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十四 消防设上备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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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二十四 消防设备设施1 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1.1应保存建筑物消防设计、验收资料;消防设计和验收资料应符合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要求,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间距、安全疏散、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供水、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应当满足GB 50016-2006、GB 50045、GB 50222的要求。1.2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明确各类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包括消防管理人员和所在部门两级管理;各项消防设施资料,应登记编号,由专人负责,按档

2、案进行管理;各项消防设施资料应与现场设施情况相符;应设置消防标识并进行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示意图;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消防控制室应由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保存监

3、控和检查记录;消防泵房、专用消防配电室等场所,应实行巡查,并保存记录。1.3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每月至少对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配置和完好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记录应有检查人员签字,宜实行一处一卡的记录方式;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及油罐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现场悬挂保存月度检查记录,现场人员不应挪动和破坏记录;每季度至少对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供水、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一次检查,全年应覆盖全部设施;检查应保存记录。1.4

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制定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的检测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的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 建筑物消防设施2.1应确定各生产场所、仓库和民用建筑等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形成分类资料;其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 50016-2006中表3.1.1的要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 50016-2006中表3.1.3的要求。2.2根据其火灾危险等级,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等建筑物的建筑构件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

5、2006中表3.2.1的要求。2.3安全出口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2006中表3.7.4的要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

6、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民用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疏散用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 m,楼梯的净宽

7、度不应小于0.9 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016-2006中7.4的要求;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通道内吊顶及装饰材料应防火登记不应低于A级。2.4疏散用门和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吊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8、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常闭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应经常保持关闭;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人员密集场所或有门禁的,仅要求从内开);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人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人口控制系统;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其他要求

9、应符合GB 50016-2006中7.5.3的要求。3 固定消防设施3.1工厂、仓库区的消防车道应符合GB 50016-2006中第6章的要求;其中: 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油库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0 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 m;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

10、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m;高层建筑的登高面应为硬路面,并不得占用;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3.2室外消火栓应符合GB 50016-2006中8.2的要求;其中: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应当便于消防车的停靠和操作,距水泵结合器的位置不小于15 m,不大于40 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 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 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 m;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 m。当工艺

11、装置区宽度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寒冷地区设置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2m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主管部门应形成室外消防栓配备示意图,并建立台账,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 3.3室内消火栓应符合GB 50016-2006中8.3、8.4的要求;其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2的厂房(仓库)、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建筑物各层均应设

12、置消火栓;消火栓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1 m,栓口应当朝外,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者与墙面成900;消火栓水带应选用10以上的型号,外观应当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当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当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不应上锁,周边不应堆放物品;应形成各生产性场所和大型库房的的室内消防栓配备示意图,并建立台账,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 3.4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GB 50016-2006中8.6的要求;其中: 未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

13、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 min的消防用水量;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

14、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水泵应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应保证在火警后30 s内启动;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消防用水系统。 3.5消防用电应符合GB 50016-2006中11.1的要求,其中: 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即有两路供电线路或有自备发动机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 L/s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 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 s内供电; 消防设

15、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4 建筑灭火器4.1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按GB 50140-2005的要求,形成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种类和危险等级清单,其中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配置场所应分别列出; 各场所火灾种类的识别应符合GB/T 4968和GB 50140-2005中3.1.2的规定,分为A、B、C、D、E(带电)、F(烹饪物)六类;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符合GB 50140-2005中3.2的规定。4.2灭火器选择、设置和配置应按GB 5014

16、0-2005中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进行,符合下列要求:识别各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在此基础上划分计算单元并标明各单元的保护面积;计算每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计算和确定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器级别、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计算数据应符合单位灭火器最大保护面积(m2/A)及修正系数的要求;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GB 50140-2005中表5.2.1的要求;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应符合GB 50140-2005中表5.2.2的规定;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

17、具体情况研究确定,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烟草制品生产和储存场所应按 A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其最低配置基准见表6:表6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3A2A1A单位灭火器最大保护面积/(m2/A)5075100应形成各生产性场所和大型库房的的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示意图或清单,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并在现场张贴或由所在部门保存。4.3灭火器类型选择应符合GB 50140-2005

18、中4.2的的要求,其中: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

19、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应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禁止配置酸碱型、化学泡沫型、倒置使用型、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等国家明令淘汰的灭火器;禁止配置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4.4现场灭火器位置、型号、数量等,应与该场所的灭火器选择、设置和配置清单或图表相符,并符合GB50444-2008关于灭火器验收的要求;其中: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周围无障碍物、遮拦、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灭火器箱的箱体

20、正面或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灭火器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推车式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定置标志;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且托架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不应自行滑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类型、数量符合配置清单的要求,实际位置不变两个灭火器设;置点之间的距离应小于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4.5现场灭火器合格有效,符合下列要求: 灭火器的使

21、用日期、检修或充装日期等有效期标志清晰,且在合格有效期内;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 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灭火器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灭火器的零部件齐全,并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灭火器未开启、喷射过。4.6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灭火器的定期检查应由企业相关专业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CO2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称出的重量与灭火器钢瓶底部打的钢印总重量相比较,如果低于钢印所示

22、量50g的,应送维修单位检修;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及时维修,并保存相关维修记录; 维修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的进行;企业每年制定灭火器维修计划,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的灭火等级;正常情况下的灭火器维修周期应符合GB 50444-2008表5.3.2的要求及其说明书的要求。4.7灭火器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灭火器经过维修,仍然不合格的应报废,其中筒体不合格,不得补焊,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应报

