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章制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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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规章制度汇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心支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安全和高效,根据国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中心支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的货币资金。第三条 资金运用坚持“高度集中、限额管理、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运用。第四条 总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限定额度内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的备用金以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

2、中在总公司。各公司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第五条 总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体制。第六条 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各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各级财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第七条 各公司应定期分析资金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第八条 在系统内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系统内资金上划与下拨业

3、务原则上应主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如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经中心支公司财会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结算。第九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类别包括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和其他账户。收入类账户用于归集和上划收取的保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各支公司保费资金流入、代收的车船税、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其他属于公司业务和非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资金等。支出类账户用于业务给付支出和各公司的营业费用支出,可分为业务支出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退保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各项税费、除理赔费用外的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向共保方支付共保保费。费用支出账户用于支付业务支出账户支付范

4、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业务及管理费、间接理赔费用、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其他账户是指除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外各级公司须开立的账户,如税户、住房公积金户、基建账户等,其他账户应严格用于相应业务的收支结算。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资金不单独设专户,其资金与公司其他业务资金统一管理和运用。家财险储金将设专户管理,其账户的开设、核算、使用等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各公司应选择实力雄厚、服务完备、信誉可靠、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就网上银行相关事宜与其协商并签订协议。各级公司账户的开设须到总公司指定的上述银行办理。新开账户必须由本级机构两名以上财会人员亲自到指定银行办理。未

5、经总公司批准,严禁在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当地没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并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批准,方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各公司需要在非指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须说明开户原因,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并经总公司审批后按规定开立。在非指定银行开立收入类银行账户时,须和开户行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书,由签署协议的银行定期、定向上划保费资金。对于在非指定银行开立的收入类银行账户,除能将资金定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账户以及支付银行结算费用外,不允许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支出。各级公司应充分利用网上银

6、行、POS机、银行代扣代缴等银行资源,尽可能的减少现金的收入,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严禁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开设新账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各支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上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若批复后三个月内不开户,批复自动作废。账户资料的变更必须及时报备,并逐级建立完整的账户档案。第十二条 各支公司只能开设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业务支出账户和一个费用支出账户;各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业务支出账户,营销服务部收入资金全部解缴到中支的收入账户,不再单独开设收入账户,若同城解缴、汇划资金需要支付银行结算手续费的,营销服务部可以单独开设

7、收入账户,如有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另外开设其他账户的,须上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开立,并在开立后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三条 各支公司要在开户后3日内,将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类型、账号等资料报中支公司财务部备案。各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发生撤销账户或变更账号的,应及时将销户资料和变更后的账户资料向中支公司报备。所需上报的资料包括: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的复印件。第十四条 与中心支公司合属办公的支公司,须和中心支公司使用统一的收入类账户和支出类账户,不需另外开设银行账户。

8、第十五条 外币账户仅限于在中心支公司开设。个别支公司因外币业务量大,确实需开设外币账户的,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财务部并经总公司审批。外币收入和支出在同一个账户中结算。除外币账户外,所有人民币账户,收支要严格分开,不能在一个账户中结算。第十六条 各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适当开设银行代理账户,但必须上报代理协议以及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代理资格证明,经总公司批准。代理户开设后一般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以上没有代理保费进账,则要求销户。各支公司开设代理收入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各支公司需在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由中支公司向总公司转报报备所签订的与总公司标准协议范本一致的代理协

9、议;各支公司需在未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须按总公司标准协议的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并由中支公司转报总公司审批。代理协议必须明确资金结算的流程、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代扣、代收、代理保费资金划转的时间原则上要求为代理机构收到保费资金的三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中心支公司在一个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一个代理收入账户,中心支公司以下的公司不得设立代理收入账户。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各类账户的开立、使用、维护与销户工作,定期进行对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和公司资金的安全。第十八条 各公司应建立账户查询系统,监控所辖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查询本级及下属公司所有账

10、户的余额、交易明细情况,检查下属公司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及时清理闲置的账户。 对半年以上不发生业务或预计今后半年以上不会再发生业务的账户,必须及时清户。对于不及时清理账户的支公司,总公司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账户。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结算技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一银行间资金调拨一般应采取实时汇划的方式。第三章 资金上划管理第二十条 各支公司所有收入账户的资金都应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实行定时自动上划。各支公司收入类账户资金只能直接上划到中支公司指定账户。严禁各支公司从收入类账户调用资金或将收入类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第

