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附属工程Ⅰ、Ⅱ标工程施工监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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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市 政政 府府 采采 购购 公开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 市江北环城水系一期工程子项目市江北环城水系一期工程子项目( (可利江可利江- -心圩江心圩江 连通运河连通运河) )桥梁、道路及附属工程桥梁、道路及附属工程、标工程施标工程施 工监理工监理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NNZC2010-3097A 招标人: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二一九二一九二一九年二月一九年二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卷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 投标须知前附表 2

2、一、 总则.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报价说明 7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10 六、开标 11 七、评标 12 八、授予合同 13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5 第二卷第二卷 监理工作任务监理工作任务31 第三章 监理工作任务.31 第三卷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32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32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 32 三、技术建议书(格式) 34 五、财务建议书(格式) 40 附件附件 1: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及工作表格格式: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及工作表格格式.43 一、技术建议书(满分一、技术建议书(满分 60 分)分).45 二、财务建议书(满分二、

3、财务建议书(满分 40 分)分).46 三、总分三、总分46 2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第一章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前附表 项 号 条款号内 容 规 定 1.1 项目名称:市江北环城水系一期工程子项目(可利江-心圩江连通运河)桥梁、道 路及附属工程、标工程施工监理 设计单位: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计划投资:监理费353.67万元 质量标准: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施工工期:250日历天 项目范围:包括滨河路桥、科园大道桥、高新二路桥、高新三路桥、高新四路 桥、高新五路桥、高新六路桥、高新七路桥、相思湖东路桥、人行 桥

4、等十座桥及桥梁两端的市政道路改造及装饰工程、连通运河两侧 人行道路、辅助车道、雨水工程等的工程监理的监理(绿化工程除 外) 监理时间: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始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 21.3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2.1 投标人资格条件: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投标人资格条件: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外地企业须提供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 表。 42.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4.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 : 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 68.1.1 报价方式:报价方式:报价方式: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

5、59号 文收费标准计算,报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0b20%(监理费结算价以施 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 3 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 ,其中0.1% 的监理平行抽检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71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内 812.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人民币7 7万元整万元整 户名:户名: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市嘉宾路支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913.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06.1答疑时间答疑时间:投标截

6、止日期前 15 天 1114.4 投标文件提交地址投标文件提交地址:市金花路3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公告栏) 1215.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02010年年1111月月3030日日北京时间北京时间上午上午9 9时时0000分分 1318.1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20102010年年1111月月3030日日北京时间北京时间上午上午9 9时时0000分分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市金花路3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显示屏 当日开标公告) 1423.1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5 履约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17 万元整 全 称:市

7、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市嘉宾路支行 帐 号: 16 建设单位联系人:沈世琨 电 话: 代理机构联系人:玉秀丽 电 话: 17说明:本文件中所表述的时间单位说明:本文件中所表述的时间单位“日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 1818.1 开标前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购买招标文件收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投标人应 按时到开标现场刷卡签到并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9 文件领取地点:市金湖路 59-1 号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 联系电话: 4 传 真: 20 投标人到招标人处(市大学西路 136 号)购买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购买时间: 2010 年

8、11 月 18 日前(正常上班时间)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购买图纸的收据原 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文件作废标处理。 5 一、一、 总则总则 1 1、工程说明、工程说明 11工程综合说明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8项” 。 (工程详细情况如有补充可在此增加) 1.2上述工程施工监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的有关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2 2、投标人资质、资格的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的要求 2.1 投标人最低资质等级

9、: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外地企业 须提供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 、 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并符合 10.1.1 资格审查资料的 要求. 2.2 本招标项目采用前附表第4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合格后,方可 参加投标。 3 3、投标费用、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 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4、现场勘察 4.1 投标人按前附表第5项所述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 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10、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 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 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 二、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 5 5、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二卷 监理工作

11、任务 第三章 监理工作任务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条件、条款、格式、监理工作任务和评标办 法。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其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招标人拒绝。 6、 招标文件的解释 6.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 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投标人。 6.2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之外所提的问题概不解答,并按投标人已默认招标文件处 置。 6.3 投标答疑

12、 6.3.1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代理机 构处。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在招标补遗文件中未得到书面解答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报告市招标办,否则将视为提出的问题不再需要答复。 6.3.2 招标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补遗文件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由于投标人书面提出而产生的对本须知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的修改, 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 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7 7 7、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

13、书面形式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 标人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束作用。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发出时间排序最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7.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 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报价说明三、投标报价说明 8 8、投标价格、投标价格 8.1 工

14、程监理费用报价 8.1.1 监理费用报价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计算,报 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0b20%;报价包含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 结算仅计算施工监理费。监理费结算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 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 。如果施工结算价(甲 供设备除外)比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大,则下浮系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 收费标准的相应费率加大。 8.1.2 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

15、、一般 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 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和各种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 8.1.3 本工程由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 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 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20的频率进 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招标人。 8.1.4投标报价应考虑合理的加时和加班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16、,监理费按8.1条款中前3条条款 执行,其他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 8.2 投标货币 8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 9、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往来的与投标有关的通知、函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文件均应使 用汉语。 1010、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0.1.1 资格后审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3)总监理工程师需提供注册监理执

17、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 、 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 (5)法人代表或专职投标员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 (6)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 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 10.1.2 技术建议书: (1)投标人资料; (2)监理工作大纲; (3)辅助资料表。 10.1.3 财务建议书: (1)投标函; (2)监理费率报价分析表; (3)信誉分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10.2 投标人必须按以上顺序并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进行投标

18、文件的编制,但表格投标人必须按以上顺序并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但表格 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9 111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1.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 内本须知12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21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

