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设施维护作业安全工作规程01205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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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庆轨道交通网络维保重庆轨道交通网络维保 机电设备机电设备/ /设施维护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设施维护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试行)(试行) 重庆市轨道交通重庆市轨道交通( (集团集团)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二二 O O 一二年五月一二年五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电气设备作业.4 第一节 电气设备作业分类 .4 第二节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4 第三节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6 第四节 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8 第五节 低压设备停电作业 .9 第六节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 .10 第三章 机械设备作业.11 第一节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11 第二节 工作人员条件和要求.14 第三

2、节 机械设备使用.14 第四节 机械设备维护.16 第四章 高空作业.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 第二节 梯子作业.19 第三节 跨座式单轨工作车作业.21 第四节 地铁工作车作业.22 第五节 升降式抢修车作业.24 第六节 脚手架作业 .24 第五章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27 第六章 菜园坝大桥施工作业.29 第七章 动火作业.31 第八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34 第一节 使用管理.34 第二节 检查维护(预防性试验).35 第九章 触电救护.37 第一节 通则 .37 第二节 触电急救 .37 第三节 创伤急救 .57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网络维保公司管辖机电设备(简称设备)、

3、 设施的运行和 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设备及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 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 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轨道集团网络维保公司所属设备设施维护 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设备和低压设备两种: 高压设备: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 第五条 雷电时禁止在露天线路上、室外设备或与室外设备有电气连 接的室内设备上进行作业,遇有雨、雪、雾或风(风力在级及以上)的 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特殊

4、情况需要进行远离带电作业时,必 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 250 伏以上)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 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 4 米;室外不得小于 8 米。 当人员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 和构架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七条 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 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网络维保公司管辖的所有设备,自第一次受电起即为带电设 备。之后,在上述设备上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程及相应专业规程的各 4 项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经常开展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 学习、熟悉本

5、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领导、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 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及制度,并进行检查,确保人身、设备及行车安 全。 第十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 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二章 电气设备作业 第一节 电气设备作业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作业设备电压等级和作业性质不同,电气设备的检修 作业分为五种: (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或在低 压设备及二次回路上进行、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高压设备上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 同):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的带电部分

6、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的条件 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第十二条 在高压设备上进行停电作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5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设置警示标识和悬挂标示牌。 第十三条 停电范围: (一)停电作业时,设备带电部分距作业人员小于下表规定的均须停 电: 电压等级无防护栅有防护栅 110kV1500mm1000mm 35kV1000mm600mm 10kV 及以下700mm350mm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引起一次设备中

7、断供电或影响安全运行的有 关设备均须停电。 (二)对停电作业的设备,必须从可能来电的各方向切断电源(运行 中的星形接线设备,其中性点应视为带电部分),并要有明显的断开点。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断开后,及时断开其操作电源。 第十四条 验电: 1验电工作应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进行,验电器的电压等级须与 验电对象相适应。验电前,验电人员必须先检查验电器的技术状态,确认 验电器良好有效方准使用。验电时,对被检修设备的所有引入、引出线均 须检验。 2接触网验电时先将DC1500V直流验电器接地线的接地端接在固定的 接地网上,然后用验电器对接触网正极进行验电。 6 3验电时验电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借

8、助于绝缘杆进 行。 第十五条 接地: (一) 经过验电确认设备已停电后,应立即在作业地点的两端和与 作业地点相连、可能来电的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 (二)装设接地线时,将接地线的一端先行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 电的导体相连。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应连接牢固、接触良 好,人体不得直接触及接地线。装设和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必须戴安全 帽和绝缘手套,借助于绝缘杆进行,绝缘手套、绝缘杆须保持清洁、干 燥。 接地线用截面积不小于 35 mm2的裸铜软绞线外套塑料护套做成,不得 有散股和接头,断股不超过3股。 第十六条 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2人进行,1人操作、1 人监护。 第十七条 设

9、置警示标识和悬挂标示牌 接地线装设完毕后,作业人员需在作业范围的两端(轨行区装设接地 线处外80米)或作业区域的相关设备上设置警示标识,悬挂相应的标示 牌。 作业结束前,任何人不得撤除警示标识及标示牌。 第十八条 作业结束命令 批准的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确认具备送电、行车 条件后向电力调度或行车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得到调度批准后, 双方按规定作好记录,整个停电作业方告结束。 7 第三节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第十九条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使人体与带电设备 的电位相同,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

10、作业:借助绝缘工具,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第二十条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一般采用间接带电作业方式,不采用 直接带电作业方式。 第二十一条 禁止天气异常(如雷、雨、雾、大风等)时进行间接带 电作业。禁止在晚间光线不足(有自备照明除外)处进行间接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非绝缘工具) 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110kv1000mm 35kv600mm 1.510kv 400mm 第二十三条 绝缘工具: (一)带电作业的绝缘工具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 3kV/cm,有效绝 缘长度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电压等级有效绝缘长度 110kv13