11、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实行网上银行自动划款的收入类账户,其账户资金上划的频率以及留存的资金限额由中支公司财务部确定。各收入类账户的上划方式为定时限额上划,即在每个工作日17时,对余额超过1万元的账户资金,实行全额上划,上划后该资金账户余额为零。该账户在自动划收期间,各级公司不得自行与银行取消自动划收功能,不得自该账户划出保费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时无法实行网上银行自动划款的账户,可采取每周定期向中支公司指定账户上划保费资金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在每周周五,由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的开户银行(若未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由人工上划)对超过金额万元以上的账户,将其中余额全部上划至中支公司指定账户,上划后账户

12、余额应为零,对未超过1万元的账户,累积到下次超过时再行上划。没有和银行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的,由人工主动上划,上划后收入账户的余额应为零。第四章 资金核拨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支公司对各支公司所需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是指用于拨付给支公司用于各项日常业务给付、费用性开支及资本性支出的资金。备用金的存在形式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和现金。中支公司每月根据各支公司申报的资金需求,依据各支公司的业务特点、保费规模、网点数量以及银行结算速度等因素,核定其所需的资金限额,并定期将资金直接下拨至支公司支出类账户。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额度定期核定,纳入公司预算管理。各支公司应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当备用金不足以

13、支付大额支出时,须提前向中支公司财会部申请追拨资金。各级公司财务部门是备用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所需资金可分为支出类资金和费用类资金。第二十六条 各支公司应在年末根据本年实际支出总额及下年度资金支付计划,确定下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编制资金预算,上报中支公司审核并备案,中支公司核定后将适时地将资金直接下拨至提出申请的支公司账户。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第二十七条 各支公司根据具体资金需求,在月末按业务支出类资金需求、资本性支出类资金需求、费用类资金需求填报月资金需求申请表,申报各自下月的资金需求量。月资金需求申请表由支公司报中支公司

14、财会部,中支公司财会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各支公司应于每月29日下午两点之前(2月为27日)上报审核后的本公司下月月货币资金需求申请表(按旬列示支出需求)。月资金需求申请表见附件1。第二十八条 业务支出类资金的核定办法如下:(一)日常业务类备用金的拨付业务类支出资金是指公司的赔款、退费、共保保费、直接理赔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支出(手续费支出暂列入费用类支出资金)等各种资金支出。支公司应根据业务支出计划和业务给付情况,及时查询支出账户资金余额,确定日常业务备用金的需求额度。日常业务备用金每次申请拨付的限额由中支公司核定。中支公司财会部对各支公司上报的月资金需求申请表审核完

15、毕后,根据核定的额度拨付资金,按月资金需求申请表上填报的支公司名称,分三次将各支公司所需业务支出资金直接划拨到各支公司业务支出账户。每月第一次拨付的时间为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包括第一旬的业务支出类资金和全月费用类资金),第二次拨付时间为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第二旬的业务支出类资金),第三次拨付的时间为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第三旬的业务支出类资金)。(二)大额业务支出资金的拨付1、大额业务支出资金实行单笔审批制度凡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业务支出,必须向中支公司专题报告,并提交相应投保单复印件、相关协议复印件等业务资料。经中支公司审核同意后,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2、大额业务支出资金的审批

16、权限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业务支出项目由中支公司财会部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50-100万元以内的业务支出项目由中支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单笔金额在100-150万元以内的业务支出项目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支出项目还需上报省公司审批。(三)业务类支出资金月核拨数的确定支公司业务类支出资金月核拨数额=中支公司核定的业务支出类资金本月需求数+中支公司核定的资本性支出类资金本月需求数- 业务类支出账户余额。业务支出类账户余额以申报当日的账户资金余额为准。第二十九条 费用类资金的核定办法如下:费用类支出是指业务支出账户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业务及管理费、间接理赔费用

17、、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一) 日常费用类备用金的拨付中支公司对各支公司营业费用的拨付实行与保费收入挂钩、每月核定、分期下拨的办法。即:每月月初中支公司财务部根据各支公司上月保费收入水平、可用费用情况,设定一个合理比率以确定其本月费用拨付额度,并在每月月初(6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费用预算金额下拨至各支公司的账户中。各支公司对该类费用的使用可自行决定,月底留存部分不用上交,如出现费用不足,可向中支公司申请追拨,中支公司在拨付下月费用资金时,须将此追加部分予以扣除。(二)资本性支出资金的拨付资本性支出类资金是指经济效益涉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金支出,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购建和职

