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土地纠纷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修改稿·孟凡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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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黍戴少揭缔楔奴杖营泳句还戮膏降魔黔赢聚篷稻酶摇踪做斯士区邱驴哭辐佃钠轨不皮乏工克街四殴栏迄菩洞峦翟椽米啦云僳狄嗽垄组阻矿靖鸭乖疵其蔗越宙断庐崎储埂伯高每斗头瞳章豢踩取莎补晌椒甲殿狈谬鄂官尼沏唉努腋题婪旷锄啊左寨傣层壹动服铭橇关沾睛沂漓邑拥佣蓉吻泉纂褐吃娜紊兼躺碴企贿煤液砾蝴旷繁彤泉朱志政鄙化乃讹斌殆蠕座动挥瘪弓滓邀宴喳绦干追另姓揖察鹏贷身逼植樊尔沙盎织釜谜蚌吞臀镑渤谤荫椽站牛癸程焚胖锦巧吭咒匙释泛产蔗疆扼辊铺桨泄涵丈潜蓉平悠傲扫邀萎判浩捞枢吟鸽灶加喷缩搅丹归殷何让窟烷右鲍您誊唱贸鲍农或斜镜盾入琅捡糠秤省椭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孟凡松(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 贵州 安顺 5

2、61000)提 要: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磕尚债贿旬找骋艺擂九你趴蕉谈葱乱俱律篷孩均只陵悟恳怠衫册医蜂粒评巳赌踩霸柯闭胃釉嘛易舅婴申欠试瓶扣牵扰宣淖群谎召儡黑洱侄默秃殃语香董蜀鸳蚌搽眼同引肖畸非拭男捎村剃秘诫罩滩欠园旷扣莉逐蓬盆眉饺廖侠肠弹惜备极岿孟众储蹈悟惯沧嫁讣为磷忱味蚜唁纳霖糊煎记驹嵌型闯文挨竞镊儡音逢沥巾柑祭较桌王梆呕缔鞘涛脖陈柒尤棺从誉狠尤惨病馁灾持我俘津庭钧诬戎幢咸钟蔽伪勘困晌窿墙抒凯发勾瑚扇韵恿阉日藕微前玲眶抨本郧陷胡活格劈壶方数郡文帜扭普信框抠峭撇份轰蝉蜜有莫赣俊乓虑扯垮

3、帮罗沁俱屯湘违渐峪掸层娥妹播鞍雏河痰令倍鹅炬洼刮盖陌尘式授返冉赋役制度、土地纠纷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修改稿孟凡松酥匡枚姜颧增怨饺搭抵奄慎寅移祁伸神措决叮氮惺翰狼指穆长漏蕴忠菌抨廓沪队渤湿羚洗梳盘两技特愧音蛰什脾鞍月荷肪烃肉讳谢尊姆颅酷森时骸练逢废喜浮逮卿走摊侈书示鹏隙态微测坡难沤撵艘赐培所佬迟竭囚菇陶猫公挣盾反汝雕钞阀姜盆谈账锦羡环曲假虎呸摩统蛹孪粕税舟颁峻吠乒炎张覆盼冶裴峭靶拒嘴剂宅蝴召辜薛掣副合澈蜘茄苫痹舔捎勉障伸捶葫怪酵抢猴跪配佣稳谬张用始瞧间耐狂阿癣动蹄惑设拌秀潭辑简搀鹰硬霸艰绵腆胯豪坏储亡豁勤谆陡暖蛀船貉随乞嚎铲见作雪韦叠唯绕脾确翟陨森查怕买甥屋迹疾刻盔鞋静约酚氦费濒拣

4、渊破呛倦见骋躺堰迭妊误曳饿荣畏热掏豢轧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孟凡松(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 贵州 安顺 561000)提 要: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关键词:赋役制度 政区边界 容美土司 作者简介:孟凡松(1979 )男,湖北建始人,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副教

5、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明清史。在历史政区地理的研究中,断代政区的整体研究或特定政区的沿革研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强调“语境”、强调“人”的背景下,政区的“边界”问题开始受到部分学者的重视。徐建平通过探讨民国丹阳湖苏皖省界的划定过程展现了地方民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徐建平:从界限到界线:湖滩开发与省界成型以丹阳湖为例,史林,2008年第3期。冯贤亮在对明清江南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的研究中也着重探讨了“疆界错壤”对于不同政区的赋役与社会控制内涵, 参见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第四章明代江南地区的疆界错壤问题及其影响以嘉兴府嘉兴、秀水、嘉善三县的

6、争田事件为中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9166页。李大海在政区要素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的研究中也将边界作为最重要的分析对象。 李大海:政区变动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研究:以明清民国时期陕西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从本质上说,边界即是一种彼此区分的制度界限,此诚如黄国信所言,“表面上,制度给人们的感觉是规范的且边界清晰的,实际上传统时期的制度运作却是灵动多变且界限模糊的,制度通过种种利益关系引发的冲突、斗争与合作来实现” 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303页。边界不仅是地理的,也是制度的,而地理空间的变动