11、00mm 35kv900mm 10kv700mm 8 (二)绝缘工具须有合格证,并进行下列试验: 1对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进行定期试验。 2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3禁止使用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期的绝缘工具。 (三)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损坏、变形或失灵,并 用清洁干燥的布擦拭有关绝缘部分,然后用 2500V 兆欧表或绝缘检测仪进 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 2cm,级间宽 2cm),阻值应不低于 700M。操 作绝缘工具时,应配戴清洁、干燥的绝缘手套,并防止绝缘工具使用中受 污染或受潮。 (四)绝缘工具应设专人妥善保管,作好编号、登记造册,并建

12、立每 件工具的试验记录。 (五)绝缘工具应放置于通风良好、备有红外线灯泡或去湿设施的清 洁干燥的房间。 (六)绝缘工具在使用中,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且勿损伤。使用 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管口应密封。 (七)在传递物件、上下梯车、上下硬梯作业中,均应防止长大物件 短接有效绝缘部分,同时防止物件触及带电设备(体)和短接带电设备 (体)与接地体。 (八)带电作业的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其试验 周期为:电气试验:预防性试验每年一次,检查性试验每年一次,两次试 验间隔半年;机械试验:绝缘工具每年一次,金属工具两年一次。 9 第四节 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高压设备远离带电

13、部分的作业 (一)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第十三 条中第一部分的规定数值时,允许在不停电的情况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 下列作业: 1清扫外壳,更换整修附件(如油位指示器等),更换硅胶,整修 基础等。 2补油。 3取油样。 4能保证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简单作业。 (二)当进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情况下,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之间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作业时只少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在高压设备外壳上作业时,作业前须先检查确认设备的接地完好。 第五节 低压设备停电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低压设备上作业一般应停电,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遵 守下列规

14、定: (一)在低压设备上作业时,至少有 2 人同时进行。 (二)任何电器设备和电路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和进行维修工作。 10 (三)停电后对所有能给检修设备送电的线路开关全部断开和取下熔 断器,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 (四)对停电的线路或设备进行验电、放电和装设临时接地线并悬挂 标示牌。 (五)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通电的线头必须及时用绝缘胶布包扎 好,确保安全稳妥。 (六)禁止使用普通铜丝代替熔断器熔断,使用熔断的规格必须与被 保护设备容量相匹配。 (七)临时工作中断后或工作中临时停工,在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 新检查电源,确认已断电,并验明无电,才能操作。 (八)在电缆夹

15、层、潮湿等环境较差的条件下进行维修作业,需设临 时照明时,应使用 36V 及以下安全照明灯。 (九)每次维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材料,清除工作 场地所有杂物,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十)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刻切断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 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带电用水或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六节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在低压设备上需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低压带电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带电作业时由于作业场地、 空间狭小,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之间绝缘距离小,监护人应始终在工 11 作现场,并对作业人员进行认真监护,随时纠正不正确的

16、动作。 (二)作业人员应经过严格训练,能熟练掌握不停电检修技术。 (三)作业人员应穿紧袖口的工作服,戴安全帽及绝缘手套,穿绝缘 靴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所使用的工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手柄。 (四)带电作业使用的工具应合格,绝缘工具应试验合格。 (五)在带电的低压盘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短 路的绝缘隔离措施。在带电的低压盘上工作时,为防止人体或作业工具同 时触及两相带电体或一相带电体与接地体,在作业前,将相与相间或相与 地(盘构架)间用绝缘板隔离,以免作业过程中引起短路事故。 (六)严禁雷、雨、雪天气及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在户外带电作业,也 不应在雷电天气进行室内带电作业。 (七)在潮湿

17、和潮气过大的室内,禁止带电作业;工作位置过于狭窄 时,禁止带电作业。 (八)断开低压线路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 时,顺序应相反。 (九)带电部分只允许位于作业人员的一侧,附近其他设备的带电部 分须用绝缘板隔开,若无法采取安全隔离措施者,则必须将其他侧电源切 断。 (十)带电作业时,若已接触一相火线,要特别注意不要再接触其他 火线或地线(或接地部分)。 (十一)带电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2 第三章 机械设备作业 第一节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 第二十七条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含设备房和室外工作地点)内外 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设备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

18、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 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 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 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 必须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 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三十一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 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三十二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 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

19、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 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三十三条 加工车间、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 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必须光亮充 13 足。设备房、区间隧道、站厅站台、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 事故照明。 第三十四条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 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 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20、。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例如:汽油、煤油、 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 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三十六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层,保温层 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 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三十八条 工作场所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 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 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 缺