18、场装修等资金支出。权限内的资本性支出由各支公司每月月末根据全年资本性支出预算和下月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编制月资金需求申请表中资本性支出部分并上报,中支公司据此核定下拨给各支公司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数额,在各支公司提出付款申请时实时下拨。各支公司所需的资本性支出类资金必须是全年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未纳入预算内的资本性支出,必须先向中支公司申请预算追加,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三)费用类支出资金月核拨数的确定费用类资金月核拨数额= 该机构上月保费收入水平相应比例上月追拨费用金额; (四) 营销服务部费用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实行向中支公司报账的方式,除了按规定使用一定的备用金外,其他费用及资本性支付

19、都须向中支公司申请同意后,由中支公司直接转账支付。在资金拨付间隔期间内,若支出类账户资金或费用类账户资金不足以维持到下一个资金下拨日时,各公司应填报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通过财务系统经中支公司向省公司财务部专题报告,说明资金不足原因,报省公司申请追拨资金。省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收到申请的当日)将资金下拨给申请单位。经追加资金超过当月费用备用金额度的,要在次月下拨的费用备用金额度中扣减。严禁各支公司自行划入资金或在业务支出账户中支付费用。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见附件2。第三十一条 资金调拨审批权限(一) 内部资金调拨各支公司的月度资金需求申请表和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上报

20、中支公司财务部,由中支公司总经理审批,中支公司财务部根据核定的额度拨付资金,额度内的资金拨付由中支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二) 对外资金支付各支公司应严格按照中支公司理赔管理部制定下发的赔款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支付赔款,赔款以外的资金支付参照省公司的福建省机关费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三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和当地银行积极沟通,如出现支出类资金或费用类资金短缺现象,在公司资金尚未到位前,可通过银行垫付的方式解决,采用此方式须事先和银行方面签订相关协议,并报中支公司转省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会计报表各科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支公司和各支公司之间每日应进行资金往来的核对。为尽量避免出现未达账项,在

21、每月末两个工作日应停止划拨资金。第五章 资金记录与分析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表,以便及时反映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编表时点为每月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在次月日前将上述两表报送中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要及时对本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便上一级机构获取资金统计信息。第三十五条 中支公司财会部每年根据各支公司下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下年度各项资金的来源与需求情况,编制下年年度资金规划报告。第六章 资金业务及内控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配备合格人员,加强办理资金业务人

22、员之间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要加强对资金收付的稽核,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确保资金安全。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牵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应责任,明确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范。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审批人要按照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财务部门及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内、违反国家有

23、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业务指令,有权拒绝办理,并上报审批人的上级。第三十九条 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人应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会计人员应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是复核审批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合适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四)办理支付。资金支付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资金支付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4、,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各支公司应当按照支付申请、审批、复核以及办理支付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第四十条 一切资金收付必须纳入账内管理,严禁账外经营,严禁公款私存,不得开设小金库。严禁未发生支出事实,却假借支出名义从支出类账户中套取资金,将资金挪作它用。第四十一条除系统内部上划和下拨资金外,对于重大的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具体办理时还应实行财务负责人、公司领导双签制度,除加盖个人印鉴外,应予以手签。第四十二条 会计、出纳岗位必须职责分明,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

25、一人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使用计算机查询资金余额和使用电子凭证办理资金业务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IC卡保管和使用制度。第四十三条 对于现金管理规定如下:(一)收付员当日收到的资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允许将所收资金滞留在手中。有特殊情况当日没法存入银行的,须报单位领导同意,妥善保管。(二)不准超定额存放现金过夜;不准单人提取大额现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使用现金支付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三)坚持日清日结。各公司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现金收支要作到日清日结,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及时做好现金统计工作。(四)业务员收到的保费收入资金应及时上缴公司,严禁藏匿不报、少报、占

26、用、挪用保费收入资金,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将给予警告和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于银行存款的管理规定如下:(一)各公司必须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发生业务的顺序逐笔序时登记,并按日结出余额。(二)每月末出纳应与核算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财务系统中的明细账余额相符。(三)每月末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四)及时结清未达账项。每月应对未达账进行一次清理,对于1个月以上的未达账应查明原因,予以结清和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五)银行印鉴必须分两人保管,保管人在加盖印鉴时必须审核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已审批完整。第

27、四十五条 在系统网上银行全面开通前,各公司要及时核对收入类账户银行存款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划拨保费资金,不得有意滞留或截流资金。系统网上银行建成后,各公司必须建立网上银行分级授权制度。通过网上银行实施的资金交易,要采取不同的授权机制,制单、复核等不得由一人兼任。第四十六条 各公司要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资金业务相关岗位以及人员的设置、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以及票据的保管情况等。第四十七条 各公司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确保有价单证安全、妥善地保存与使用。本办法所指的有价单证,是