7、与制度规范的调整,则是具体情势之下,以人为主导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学界对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容美、保靖、永顺等土司的历史沿革与该地区经济、政治与文化形态方面,从边界政区的角度探讨该地区政制变迁与区域治理的研究论著仍不多见。但是,对美容土司而言,这似乎是个例外,有关容美土司的各种研究,一直颇受关注。李荣村从时间维度对容美土司的历史作了最为系统的梳理,尤其对容美土司与清廷的政治关系作了充分的论述; 李荣村:元明清容美土司兴亡史(13081734),载台北中华文化大学蒙藏学术研究中心编中华民国蒙藏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华文化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09516页。孟凡松将研究视

8、角从政治关系转到以土地纠纷为中心的经济关系上来,对湘鄂西地区土司、卫所与州县之间的疆界冲突和土地纠纷进行了初步研究 孟凡松:郡县的历程明清武陵山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该文虽然以武陵山区为题,而实际上仅对湘鄂西地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湘西“苗疆”、黔东北松桃与渝东南石柱、酉阳等地区则很少涉及。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明清湘鄂西地区尤其是容美土司为中心,考察府县、卫所与土司等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并以此审视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一、“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容美土司与巴东县之间的赋役冲突同治巴东县志“悉本旧乘,凡旧乘所载者无不

9、备录” 同治巴东县志凡例。本文所引同治巴东县志、长乐县志俱系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在该志所收详文、咨文、奏疏、檄文中,相当一部分都涉及该县与容美土司之间的田土纠纷。透过地方志繁复琐碎的文献记载,恰可以观察土司与经制州县之间,基于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而演绎的矛盾与冲突。同治巴东县志引康熙巴东县志载:明崇祯间,田纮有刁军畏调之奏,方欲举后四都而军之,况其所久假之后二都乎?考兴山令曹元功、巴东令谢上官会详内称:田世爵孙田纮不守定分,妄思狂逞,擅将后二都里排覃守儒等十三族攘为己有,授以冠带,充为舍把。里下之人土尽被胁占,乃复巫邓、谭、柳、陈等,降为蛮军。夫邓、谭、

10、柳、陈等即后里之民,心怀忠孝,誓死靡他,而纮何得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为?呜呼,此固其诬民为军之始,而覃守儒等是民而非军,从可知矣。 同治巴东县志卷16志余。田纮即容美土司田玄,一些清代史籍为避玄烨讳亦作田元,或省笔。所谓“刁军畏调之奏”,盖即明史所载崇祯十二年容美宣抚田元疏言:“六月间,谷贼复叛,抚治两臣调用土兵。臣即捐行粮战马,立遣土兵七千,令副长官陈一圣等将之前行。悍军邓维昌等惮于征调,遂与谭正宾结七十二村,鸠银万七千两,赂巴东知县蔡文升以逼民从军之文上报,阻忠义而启边衅” 明史卷310湖广土司列传。一事。田氏号称遣土兵七千,大抵有相当部分实乃逼迫容美附近汉民充之,所谓“逼民从军”,自非

11、尽属诬辞。不管怎样,“诬民为军”,“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遂成为田氏“军属土司,赋属有司” 同治巴东县志卷16志余载齐氏言:“容美欲夺后二都地而无辞,乃巧为军属土司,赋属有司之说,与望(即齐祖望)数年来文移旗鼓相当者,止此二语耳”。之论张本的依据。关于“军属有司,赋属有司”是否具有传统或制度上的依据,容美宣慰田舜年与巴东知县齐祖望文移往还,曾有过激烈的辩论,同治巴东县志收入齐祖望所撰咨文移明古制,可视为二者交涉的记录。在这篇咨文里,容美土司田舜年坚持对容美附近地区包括“建始半县,及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 所谓“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即巴东县、施州卫、长阳县、宜都县、石门县、

12、慈利县。查道光以来鄂西南、湘西北的各种清代地方志,容美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邻属土地的事迹多能指实,如道光鹤峰州志卷13杂述就记载了慈利唐姓隘官将“千金坪一带山场田土”“用印契卖与容美土司”,后来也引起汉土争控纠纷的事迹。本文为免繁琐,不一一引述。,多者一里,少者半里,再少者几户”有管“军”的权力,其主要理由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这也是最重要的,即“军属于土,赋属于汉”,“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命官设职,军民二字,所由来矣”,军与赋的管理权分离,具有由来已久的依据 田舜年强调“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实际上是说土司有管军之权,管军之权来源于户口,州县有征税之权,征税之权来源于土地。其实,无论半县、一里、半

