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法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141376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PPT 页数:143 大小:225.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政法干警法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3页
2012政法干警法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3页
2012政法干警法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3页
亲,该文档总共14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2政法干警法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政法干警法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ppt(14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民法总论,2012级政法干警法律硕士,研究目的 1.于宏观之层面上架构关于民法的总体框架,以使能够了解具体民法制度的前后联系。 2于微观的层面上,分析评价实践中面临的民事新现象、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3于历史的层面上,梳理民法的发展进路,尤其是作为东方国家的我国的民法移植之路。 4于现实之层面上,评价中国民法法典化。,推荐书目: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孙宪忠:民法总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版。,一、民法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 政治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 市

2、民社会民事生活 经济生活 家庭生活 (二)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民商关系 民商分立,就是民事商事分别进行立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并运行的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则主张民事商事统一立法,在民法典之外不另行制定商法典。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 第一,特别法优先 第二,特别法无规定或规定模糊普通法,问题: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设立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公司章程是否一定优先适用?,2008年7月5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某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原告以专利权

3、投资,作价1632万元,双方成立安徽加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632万元,原告占有公司62%的股份,被告占有公司38%的股份。因原告方尚未获得专利证书,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合作投资协议书为:新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800万元,全部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出资,双方股权比例不变(即原告占62%、被告占38%),使用原告方提供的技术进行生产,待原告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再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双方还约定:由于被告不愿“显富”,由被告之妻作为显名股东持有被告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占38%),原告之妻作为显名股东持有原告在公司的的部分股份(占22%),原告本人持有公司40%的股份,新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告之妻、原告及原告

4、之妻,被告需在缴付每期出资资金时,按照原告方所需缴付的出资数额,将现金打到原告及原告之妻的账户。新公司成立后,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被告之妻以现金方式出资304万元,持股比例38%,原告、原告之妻以现金方式出资496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22%。公司成立后,被告方共支付200万元作为三个股东的首期出资,后原告与被告因公司事务发生矛盾,被告不愿再向公司出资,原告依据合作投资协议书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协议纠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哪个应优先适用成为一个重要的辩论焦点。 原告一方认为:合作投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公司发

5、起人协议或设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章程只是为了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而制订的一个模式化的文件,应优先适用合作投资协议书; 被告一方认为:设立协议的效力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被章程取而代之,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理所当然应优先适用。,分析: 第一,公司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区别 第二,公司设立协议的生效时间? 第三,适用规则 A.如果是涉及与公司相对人的关系,应适用? B.如果是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 C.如果是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或公司机构设置等事项,应适用?,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6、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当事人地位平等。 其次,适用规则平等。 最后,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 身份法领域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原告王某与被告有线电视台在1998年4月4日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此后,王某按时交纳了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1999年6月有线电视台播放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约为13还多。 据此,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各种商业广告度治疗

7、性病广告,并在报纸显著位置及该台还珠格格剧播出前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珠格格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诉此案期间的费用;让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舍同违约,侵权亦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正常收视权,应当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后有线电视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所作判决法律

8、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有线电视台属平等民事主体。但上诉人有线电视台在收取收视、维护费后,按时,按质、按量输送了电视节目信号,已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使用户享受了正常的收视权,没有限制,剥夺,强制被上诉人王某正常的收视权。,问题之一: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例一:原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个国有企业,公司下设排粉厂、大米厂和面条厂三个车间。1999年4月,时任公司副经理且主持工作的被告钟益国召开由另两位副经理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三个车间分别由三位副经理承包,会议记录上记明:钟益国承包排粉厂年交公司利润20万

9、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会后,被告钟益国接手排粉厂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并由被告之妻负责财务,单独建账,其他人员都由被告安排工作。同年10月,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人任原告经理,新任经理以被告分文未交承包费为由把排粉厂的生产经营权收回。经多次催收承包费无果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6个月的承包利润10万元。 被告钟益国辩称:我承包经营公司车间属公司内部经济管理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应由公司上级部门处理,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案例二:资兴市人民医院诉廖某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资兴市人民医院。 被告廖某,女,资兴市人民医院医生。 廖某是资兴市人民医院在职医生。2003年6月25日,资兴市人民医院与廖某

