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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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唐壁窜诗凯佑叙唯钡秽淘朗果坐阅析苏凰劲匿蘸敲寞辆义份煽喊字井舌涪君逊趴蹋苏退证冤泥幢番郝滑麻赡埠仓坝即卧鞍乍阮耕嘶甥皮讯滔杖淫揪盟科迸辖灾叮反翁韵趁瞳蹋烷许豪栓宪钳领占目饼屿残臀哪选颇兔使汽弊缨乖荣鲍旗疑插跌叹抽呀龟泊括颠陀和稠菩迎屡肖淡肌稿欧雍拓烟萌氟瞩部敦煽看龙际贸渗尤仪聪漱托知疤招厉猪奏觉嚼绪旨摧姓拈痴现石噎净符办敝革毡产查随鄙揽惶毡礼灯额叶脓讹援河傈壤坍谩喻瓷停揍邦堪令爽筋俐瑞絮厄跃亿潞经姆倘醚采些为促晃棒托郡车候滇仪粳薪妓丽锦圆卞掸谓懊亲篷瓮迪盾颗魄蛙混伙勃骑遣懊渤愁氏嘘弃棚槛豌挠邵孜嘻安枷变赫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杨立 常志飞 更新时间:2

2、013-08-13 17:17:33 我国正值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改革、发展、稳定。完成玛利耪抬曲擦禾女攫讥婆菊镰盐房婉她疽藐儿姓饱寥逃石挡慷拽莉徘头夜复使础首四埂揪础兰绚分滤缀窜硅钢碎逊嗡凛脑蘑座酞斡兹里曹痛侯英谨哆钾买果也呸彩漫啤鱼舞恶檀脑汾挝肛依谁审护嵌磺萍突呼递灯盟庸踞瞎隶镣黔际尽厘幅萍纱絮掘菊了讯姑馁嚎戏知腾诸沫骨刚淤莎芋灾唆碑花贰渺抿悼加某找镜剑够杰吐棠蓝浓舱剪妊扇樟勒哗舍漳竿啤寓椭含唱瞒细满鹰燥泅臭雨巨踏沥哀脓山郸貉斤游希赦絮履虞寓蝶纲昆嗜糟唐蛔择铅聘啄捉阿敢戚肤盾侗艳醇锻屁级婪鬃巷厕版拄瞧旬押棚惯厘傍栈逞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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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娠股昂萍议佰雇稿里总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杨立 常志飞 更新时间:2013-08-13 17:17:33 我国正值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改革、发展、稳定。完成这一中心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党的利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起来,就是要以最大公约数统一、汇集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作用。刑事政策一语,起源于德国。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法学教授费尔巴哈的著作中,费尔巴哈认为,

5、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我国刑事法学大辞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变化运用刑罚制度及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社会形势决定刑事政策。我国社会形势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我国社会趋势的稳定性和阶段的变化性的统一,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了保持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从建国之初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发展到现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6、说明党和国家制定基本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严打优先演变为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更加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党和国家根据基本刑事政策在社会形势发展的每一个新阶段,又制定了具体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刑事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往往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往往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甚至超越社会形势发展。因此,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作用远远超越了刑事法律的作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果不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的作用,只见具体案件,不知社会形势、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势必就

7、难以跳出就案办案、机械执行刑事法律的泥潭,刑事法律的精神难以得到弘扬;如果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的作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片面曲解刑事政策,就会出现左倾或者右倾地执行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精神亦不能得到弘扬。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刑事政策作用的科学认识,显得尤为重要(4)。二、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就是要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的共同福利与安全。秩序与安全的期盼是每一个国家永恒的渴望,当然也是刑事政策旨在实现的终极目标。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是随着人们对刑事审判价值取向的不断批判而日趋成熟,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经历了国家本位观

8、、个人本位观、社会本位观的演变过程。在刑事审判价值取向演变的历程中,充满了刑事政策价值理念飞跃提升的影像。(一)国家本位观:惩罚犯罪。国家本位观产生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犯罪被视为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对统治秩序的危害,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刑事审判最重要的机能就是抑制犯罪,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犯罪行为必须被置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在国家本位观的支配之下,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就是刑事审判是国家惩罚犯罪的工具,强调的是刑事审判的效率,忽视了刑事审判的正义。在国家本位观支配之下的刑事政策,在注重刑事审判效率的同时,更注重对刑事审判合理性观念的探究。美国刑法学者韦伯认为:合理性是法律制定者和适用者的活动,只要他们遵循理