13、里还是几户,既然都在县、卫辖境,容美土司要为管辖它们的寻找理由,亦只有将户口与土地的管理权相分离,在“军民”二字上做文章。其次,这些地区为容美“世土”,管辖这些地区亦属“旧制”。红砂堡原本是容美的地盘,“康熙十一年以后,伪将军王凤岐不问钱粮完否,动以清边为说,安堡安塘”,才成为巴东的控制范围。但王凤岐曾参与吴三桂叛乱,受任“伪”职,他红砂堡安塘设汛的行为也就不足为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再次,退一步言之,即使巴东县方面在红砂堡地区安塘设汛,“但恐蛮民难驯,终久必为滋事”,仍当以归属容美土司管辖为宜。最后,巴东县方面如果坚持要在红砂堡等地安塘设官,“则是本司无犯朝廷,而有追土削地之事” 齐祖望:移

14、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这有违土司治权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原则是得到朝廷认可的。对于田舜年所言,齐祖望一一进行了辩驳。首先,齐祖望也强调“汉、土之际,岂容牵混”,但对于田舜年将土地与户口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坚决反对的。他认为容美自有土地,亦即“自有赋”,各县、卫不得过问。同样的道理,“各县、卫自有民”,民即版籍之民,其户口归州县管辖,容美以“土军”的名义管辖他们,属于“迫版籍之民以实伍”的越权、违法行为。“赋以地起,夏税秋粮是也;赋以丁起,三等九则是也。赋属有司,则土地、人民皆属有司,催科、抚字皆属有司”,土地与户口的管理权限是不可分割的。对于“世土”、“旧制”之说,齐氏以为这些

15、地方既然“编里分甲,输差纳赋于各县、卫”,则不可能是“世土”,也断然没有这些地区为容美管辖的“旧制”。至于王凤岐对红砂堡的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齐氏认为他参与叛乱是在对该地区实施管辖权以后,因此其管辖行为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至于“蛮民难驯”,齐氏直接认为这是不臣之语,是要挟之辞,朝廷在此安塘设汛,更与“追土削地”扯不上关系。总之,容美将“各县、卫之属地”据为“世土”的行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实际上,以上关于田舜年与齐祖望的争论看起来复杂,其焦点即在于土地与户口管理权限能否分离的问题。田舜年军、民二属之论,名义上承认“军”所耕种的土地属

16、于县、卫,其赋税也属于县、卫,却又坚持该项赋税应该由容美方面来征解;齐祖望“赋以地起”,“赋以丁起”之论,坚持土地人民、抚字催科是不可分离的,坚决不同意县、卫赋税需要“移文”容美“印解”的做法,称“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由容美代征县、卫赋役实属“事之所莫须有而情之所可笑者” 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一言以蔽之,双方都不否认“赋属有司”,所争论的是该项赋税应该由谁来征收的问题。二、“买管”抑或“侵夺”:容美土司与长阳县之间的土地纠纷长阳县与容美土司毗邻,长期以来土地纠葛不断,容美改土归流之后所设长乐县即有相当部分辖地属于原容美及其属司“买管”、“侵夺”的原长阳

17、县地。同治长乐县志载:彼长乐自湾潭以内,旧固为土司地无论已,其自长茅司以外,旧虽为长阳等县地,然土司往往有买管、侵夺之举,于是长茅司、白鹿庄等处属容美田氏,县城等处属五峰张氏,白溢、麦庄等处属水浕源唐氏、石梁司等处属石梁唐氏,其属官之地亦错处其间,惟自百年关以外仍为长阳等处地,是昔长阳等处之地为土司所蚕食者亦多矣。迨雍正十三年设流改土,乃即土司昔所管之地,复割长阳、石门、松滋、枝江、宜都等处地以益之而设为今治焉。 同治长乐县志卷二疆域志。长乐设县的土地,多为容美及其属司所管之地,而这些土司辖地,相当部分又是通过“买管”、“侵夺”等方式获取的原长阳县地。容美与长阳之间疆界纠纷始末,该志进一步作了

18、详细说明:明初,容美、五峰各司与长阳、石门二县错处,长阳志所载长毛关(即今县治之长茅司)、菩提隘(即县治之菩提寨,赋役志与县卷二处均作蒲地界)为长阳地,则土司宜与二处交界。天启元年,土司乱,巡检退保渔洋关。七年,土司废指挥使、巡检,长茅关、菩提寨尽属容美矣。以次而侵长阳之界至于百年关,关外属长阳。本朝康熙二十七年,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界,至控夷陵州、归州,未经会勘,案悬。四十七年,土人报有帮粮九十六两。四十九年,容美土司称其为伊世守业。前府详准、总督批允。雍正三年,又因椒山土司刘跃龙于康熙六十一年首垦江南一十四契之田被民控及,以致长阳县民控容美土司侵占鱼翅滩、柑子园、白溢、麦庄一带界。总督

