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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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报批稿) 200-发布 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GB50052-2009 主编

2、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年月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 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第号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52-2009,自 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 3.0.1、3.0.2、3.0.3、4.0.2 条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3、和城乡建设部 二 00 九年月日 前前 言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 号文“关于印发二一二二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4. 电源及供电系统;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6.无功补偿;7.低压配电。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

4、;2.增加了“有设置 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 之一;“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 安全运行的措施” ;6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 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联 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 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

5、寄往中国联合 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 338 号,邮编:310022,电子信箱: 或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 参编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吕适翔 陈文良 陈济良 熊 延 高风荣 陈有福 钱丽辉 丁 杰 弓普站 徐 辉 主要审查人员:田有连 杜克俭 钟景华 王素英 陈众励 李道本 曾 涛 张文才 高小平 杨 彤 李 平 目 次 1 总则 .

6、1 2 术语 .2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6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 6 无功补偿 10 7 低压配电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 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 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 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

7、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 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术 语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 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 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

8、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4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 的电源。 2.0.4 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 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 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2.0.5 逆调压方式 Inverse Voltage Regulation Mode 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

9、,以 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2.0.6 基本无功功率 Basic Reactive Power 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 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 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2.0.7 隔离电器 Isolator 在执行工作、维修、故障测定或更换设备之前,为人提供安全的电器设备。 3 2.0.8 TN 系统 TN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该接 地点相连接。根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配置方式,TN 系统可分为 如下三类: 1 TN

10、-C 系统 整个系统的 N、PE 线是合一的; 2 TN-C-S 系统 系统中有一部分线路的 N、PE 线是合一的; 3 TN-S 系统 整个系统的 N、PE 线是分开的。 2.0.9 TT 系统 TT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 电力系统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 2.0.10 IT 系统 IT System 电力系统与大地间不直接连接,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 线与接地极连接。 4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

11、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 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 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

12、负荷,应视为一级负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 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 到损坏。到损坏。

13、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它负荷接入应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它负荷接入应 急供电系统。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3.0.5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4、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 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 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6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 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3.0.8 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备用电源必须与应急电源 隔离。 6 4 电源及供电

15、系统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 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 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

16、全运行的措施。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 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 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 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 压不宜多于三级。 4.0.7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

17、环境等情况, 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 35kV 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 10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7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 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 35kV 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当 6kV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 6kV 经济合理时,宜采用

18、 6kV;低压配电电压宜 采用 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 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 50V 电 压。 5.0.3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 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 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 35kV 或相应等级电压。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 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 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 3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5.0

19、.5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6 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 大于等于 35kV 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 35、10、6kV 电 网送电时; 2 35kV 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7 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 10、6kV 电源电 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 术经济不合理时,亦

20、可采用 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 8 5.0.8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 35kV 电网的有载调压 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为额定电压的 0+5%。 5.0.9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应降低系统阻抗。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10 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的规定。 5.0.11 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 低波动

21、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 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5.0.12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的规定。 5.0.13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 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

22、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用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整流器的整 流脉冲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并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 的相角差,或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 选用 D,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9 5.0.14 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 的规定。 5.0.15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 度: 1 220V 或 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 220/380V 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

23、网供电的 220V 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 60A 时,可 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大于 60A 时,宜采用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10 6 无功补偿无功补偿 6.0.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 允许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户 自然功率因数。 6.0.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 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 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6.0.3 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0.4

24、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符合下列要 求: 1 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 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5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和建筑物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设置。 6.0.5 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6.0.6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 功补偿装置。 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 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 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每天投切次

25、数少于三次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 容器组。 6.0.7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 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11 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 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 差允许值时。 6.0.8 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6.0.9 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 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 2 提供维持

26、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 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3 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6.0.10 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 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 应符合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6.0.11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 0.9 倍;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6.0.12 高压电容器组宜根据预期的涌流采取相应的限流措施。低压电容器组宜 加大投切容量且采用专用

27、投切器件。在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 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12 7 低压配电低压配电 7.0.1 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 相四线制。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采用 TN 系统、TT 系统和 IT 系统。 7.0.2 在正常环境的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 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7.0.3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 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7.0.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 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 台

28、,其总容量不宜超过 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 量可适当增加。 7.0.5 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 式配电。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 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宜采取放射式配电;对部分容 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7.0.6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应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 的回路配电;同一生

29、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7.0.7 在低压电网中,宜选用 D,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7.0.8 在系统接地型式为 TN 及 TT 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 Y,yno 结线组别的三 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 流的 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7.0.9 当采用 220/380V 的 TN 及 TT 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电力 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 7.0.10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 隔离电器。 1

