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解读与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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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的解读与实施,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何 芳 2015年9月,内容 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修订 关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时间:2002年5月1日 颁布实施 主席令 60号 时间:2011年12月31日 修订实施 主席令 52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 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 卫生部令24 时间 2013年4月10日修订实施 卫生部令91 职业病目录更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时间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 时间 2013年12月23日修订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

2、国总工会,2019/3/21,4,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广义、狭义、 工伤,职业病的概念,2019/3/21,2019/3/21,5,职业病的概念,法定职业病四要件 患病主体-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职业活动中;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所患疾病属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法律所称的职业病。,2019/3/21,2019/3/21,6,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3、(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的概念,2019/3/21,2019/3/21,7,2019/3/2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特殊性,不仅是医学问题,更主要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政策性。诊断或鉴定结论是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职业病待遇,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

4、事责任赔偿的客观依据,涉及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患者双方的直接利益。其特殊性决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依据、诊断标准、诊断程序的法定性。,职业病诊断的特殊性,利益性 群体性 社会性 政策性 鉴于医疗和社会保障的现实,职业病诊断具有特殊性,所以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必须保证科学公正,依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程序必须合法,文书档案必须符合规定,10,职业病诊断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 诊断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国家颁布法定职业病诊断标准 按标准诊断疾病主要科学依据 机构负责,集体诊断的原则;,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目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方便劳

5、动者职业病就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 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医师法、医疗事故鉴定办法、行政许可法等。,12,12,修订原则, 合法、合理、时效三原则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的修订并细化: 简化程序,取消受理门槛,方便劳动者; 减少、简化诊断鉴定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以 满足诊断的基本需要为准; 破解取得职业病诊断基础资料难的瓶颈,依法明确安监、人社职责的实施路线; 体现职业病诊断是医学诊疗行为的原则,保证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合法性;,13,概 述,管理办法基本框架没变,7章; 诊断与鉴定的管理原则基本不变: 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和批准

6、机构负责、集体诊断 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科学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程序不变: 一级诊断、州(市)和省二级鉴定、省级为最终鉴定;,14,概 述,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取消了受理“门槛”,一律接诊; 2. 简化了诊断所需提供的资料,以满足诊断基本需要为原则; 3. 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内容、时限、不举证后果等作了明确规定;,概 述,修订的主要内容 4. 对安监等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程序作出规定; 5. 贯彻职业病诊断是医学临床行为的原则,细化诊断医师条件和鉴定专家库组成; 6. 简化诊断/鉴定证明书,完善措施和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91号令 201

7、3.02.19 颁布4月10日执行),章节安排保持原管理办法的结构框架 第一章 总则 224 第二章 诊断机构 6714 第三章 诊断 10717 第四章 鉴定 1341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6 第七章 附则 123 原七章41条,现七章63条,17,17,第一章 总 则 (4条),第1条 目的和依据:规范和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订 第2条 职业病诊断原则(管理原则)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 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3条 诊断机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实现区域覆盖。(设区的

8、市级) 第4条 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18,第二章 诊断机构(1),第5条 卫生部门提出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6条 诊断机构的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 (3)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4)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解读: 要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要具有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医师,19,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9、 解读: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需要具有一级科目和相应的二级科目 综合医院需要具有一级科目(职业病科),诊断机构(2),第七条 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交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 5.场所、仪器、设备;6.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解读:职业性靶器官疾病的诊断要有相应的专科医师(眼病、耳鼻喉、皮肤等),诊断机构(3),第810条 受理、评审、批准、 5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60日(90日

10、)内完成技术评审报告; 评审后20个工作日(15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颁发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4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23,诊断机构(4),第11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州(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指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条件。 解读:诊断机构向公立综合医院开放 诊断机构应当覆盖到设区的市,24,诊断机构(5),第12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11、; (2)报告职业病;按职业病报告系统要求 (3)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按规定各省向卫生部报年报,各地可自行规定如何报告 (4)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很重要,是科学、公正的保证,25,诊断机构(6),第14-15条 诊断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技术和政策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保护劳动者隐私。 第16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诊断机构诊断医师条件(7),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