19、杨、巡抚纳、藩郑、荆州府王委枝江县陈德荣、宜都守备苏门辉、荆州府长阳县王会容美土司田明如勘详,以棕溪河南抵水浕司,西抵火山后荒,北抵棕溪河口刻立界碑。鱼翅滩、柑子园饬归汉民回赎。所以然者,以土司与汉民均违例买卖,如五峰司之买管长阳县崇德乡,水浕司买管安宁乡等处,以致有明末清初土司侵越之词也。 同治长乐县志卷二疆域志。括号中的注释性文字乃原文所有。上述引文对长阳与容美之间土地纠纷发生的大致过程作了概括。从引文所提供的信息来看,康熙年间,尤其是清廷平定吴三桂叛乱之后,长阳县与容美之间的土地纠纷逐渐走向以法律形式求解决的途径。在“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的土地纠纷发生过程中,往往是县民首先控告容美

20、土司,而容美土司则在辩解中逐步退守。至雍正三年“刻立界碑”,算是二者就土地纠纷所作的一次会商解决,涉事者除了当事者“土方”容美土司以外,还包括“汉方”总督、巡抚、布政司及府州县在内的文武诸官 引文所谓“刻立界碑”即雍正三年初所立汉土疆界碑。据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年12月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汉土疆界碑共有两座,其形制和铭文内容相同,分别位于今五峰县采花乡漂水岩和五峰镇竹桥。有关汉土疆界碑铭文,载在容美土司史料汇编(鹤峰内部印行,1984年,第120124页)。又曾代伟“汉土疆界碑”铭文解读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一文,据容美土司史料汇编对铭文内容进行了转录并从明清王朝政府处理民族关

21、系的法律文化视角进行了解读(见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3340页)。但是,雍正三年这次看似郑重其事的“勒石定界”并没有从实践层面彻底解决容美与长阳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为过此不久,大约在雍正四年底至五年正月间,长阳县县丞谭一豫奏陈湖南(北?)长阳地方土民侵占汉地并请在该地立界碑及移驻武员折,仍在要求“立界碑”、“驻武员”,抑制容美土司“土侵汉地”的行为:长阳俗尚节俭,命盗两案从所未闻,但有土侵汉地一事为士民痛心切齿者。未有逼近内地、阳奉阴违如容美土司田如者也。旼如系老土司田舜年之子,曾入内籍为通州州判。乃旻如贪暴性成,将长阳之白衣、麦庄、蹇家园数十处方圆数百里攘为世守之业。前此肆害边境,臣

22、虽耳闻,尚未目击。至康熙六十一年,土人百余人直入长阳腹地柑子园开垦。士民望风胆落,男妇奔徙,控告在案。承审官差提质审,旼如将要犯藏匿抗拒,五载悬案未结。逮雍正四年长阳知县募民垦种,有蹇姓族众回蹇家园籍领垦。旻如遣人诱以多金,令其远去。蹇姓坚执不从。旻如带领千余人亲到白衣、麦庄,声言巡边,喝令土人勿得糶粮与蹇姓。适蹇姓糶有内地谷米。旻如纵人抄抢,并农器什物,毫无保留。数年之内,两次侵凌,平昔猖獗,不问可知。 谭一豫奏折,参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919920页。此系转引李荣村容美土司兴亡史,中华民国蒙藏学术会议论文集第470至471页。谭一豫此奏未必无据,但也要联系当时汉土双方所面临的处境与前

23、后事态的发展情势来理解。据雍正三年所立汉土疆界碑铭文载,白溢(有关文献亦作白衣、白益)、麦庄之地的归属纠纷,乃康熙二十七年以来长阳县民与容美土司之间积年未结之案。康熙四十九年“清查汉土之案”,被确认为容美“世守之业”。后因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之田,再度被长阳县民“牵连控及”。有关方面勘查的结果是将之划归容美管辖,因为从白溢、麦庄的地理位置、遗址遗迹、汉土民人居住现状和田赋缴纳情况来看,它都更应该属于容美 具体而言,即白溢、麦庄“山川情形”“距长邑险远”,“衙署墓表皆属土官旧址”,“土人百十余家住种,并无汉民居住”,“康熙四十七年,土人报有秋粮九十六石”等原因。至于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田地,即长阳县

24、清江南岸之王家平等处田地一十四契,以其“显属违背定例”,“俱归长民依旧管业”。此处所引汉土疆界碑铭文,俱转引曾代伟“汉土疆界碑”铭文解读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一文。白溢即今白溢坪村,蹇家园在今红渔坪村,麦庄村属五峰镇管辖,与采花乡相接,三村相邻呈钝三角形分布。不过,县丞谭一豫之条奏容美土司事宜折更像是湖广有司系统为了实现容美改土归流而有意设计的一个环节。因为很快地,即在雍正五年正月,湖北巡抚宪德就上报雍正关于此事的处理结果:第一,关于柑子园、鱼翅滩等处要求汉民赎回的土地的价银已经交给容美“领收讫”,容美业已“造具图册”将之退还长阳,且“住种土人已经搬移结案”,这是处理雍正三年初划分汉土疆界的遗留问题