10、签订了一份资兴市人民医院中西结合科技术经济管理责任状,规定:被责任人(简称甲方):资兴市人民医院,责任人(简称乙方):廖某。甲方将中西结合科由乙方进行技术经济责任管理,期限暂定叁年。 一、经济管理:1、乙方对中西结合科进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方式。2、乙方应承担中西结合科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责任制管理期间工作人员的晋升、调资、转正等)及有关福利等待遇,乙方以及中西结合科工作人员在此期间不再享受甲方的待遇。3、乙方必须逐月向甲方缴纳中西科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保基金等政策性费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二、人员管理:1、中西结合科定员正式职工9人,责任制

11、管理期间如有人员调走或离退休,人员补员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回原科室。2、甲方召集有关会议,乙方及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4、甲方应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正常调资、晋升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但乙方应主动配合。,三、质量管理:2、甲方组织乙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乙方必须接受。对人员的考试、考核参照甲方管理办法执行。3、甲方有权对乙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检查,并参照甲方管理方案进行处罚。 四、后勤财产管理:4、乙方如需添置设备,须经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购置的设备可作甲方固定资产。5、房屋管理。乙方所有住房由甲方统一调配使用。乙方门面租金由甲方收取;出租房屋的房租,水电费用由乙方收取

12、后及时上缴甲方。,五、其他管理: 1、乙方应按时缴纳中西结合科工作人员的工会费及工资总额2%的工会上缴经费后,可享受工会福利待遇。2、财务管理:(1)乙方所用发票到甲方统一购领。(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逐日登记收入日报表,月底汇总后上报甲方。4、职工医保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等等。责任状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26日起履行责任状中相关规定。因落实郴州市卫生管理部门“三整顿”工作精神,从2004年8月26日开始,资兴市人民医院依据上级卫生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多次书面通知中西结合科,中止中西结合科技术经济管理责任状,要求廖某停止营业,接受院部统一安排,但双方未就中止执行责任状达成一致

13、意见。资兴市卫生局于2005年6月3日向资兴市人民医院作出取缔告知书,告知拟取缔资兴市人民医院“城关分院”,即中西结合科营业场所。2005年7月13日资兴市卫生局对资兴市人民医院作出取缔决定书,对资兴市人民医院“城关分院”作出予以取缔的决定,并查封了中西结合科的药品、器械、设备等。该取缔决定书仅送达给资兴市人民医院。因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资兴市人民医院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裁判标准: (1)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上是否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是认定企业承包的首要要件。 (2)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是否包死,如果约定承包方交纳固定承包费并自负盈亏的属于包死

14、,是企业承包;如约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奖惩措施、利润提成,或既拿承包费又拿工资的不 属于包死, 是企业内部承包。 对企业内部承包, 法院不予受理。 对企业承包案件,原则是应予审理,但不能解决工人安置等问题的,不宜审理,实践问题二: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政府的采购活动。 ()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

15、和义务订立合同。,问题三:土地补偿数额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案例: 2002年河南省修建许昌至平顶山、南阳的高速公路时,征收了叶县廉村乡刘店村四组村民郭锁承包的责任田1.93亩,每亩土地补偿费为9360元。当年,叶县廉村乡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和叶县廉村乡刘店村第四村民组已付给郭锁此项款额11397.60元。2004年,河南省修建漯河至平顶山、洛阳高速公路时,再次征收郭锁的责任田1.4亩,每亩补偿费为11500元,叶县廉村乡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和叶县廉村乡刘店村第四村民组已支付补偿款15851.60元,下余款额两次共计6915.60元至今未付。以上两次征地补偿费,叶县廉村乡刘店村民委员会和叶县廉村乡刘

16、店村第四村民组已支付给郭一部分后,将下余款额均分给全组没有被征收责任田的村民。郭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叶县廉村乡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和叶县廉村乡刘店村第四村民组应统一调整土地,按人均现有土地面积重新调补给被征收并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之后再予调整补给责任田的农户,但叶县廉村乡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和叶县廉村乡刘店村第四村民组均以无法调整为由予以拒调,并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之后再予调整补给。郭锁诉至叶县人民法院,诉求:如果无法调整土地,请求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下余的土地补偿费6915.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17、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