12、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五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 核合格。 解读:执业证书要求必须注册,不是执业资格 删除了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管理 ”三年”包括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之前的经历 培训考核原规定和现行法规没有冲突的继续有效,26,诊断机构(8),第17条 不得从事超出其专业范围的职业病诊断 第18条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章 诊断(1),第19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

13、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解读: 诊断地点增加了本人户籍所在地(23),方便劳动者; 重复诊断的问题可能会增多。,28,诊断原则(2),第20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解读: 诊断原则;根据诊断标准充分理解不同资料的重要性,判断资料的可用性、可信性、准确性。,诊断所需的材料(3),第21条 解读:1.贯彻修订原则,简化劳动者所需提供的资料 2.明确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具体内容; 3.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

14、料; 4.要严格控制所谓的“其他”,必须和诊断有关。,职业病诊断 (4),第22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 诊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资料,劳动者需填写职业病诊 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 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解读: (1)破解“不得拒绝”的难题,改为“应当接诊”,取消了受理门槛 (2) 提交的资料首先是指用人单位出具的资料,31,职业病诊断(5),第23条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读:1.诊断机构要执行告知

15、义务; 2.工种、工种岗位、在岗时间可能不属于仲裁范畴。,职业病诊断(6),第24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 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解读: 1 .原则上诊断机构在接诊后都要书面通知用 人单位提供相应资料或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具体实施 各地可探索。,职业病诊断(7),第25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 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解读: “法”中规定了安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 促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但没有明确诊断机构可以

16、“提 请”,各地要自行协商。,职业病诊断(8),第26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 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 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进行调查。(三十日内作出判定)职业病诊断 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以暂 时中止职业病诊断。 解读:1.符合“法”第49条; 2.“中止”给诊断机构松绑,职业病诊断(9),第27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安监应在十日内组织调查。用人单

17、位不得拒绝、阻挠) 解读:1.提请安监进行调查比较难于执行 2.需要各地协商解决,职业病诊断(10),第28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 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 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 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 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37,职业病诊断(11),解读28: 1、第21条诊断资料中没有要求健康监护档案,故对此不宜强求; 2.不要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

18、自述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还是要慎重! 3.包括四个条件: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劳动者的自述、安监出具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方可诊断;,职业病诊断(12),解读28: 4.安监要出具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5.相关医学意见或建议:可以包括继续完善所提供的资料;转科诊治等,不出诊断证明书。,40,职业病诊断(13),第2932 诊 断 三名以上单数集体诊断; 少数服从多数,不得弃权; 可聘请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 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共同签字 档案永久保存 解读:1.聘请参加诊断的医师要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并参加表决; 2. 咨询专家不要求

19、职业病诊断资质,不参加表决 3.诊断证明书用统一的,送达等各地具体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解读:1. 删除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 的诊断标准; 2. 诊断证明书应本着“三简”的原则:格式简化、 内容简单、文字简练。,职业病诊断(14),第34条 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1.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h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 3.慢性职业病按职业病报告程序报告 4.报告比不报告好,早报比迟报好,掌握预警报

20、告的时机,当然避免虚报、假报。,职业病诊断(15),第35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 解读:1.帮助劳动者就医,提供就医向导; 2.要向医疗机构普及基本的职业病知识; 3.采取措施,防范职业病诊断纠纷的发生。,第四章 鉴定(1),第36条 对诊断结论有异议,30日之内申请州(市)级鉴定;对州(市)级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向省级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为最终鉴定。 解读: 明确两级鉴定制,原则上必须先进行市级鉴定 第37条:办事机构职责(5条)基本同前:接受申请、抽取专家、组织鉴定会议(会议