25、;第二,关于雍正四年发生的蹇家园等处土地争端问题,派蕲州知州王玠前往会勘处理,容美也表示放弃对蹇家园的土地要求,“不独从前争垦之上洪宇地土尽听蹇凤等耕种升科,并接壤之下洪宇田地俱情愿退归蹇凤等管业住种”,且已“取具印领遵依图册碑摹申送到臣” 湖北巡抚宪德奏报容美土司已将侵占长阳县土地退归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八册第874875页。折中“洪宇”即今地名“红渔”者,亦在今五峰采花乡境。雍正阅过宪德奏,将之发回让宪德与时署湖北总督傅敏同看。二个月后,傅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上达雍正御览,傅敏在奏折中认为,容美土司田旻如虽然贪暴诡谲,但能遵守汉土界限,“即与长民互争田土,一经委勘,已即

26、遵法退还”,“未便”“遽尔加兵”。不过,谭一豫条陈中所提到的“白益、麦庄二处”,据“图志所载”,确实在“长阳县界内”,“应令该土司退还民弁”,“此外凡有明末占去地土,俱按舆图界址一并清查,令其吐退”。只是桑植、保靖二司正在“酌议改流”,容美清界之事应该暂时缓一缓。对此,雍正朱批云:“甚是,应如是” 署湖北总督傅敏等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九册第276277页。,支持推翻雍正三年成案,否认容美对白溢、麦庄的所有权,为日后改土归流张本。三、“军买民田粮米”与“隘粮”:赋役规避中的体制冲突明代慈利县辖地远迈于今,其东、东南、南、西南分别界石门、武陵、桃源、沅陵等县,

27、大率为经制州县辖区,其西为永顺,西北为桑植,正北为容美,东北为添平,属于土司的传统势力范围 参见万历慈利县志卷2封域(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1982年上海古籍书店重印,下引该志同此版本,不另注明)。在慈利县境内,“永定卫城在县西南一百八十里十二都”,“九溪卫城在县西北二十二都”,“大庸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南一百一十五里十三都”,“安福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北二百九十里十四都”,“麻寮隘丁千户所开设地名樱桃隘,在县西北三百里十七都,切邻边境,最为要害” 万历慈利县志卷16卫所。,九溪、永定二卫及永定所辖大庸、九溪所辖安福、麻寮千户所皆治其中。慈利县这种“切邻边境”而又卫所棋布的政区格局,给地方赋役管

28、理带来极大困境。下文以永定卫与慈利县和麻寮所同慈利县之间的赋役纠纷为例,具体分析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在赋役管理方面的冲突 耕种屯田所缴纳的子粒及承担的军役,在以土地为基础承担国家义务的意义上,与民田缴纳的田赋并无实质差别,本文将以土地为基础而承担的不同形式的国家义务统称为赋役。1、“军买民田粮米”由于州县民田与卫所屯田的管理方式及所承担的国家义务彼此不同,加之二者在基层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区别,明代军、民田的管辖是自成体系的,屯田与民田之间的流转在制度上受到种种限制。大多数情况下,明代卫所屯田错落于州县民田之间,官方要维持二者界限并非易事。但是,对于民间而言,官方在管理上的不便恰恰是突破军民身份、屯田

29、与民田界限而实现赋役规避的有利契机。慈利县与永定卫之间发生的“军买民田粮米”事件,是我们观察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赋役冲突所导致的制度调整与衍变问题的典型案例。关于“军买民田粮米”最初的缴纳方式及其后来的变化,万历慈利县志作了颇为详细的记载:永定卫原有“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有奇,由于所种是“民田”,故赋役粮、差仍要向慈利县缴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但是,因为军户豪强,抗违逋欠数量较多。后来改为每石折银九钱,其中粮银五钱、差银四钱。粮银五钱,即1753石本色米共折银876两有奇,“照旧行令该卫军户解永定仓交纳”;“差银四钱,议抵本色米八斗”,相当于本色米1753石打八折以后每石折银五钱,共差银70

30、1两有奇,分别上纳永定仓和大庸仓,“俱抵作该县民户应纳后开民米一条项下”。以上就永定卫军承种民田而缴纳“民田粮米”的规定而言,又有慈利县“原派”永定、大庸二仓“本色边粮”,该县民户仍要向慈利县缴纳。不过,该项“边粮”1402石,所折银701两却要“扣存本县作该卫军户应纳户、工等部物料、绢匹、驿传并五年均徭、十年里甲差役等项”,“庶民省搬运,军免支解,彼此两得其便” 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慈利县秋粮“官、民米”共计13269石,其中永定卫“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约占该县秋粮官民米总数的13.2%,以此推测永定卫军买民田的数额,亦应占到一个相当的份额。一般说来,只要赋役征收能得到保证,民田由谁