1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规则: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补偿费分配发生争议的,法院受理 2、安置补偿费本身的争议,法院不受理。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统一安置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应予支持。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以受理。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争议,受理,4、当事人认为其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产生的纠纷,人民法

19、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通过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而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则可以防止“大户”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限制或剥夺“小户”或个别成员的权利。 5、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到户,家庭成员间在分配该款时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问题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案例:原、被告双方均系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蒲村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村组将原由原告左新忠承包的1.3亩地调整给被告吴鑫林承包,并将原由被告吴鑫林承包的1.1亩地调整由其他村民承包;199

20、8年2月10日,原告左新忠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中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3亩土地;自199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被告吴鑫林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3亩土地上的税费;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3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

21、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问题五:学术领域内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案例:陈某于2005年7月24日从书店购

22、买一本由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陈某称,经其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深入论证,发现该本书存在知识性、逻辑性、体例性等差错数千处,差错率达0.91%,属于质量严重不合格。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差错;书店停止销售、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并分别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等。,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是一种法律关系 案例:网友见面案 第二,包括两种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人的生理与自然特质需要 人身关系人的文化与精神特质需要 拓展: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第一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1.该财产是否使财产相关人产生象征某人人格的联想 2.符合公序良俗 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

23、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类: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 张有德抢夺他人饲养的宠物京巴狗案 被告人:张有德,男,33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系辽宁省丹东市丹东丝绸一厂工人,1993年12月3日被逮捕。 1993年9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有德与其同伙杨焕春(在逃)一起,窜到丹东市振安区蛤蟆塘镇果园村周远湖家,趁周远湖不在家及其妻女不备之机,由杨焕春将周家饲养的一条京巴狗(北京狮子狗)抢走。杨抢夺得手之后,与张

24、有德一起逃跑。在群众追赶下,杨焕春将京巴狗交给张有德,自己朝着另一方向逃跑。张有德接过狗后继续逃跑,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将狗抛弃,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公安机关委托沈阳市特种犬技术开发公司鉴定,被抢夺的京巴狗价值4万元。,毛彬彬诉南京晓庄学院、王健因胡绳简历遗失返还案 2001年初,原告写了难忘胡绳一文,向南京晓庄学院学报投稿,并附胡绳给原告的信、信封及胡绳所写简历的复印件。投稿后,时任学报常务副主编的王健因印刷厂制版需要,要求原告把附件原件交给他。王健拿走原件后,一直未还。 原告诉称,胡绳同志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手写简历是研究胡绳同志历史的第一依据,价值难以估计。胡绳同志给原告的信件和简

25、历是原告的珍藏品,已经收藏16年,原告对之酷爱有加。 原告主张“王健利用编稿之便,非法占有简历原件,一直未还,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胡绳同志写给原告的信、信封、简历原物共三件;要求第二被告赔礼道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三类:源于特定人身体的财产 1尸体的法律地位 杨秀龙等诉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受委托进行病理解剖时未经同意留取死者部分脏器侵权案 李斌诉锦州市殡仪馆骨灰盒丢失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后反悔要求再行赔偿案 李贤蔺诉刘青川等撬掘坟墓、毁损尸骨赔偿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3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26、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人体器官或组织 : 如未与主体脱离 如与主体脱离 案例:被告人:邱泽平,男,29岁,福建省安溪县人,原系福建省漳浦县医院化验室化验员。1992年月2日被逮捕。 990年6月8日至9月9日,被告人:邱泽平在县医院负责管理血库及向卖血人员采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卖血浆为目的,先后向李尚美、李龙源等34名卖血人员超量抽血。每次向每人暗中多抽出40至60毫升不等的血液,累计达2840毫升,价值人民币36元(每百毫升40元)。邱在采血后,将正常抽取的血液和超量抽取的血液装在同一个血瓶里,放入化验室