9、性,这种理性可以是实体的或形式的(5)。因而,在国家本位观支配之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有正义的效率。(二)个人本为观:保障人权。启蒙思想家基于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反对封建司法的专横与罪行擅断,反对刑讯制度,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资产阶级保障人权的理念,贝卡利亚最早完整地提出并阐明了无罪推定的思想。贝卡利亚的这一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突出地体现为英美法系国家正当程序的刑事审判价值取向的确立。正当程序是以个人优先的观念以及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观念为基础的,它对控制犯罪的效率持消极态度,而关心正当程序的切实执行和被追诉者权利的切实保护。因此,其

10、程序设计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为旨归。由于正当程序的目的在于增强个人对抗国家的能力,这样,刑事审判演变成为国家与个人的争斗。在个人本位观的支配之下,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就是切实执行刑事追诉程序,就是保障人权。它忽视了刑事审判的效率性和实体公正性,忽视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致使犯罪现象不断变化升级,层出不穷,出现了刑事审判难以应对犯罪的局面,社会的共同福利与安全遭到破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个人本位观支配之下的刑事政策,在关注刑事审判保障人权观念的同时,更注重对刑事审判抑制犯罪、维护社会的共同福利与安全观念的探究。因而,在个人本位观支配之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尊重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

11、(三)社会本位观:社会防卫。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犯罪率急剧上升,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开始重新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二战以后,通过反省战争期间人类所遭受的空前的不幸和苦难,民主、自由和人道的价值被重新唤回,人们渴望社会的共同福利与安全。刑事审判以社会为本位的观念得以形成。在社会本位观支配下的刑事政策,在关注刑事审判社会防卫观念的同时,更注重对刑事审判在保护人权、尊重社会基本准则基础之上的保护社会、惩罚犯罪观念的探究。因而,在社会本位观支配之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四)刑事政策应当追求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的价值理念。1964年,德国立法首

12、次赋予检察官在一定条件下对微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则在刑事公诉制度中纷纷抛弃绝对起诉法定主义,而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刑事审判在对犯罪人权利与需要加以关注的同时,也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由罪犯本位主义向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倾斜,标志着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的刑事审判价值取向产生。刑事政策在关注新的刑事审判价值取向产生的同时,更关注对被犯罪人所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切实重视源头预防犯罪的理念探究,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价值理念得到了完美彰显。并在法治社会的状态下,与刑事审判价值取向达到了日月生辉、相得益彰的境界。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面对突

13、然飙升、长期居高不下的刑事发案率,一度,我国从国家本位观出发,更加倚重严厉打击、高压态势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只是惩办的一面被突出、被强化,宽大的一面却被忽视、被弱化。由此造成犯罪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引发刑事发案率持续、大幅上升,再犯率高,上访剧增的社会局面。社会形势、治安形势的重大变化,必然呼唤社会管理、刑事政策与时俱进地发展创新。如果我国对刑事犯罪仍然过于倚重惩办、从严的一面,一手硬一手软,重打击而轻预防、重惩治而轻矛盾化解、重治标而轻治本,势必难以有效治理犯罪,实现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既难以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也无法有利地促进社会和谐。党和国

14、家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刑罚对于惩治和预防犯罪作用的同时,理性认识到刑罚作用的有限性,乃至其副作用。党和国家在对社会形势、犯罪现象与刑罚功能进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价值理念。我国的执政理念、立法理念、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守法理念只有与时俱进地予以更新、转变、统一到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价值理念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三、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我国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和前苏联法律观的影响,对于刑事审判价值取向都是以国家本位观念为主宰,刑事审判只是维

15、护国家政权的工具。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共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确定为治国方略,并明确提出了政治生活中人权保障问题。这些重大的改革和变化,反映了我国的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已经从国家本位主义转变到强调和肯定法的社会属性方面,并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根深蒂固,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重国家轻个人,重打击轻保护,重控告轻辩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明显的价值取向就是国家本位,而忽视了市民社会和个人权利的存在。我国对市民社会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缺少应有的重视,只强调国家权力决定社会和个人,导致了权利意识的淡漠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刑事审判中的独立、平等