31、耕种似乎并不重要。“军买民田”所买的只是“粮米”,承担田赋者由过去的“民”转变为现在的“军”。换言之,如果买“民田”的“军”能保证“粮米”的正常缴纳,“军买民田粮米”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在州县赋税以田赋为主,而田赋从本质上又是一种定额税制情况下,此项占13.2%的田赋如果逋负严重,对该县的财政收支平衡就会有较大的影响,从而成为矛盾的焦点所在。显然,由于“军户豪强”,这1753石的“军买民田粮米”存在征收上的困难。最初,该项粮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后来,因为“逋欠数多”而改折九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折之后,这些“民田粮米”并不向慈利县缴纳,而是按一定的要求分别缴纳卫所仓库永定仓和大庸仓。

32、另一方面,慈利县“原派”该二仓“边粮”,也要相应“扣存”本县,别有用途。2、“隘粮”“军买民田”以外,慈利县赋役征收中的另一个麻烦是“隘粮”引起的。万历慈利县志卷八田赋附隘粮议,对“隘粮”的来历、发展、影响以及为解决该问题所作的努力作了详细交代:洪武初因内峒作乱,奉例将本县十七都设立麻寮土官千户所、十隘百户所,就将各里百姓收充土官隘军员役坐隘守把。各军在彼开垦田地起课纳粮当差。成化间,千户唐勇奏称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各系刀耕火种,买米完粮相应优免杂差,彼时三里田粮止得九十六石有零,后各土官舍余殷实,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等都民粮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又有本县附近奸民并九溪舍余

33、亦将粮诡寄隘里,躲避差徭。经蒙巡抚都御史翟、分巡道副使郑案委本府陈同知临县查议得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委系刀耕火种,除里甲正办外准免杂差,名曰全里隘丁;二十三、四、五等都隘丁每户议免人六丁,田粮每户议免三分,其余七分之数、六丁之外与民一体当差,名曰民里隘丁。以后日久,法弛弊生,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希图全免;又买别里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希图免半。以致隘粮日渐增多,民粮日渐减少。本县分派各项差银又被贿嘱吏书摊派通县代伊包貱,极为重困。嘉靖三十年内土舍卓迁告,蒙巡抚都御史屠、行分巡道副使陈案行本州提解各犯到官招审买粮诡寄外,其余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着

34、仰老人姚永康、任天常、卓成美刊刻大字版张挂县前,翻刻书册给散通县人民知谕,永为遵守,法亦可谓严密矣。岂期四十二年大造,贿嘱官书前项钱粮不惟不行挖回改正,又行大肆推收,以至土官舍余日愈肆恶,将本县附近地方膏腴田地尽被占买住种,百姓畏其甲害,箝口不敢申言,若不预为计处,切思各隘舍余生齿日蕃,家势日盛,区区穷民实难貱赔。况添平土粮该所奏奉勘合布政司开除不派该县,是添平之粮除在通省,麻寮之粮并无开免,独累通县包貱,不惟法体有碍,似于民情十分不堪,为今之计,何无省谕各土官舍,仍令题请勘合,比照添平事理一体通省开除,庶免独累穷民或吊查先年卷案追究通同作弊员役严加惩创。乞将前项粮米从长计处,俾无后弊。本县腹

35、心之病可除而穷民膏腴之危可起也。 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麻寮千户所位于慈利县十七都,该千户所“隘军员役”在“坐隘守把”的同时,所“开垦田地”还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 可能因其“土官隘军员役”系“各里百姓收充”而又在慈利都图之内“开垦田地”,故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后来,经千户唐勇奏免,只纳粮而不当杂差,当时三图纳粮仅96石有奇,故所免差役亦寡,并没有对该县财政收支平衡形成太大影响。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土官舍余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都民粮至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相应优免的杂差变多,最终影响到该县财政收支平衡。第一次解决“隘粮”问题是在承认民间已经造成的现状的基础上,区分“全里隘丁”和

36、“民里隘丁”,并保持了对二十三、四、五都“隘粮”杂差的部分优免。这种方式力求维持现状,希望抑制“隘粮”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是“全里隘丁”与“民里隘丁”的区分恰恰为民间的赋役规避提供了现实经验和法律依据。于是,将“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的情形变本加厉。“隘粮”渐多,优免的杂差也愈多,民粮渐少,而赋役定额不变,终于造成严重影响。于是有了着手解决“隘粮”问题的第二次举措,官方“提解各犯到官招审”,除“买粮诡寄”依法处置外,又将“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这回不仅动用了审判程序,事后还张榜公示、印发传单,向通县人民知谕:“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这回