28、指狭义上的有价单证,仅指支票、汇票、本票、定期存单等。第四十八条 有价单证的购入和领用程序如下:有价单证购入时,单证保管员要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上登记有价单证的实际数量、金额,并签字确认。有价单证要妥善地保管,专人管理。单证管理员负责有价单证的登记、发放与保管工作。管理人要经常对有价单证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定期存款证书等重要、大额的有价单证必须存入保险柜(箱),其钥匙和密码应由二人分别保管。保险柜(箱)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以确保有价单证的存放安全。有价单证领用时,领用人需填写“有价单证领用表”,重要、大额有价单证的领用还需相关领导的签字同意。发放时,保管员要在“有价单证登记簿”

29、上登记领用的有价单证的数量和金额,让领用人在上面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 资金运用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资金运用。第七章再保和外币业务管理第五十条 再保资金实行统一收付,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人结算再保资金。各级分支公司不得与再保人发生再保资金结算业务。第五十一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经总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后,凭总公司批准文件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各公司应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 在经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严禁在信用社、

30、城市合作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外币账户。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须报中支公司转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并到当地外管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为:收取以外币承保的外汇保费资金;支付外币承保项下的外汇保险赔偿;支付商业分保保费和境外的咨询费、顾问费、出国人员差旅费等。第五十四条 外汇账户须严格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外汇资金必须及时上划,大额单笔保费必须在收入当天上划。零星外币赔付,尽量在定额内解决;大额外币赔付需从总公司回调外币的,应填制付款委托书,同时附上赔款计算书和外汇保费收入证明,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赔付。第五十五条 各支公司不得擅自挪用外汇资金。在经营外汇业务期间,各公司应

31、积极配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与指导。第八章资金检查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制度,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资金检查的方式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编制相关资金检查报告。第五十七条 资金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备用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备用金限额的控制办法和完成情况,是否存在为完成考核而人为调整报表的现象。(三)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现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

32、规定,是否存在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的情况。检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账项的情况。(四)账户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账户设置是否符合总公司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有在总公司禁止开户单位开户以及在同一银行多头开户等现象。(五)资金业务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资金业务岗位及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情况,是否存在不兼容岗位混岗情况以及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情况。(六)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以及重大资金支付业务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备。(七)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印鉴由一人管理的现象

33、。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重大问题上报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第五十九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纠正完善,并将整改措施及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报上级公司。如发现的问题在次年检查中依然存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检查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2.未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经常性核对并做到日清日结的;3.挪用现金或者白条抵库的;4.保费收入资金未及时入账,或者收入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的,

34、或者私自设立“小金库”的;5.未按规定开立、设置账户的;6.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7.违反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违规进行资金运用的;8.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或者公款私存的;9.其他适合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第六十一条 发生重大资金案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的,除追究本级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监督和检查不力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支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8月附件1:月资金需求申请表月资金需求申请表金需求预测所属时间:20

35、 年 月编报单位: 下月实收保费计划: 万元 金额:万元项 目本月实际支出下月资金需求预测备注第一旬第二旬第三旬合计日- 日日- 日日- 日一、业务支出1、赔款2、手续费3、其他支出二、营业费用支出三、税金支出1、营业税金及附加3、社保2、其他税费四、资本性支出1、装修工程2、固定资产购置3、其他资本性支出五、其他支出合计拨付方式时间账号账户类型拨付金额第一旬第二旬第三旬分公司审批意见 年 月 日总公司审批意见 年 月 日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2: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资金需求申请所属时间:20 年 月编报单位: 申请时间:20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项 目本月资金需求申请

36、追加资金额申请理由一、业务支出1、赔款2、手续费3、其他支出二、营业费用支出三、税金支出 1、营业税金及附加 2、社保3、其他税费四、资本性支出1、装修工程2、固定资产购置3、其他资本性支出五、其他支出合计拨付方式时间账号账户类型拨付金额第一旬第二旬第三旬分公司审批意见 年 月 日总公司审批意见 年 月 日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中心支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调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规范操作流程,控制和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中国人寿财