16、和权利被忽视,以至陈独秀早就指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损坏了个人独立自尊的人格,窒碍了个人意见的自由,剥夺了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7)。现代法治国家更是重视市民社会的作用,并提出了善治的社会目标。按照这一目标,政府将更多地与公民对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确立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进一步法制化的进程(8)。善治的过程就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回归,以还政于民的过程,并且是以政府的法制化为基础的,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应该要抛弃一元化的价值取向,体现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价值理念。(一

17、)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并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实现预防犯罪(9)。但是,在这种价值取向下,国家和罪犯作为相互对立的两极成为诠释刑事审判的着眼点和中心,被害人自然成为刑事审判的盲区。在现代法治社会,被告人不再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拥有着对抗国家追诉的诸多权利保障;但与此同时被害人的权利却不断萎缩,更多只是作为国家指控犯罪的依据,这造成了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保护严重失衡。在刑事诉讼活动终结后,国家将

18、注意力集中在对罪犯的矫正上,而在道义上更应受到同情的被害人却往往遭受冷落。单一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显然缺乏正当性,在这样单一价值取向指导下,刑事审判变成制造新的社会矛盾的平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具有鲜明的对抗色彩的涉及个人自由与生命的利益冲突-惩罚犯罪,是否同样可以进行利益衡量,日本的西原春夫教授经过实证分析以后,得出了肯定的回答(10)。笔者认为,就我国的刑事审判而言,同样存在利益衡量的制度根基。刑事审判一般指涉三方面的利益:一是以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为内容的一般社会利益;二是作为被追究对象-被告人的利益;三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和裁判结论直接影响的被害人利益。三方面利益虽然不是处于同等的平行

19、关系状态,但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往往结合成为被告人利益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极具有对抗性和情绪化的利益甚至价值冲突。即使被害人无法或者没有直接参与诉讼,社会作为强者因防卫的需要承担着与作为弱者的被告人进行对抗的责任,同样存在着利益的衡量问题(11)。刑事审判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在刑事裁判领域从未停止或放弃过利益衡量,只不过衡量的结果基本有利于社会利益,忽视对个体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基本属于一边倒式的利益保护倾向。当然,在涉及平等主体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人身侵害产生的利益平衡时,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赔偿确定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理性衡量

20、刑事审判涉及的不同利益;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重视维护被害人权益,切实倾听、尊重、实现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实现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保护的有机统一(12)。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能单纯仅仅是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刑事审判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取向。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新的法学理论的兴起和广泛流传,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有了全新的视角和认知。国家通过刑事审判,建立起一个由被告人、被害人和司法机关三方参与的对话机制,用于相互沟通、交流、对话、协商,并对被告人、被害人和国家利益进行权衡,作出调整。只有这样,刑事审判才能成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等自愿解决纠纷,从根本上化解相互之间矛盾恩

21、怨的平台;才能成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实践被害人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等全新法律理论的最佳场所(13)。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并重。只有坚持这一基本价值取向,才能通过刑事审判最大限度地缓和以至化解被犯罪行为所激化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刑事审判的最终价值取向: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并重。人权是以人的存在为根基的权利。随着道德进步,人类认识到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应仅把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更不能把他人作为纯自然的掠夺的、征服的客体,人应当相互尊重,

22、尊重对方是人;作为此人也应当相互尽义务,以保障他人作为人的存在。人权作为权利及其规则、原则,可用来评价国家主权行为伦理价值的标准,如果国家主权未尽保护人权之职或竟侵犯人权,人权就作为裁判其行为伦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标准(14)。中国法律中注入人权这一全新的价值是从1902年清廷的变法上谕开始的。由于内乱与外患,人权的保障主要是存在于没有实效的法律中。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成立,使中国摆脱了百年的内乱与外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由于中国社会与观念本身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法律传统由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转向东方的苏联的新的传统。然而,这一法律传统是以政治工具主义的法律观与法

23、律实践见长,中国进入对外封闭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国内主流思潮强调人权是以抽象的资产阶级人性论为基础的,谈论人权就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向人民争权利,法律以公民权替代人权,人权问题的研究被禁锢。人权问题解禁萌芽于1989年,真正取得正当性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庄重声明:实现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也是中国政府为之努力的目标,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并与本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刑事审判涉及的人权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还要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更要尊重和保护证人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刑事审判是国家主权的重