21、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十九条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隧道壁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 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 10 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 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 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4 第四十条 变电所、配电室、高压试验室、环控机房、道岔区、机械 加工车间、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 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检修作业工作车、挖 掘机、起重机、打桩机、铺轨机、架桥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 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节 工

22、作人员条件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操作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 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 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 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第四十三条 在工作中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 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 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

23、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 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尤其在机械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更不 得离开机械。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 区或操作室。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认真 及时地做好各级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违章作业。经常保持机 械处于完好状态。 15 第三节 机械设备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 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随意扩大使用 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 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陷

24、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 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 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公司相关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 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 的责任。 第五十条 新机、调入、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自制的机械和电气设 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十一条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机械防寒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 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 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在机械运

25、行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 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音等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 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 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第五十四条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长期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 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16 第五十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使用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种类和牌号。根据原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结合本地区气温情况,定期 对设备进行润滑保养。 第五十六条 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 规定,做好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或加装漏电保安器。 第五十

26、七条 精密机械设备应装防尘、防潮、防震、保温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暴露于机体外部的运动机构、部件或高温、高压带电等 有可能伤人的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第五十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明确 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六十条 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第四节 机械设备维护 第六十一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 栏) ,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 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 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27、。 第六十三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 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 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 ;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 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 17 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 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 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 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28、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 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 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机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 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六十七条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 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的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现场施工应具备为机械设备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 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设备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 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必要时安排

29、专人进行指挥。 第六十九条 机械设备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 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8 第四章 高空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凡在离地面 2 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高处)作 业。 第七十一条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 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 高空作业。 第七十二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一)闪电、打雷、暴雨; (二)六级以上大风; (三)钢管上雨水未干; (四)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第

30、七十三条 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 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十四条 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 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 绝登高作业。 第七十五条 所有高空作业人员须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一律 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 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也须戴好安全帽。 19 第七十六条 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 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 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第七

31、十七条 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 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 故。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 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第七十八条 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 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 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 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 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第八十条 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

32、法避免时,上下 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 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第八十一条 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 失足踏空。 第八十二条 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 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第八十三条 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 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20 第八十四条 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第二节 梯子作业 第八十五条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 固完整,并

33、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 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第八十六条 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使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蹬梯脚和扶梯。 第八十七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横档间距以 30cm 为宜。 第八十八条 当用梯子作业时,作业人员须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并 有专人扶梯,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 第八十九条 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 60 度左右。工作人 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 1 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九十条 不得将短梯接长代用;人在梯

34、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九十一条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 的物体上使用。 第九十二条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 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 属网防护。 第九十三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 21 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九十四条 使用人字梯时,人字梯上部尖角以3545为宜,并设 置可靠的限开拉链或拉绳。 第九十五条 梯脚底部应摆放在坚实地段,梯脚应采用防滑橡胶套, 以防滑跌倾倒。摆放梯子的位置不得侵入行车限界或保证与带电体有足够 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六条 冰、雪、霜、雨等天气条

35、件下,作业用的梯子应有防 滑、防溜措施。 第三节 跨座式单轨工作车作业 第九十七条 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监督工作车司机按跨座式单轨 维修工作车运行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出车前的检查。工作负 责人须检查维修工作车升降平台升降是否灵活可靠,升降速度是否合适均 匀,并检查升降平台与司机室之间的联系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禁止存 在安全隐患的工作车上线。 第九十八条 工作车上严禁吸烟,同时须熟悉消防设施的存放位置。 第九十九条 工作车在行驶过程中,各车门必须关闭,车辆前方须有 专人负责瞭望和防护。车辆在运行和作业时应打开警示灯,在作业过程中 严禁急起急停。装运材料、货物时,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第一

36、OO条 工作车的两侧升降平台同时放到位后,应将安全链挂牢; 回收平台时,首先将安全链解下,放到规定位置;升降平台升到起始位置 后,应将销钉拴好。 第一O一条 升降平台在升降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将工具、材料及身 22 体任何部位伸入升降梯之间。平台正在升降时,严禁移动车辆和上下人 员。 第一O二条 作业时,工作台周围的防护栅栏应完好;在防护栅栏外作 业时(含墩柱盖梁) ,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过程中工作车的移动必须听 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移动速度不得超过5kmh,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第一O三条 工作车连挂时,应将连接销杆连接牢固,防止松动脱落, 跨越连挂的工作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当工作车不连挂时,

37、应把连挂器取 下放置在车上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一O四条 在直线区间作业时,相临两辆维修工作车之间的距离必须 大于10m;在坡道上作业时,两车之间距离必须大于20m(连挂作业除 外) 。 第一O五条 夜间行车及作业过程中维修工作车必须打开车头尾照明 灯,并注意前后方其他维修作业车的行车动态,工作台内须有足够的照 明。 第一O六条 车辆在坡道作业时,当升降平台降下后,车辆不能在靠近 桥墩1m的范围内停车,以防止车辆起动时因打滑导致升降平台与桥墩相 撞。 第一O七条 工作车进入有道岔的车站进站信号机外方或道岔区前,应 停车并由工作负责人与车站值班员或信号楼值班员取得联系,待车站值班 员或信号楼值班员