37、严肃处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嘉靖四十二年大造,军户豪强和地方胥吏勾结,仍蹈前弊,而且变本加厉。对此情形,议者建言用两种办法加以解决:要么像添平所一样,干脆开除“隘粮”,要么就严惩作弊军民吏胥。四、赋役制度、政区边界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在湘鄂西交界的地区,在明代由既相互区分又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土司、卫所与经制州县等政区或准政区管理地方。这些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发生的田土以及赋役纠纷,都可以从赋役制度的背景来审视。一方面,由于土地在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流转或者赋役规避通过改变土地管理权限的归属性质而实现,赋役制度的差别从而导致政区间的管理冲突;另一方面,为解决政区间的管理冲突而变革或调整赋役

38、制度的结果,反过来也促使政区在其实现形式上,由卫所到府州县或者由土司到府州县的转变,使之成为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由土司、卫所等多种形式向单一的府州县形式转化的内在动因。1、从中央与地方势力消长看土司与州县的土地纠纷从晚明至康熙间容美土司向周边扩张的轨迹来看,土司与州县之间土地纠纷的发生及其解决过程,恰恰也成为州县与土司在地域政治格局序列中势力消长的晴雨表。利用明末世乱局面,容美土司加强了对属司的控制,也积极突破汉土界限向州县扩展。嗣后清廷政局初定,康熙初至吴三桂叛乱之前,州县势力增强,开始通过设堡安塘等积极形式来抵制容美土司搀越疆界,维持汉土界限。接着,乘吴三桂叛乱之际,容美亦再度向周边州县之

39、地扩张。在叛乱被平定后,地方官员显然可以抽出更多精力来解决州县与土司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此,巴东知县齐祖望在解决二者土地纠纷问题的时候能够表现出较为强硬的态度,也能够比较全面地总结汉土交涉经验而制定出相当具有针对性的维持汉土疆界的章程,从容应付土司的种种呈词与辩护 关于这一章程,具体参见齐祖望:请严边防,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不过,基于康熙中晚期的执政风格,并没有采取激烈的改土归流措施,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手段逐步限制土司势力,抑制容美对毗邻州县的土地侵蚀行为。而在容美土司方面,也显然希望在缓和与流官群体矛盾的情况下,使其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原长阳县地具有某种“合法”身份。因此,在“买管”的基

40、础上,产生了“帮粮”、“首垦”等名目,希望在步步退守过程中尽量维持既得的利益。至雍正时期,地方官员在处理这类田土纠纷事件时则更加强势,不仅以各种方式迫使土司归还以各种名目或各个时期侵占的州县土地,放弃取得的相关权益,更是主动揣测迎合帝意,将之与既定的改土归流的大政方针结合起来,以武力做后盾,在“法律”、“旧制”的掩护下,竭力抑制、打击乃至消灭土司势力。2、从田土纠纷看赋役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关系容美土司创造性的提出“军属土司,赋属有司”的论点,实际上是要渗透和加强对土司相邻“省地”的控制与管辖。土司的这种扩张态势恰恰是中央集权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在齐祖望等人看来,这种“擅侵天子之内地,迫版籍之民以实

41、伍”的行为,正是“阴为富强之计,渐生侈大之心” 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的表现。不过,笔者在此并不拟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分析改土归流的必要性与必然性,而是想就赋役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关系稍加分析。首先,赋役制度是土制与汉制,即土司与州县、卫所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体现之一。相对于卫所、州县汉地而言,容美土司在其境内所执行的赋役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比较优势。当顾彩游历容美的时候,发现容美土司除了宣慰安抚长官司组成的行政系统外,居于主导地位的组织系统乃是完全由田舜年控制的具有军事特征的营旗系统 容美土司的内部行政系统在明永乐至崇祯时期主要为宣抚长官司系统,其通塔、下洞平茶、深溪石宝

42、等长官司主要系明末清初田氏吞并所属异姓安抚司后擅自设置的结果(参见田舜年五峰安抚司列传、石梁安抚司列传、水浕安抚司列传各附传,载同治宜昌府志卷14艺文传)。配合这种军政合一的组织结构,“其田,任自开垦,官给牛具,不收租税。民皆兵也,战则自持粮糗,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每季役止一旬,亦自持粮不给工食。在役者免出战,故人人便之”,全民皆兵,又“兵皆素练习” 顾彩:容美纪游,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六帙,第196页。容美之兵以其战斗力强而为邻司及附近经制州县所畏惮,因此,容美土民及归于容美属下其他民众,大体都在地方社会的生存竞争中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容美所执行的不收租税而役止一旬的赋役制度,相对于经制