27、血库中的电冰箱内保存。血液经过沉淀,每百毫升可取得其价格高于血液一倍的血浆50毫升。照此比例,邱泽平超量抽取的血液2840毫升,只能形成血浆420毫升。但邱却以秘密的手段,窃走血浆2840毫升,多窃取库存血浆420毫升。尔后,邱私自将这2840毫升血浆以每百毫升8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的患者使用,得赃款人民币2272元。案发后,邱泽平的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脏,赃款已全部退还。,3.基因: 基因与基因信息 人类基因信息三个层面: 一是整个人类共同所有的、不具有差异性的基因信息 二是某一类族群所共同拥有的基因信息; 三是标志着个人特征的基因信息。,第四类: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

28、知识产权(产品)作为一种人类智慧成果,不可避免地体现了特定主体的观念、意志、精神风貌与人生境界等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侵权案,3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 问题一:民法的权利本位 问题二:民法的权利体系 问题三:以权利为主,但不限于权利 法益,1.我国立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1986年2月民法通则(草案)(修订稿)第104条第2款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

29、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法益是什么? 3。法益的产生原因 第一,立

30、法者的有限理性 第二,法律的生长性 4.法益的识别 (1)民事法益的合法性 (2)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 (3)民事法益的主体资格判断缺失性 (4)民事法益的表现形式不明确性 A两者的明定程度不同 B两者的表现形态不同 (5)民事法益不具有能动性 (6)法益具有法律消极承认性 (7)法益具有法律保护弱势性 (8)法益的弱稳定性 (9)法益具有开放性,5.法益的类型: 人格法益 财产法益 一般财产法益 智慧财产法益 混合法益,(1) 人格法益 案例一:李老汉退休后回到辽宁葫芦岛市的农村老家,与儿子一同生活。前几年,李老汉和同村的杨某合伙搞运输,后因发生矛盾而散伙,从此两家关系不睦。 年月日,杨某以李

31、老汉儿子的名义给火葬场打电话,谎称父亲病故,要火葬场次日出车接尸。次日,火葬场的接尸车开到李老汉家附近后,向村民打听,方知李老汉未病故。感到蹊跷的司机向李老汉提供了要车人的电话号码,李家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后经警方查实为杨某所为,派出所即对杨某处以元罚款。 村民及镇里的很多人知道了此事,李老汉和儿子精神上受到了较大打击。杨某知道自己违法,于是,找到李老汉儿子协商,杨某就此事赔偿李家元,并将钱交给了李老汉的儿媳,还在家中宴请了李老汉儿子等人,表示歉意。但此事李老汉并不知情,他的儿子也没将元钱交给父亲。为此,李老汉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万元,并赔礼道歉、挽回影响。与此同时,李老汉之子也

32、要求杨某赔偿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赔偿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捏造李老汉死亡的事实,并给火葬厂打电话联系出车接尸,严重损害了李老汉的名誉权,对李老汉的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影响较坏,杨某为此应对李老汉承担民事责任,即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李老汉道歉。李老汉没有授权儿子及其他人处理此事,因此儿子与杨某私下达成的协议对李老汉没有约束力,不妨碍其向杨某主张权力。杨某以第三人的名义给火葬厂打电话,谎称李老汉病故,要车接尸,这种行为侵害了李老汉儿子的名誉权,,案例二:原告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被告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 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

33、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原告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原告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而原告坚持声明未拿。双方争执无果,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倪二人带至办公室继续盘问。在办公室里,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查。迫于压力,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确未查出原告

34、拿了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事后王、倪二人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和和法人享受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权利吗? 第一,一般人格权内容模糊。 第二,一般人格权具有开放发展性 第三,一般人格权没有权利的法定公示效果 第四,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不明确,财产法益 占有违章建筑 案例:原告许金水与马鞍山市霍里镇张庄村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将村里的一块闲置地有偿交给原告建造厂房,生产煤球。原告建造厂房以后,被告王德华、王芝保、王芝财于10月4日纠

35、集20余人,将原告的厂房推倒。原告诉请被告赔偿35337元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在建造厂房之前虽然与张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征得了张庄村一队全体村民的同意,但其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建房,其建造的厂房应认定为违章建筑。,1违法建筑的法益性质确定 (1)违法建筑的利益性 (2)违法建筑的应受保护性 (3)违法建筑保护的有限性 第一,消极保护性 第二,保护的期限性,占有法益性质确定下的违法建筑的体系性效应 1违法建筑的分割 司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已形成三点共识: 第一,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的倾向; 第二,除非行政机关已作出明确认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宜

