜。(8) 甲方负责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工程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3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1) 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乙方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 乙

16、方授权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相应总监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理直接责任。(3)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承包人对列入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它用。(4)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5)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

17、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不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防止地下洞室开挖坍塌事故措施;b.防止爆破飞石及边坡坍塌事故措施;c. 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d. 防止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逸出事故措施;e. 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f. 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g. 防止火灾事故措施;h. 防止机械设备对人体的伤害措施;i. 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6)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

18、正在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危害的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7)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在采购、运输、贮存、使用民用爆破材料、危险物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抽查,督促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8)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重视对承包人提交的爆破方案的审查,应加强对批准的爆破方案和爆破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其他承

19、包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杜绝发生爆破事故。(9)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承包人健全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10)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关注、检查、督促承包人对驾驶人员进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11) 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施工区域检查时,应将文明施工列为重要内容。督促承包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置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一致,照明充足,施工

20、道路平整、场地无积水、排水通畅、工作场地整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12)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牌标志标识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等)。 (13)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对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器材、物资落实;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人纠正。(14) 乙方在履行合同责任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人员

2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协助承包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15) 劳动及安全卫生也是乙方监理的范畴。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施工承包人投标文件,严格监督检查其配备的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文件要求和合同要求,并承担由于该方面措施不足所引起的部分责任。4工伤事故及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乙方或其总监应为其雇用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险种,

22、险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其他甲方将在乙方进场后根据需要补充有关的管理文件,在本工程颁布实施,乙方不得拒绝。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合同协议书备忘录附件二:廉政协议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大岗山水电站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大岗山水电站建设的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方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

23、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GS-JL-2008-004),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及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1甲

24、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处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

25、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本廉政协议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6、(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3、中标通知书574、合同谈判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大渡河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服务合同谈判纪要时间:2008年11月12日地点:大渡河公司12楼会议室参会人员: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严军、陈刚、邓跃进、吴述国中水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陈继勋、祁文刚、孙大东、郎建会议纪要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合同金额和人月数:依照工程实际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本工程监理服务人月总数调至418个,现场经常费调减1,596,000元,设备实施费调减146,928元,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调减281,657元,调减费用全部进入备用金。调整后合

27、同金额仍为投标价(大写):壹仟零伍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10,585,574元),其中备用金调整为(大写):贰佰陆拾贰万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整(¥2,624,585元)。费用调整详见附件。附件:调整后的费用构成表 参会人员名单见附后签到表。 附件:调整后的费用构成表附表1.监理费用总表序号价格组成报价依据金额(元)1现场经常费(人员费用)根据单价分析表以及人工费计算5,244,0002设备设施费包括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使用费、监理人自备设备折旧费以及使用费1,609,4683管理费(1+2)6%411,2084利润(1+2)4%274,1395税金前四项之和5.6%422,174小 计前5项之和

28、7,960,9896备用金2,624,585合计10,585,574合同总费用:壹仟零伍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附表2.现场经常费(人员费)基本费用表序号人员类别人月数(人.月)人月基本费单价(元/人.月)合价(元)1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114200002,280,0002专业监理工程师15215000 2,280,000 3一般监理人员766000 456,000 4其他辅助人员763000 228,000 汇总41812545 5,244,000 附表3.设备设施费用基本费报价表序号名称及型号单位数量购置费(现值)使用时间(月)使用费(元/月)合价 (元)报价小计1监理人(含中心

29、)自备设备购置费及使用费1,466,500 1.1办公设备310,600 台式电脑台66000 36,000 笔记本电脑台215000 30,000 彩色打印机(A3)台16000 76 30028,800 打印机台12000 76 30024,800 复印机台115000 76 40045,400 传真机台12000 76 20017,200 报告装订机台21000 76 1009,600 碎纸机台21000 2,000 数码相机台23000 76 6,000 数码摄像机台18000 76 30030,800 移动电话部22000 76 100080,000 1.2生活设备17,000 电视

30、机台41500 6,000 洗衣机台21500 3,000 空调台42000 8,000 1.3交通设备1,032,000 越野车台1500000 76 70001,032,000 1.4测量仪器、监测及检测仪器设备106,900 便携式水质分析设备套129600 76 20044,800 积分式普通噪音计台115500 76 10023,100 袖珍式激光粉尘仪套123800 76 20039,000 2发包人提供设备购置费和使用费142,9682.1住宿用品及用具套122500 30,000 办公用房m276 生活用房m276 固定电话部6500 76 50041,000 办公桌椅套612

31、00 7,200 文件柜组 62000 12,000 水电费76 46835,568宽带条12000 76 20017,200 合计1,609,4685、合同条款及附录合 同 条 款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的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服务项目。(2)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授权人,即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3) “监理人”是指承担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服务的一方,及其授权人,即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4)“环保水保综合监理部”是指监理人组

