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要点 [考试大论坛精品系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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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师考试要点归纳基础知识部分主要考核考生对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管理、安全评价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特点是考核的知识面广、知识点多,考核考生对通用安全知识及安全评价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基础知识的应考对考生来说,感觉知识面太广,不知如何下手,更不知如何能够做到科学有效的复习,以达到顺利通过考试的目的。本章的“考试要点”主要是对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抓住要点,兼顾全面,帮助考生高效复习。 一、安全生产法规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3.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宪法;(2)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4)标准;(5)国际公约。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类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

3、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6.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7.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4、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考试用书(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

5、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1)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6、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11.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统一协调、

7、管理。1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4.从业人员的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权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15.生产经营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具有生产经营的

8、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 三是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16.从业人员的义务http:/www.E(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4)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7.生产经营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安全义务(1

9、)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必须在制度上加强安全生产;(3)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社会监督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10、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0.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1)行政审批权;(2)监督检查权;(3)检查、纠正违法行为;(4)责令排除隐患;(5)查扣不合格装备。21.监察部门的职权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22.应急救援体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23.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11、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4.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5.发生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6.发生事故,

12、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27.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8.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29.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问、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

13、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有上述现象存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0.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14、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2.违

15、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16、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

17、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

18、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考试通(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

19、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该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问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21、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5.安全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条件独立法人、安全评价资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条件、规章制度、主管技术负责人条件、安全评价人员条件、聘用人员及能力、仪器设备。36.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一I?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37.刑事处罚的类型考试用书(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8.刑事责任的特征(1)司法机关执行; (2)更强的强制性;(3)人身制裁。3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法规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

23、罪行为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关于危险物品肇

24、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25、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依据www.Examw.CoM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6、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3.行政处罚的原则 , (1)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44.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非法财物;(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27、、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46.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

28、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47.行政处罚的适用(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29、行政处罚: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48.在行政处罚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1)陈述和申辩;(2)申请复议; (3)拒绝和检举。49.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

30、),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Et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50.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

31、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5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32、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5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53.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

33、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行并遵守有关规定。(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来源:考试通(4)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54.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34、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

35、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5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56.职业病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7.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

36、业病危害承担责任。58.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问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

37、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59.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

38、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0.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

39、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61.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40、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62.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源:中华考试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要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63.违反中华

41、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42、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i)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用人

43、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建筑考试(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4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发生或

45、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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