36、在判决书中认定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 第三,违章建筑的既得收益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违章建筑的出租 付女士租了刘先生的自建平房。当初付女士在租房时,由于刘先生自知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他便在房租上给予了付女士一定优惠,对付款时间也相对宽容。然而,付女士却一直拒付拖欠刘先生的房租直至搬走。付女士称,刘先生出租的自建房是违章建筑,两人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因此自己不应付房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

37、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一般应予支持。,3违法建筑的继承 4.对违法建筑的侵权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对违法建筑的侵权形式 第一,毁损违法建筑 案例

38、:甲与乙系邻居,乙未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擅自在甲房屋围墙前方兴建了两间猪栏,影响了甲的正常通行,甲与乙交涉后不予理睬。后来在乙外出之际,甲将已经竣工的猪栏拆毁,乙要求甲赔偿,甲不同意,理由是违法建筑本身拆除并不需要赔偿。,第二,侵占违法建筑 例:某村未经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将村中的一幅集体土地进行规划后卖给本村村民建楼房,因此,村民均无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村村民原告甲与被告乙各花五万元分别买了五间楼地,彼此相邻,甲在南、乙在北,按规划甲、乙中间需各留11cm建共同墙体(共22cm)。1998年底,甲在没有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便动工建成三层楼房。建楼过程中,甲占用

39、了乙11cm楼地建成22cm的墙体,但没有预留钢筋给乙,乙认为其无法利用该墙体建楼房,甲侵占了他的权利,因此双方开始发生纠纷。2003年10月,纠纷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乙利用甲建成的墙体(下面部分)搭起了一层的铁蓬厝。甲认为乙侵占了他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拆除铁蓬、停止侵权。,第三,妨害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使用收益 案例:1993年,成都倍特公司开发金叶苑A区(又名“枫林苑”)小区,小区建成后倍特公司擅自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小区大门西侧的公用绿地上修建了商业用房一间。张贵芳之兄张贵发当时以13000元的价格与倍特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门面房。2007年,张贵芳从其兄处继承该房,并对

40、外出租,收取租金至2008年。因张贵发去世前,业委会曾会同社区民警、小区物业管理部等部门召开会议一致决定:“建议拆除”,并向该房承租人发出限期拆除电路的书面通知。之后,张贵芳先后申请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为该房安装独立水、电仪表,因遭阻挠,安装未果。之后,该房因门窗均被水泥完全封闭,至今无人使用。2008年12月,张贵芳遂以业委会侵犯其房屋所有权、正常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所有权保护,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占有保护,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案例:1993年,成都倍特公司开发金叶苑A区(又名“枫林苑”)小区,小区建成后倍特公司擅自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小区大门西侧的公用绿地上修

41、建了商业用房一间。张贵芳之兄张贵发当时以13000元的价格与倍特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门面房。2007年,张贵芳从其兄处继承该房,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至2008年。因张贵发去世前,业委会曾会同社区民警、小区物业管理部等部门召开会议一致决定:“建议拆除”,并向该房承租人发出限期拆除电路的书面通知。之后,张贵芳先后申请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为该房安装独立水、电仪表,因遭阻挠,安装未果。之后,该房因门窗均被水泥完全封闭,至今无人使用。2008年12月,张贵芳遂以业委会侵犯其房屋所有权、正常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所有权保护,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占有保护,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关于违章建筑的赔

42、偿范围: 是否全面赔偿? 间接损失是否赔偿? 甲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盖了一套房子,将其出租给乙,乙租赁期间,丙将该房屋全部毁损,而按照甲乙合同约定,全部租期为10个月,此时还有4个月尚未履行。 恢复原状损失? 侵权人能否免责?,智慧财产法益 案例一:商品条形码 原告: 黄棣如。被告:宝诚公司。被告:番泰商行 黄棣如是中山市永利食品厂的个体经营者,经注册取得了厂商识别代码为69270330的商品条形码。2003年5月21日,黄棣如与番泰商行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约定由番泰商行委托黄棣如生产加工番泰行牌系列猪油糕产品。协议还约定黄棣如提供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标准、标签认可编号、条形码等资料给