37、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中心支公司本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网上银行是指公司利用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通过因特网等开放型公众网络或者各类专用网络,从公司各级机构的计算机登陆银行主页,以自助方式实现银行存款收支、转账及查询功能的业务。 第四条 总公司支持各分支公司与所在地银行进行广泛的深层次的合作,利用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等资源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只有在能保证公司资金调拨安全、结算便利顺畅的前提下,方可使用网上银行进行对外结算,并将相关资料向中心支公司财务部报备。否则,不

38、允许利用总公司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对外结算。 第六条 所有通过网上银行的款项支付必须事先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利用网上银行进行对外结算的公司,其网上银行资金汇划应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控制,并以强化资金风险控制为原则,制定网上银行资金汇划审批流程以及网上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各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网上银行的有效、安全负责。 第二章 网上银行的申请使用 第八条 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使用网上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户银行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三)具有

39、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可以有效使用和管理网上银行业务; (四)具有使用网上银行要求的硬件配置; (五)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使用网上银行应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转报上级公司审批。第十条 使用网上银行必须与开户银行签订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注明:银行保证所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安全性,凡不是由于我方过错造成的资金损失,银行应无条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若因我方过错造成资金损失,银行对我公司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总公司统一定制的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协议书,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与开户银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充分保障公司的

40、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在使用网上银行之前应预先和银行约定:网上银行的资金调拨目前仅限定在我公司指定的系统内账户间封闭运行。 待网上银行的功能逐渐完备、安全性可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可用于系统外资金的支付和调拨。 第十二条 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使用网上银行,在签订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协议书后3日内,由中心支公司将协议书(复印件)及有关情况汇总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网上银行岗位权限设置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使用网上银行的单位应设置网银管理岗、网银复核岗和网银出纳岗。 (一)网银管理岗职责 1.负责网上银行的维护,管理和协调网上银行的各方面工作; 2.设定和更改网

41、银复核岗、网银出纳岗的操作权限; 3.负责查询、监督、管理各操作人员的操作日志,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 (二)网银复核岗职责 1.对审批权限内的资金业务进行复核和审批,在授权范围内发出或删除交易指令; 2.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资金业务在进行复核后上报; 3.负责网上银行相关数据、文档、资料的保管。 (三)网银出纳岗职责 1.定期查询使用网上银行的账户资金余额; 2.负责输入或导入网上银行资金业务凭证; 3.定期与银行核对资金往来,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使用网上银行之前,必须对不同岗位的操作权限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设置。操作权限应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42、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级公司资金调拨权限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网银出纳岗只有制单权,没有复核、审批权。网银复核岗只有复核、审批权,没有制单权。严禁一个岗位既可以制单又可以复核或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内部资金调拨权限,可以设置多级审批,由不同权限的操作人员按照权限逐级进行审批。一笔资金业务至少由二个人操作完成,严禁一人独立完成。 第十七条 使用网上银行可以操作的业务有: (一)查询业务:包括账户余额查询、历史明细查询、当日明细查询等。根据授权,上级单位可以查询下级单位的账户信息。 网银查询业务操作分为网银出纳岗查询和网银管理岗查询。 (二)转账业务:包括同城付款、异地付款、跨行付

43、款、主动收款等。根据授权,上级单位可以主动调拨下级单位账户的资金。 第十八条 网银查询业务操作流程: (一)网银出纳岗进入网上银行,查询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将账户查询结果与银行日记账进行账户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二)网银管理岗进入网上银行,查询公司网上银行账户余额、各操作人员网上银行操作日志,对公司网上银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九条 网银转账业务操作流程: (一)网银出纳岗登录网上银行,根据具有审批权限领导批准的文件等输入网上银行转账指令。 (二)网银复核岗登录网上银行,对转账指令进行复核。若复核未通过,删除交易指令;若复核通过,发出转账指令,进行转账。

44、 (三)转账结束后,网银出纳岗立即查询交易结果,核对账户余额,保证资金安全,并打印电子回单,据以进行银行日记账核算。 (四)收到银行正式回单,应与电子回单进行核对一致后,将二者一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业务流程(如下图) 第二十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办理资金业务后,应及时查询、核对账户余额,加强与银行的对账,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如因断电、电脑死机、网络中断等突发原因与银行网络的连接中断,应尽快恢复网上银行的连接,并及时查询、核对账户余额。 发出指令 进行交易 查询交易结果 进行账务处理 数据备份 审批权限内 按照权限逐级进行授权 直接发出指令 网银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是 否 查询账户余额、明细 网银出纳人员进入网上银行编制输入凭证 删除指令 第四章 网上银行资金调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资金调拨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点对点划拨,在保证收支顺畅、及时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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