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服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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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 核准 备案 服务手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二一三年十月一三年十月 1 前前 言言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方便基层和 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流程和相关要求,我委于 2011 年编印了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服务手册 ,内容是省发展改革委职 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工作流程及 所需要件说明,并附有相关文件和表格。 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陆续出台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根据新的形势, 我委对 2011 年编印的服务手册进行修订,增加了国家和省有关 取

2、消和下放企业投资核准事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等有关文件,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内容也进行 了修订。 下一步,随着国家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项目服务 工作的不断改进,我委将及时更新修订服务手册 。 2013 年 10 月 18 日 2 目录目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4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9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

3、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 知知19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2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27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28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29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30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31 国国家家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委委关关于于做做好好外外商商投投资资项项目目下下放放核核准准权权限限工工作作的的通通知知32 固固定定资资产产投投资资项项目目节

4、节能能评评估估和和审审查查暂暂行行办办法法3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 意见意见45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 办法的通知办法的通知56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5、风险评估暂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3 行办法的通知行办法的通知59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政府投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政府投资67 项目基本预备费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项目基本预备费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6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 通知通知68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要求69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72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7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项目

6、审批流程图 4 项目项目 建议建议 书书 项目项目 可行性可行性 研究研究 报告报告 项目项目 初步初步 设计及设计及 投资投资 概算概算 申请文件 项目建议 书文本 行业主管 部门 初 审 意 见 按规定应提 交的其它 相关文件 申请文件 可行性研 究报告文本 规划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意见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 文本 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 按规定应 提交的其 它相关文件 行业主管部 门审查意见 按规定应提 交的其它相 关文件 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 报告 (或意 见表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5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7、,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使用政府性 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三个阶段。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需提交的 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 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 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其他事项。 3、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

8、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 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 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 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文本。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

9、地(用 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 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6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 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 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

10、(县)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项项 目目 申申 请请 报报 告告 项目项目 初步初步 设计设计 及及 投资投资 概算概算 项目申报单 位提出申请 核准文件 项目申请 报告文本 规划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行业 主管部门 意见 节能评估意见 按规定应提 交的其它相 关文件 涉及公共利益和 公共安全的重大 基础设施项目和 公用事业项目 申请文件

11、 初步设计 文本 项目所在地 发改部门的 初审意见 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报告 (或 意见表 ) 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 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 号),企业投资 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 号附件)内的 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 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

12、申请核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 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 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13、。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 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 9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委内 管理的规定(修订)(闽发改投资201049 号)规定:“对部分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具体项目范围 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14、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 施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 10 闽政200647 号文附件(摘要)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本省内的进一步 细化。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 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规定。 (三)本目录所指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委 (

15、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 (四)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管理。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 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 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 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贷款 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 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由地方

16、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 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即投资主 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本省内跨不同行政区划建设的需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 相应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和库容量 1000 万立方米及 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 或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11 (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五)火电站项目; (六)燃煤热电

17、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八)核电站项目; (九)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二)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三)年产 20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六)跨省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七)跨省或年输气能力 5 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 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八)跨省或 100 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18、 (十九)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 路项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 桥梁、隧道项目; (二十一)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二十三)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 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 、国际电信传输电 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 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 施项目;

19、(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 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 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12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 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 增能力超过年产 20 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 PTA、PX、MDI、TDI 项目,以及 PTA、PX 改造 能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1 亿元及

20、以上稀 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 500 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 10 万吨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 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 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 300 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 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

21、大江大河(通航段) 、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 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 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 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 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22、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 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 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 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 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 117 项。其 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71 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20 项, 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10 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 项;取消 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 13 项(

23、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 16 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 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 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 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 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 91 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 1

24、0 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 3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 年 5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4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 (共(共计计 91 项项,其中取消,其中取消 71 项项、下放、下放 20 项项) )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 施 机 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2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 统制造项目核准 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4 企业投资日产 300 吨及以上 聚酯项目核准

25、5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6 企业投资年产 100 万吨及以 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7 企业投资年产 20 亿立方米 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9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 准 10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 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1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 (PTA)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项目及对二甲苯 (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2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 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 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 目核准 13 企业投资 F1 赛车场项目核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

26、20 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 批项目,国土资 源、环保、安全 生产监管等有关 部门要切实履行 职责,加强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通 过备案发现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划 和产业政策要求 的投资项目,要 通知有关部门和 机构,在职责范 围内依法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15 准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 施 机 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72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 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地方 政府 投资 主管 部门 73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 目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27、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74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75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地方 政府 投资 主管 部门 16 76 企业投资 330 千伏及以下电 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 省(区、市)500 千伏电压 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 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28、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地方 政府 投资 主管 部门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 施 机 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77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 目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78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 增年生产能力低于 120 万吨 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79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 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 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

29、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80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 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 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 (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17 81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 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 施 机 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82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项目按照国

30、家批准的规划核 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83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 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 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 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 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 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 目核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下放 省级 投资 主管 部门 18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

31、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3845 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印发的关于 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发改体改2013829 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做好我委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 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企业投资项目服务效率,优化投资发展 环境。我委将加强对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后续监管 和服务。 附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

32、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领域审批 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 (国发201319 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 案。 一、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一)总体情况(一)总体情况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 49 项,其中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47 项,外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 项,境外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 1 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47 项中,农林水利 5 19 项,能源 18 项,交通运输 8 项,工业 8 项,城建 5 项,

