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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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设计行为,明确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的责任、变更设计的要求和审批权限及程序,控制公路工程造价和提高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发布 公路 变更 设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州)公路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6日印发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

2、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

3、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分高速公路工程和一般公路工程项目两类,其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高速公路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特长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

4、发生变化的;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单位工程)。 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实设计变更。 (二)一般公路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连续宽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特大、大桥的数量和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单位工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中、小桥及涵洞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万元的。 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实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

6、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含社会融资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经省交通厅审查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由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公路管理局审查后 报省交通厅批;一般设计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单项工

7、程费用变化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可由项目法人审批,其一般公路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局初审)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局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 对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社会融资项目在不涉及标准、规模的设计变更可由项目法人审批,报省公路行业管理局和省交通厅备案。超过标准、规模的报省公路行业管理局初审后,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九条 项目法

8、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 对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提出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

9、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设计变更文件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批,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

10、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每季度汇总情况报省公路行业管理局、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其建筑安装工程

11、费用按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项目法人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 对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

12、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参与省内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项目单位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公路行业管理局、市(州)交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相应的管理若干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厅本级及以下单位有关工程设计变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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