30、3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2 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应按执行” 。 14 引用标准目录引用标准目录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 1232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

31、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 15543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 条 文 说 明 (报批稿) 16 1 总则总则 1.0.2 由于工业用电负荷增大,有些企业内部设有 110kV 电压等级的变电所, 甚至有些企业(如石化行业)已建 220kV 电压等级用户终端变电所。本规范原 规定其适用范围为 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与目前适用状况已显示出一定 的局限性,且在现有的标准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强制要求公用供电部门保证安全 供电的条文,公用供电部门为实现和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可靠供电,自然会按实

32、 际需要考虑到用哪一级的供电电压。为此,本规范修订为:适用于用户端供配 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民用建筑供电电压大多采用 35kV、10kV、220/380V 电压等级。 针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系与相关电气专业强制性规范相协调,且在实施 过程中均应这样做。 1.0.3 一个地区的供配电系统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往往造成资金浪费、能 耗增加等不合理现象。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由供电部门与用户全面 规划,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判别供配电系统合理性。 1.0.5 二 00 五年十月建设部、科技部颁发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在“导则” 前言中明确指出:推进绿色建设是发展节能、节地型住

33、宅和公共建筑的具体实 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 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也是电气供配电系统设 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时下健康环保、绿色空间成为人们愈来愈关注的焦点, “人与自然”是永恒 的主题。二 00 五年八月十三日欧盟各国将完成两项关于电子垃圾的立法,并将 于二 00 六年七月一日正式启动。这两项指令分别为“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 指令” (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

34、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 ,涉及的产品包括十大类近 20 万种,几乎涉及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 17 “两指令”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绿色环保壁垒” 。 因此,对企业应不断加大力度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本条规定采用环 保安全的电气产品,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时所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 定合格的产品,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 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是指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GB) 。 18 3 负荷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用电负

35、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 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保护人员生命安 全。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安全包括了人身生命 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的安全。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 政府应该只对涉及到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 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规范中对特别重要 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 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

36、用电 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 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 政治影响程度难以衡量。个别特殊的用户有特别的要求,故不在条文中表 述。 1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视为特别重 要负荷,而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在经济上产生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视为一级负荷。 由于各个行业的负荷特性不一样,本规范只能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规定,每 个行业可以根据本身行业的特点较为具体地确定负荷的分级。在生产连续性较 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 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例如中压及以 上的锅

37、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的润滑油泵,;或者事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 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救和撤离,而必须保证的用电负荷, 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一级负荷是从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大型银行营 业厅的照明、一般银行的防盗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盗信号电源、珍 19 贵展品室的照明电源,一旦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和珍贵展品被盗,因 此其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在民用建筑中,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讯枢纽、 以及经常用于重要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 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 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占大多数时,本区

38、域的负荷作为 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一级负荷;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所占的 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得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 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在确定一个区域的负荷特性时,应分别统计 特别重要负荷、一、二、三级负荷的数量和容量,并研究在电源出现故障时需 向该区域保证供电的程度。 在工程设计中,特别是对大型的工矿企业,有时对某个区域的负荷定性比 确定单个的负荷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按照用电负荷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特性, 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 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如在一个生产装置中只有少量的用电设备生产 连

39、续性要求高,不允许中断供电,其负荷为一级负荷,而其它的用电设备可以 断电,其性质为三级负荷,则整个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可以确定为三级负荷; 如果生产装置区的大部分用电设备生产的连续性都要求很高,停产将会造成重 大的经济损失,则可以确定本装置的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如果区域负荷的特 性为一级负荷,则应该按照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对整个区域供电;如果区域负 荷特性是二级负荷,则对整个区域按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进行供电,对其中 少量的特别重要负荷按照规定供电。 3.0.2 条文采用的“双重电源”一词引用了 IEC50(601)中的术语第 601-02-19 条“duplicate supply”。因地区大电

40、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 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 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 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 20 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 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只有满足这两个 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双重电 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

41、,尚需增加应急电 源。由于在实际中很难得到两个真正独立的电源,电网的各种故障都可能引起 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对特别重要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 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工程设计中,对于其它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 非电气保安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 3.0.4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 部门从未保证过供电不中断,即使供电中断也不罚款。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 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供电网络中有 效地独立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即是指保证两个供电线路不大可同时中 断供电