33、社会事业 3 项。 以上核准事项的依据是: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2 号) ;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 ;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647 号) ; 5、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 ;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 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81092 号)

34、 ; 7、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 发201252 号) ;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委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 意见 (发改社会201343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针对部分区域已下放的核准事项(二)针对部分区域已下放的核准事项 2011 年 10 月,为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以闽发改投资20111306 号文将 14 类原由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 其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事项 12 项。 2012 年 7 月,为支持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加快开发建设,省政府 以闽政文201224

35、1 号文将古雷石化基地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事项(除重要资源性开发、涉及重大布局和需上报国家审批 外)全部下放由漳州市或县级有权部门办理。 2012 年 12 月,为促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省政府以 闽政201258 号文将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除跨行政区项目、 申请中央资金补助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布局项目 外)一律下放给泉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 (一)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一)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 项项 1 1、取消的、取消的 1313 项核准事

36、项:项核准事项:国家确定全部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0 管理。 (1 1)暂不接收的事项)暂不接收的事项 2 2 项:项: 企业投资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企业投资年产 20 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2 2)接收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接收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 1 1 项:项:企业投资 20 亿 元及以上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3 3)接收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接收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 1010 项:项: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 制造项目;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

37、企业投资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企业投资日产 300 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 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企业投资 F1 赛车场项目。 2 2、下放的、下放的 1212 项核准事项:项核准事项: (1 1)由省发展改革委接收的核准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接收的核准事项 8 8 项项(其中前 4 项为新增 加的核准事项,后 4 项为扩大原有权限的核准事项):

38、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 120 万吨的煤 矿开发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 水电站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 21 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 2)省发展改革委接收并进一步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省发展改革委接收并进一步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

39、革部门的核准事项革部门的核准事项 4 4 项:项: 企业投资钾矿肥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 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 核准;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 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核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 1、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企业投

40、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企业投资事项 4 4 项:项: (1 1)取消核准转为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取消核准转为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 1 1 项:项: 企业投资 20 亿元以下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2 2)取消核准转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取消核准转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 3 3 项:项: 企业投资年产 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3.4 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 建设) ; 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社会事业 项目。 2 2、省发展改革委

41、下放的企业投资核准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核准事项 2222 项项 (1 1)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 1818 项:项: 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 10 亿元以下的 引调水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及在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 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 的配套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 35 千伏、110 千伏、220 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

42、工程 22 核准; 企业投资新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不含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矿开 发项目) ; 危险品和集装箱专用泊位除外的企业投资 10000 吨级以下泊 位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隧道和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 V 级以上内河船舶)桥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的独立隧道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除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 V 级以上内河船舶) 的跨江(河、海)公路桥梁外的独立桥梁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 5 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不含稀土、铀矿) 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以下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 1 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43、 企业投资日采选矿 500 吨以下的黄金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 V 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外的城市桥梁与隧 道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 5000 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 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项目,省级风景名 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2 2)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下放项目所

44、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的事项的事项 4 4 项项(是否下放到县(市、区)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企业投资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城镇自来水厂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除垃圾焚烧发电外的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核准。 以上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之前对平潭、古雷、泉 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方案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 政策,比本方案力度小的执行本方案;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由厦门市另行制定;同时,对以上省发 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 23 址,填海项目用海,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制浆等

45、项目环评,地震安 全性评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含)以上审批外,省直 前置审批部门也同步下放相关审批权限。 (三)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三)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在接收国家 8 项(其中新增 4 项、扩权 4 项) 、接收并转下放设 区市 4 项、省级取消 4 项、省级下放 22 项基础上,结合对现有省级 核准事项进行合理整合(整合后共减少 5 项;其中油气干线管网由 原有 2 项整合为 1 项,可再生能源发电由原有 4 项整合为 1 项,非 燃煤热电站与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整合为 1 项) ;同时,因我省暂时 没有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46、低于 120 万吨的煤矿 开发项目,故暂不列为保留核准事项。综合以上意见,改革后省发 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 21 项,其中内资 19 项, 外资 1 项,境外 1 项;内资项目中,农林水利 1 项,能源 8 项,交 通运输 6 项,工业 1 项,城建 2 项,社会事业 1 项。具体为: 1、企业投资库容量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1 亿立方米以下的 水库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 1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非燃煤热电站(包括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发电项

47、目核准; 6、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 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 核准; 8、企业投资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国家核准的进口液化 天然气接收站及油气田、发电厂等配套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年产 50 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1、企业投资新建(含增建)100 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核 准; 12、除集装箱专业泊位外,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 10000 吨级 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 500 万吨以下)及其他泊位核准; 13、企业

48、投资 10000 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及 100 至 1000 吨 24 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 核准; 15、企业投资除跨海湾隧道项目外,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 轮或 V 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普通国省干道或独立公路桥梁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生产专用汽车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备案) ; 17、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8、企业投资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 V 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项目核准; 19、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 200 亩及以上、不足 600 亩或规划(

49、或实际)总投资 2 亿元及以上、不足 15 亿元的中小 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20、外商投资省级权限内限制类项目核准; 2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一)将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落实到位。(一)将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落实到位。加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 人及社会公众知晓,促进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尽快 落到实处。督促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取消、下放的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推动省有关部门落实同步下放相 关前置审批权限。 (二)对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加强后续监管。(二)对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加强后续监管。 加大权限下放后的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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