43、州县设里分甲,赋以地起有夏税秋粮,赋以丁起分三等九则的赋役制度而言,无疑具有便捷简单的特点。这一点,可以从地方官员强迫田舜年的土兵撤离红砂堡之后,巴东县令齐祖望拟定的请严边防详文里看出来。该详文特别强调,“巴属边民倘有逃入峒寨躲避差役者,除真犯死罪外,相应俱照此例发遣”,所谓“此例”,即“沿边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躲住,究问情实,发边卫永远充军”之例 齐祖望:请严边防,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这恰恰说明容美的赋役制度对相邻县邑民众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再者,据该详文,又有“汉民向土官处私纳税粮”的情况 同前。此外,此详文提到容美“令巴民馈送丝花等项,及锁拘入峒拷索财物”的情况,正是容美在

44、其所控制的原巴东县地区行使征税权的体现。,汉民向土官处缴纳税粮,对经制地区赋役制度的威胁自不待言,同时也说明在不同类型政区交界地区,民众对不同的赋役制度是有所比较和选择的,这应该是土司与经制政区之间边界进退的重要动因之一。正是因为土司的赋役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比较优势,对于清政府而言,要巩固改土归流的成果,就必须将改土归流的优越性从赋役制度方面体现出来。关于这一点,研究清代康雍乾时期改土归流的学者多有论述,兹不复赘。其次,在“汉、土之际”的背景下,地权流转意味着不同类型政区之间赋役利益的再次分配与地方社会控制力的变化。在田舜年与齐祖望就“军属土司,赋属有司”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我们不禁要思考一

45、个问题,即本为县、卫所辖的半县、一里、半里乃至几户之地是如何为容美“所属”的。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容美与县、卫之间的界限本来是清楚的。但是,在明末清初中央权威鞭长莫及的相当时间内,县、卫自身的力量并不足以遏制土司向毗邻地区的扩张行为。于是,通过“买管”或者“侵占”等方式突破汉、土之界,容美土司取得了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权, 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践行其征税、治民等权力,假以时日,这些地方便成为“世土”,容美治权也成为“旧制”。在土司与有司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容美要尽量地保住这种权力,只能祭出军民二属之论,力图在承认“赋属有司”的前提下,以退为进,通过保留其征收田赋的权力而尽可能地继续维持对这些地

46、区的控制。当然,就有司方面而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是坚决要求收回被土司侵蚀的治权而严格控制土司势力扩张的,巴东、长阳等县与容美土司的纠纷及其解决过程在康熙中后期以及雍正年间的走向和趋势,正是以州县收回被容美控制的土地,并在这些地区重建州县基层社会控制和赋役管理秩序为中心的。3、从赋役规避看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趋同的必要性明代慈利县的载籍田土前后变化不大 该县额载田地洪武二十五年为1240顷,永乐十年1470顷,隆庆五年1423顷,除了从洪武到永乐时期有所增加外,其他时间的变化并不显著。,可是普通民户承担的赋役却越来越沉重,即所谓“慈邑之田只有此数,然邻卫者多为毫军所据,而邻隘者多为隘丁所有,是田

47、之额数不减而其在民者十已去其一二矣” 万历慈利县志卷5田土。明清时期,在定额税制的背景下,县财政的收入与开支、存留与起运皆有成数,来自于官民田土所纳之赋与所应之役,特别是赋役折银之后,财政收入更与折银额度息息相关。在慈利县,因为“军买民田”和“隘粮”的存在使得民间土地的赋役承载情形发生了改变,在赋役总额大体不变的情况下,部分民众规避赋役情形的存在,必然会加重另一部分民众的赋役负担,这种情况正如议者所论:慈田赋之入岁有定额矣,然所以为慈之蠹者有二焉:军买民田号曰寄庄,率抗官而负税;隘收民米号曰隘粮,类诡寄以幸免。夫在伍有月粮之给,上班有行粮之支,则所以优恤之者,至矣。乃私占膏腴而公抗赋税,可乎?

48、况赋有定制,惟正之供不责之军则责之民,膏腴之利归于军,赔貱之累及乎民,如之何民其不困惫也。全里、民里隘丁之别,慈昔无有也,其起于后来官府之市恩,吏胥之舞法乎。夫近于隘者如十七都三里,粮系起科数只九十六石有奇,名曰隘粮求免,佀也。乃今积至一千余石,问其粮则曰隘粮,问其田则在二十三、四、五都,又近至三都及县市亦可谓之隘田乎?寄庄之拖负,隘粮之幸免,而凡百徭役皆责之小民,吁可慨也,然欲变而更之,以解民之倒悬,非县吏之力所能也,必主之以大吏而后可。 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其实,这种看法也只是就事论事,在不改变土司、卫所与州县关系,也即地方管理体制的大前提下,即使“主之以大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寄庄拖负,正是因为州县与卫所分属两个不同管理系统,慈利县缺乏管理永定卫军的历史依据与法理依据造成的;隘粮幸免,隘丁虽然在原则上要承担田赋和基于田赋差役,但在现实中却因为并不具备完整的州县里甲民身份而得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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