42、的线路。 正常与电网并联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 3.0.5 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 无切换时间、投资较少,故凡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 负荷,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应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若特别重要负荷要 求交流电源供电,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可采用静止型不间断 供电装置。若有需要驱动的电动机负荷,若负荷不大,可以采用静止型应急电 源,负荷较大,允许停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可采用快速启动的发电机组,这是 考虑快速启动的发电机组一般

43、启动时间在 10s 以内。 大型企业中,往往同时使用几种应急电源,为了使各种应急电源设备密切 21 配合,充分发挥作用,应急电源接线示例见图 3.0.5(以蓄电池、不间断供电装置、 柴油发电机同时使用为例)。 图 3.0.5 应急电源接线示例 22 3.0.7 对于二级负荷,由于其停电造成的损失较大,且其包括的范围也比一级负 荷广,其供电方式的确定,如能根据供电费用及供配电系统停电几率所带来的 停电损失等综合比较来确定是合理的。目前条文中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根 据本规范的负荷分级原则和当前供电情况确定的。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线路供 电。两回线路与双重电

44、源略有不同,二者都要求线路有两个独立部分,而后者 还强调电源的相对独立。 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 6kV 及以上的专 用架空线供电。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 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 。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 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回线路。 3.0.8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 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 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本条文从安 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与

45、3.0.3 条 1 款相 一致。 23 4 电源及供电系统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用户一般的 自备中小型电厂则相反。分布式电源与一般意义上的中小型电厂有本质的区别, 除了电之外,还同时供热供冷,是多联产系统,实现对能源的梯级利用,能够 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环境负面影响小,经济效益好。故在原规范条文第 1 款至第 4 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 5 款条文,在条文各款规定的情况下,用户宜 设置自备电源。 第 1 款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是按本规范第 3.0.3 条第 1 款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的要求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为了保证一

46、级负荷的供 电条件也有需要设置自备电源的。 第 2、4 款设置自备电源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才定。 第 3 款设置自备电源的型式是一项挖掘工厂企业潜力,解决电力供需矛盾 的技术措施。但各企业是否建自备电站,需经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利用 常年稳定的余热、压差、废弃物进行发电,技术经济指标优越,并能充分利用 能源,还可减少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废弃物是指可以综合利用的废 弃资源,如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焦化煤气等。 第 5 款设置自备电源的型式是未来大型电网的有力补充和有效支撑。分布 式电源的一次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力、海洋能、地热和生物质能等可再 生能源,也包括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清

47、洁能源;二次能源为分布在用户端的热 电冷联产,实现以直接满足用户多种需求的能源梯级利用。当今技术比较成熟、 世界上应用较广的最主要方式是燃气热电冷联产,它利用十分先进的燃气轮机 或燃气内燃机燃烧洁净的天然气发电,对做功后的余热进一步回收,用来制冷、 供暖和供生活热水。从而实现对能源的梯级利用,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这种系统尤其适用于宾馆、饭店、高档写字楼、高级公寓、学校、机关、医院 以及电力品质及安全系数要求较高和电力供应不足的用户。 分布式电源所发电力应以就近消化为主,原则上不允许向电网反送功率, 24 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布式电源除外。用户大部分用电可以自己解决,不 足部分由大电网

48、补充,可以显著降低对大电网的依赖性,提高供电可靠性。分 布式电源一般产生电、热、冷或热电联产,热力和电力不外销,与外购电和外 购热相比具有经济性。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 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 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 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而造成与正常电 源误并网。有个别用户在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时,为了减少电源转换对应 急设备的影响,将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短暂并列运行,并列完成后立即将应急 电源断开。当需要并列操作

49、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取得供电部门的同意; 2、应急电源需设置频率、相位和电压的自动同步系统;3、正常电源应设置逆 功率保护;4、并列及不并列运行时故障情况的短路保护、电击保护都应得到保 证。 具有应急电源蓄电池组的静止不间断电源装置,其正常电源是经整流环节 变为直流才与蓄电池组并列运行的,在对蓄电池组进行浮充储能的同时经逆变 环节提供交流电源,当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利用蓄电池组直流储能放电而自 动经逆变环节不间断地提供交流电源,但由于整流环节的存在因而蓄电池组不 会向正常电源进线侧反馈,也就保证了应急电源的专用性。 IEC603645551:第 551.7 条 发电设备可能与公用电网并列运行时,对 电气装置的附加要求,也有相关的规定。 4.0.3 多年运行经验证明,变压器和线路都是可靠的供电元件,用户在一电源检 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是极少的,而且这种事故往往都是 由于误操作造成,在加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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