19、于前附表第8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 到户收据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未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原到户收据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未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原 件)件)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12.2 投标人选择交纳的方式按南建招投标投标人选择交纳的方式按南建招投标20061 号文第二条的(四)款内容执行,具体内容号文第二条的(四)款内容执行,具体内容 为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作废标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

20、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作废标处 理。理。 ” 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标时须出示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标时须出示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 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总部基本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总部基本 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 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

21、。 12.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发出后的5天。 12.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协议之日起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足。 12.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2.7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含第30日)。 13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 资格后审资料资格后审资料“正本正本”一份、一份、 “副本副本”四份。四份。 技术

22、建议书技术建议书“正本正本”一份、一份、 “副本副本”四份。四份。 10 财务建议书财务建议书“正本正本”一份、一份、 “副本副本”四份。四份。 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与财务建议书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也可使用正本的复 印件,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由投标人在相关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 时是专职投标员)签署或加盖印鉴。 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 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证明并

23、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1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4.1.1 投标人应将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袋内,再密封在 一个外层包封袋中(即:投标文件采用两层包封法密封)。投标文件采用两层包封法密封)。 14.2 投标文件的标志 14.2.1 外包封的标志 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4.2.2 内包封的标志 内包封内写明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或财务建议书、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法人内包封内写明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或财务建议

24、书、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法人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 投标员)印鉴。投标员)印鉴。 14.3 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误或提前开 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4.4 投标文件提交至前附表第11项所述地址。 151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间 15.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前附表第11

25、项指定的地点。 15.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 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 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1 1616、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原封退回 投标人。 17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提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这种修改或撤回通知,须在前附表

26、 第12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 间前送达招标人。 17.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在内层包封 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六、开标六、开标 1818、开标、开标 18.1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应到现场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8.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18.3 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18.418.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

27、无效;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4.118.4.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18.4.218.4.2 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署并盖其印鉴;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署并盖其印鉴; 18.4.318.4.3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8.4.418.4.4 技术建议书中包含有报价内容;技术建议书中包含有报价内容; 18.4.518.4.5 投标文件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18.4.618.4.6 内容不

28、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4.718.4.7 投标文件修改不符合本须知投标文件修改不符合本须知13.313.3条规定的;条规定的; 18.4.818.4.8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8.5 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 12 1919、唱标程序、唱标程序 1 19.1 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9.2 介绍工程概况及参加开标会议人员; 19.3 宣布唱标、监标、记录人员名单; 19.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投 标员的资格证件,同时检验各

29、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19.5 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19.6 由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当众拆封,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 员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将资审材 料送评委评审通过后并宣读核查结果; 19.7 唱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费率、金额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 其他主要内容。 19.8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

30、封、宣读。 19.9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9.10 开标会议结束。 七、评标七、评标 2020、评标内容的保密、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 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 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 2121、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 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

31、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 第 23 条在对投标文件评价与比较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可作适当的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3 2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1.2 (1)当费率与工程概预算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费率为准,并修改合价。 (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 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1.3 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在详细评标之前

32、,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 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监理服务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服务产生 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 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 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2.4 除财务建议书和报价分析表含有

33、投标价格外,其他资料不能有明示或暗示任何有关价格的资 料,否则视为符合性鉴定不通过。 2323、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3.1 招标人仅对实质响应本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3.2 为了保证评委评分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分别对商务标和技 术标独立评分。 23.3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附件2。 八、授予合同八、授予合同 2424、中标、中标公告公告 24.1 在评标结束的第二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和市政府采购网()公告评标结果。 24.2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

34、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 14 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3 质疑投标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书面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 2525、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25.1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 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监理合同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 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2 中标通知书为监

35、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6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6.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 标员)前往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招标人将在没收其投标保 证金的同时,确定原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6.2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所有条款,不履行则视为违 约,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2727、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27.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市政府集

36、中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 1717 万元整。万元整。本工程监理服务期满后 30 天内,履约保证金将退回中标人(无息) 。 全 称: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市嘉宾路支行 帐 号: 45001604667059666666 27.2 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15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6 (GF-2000-0202GF-2000-0202) 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委委托托监监理理合合同同 (编号:(编号: )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工工程程施施工工监监理理 工程地址:工程地址: 委委 托托 人:人: 监

37、监 理理 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制定 年年 月月 17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 一、委托人(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即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计划投资(建安费):约约 万元万元 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 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绿化工程除外) 二、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38、分: (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合同) ; (2)本工程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 ; (6)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以 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

39、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撤换监理人。监理人监理的标 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六、六、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得接收 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礼物和任何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津贴等) ,否则视为违约,委 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委托人向监理支付的所有报酬,按本合同规定汇入监理人指定的账户。 八、根据监理范围的工作内容,监理费组成比例为:质量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 30%、安 18 全文明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 10%、进度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 20

40、%、投资控制工作 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 20%、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 20%。监 理费(包含平行抽检费等)下浮系数为 %,暂按工程建安投资额 万元(结算时以市审计局或市公 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施工结算价为准,甲供设备费用除外) ,暂定合同金额为 万元。 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施工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质量为合格) ;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所监理的工程 质量为合格)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至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保修责任阶 段服务期。 十、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41、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由双方各执 一 份;副本 十二 份,监理人执 二 份,委托人执 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0771- 电 话: 传 真:0771-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市 19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42、 (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 。 (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 。 (3)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4)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8)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9)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0)

43、“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 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 工作。 (11)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 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2)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 门

44、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 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20 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45、 第六条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 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 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 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

46、作所需要的工程 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 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 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47、)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 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 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监理人权利 21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48、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 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 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 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 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 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 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 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 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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