43、番泰商行印制包装,其中包括黄棣如的厂商识别代码69270330。2006年底,番泰商行通过了Qs认证,而黄棣如未能通过QS认证,番泰商行因此终止了与黄棣如的食品加工合作关系。2007年1月16日,番泰商行另行委托宝诚公司开始生产和加工花生芝麻糖、猪油糕等食品。番泰商行未经黄棣如同意,擅自提供了包括黄棣如厂商识别代码信息等内容的旧包装盒样板供宝诚公司进行印刷,旧包装盒上仍印有黄棣如的商品条形码69270330。 2007年7月,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黄棣如的投诉到宝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6盒花生软糕食品印有黄棣如的商品条形码和150个食品包装盒。随后,中山市和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宝诚

44、公司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的行为并进行整改。2007年22月24日,黄棣如以宝诚公司和番泰商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黄棣如诉称:番泰商行、宝诚公司冒用其商品条形码构成侵权,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果对方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会误认是自己的商品不合格而对其形成质疑,影响自己的名誉及经济利益。黄棣如请求法院判令宝诚公司和番泰商行连带向其赔偿侵权损失3.5万元,并在广东省级报纸登报向黄棣如赔礼道歉。 宝诚公司和番泰商行辩称:条形码是生产者、销售者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他们使用黄棣如的条形码只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此外,消费者选购商品是根据商品性能、产地、生产

45、商、价格等因素,仅凭条形码不能辨别出任何信息,番泰商行使用黄棣如的条形码并没有造成其任何经济损失。诉讼中,宝诚公司原意支付2000元调解此纠纷,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商品条形码不属于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范畴,且宝诚公司、番泰商行使用黄棣如的商品条形码未造成黄棣如名誉、荣誉上的损害,因此,黄棣如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棣如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称: 一、对商品条形码的使用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

46、保护。商品条形码是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准,任何人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经注册取得。商品条形码涉及对特定企业名称的使用,商家享有专用权,商品条形码的使用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二、番泰商行、宝诚公司冒用商品条形码的行为构成侵权。黄棣如的商品条形码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番泰商行、宝诚公司冒用商品条形码,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番泰商行、宝诚公司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番泰商行、宝诚公司冒用上诉人商品条形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消费者行为。由于商品条形码反映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而被上诉人冒用上诉人的商品条形码,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系上诉人生产,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47、如果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会误认为是上诉人的商品不合格,会对上诉人形成质疑,影响上诉人的名誉及经济利益。四、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番泰商行、宝诚公司冒用上诉人商品条形码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请求二审改判支持黄棣如的诉讼请求。,番泰商行、宝诚公司答辩称:一、商品条形码不属于财产权利。商品条形码的管理是行政管理,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宝诚公司系受番泰商行委托而为,黄棣如不具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二、番泰商行使用黄棣如的条形码没有给其造成损失。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

48、由不能成立。,违禁作品 案例:香港影片色戒本身包含某些“情色”的情节,为满足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制片人,将其剪辑成内地版本和香港版本,但实际上两个版本的底本相同,剪辑人也相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未删减的香港版本,由于含有“情色”情节,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香港版本在香港上映之后,大量的香港版本的色戒被侵权人放到网上供人提供免费或者收费的下载,这无疑给制品商造成了经济损失。,1990年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010年 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

49、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一,合法性本身不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不能成为是否成为作品的标准。 第二,作品是否享有权利是国家立法评价的结果,与作品自身属性无关。 第三,违法作品本身仍然构成作品,但是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云右卫门浪曲唱片事件 第一,著作法益具有利益性。 第二,著作法益具有非法定性。 第三,著作法益的实现形式具有消极性。 第四,著作法益具有被动救济性。,三、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近代民法的时间约为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 典型代表:德法民法典 1人格平等 2.所有权绝对 3.契约自由 4. 过错责任,(二)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约指20世纪初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之民法。 1所有权之限制 2契约自由之限制 3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确立,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私法的标准 其一,利益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