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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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实施,2000年修订。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产品 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两 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 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二是用于销售。 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 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2、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 内

2、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状态。 既包括产品的结构、纯度、物理性 能以及化学成分等内在特性,又包 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包装 等外在特征。 二、产品质量立法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及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执 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特点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 质量管理法的统一。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一、产

3、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量 监督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 督检查制度。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 标准,它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我国对企业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 C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 国家标准。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

4、认证。 (三)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 两个方面。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改委、商务部、海 关总署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食品召回管 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 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包装说明与实物相一致。 2、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生产者不得假冒仿冒。 (3) 生产者

5、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及归责原则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

6、、销售 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 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两国判例的基础上 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责任制度阶段。 (2)疏忽责任制度(过错推定责任)阶段。 (3)严格责任制度(绝对责任)阶段。 二、我国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 失

7、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 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产生 的民事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 生产者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销售者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 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赔偿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8、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 1、赔偿的范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 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

9、活 费等费用。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 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 生产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六)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八)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 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 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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