21、记录及相关文件)、档案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 解读:避免矛盾和纠纷,44,鉴定(2),第38条: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39/40条:省级设立专家库,应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家。 专家库专家条件5条变为4,删除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解读: 充分体现职业病诊断鉴定是临床医学行为; 应根据不同专业分组,不要设立“万能”专家组; 体现职业病是个专门的学科,不同医师、专家在鉴定中的作用应是不同的。,45,鉴定(2),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

22、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职业病鉴定(3),第41-43条 :专家组组成 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在相应专业类别专家组抽取专家; 经当事人同意,根据需要可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专家组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组长由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鉴定会议; 回避制度: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影响鉴定公正的其他人、参加诊断或首次鉴定的。,鉴定(4),解读: 1.抽取专家的规定不变,聘请外地

23、专家需经当事人同意; 2.从专家组成员构成控制鉴定质量:从相应类别专家组中抽取,相关专业占半数以上以上; 3.明确规定参加过诊断和初次鉴定的专家不得参加专家组,保护专家,避免矛盾。,48,鉴定 第44条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鉴定(5),第44条 当事人申请提供的资料 解读:1. 简化了劳动者提供的资料,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或初次鉴定资料改由办事机构向诊断机构或初次鉴定机构调阅。 2.需要的其他资料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意即诊断机构不得随意要求增加资料,鉴定(6) 第45条,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发给受理通知书,或补充资料齐全后受理; 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相关资料

24、,后者应在十五日内提交。 受理后60日内组织鉴定,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书 解读:1.鉴定仍有受理或不受理程序; 2.资料审核由10日减至5日; 3.各步均有明确的时限,应该注意。,51,鉴定(7) 第46条,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安监调查,在安监现场调查作出判定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鉴定会。 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解读:1.上述这些规定原办法中均没有,要注意; 2.要切实解决既往鉴定不检查、不见人的情况;,鉴定(8)第4750条,鉴定结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鉴定书一式四份,

25、再次鉴定五份,20日内送达当事人。 鉴定结论和诊断或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解读:1.“三分之二”通过更具科学性; 2.当事人包括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鉴定书 编号,鉴定(9),第51条 鉴定记录 存档 专家组的组成 鉴定时间 鉴定所用资料 鉴定专家发言及其意见 表决情况 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当事人陈述,第五章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包括:执法情况、规章制度建立、人员培训、职业病报告。 省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

26、查和不定期抽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省级负责对机构定期考核。,57,57,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删除原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保留原处罚力度,58,58,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相关表格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当事人填写、既往史包括既往病史、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提交资料应是由用人单位出具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材料的函 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鉴定书,关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有关问题,

27、关注-职业病的主体,职业病适用的主体 按照法规定,职业病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在内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法适用的主体进行了修改,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外,还应当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法规定的职业病主体也应当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取得一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关注-诊断机构行政级别,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

28、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关注-劳动者诊断地的选择,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关注-劳动者诊断地的选择,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公民

29、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注-劳动者诊断地的选择,户籍地-户口本和身份证注明的地址 用人单位所在地-企业登记的地址 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居委会证明,或租房合同等证明 受理诊断申请时,要注意对上述材料的审核,否则诊断机构越权诊断无效。可能导致鉴定不受理。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关注 诊断鉴定的期间,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

30、的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州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州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关注 诊断鉴定的期间,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九条

31、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关注 诊断鉴定的期间,注意时效审核-一定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受理、鉴定及送达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关注职业病鉴定机构注意问题,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5条(接受申请、抽取专家、组织鉴定、建立档案、指令性工作)。 注意:办事机构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鉴定工作,如果存在不作为等如

32、符合条件不受理,该组织不组织、抽取专家违规,都可能导致行政诉讼发生,因此,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该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这也是卫生部门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的依据。因此,办法规定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关注职业病鉴定机构注意问题,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职业病鉴定是技术行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向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省级不服终止,不能再诊断除非有确切证据,省级不能在组织二次鉴定,否则是乱作为),不能因为对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关注职业病鉴定机构,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了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对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要求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半数以上是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关注职业病鉴定机构,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对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程序和需要听取双方陈述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的工作步骤进行了说明; 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7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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