32、建的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监理机构,同时履行环保水保管理职能,下文统称“监理人”,代表发包人管理、协调大岗山水电站所有项目或合同中涉及环保水保的相关事务,并就环保水保事务对其它监理人进行管理和协调。(5)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大岗山水电站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组成。(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及管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中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履行其相应的合同责任,负责涉及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事务的日常工作。

33、(7)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监理人以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供应商、设计人和咨询人等。(8) “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的全部工作与相关内容。(9)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适用法规和依据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或工程所在的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三条开展监理及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环保水保专项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知与联系第四条国电大

34、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发包人的身份管理大岗山水电站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合同的执行。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于口头或电话通知后3日内补送书面通知予以确认。监理人的义务第六条监理人不得自行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监理人须向发包人报送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简历、资质证书;之后每年末均需报送次年监理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简历、资质证书。监理人员进场后的28天内,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报送监理规划和管理流程:各单项环保水保工程的监理细则应在该项开工前28天报送。第八

35、条监理人应切实兑现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投入的人员和设备计划。迅速调遣优秀、称职、资质合格、数量齐全、专业配套的人员真正到位;组建高效的现场监理及管理机构;及时调集有关设备进场;有序地开展各项监理和管理业务;完成监理及管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与业务。第九条进场人员和设备应符合下述要求:(1) 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等必须兑现投标中的承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人员比例应符合3:3:4的配置要求。(2) 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季末前向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报送下季度的人员进场计划和人员名单,供发包人核查。(3) 监理人应自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复印机

36、、交通车辆、测量仪器等。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内,应办理人身和设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除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外,因出现人身和自备财产险而躭误工期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主要人员进场后14天内,应将现场监理及管理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能,以及主要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发包人(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工程施工现场,保持足够数量的人员和技术力量,以保证各项工作不会因人员不足而延期。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的天数不得少于21天(

37、含现场休息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开施工现场;经发包人同意后离开工地后,应委派具备同等或相应资格的人员代行其职。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将给予1万元/天的处罚。第十二条在合同服务期限内,现场监理的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稳定和连续性。根据需要,监理人可以对监理机构或人员作出适当的调整或更换。但若监理人调整或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及管理人员(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时,必须提前28天书面(含调整人员简历及资质文件)向发包人报送并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将按监理人违约处理。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人员必须与前任人员共同在现场工作不少于一个月。第十三条监理人履行

38、本合同的义务时,监理及管理机构和人员应遵循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为发包人提供满意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实现大岗山水电站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第十四条监理及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发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及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及管理机构发出的。第十五条监理及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及各种会议记录。在每周周一、每月25日、每年年末,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分别提交监理工作的周报、月报和年报。作为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综合监理部,监理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环保水保工程进展

39、报告,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作动态,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其他与环保水保工程有关的工作报告。第十六条监理及管理机构应对所监理的大渡河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专项工程实施动态跟踪监理,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七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属发包人的财产。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完成后或接到合同中止通知书后7天内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人,并在下一个7天内按发包人的要求移交给发包人。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在现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设备、监理人员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按监理合同规定

40、所配备的监理人员及设施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监理人员及设施,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确保监理质量,监理人不得拒绝,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监理人不得要求增加费用。发包人有随时核查监理人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的权利,监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的投标分项报价,酌情扣减监理费用。同时,因监理人资源投入不足而不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第十九条监理人员不得参与违背合同规定的任何活动。除发包人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所监理项目或业务有关的报酬。第二十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

41、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工程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应按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发包人许可,监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扩散本工程的所有技术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档案资料。发包人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在监理人开展监理及管理业务之前,发包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并在服务期内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费用。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为监理及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将根据实际工程进度的需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环保水保专项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发包

42、人将及时发送给监理及管理机构8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盖章后,将其中6份及时发给承包人作为施工依据,监理工程师保留2份自用。第二十五条对于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发包人决策的文件,发包人应在7日内回复并送达监理人;紧急事项报告应在3日内回复并送达监理人。第二十六条在水保环保专项工程监理业务开展之前,发包人应当将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赋予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应在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发包人应为监理机构获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提供方便。监理权利第二十八条就大岗山水电站环保水保专项工程监理,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以下的基本

43、监理权限:(1) 对发包人选择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2) 对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过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3) 对施工承包单位分包人资质和能力的审核权;(4) 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优化的建议权;(5)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核权;(6) 对本监理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现场协调的主持权;(7) 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8)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工艺、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质量否决权;(9) 对现场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11) 按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12) 对工程变更有审核权和批准权,所有工程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机构审核;批准不超过3万元的工程变更,同时抄报发包人。若监理机构不恰当地使用此项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审批误差超过+10%、对承包人申请的不完整的工程变更项目做出的审批等),发包人可予以否决,并按第四十条处理。(13) 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人实际投入的施工设备和人员资源有检查权和监督权;(14) 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处置权,但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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