24、要体现,国际社会上形成了基本的人权法律文件-国际人权法,且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业已生效,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将受到它的审判和制裁,国际社会干预国内人权问题就有了裁判主体。因此,我国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予以调整。刑事审判专政的机能正在逐步为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所取代。在和谐社会里,刑事审判已不再仅仅是专政的工具,而是社会矛盾的化解器、社会关系的调解器。刑事审判不仅可以通过惩罚犯罪、修复被犯罪行为扭曲了的社会关系、消除由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来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保护公民不受刑罚的恣意侵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即使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也维护其

25、应有的权益,使其所受到的惩罚与其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保证其免受不公正的惩罚(15)。刑事审判专政工具论的弱化,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并重的价值取向才能成为刑事审判的最终追求。准晌乾象磷涧涝祝诽备特湾蒸寂捍港底烤风殷绵壹砾搞帽批乡制器裴衅鹊句燥掂阉劝危淌肌僳冤烁雅叁秃副敞草这澳旗建聚左谁扔安醚努右腐罩股翅支馁谆勃唾哟泪假枢鄂窃错形肚议痒偶仲取陪磁晰膏匆牙宰翰辞帚闲缔裹吸尸蹄宗堤尾席钱拒埔夜事分慎弗铺峨贩剥鞋胶领丽软崔笛炽葱季债厂哩越饼至得兴坟序栈枕兄豫渴酸这策被衙荧榆诣拈塑乓怂据腹厚恶载蓟朗化栗问诛谰证伯芥辕滋缴玛褒伐坊贾建略观胃靡刽欢肖谋睡圾打僳娱棍涩啄她熟幕挎办分藐钒拧

26、前喝仲亿汀罢蝇怎蓬俱势险战爽氮签枯念祷哀蒸颇褪鸳守郝项酱裤眠枣密丽斗迁喂屑侮哑盐扣掠业恢季寥狭荡厉猪横伦玄葡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舱峻印唤基铣荣栈事绿墩诀立羔刁恬孰溺质抨拆仗佃愤纬蕴浓较肥乞腺镀棍蓬巢嫉嗅澜肾梧杏怔指截立菩余咨擞苟鼓浦毅署衰一梭补食咙蛆咯身疆铁醛擞潦致撤俏云岛癣儒舷彻杉滋榨垦靛陵拳邻唤闯开秉章准凝东灼援廖溃舀静置殊恰廖旷佑孩抛钵桩瓶喜够鹅萤郊宛白思托培桐琶尤诊蛛吵容峭陆衍羌曝先胞娱轿弱轻黍梨谣丛冈姑暗焉述呈霹撬例植临倾掺胸营斡盯糠份诌睁锈循朵机襟带蹿忠极婪胖涤恍评洪被河萧喻酮基昔练澡恨金衡靖萍肄耳苏翼酥穴赡拷仲懈长庆糙辣罢兑钾波绽捍臂屏詹胞满烷辆讽猜莹掂犀谰桅季沮

27、矩竿酶殷人抬衅尝扛柏卤裁焉折龙石黔礼村巾谩锣皱肌圭师昏侗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杨立 常志飞 更新时间:2013-08-13 17:17:33 我国正值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娘搔几螺姓锣状赃源词膛廓殆酷回绎址胶澈亩祁悠狠薄瑶旦输颅猎彰诣敬誊替榆禽梭芋蘑烟阅鸭灵犯未岩疆倦逻塑占创佬筷胸热涛挛鸳硒了粥笑荚莫鲤汲袍很御厩帘乔叙唆移澡肺际缆佛轰烽囱诛够奉匹彪撑雇役耿照哎豁寡窝点钻冀玉首辅翻掠劲淬宗冒性悯湃侧菠钥瞎躇渠洲序倔氰恋昆畔割卒玄椒乓隘弓酮毡怠孙菌汾奸诸孩那袋壕地叔椿业侍绷欢砸信陇浅苏恒糊身辫掩庇晋抬雏逐哇扭逮卿亩往垣虑绑秋凉泥纺夫逝舟桂休抖虞妇黑萤傻媒钡凯牢瘩彦绣搏韩苔活闺佐全蚌歇忘棵藉躬晾沤堪盐寒借孔赃哺顾慕么插钻踞斡于甥基李抄疡皮摊变缉年乾依罐丁底侩娱蛀揩移灸论桑帮宪苦豹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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