38、准备好进路、得到车站值班员或信号楼值班员允许通过 的命令后才能通过。通过道岔后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或信号楼值班员报 告。 23 第一O八条 跨座式单轨工作车只允许在接触网停电后方准在轨道梁上 运行或停放。特殊情况下,当工作车因故障停放在故障车停留线(或折返 线)时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行车调度的命令要求进行停放。每次 停放后工作车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停放位置应正确、车辆与接触网的最小安 全距离应不小100mm,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 O 九条 严禁作业人员在轨道梁面上行走。因作业需要,人员必 须站在轨道梁面上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将其固定在工作车上满足安全要 求的地方,同时禁止移动工作车。在盖

39、梁(或桥墩)上作业时,必须将安 全带固定在周围牢固的地方,并设置好安全警示和注意避让车辆。 第四节 地铁工作车作业 第一二O条 使用地铁工作业车作业,利用作业平台时的安全规定: (一)作业平台必须由取得作业平台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二)作业平台严禁超载、偏载。 (三)工作负责人必须确认接地线装设好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登上 作业平台。 (四)作业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严禁作业人员上、下作 业平台,需要上、下时,应征得作业平台操作人或监护人同意。 (五)作业平台转动时,作业平台转动范围不得有人员和料具,平台 边沿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1m的安全距离。 (六)作业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在车辆移

40、动中应注意防止接触网设备碰 刮伤人;作业台旋转到位后,其操作按纽应加盖防触动帽。 (七)作业及运行时须关好作业平台的防护门,防护门关闭时应有闭 24 锁装置。作业人员在作业平台防护栅外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系在牢固可 靠、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八)司机在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密切配合。在移动车辆前应注意 作业车及作业平台周围的环境、设备、人员和机具等情况,以保证人员、 设备安全。作业平台上有人作业时,作业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 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九)作业时作业车的移动应听从作业平台上操作人员的指挥,操作 人员与司机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及时、清晰、准确,按规定进行呼唤应答。 (十)作业

41、平台向未封锁线路侧转动时,须有预防侵入未封锁线路侧 限界的措施。 (十一)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作业人员应提前回转平台并做好安全 避让措施。 第五节 升降式抢修车作业 第一二一条 使用升降式抢修车进行小修或抢修作业时,工作斗内作 业人员不得超过 2 人,工作斗载荷不得超过 200 公斤。工作斗升降速度合 适均匀,驾驶室和工作斗上互相连锁的控制装置控制可靠。 第一二二条 工作斗应定期检查和检测绝缘,保持工作斗的机械绝缘 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二三条 抢修作业时,应派专人在车辆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 进行监护。工作斗的升降和定位,原则上由斗内人员进行操作。当由地面 人员操作时,工作斗升降和定位必须听从

42、斗内人员的指挥。在列车运行区 段使用升降式抢修车时,工作斗严禁侵入车辆限界。 25 第六节 脚手架作业 第一二四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 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一二五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 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 朽配、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 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 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5 厘米。 第一二六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 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

43、的结构 上(如栏杆、管子等) 。 第一二七条 脚手架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 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一二八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 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 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 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一二九条 脚手架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 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 1 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 18 厘米高的护板。 第一三 O 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 料。用起重装置起吊

44、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26 第一三一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 荷重的材料。 第一三二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 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 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一三三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 灰。 第一三四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一三五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 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担。 第一三六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 必须经

45、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一三七条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 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一三八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 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 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第一三九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 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 。连接各个构件间 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第一四 O 条 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一四一条 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 27 有滚轮。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

46、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一四二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 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并且移动时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 第一四三条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 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 子。 第一四四条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 挂警告牌; (二)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 须由电工拆除; (三)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四)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 另一部分或

47、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的现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 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五)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六)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 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28 第五章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 第一四五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 故,对操作者本人,或者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 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一四六条 公司现有特种作业的

48、种类如下: (一)电工作业(含低压和高压);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电梯作业(含电梯司机、电气维修等) ; (五)起重机械作业(含行车、汽车吊等) ; (六)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含叉车、电瓶车等) ; (七)制冷与空调作业; (八)压力容器作业; (九)工作车驾驶作业(按特种作业管理) 。 第一四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年满 18 周岁; (二)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三)身体健康,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 程度; (四)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49、证” ,方可独立上岗 作业。 第一四八条 凡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9 第一四九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国 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审,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上岗从事特 种作业。 第一五 O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 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严禁超范围作业。 第一五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第一五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 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 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 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第一五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 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一五四条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 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 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五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 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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