23、废;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应报废;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失严重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应报废;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应报废;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其标识说明的应报废;各类灭火器的报废期限,应符合GB 50444-2008表5.4.3的要求及其说明书的要求。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形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中11.4的规定;应包括占地面

24、积超过500 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的烟草制品库房;其中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各项功能应符合GB 50166的要求;火灾报警系统手动按钮附近应设置明显标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5.2自动报警系统自行检查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保存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火灾探测器类别、型号等标志清晰,表面无腐蚀、破损,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探测器安装牢固;探测器上确认灯应当朝向进门时易观察的位置,并

25、正常工作;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当大于30 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当安装在墙上距地面高度1.3 m1.5 m;安装牢固,不应倾斜,且有中文标志;操作启动部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当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其地址码应当与报警控制器显示相同;报警按钮应同时有动作显示;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主电源引入线应当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当有明显标志;直流备用电源应当设置专用蓄电池;电源转换功能有效,主电切断时,备电应当能自动投入运行;当主电恢复时能从备电自动转入主电状态;电源指示灯功能有效,

26、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当正常;报警功能有效,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有火灾信号输入时,应当能重新启动;当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控制器和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当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当正确指示出故障部位;自检功能有效,控制器应当有本机自检功能,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控制器应当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显示预报警和故障信号时,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当

27、立即显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预报警信号输入,应当显示预报警信号;消音、复位功能有效,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记忆功能有效,能存贮或者打印火灾报警时间和部位;楼层显示器应当安装于明显位置,其报警显示应当与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相应,声、光报警信号正常;消音、复位功能正常。6 自动灭火系统6.1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形成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清单或图表,标明各设置点的位置、自动灭火系统种类、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种类等,应符合GB50016-2006中8.4的规定;自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应设置明显标志;每年至少

28、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保存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湿式报警阀上的压力开关应当能直接启动主泵;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开启试验阀,观察报警阀的启动,开启手动阀门,报警阀动作应当正常;预作用报警阀组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

29、靠;水力警铃应当安装在公共通道或者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与报警阀的连接长度不应当大于20 m.鸣响时间应当在90 s内,且声音正常;试水阀门关闭后,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及水力警铃能及时复位;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当信号阀关闭时,其反馈信号(报警信号)应当正常;喷头应确保正常喷水,不应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无堵塞、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现象;喷淋水泵电源一旦失去,或主泵发生故障,备用电源能自动启动;水泵设备完整,无损坏、无锈蚀;止回阀、放水阀、泄压阀安装符合要求,无渗漏;进水管数量不少于2路;进出水口均安装压力表,且完好

30、;出水压力表应当在出口止回阀后;主泵与控制柜的标识应当清晰且一一对应;阀门应当设明显启闭标识;稳压系统常用电源一旦失去,或主泵发生故障,备用电源能自动启动;手动启停泵应当正常;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当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当自动停止运行;水泵设备完整,无损坏、无锈蚀;止回阀的阀门安装符合要求,无渗漏;压力表应当在出口止回阀后,且完好;系统联动试验时,开启各区最不利点的末端排水装置,喷淋泵的动作情况应当正常;测试各区最不利点及最有利点的动压,数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作用、雨淋、水幕系统受火灾报警器或者转动管控制的自动联动应当正常。6.3气体灭火系统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

31、检查,并保存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防护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防护区应当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防护区的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防护区内和入口处应当设声光报警装置、释放指示标志;无窗或者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应设置排气装置;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储瓶间及系统组件应有专用储瓶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乙级;室内温度050,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储瓶间出口应当直通室外或者疏散走道;地下贮瓶间应当设机械排风装置;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储瓶应有耐久性标记、编号,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外观无机械性损

32、伤;高压软管连接可靠;操作面距墙或者操作面间距不小于1m;储瓶充装量称重或者查压力表符合要求;喷嘴的外观无机械性损伤,表面及孔口无污物;喷嘴安装间距不大于6m,距墙不小于2m且不大于4m;选择阀手柄附近应当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标牌;阀驱动装置电磁驱动的,电气连接线敷设,电磁铁芯动作灵活性应符合要求;气动驱动的,气瓶电磁阀动作灵活性及电气连接敷设、驱动气体的压力值应符合要求;手动应当能启动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延时30s;防护区外声光报警情况正常;释放指示亮灯时间、复位情况正常;相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情况正常;反馈至大楼中控室的信号情况(火警、放气、故障)正常。7 消防控制室7.1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

33、下列要求:建立消防控制室(含摄像监控装置、消防电话、报警装置、应急广播等)设备设施的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不需或无法安装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装置的生产车间、仓库(含露天堆场)和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如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场所应设监控点,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可与治安监控系统共用),进行24小时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排烟设施、消防供水等设施的控制、消防电话、报警装置、应急广播等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联网、联动控制、应急程序、信息记录等应符合GA 767的要求。7.2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

34、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和显示功能有效;能控制消防设施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能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能显示保护和监控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能显示消防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应急

35、广播的控制装置。7.3报警装置和应急广播应符合下列要求:报警装置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应有中文标志;报警装置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报;应急广播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 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大于12.5 m;应急广播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7.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控制室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通信系统;电话总机应与消防电话分机保持通信畅通,各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队(站)、总调度室、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备用发动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房等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有分机;分机应以直通方式呼叫;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 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值班室、消防队(站)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24小时开机的移动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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