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排水规点范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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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

2、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 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 0.700.80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 0.800.90 城市工业废水 0.700.90 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

3、定。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

4、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Q=qF (3.2.2) 式中 Q雨水量(L/s): q雨强度(L/(sh); 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

5、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 流 系 数区 域 情 况 径流系数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0.600.85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0.450.60 城市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0.45 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

6、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竖向与道路广场7.0.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2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3 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4 步行系统应考虑无障碍交通的要求。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表7.0.2-1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

7、坡(%)最小坡长(m)快 速 路0.24290主 干 路5170次 干 路6110支(街坊)路8602 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城市道路系统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7.

8、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7.1.6-2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网

9、密度 (km/km2)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8-1.21.2-1.43-4中等城市-1.0-1.21.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项目城市人口(万人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540201-54020 53-43-51-54-54-6 52-421-52-42 525-3512-151-525-3512-15 125-3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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