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标准化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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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2.项目性质:日常监管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2004年8月30日建设部建城2004153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来宾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四)法定实施主

3、体: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五)实际实施主体: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规定,广西区域内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企业法人、组织。(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收件,受理,发放认可文件。(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3-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当场办结。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五)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4、。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停运。(三)申请材料:(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关键设备停运备案申请表;(2)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故的情况报告;(3)造成设备停运的程度、停运时间的报告;(4)设备维修方案。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四)不予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 五、监督电话: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3-2 - 3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

5、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承办人根据提供的资料当场办结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批准流程图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三)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流程图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

6、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三)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附件43-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43-2:申请书示范文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关键设备停运备案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停运设备名称停运原因停运时间造成影响及范围随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影响范围分布示意图(标出路名) 2设备恢复方案及说明; 3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及公告方式;44、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

7、下降的同意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2.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2004年8月30日建设部建城2004153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

8、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

9、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五)实际实施主体: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规定,广西区域内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企业法人、组织。(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

10、: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收件,受理,发放认可文件。(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4-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5个工作日。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五)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1)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2)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明显下降。(三)申请材料:(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检修、维护备案申请书;(二)污水处理设备确实需要抢修、维护的报告;(三)维修方案;(四)恢复正常工作前的保障措施。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四)不予

11、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 五、监督电话: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4-2 - 9 -附件44-1: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局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1个工作日)(限时5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限时2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制作证书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首席代表审核(限时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书(限时1

1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附件44-2:申请书示范文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检修、维护备案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停运设备名称停运原因停运时间造成影响及范围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影响范围分布示意图(标出路名) 2设备恢复方案及说明; 3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及公告方式;4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2.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二)

13、设定依据:2010年11月19日发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四)法定实施主

14、体: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五)实际实施主体: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六)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域内需要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的燃气企业。(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收件,受理,发放认可文件。(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5-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当场办结。(五)承诺时限:当场办结。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申请材料:(1)燃

15、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申请表(4份);(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3)燃气设施安装、工艺流程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四)不予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 五、监督电话: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5-2 - 13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承办人根据提供的资料当场办结

16、申请人提出申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流程图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三)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附件45-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45-2:申请书示范文本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验收日期确定验收日期燃气设施安装、工艺流程等完成情况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7、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46、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2.项目性质:行政服务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修改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认可文件。(三)实施权限: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金秀瑶族自治县建设局负责工程

18、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四)法定实施主体:金秀瑶族自治县建设局负责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五)实际实施主体:金秀瑶族自治县建设局负责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金秀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事业单位。(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收件,

19、受理,发放认可文件。(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6-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15个工作日,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已经组织五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二)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已经组织五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的材料:(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2)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竣工的文件;(3)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

20、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4)竣工验收文件;(5)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四)不予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收费事项1.收费项目: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2.收费单位:来宾市城市建设档案馆。3.收费金额:房建工程每卷120元(1.5公分),市政工程每卷60元(1.5公分)。4.收费依据:桂价费2008168号5.缴纳方式:银行存入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 五、监督电话: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6-2 - 17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

21、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2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限时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制作认可书(限时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3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46-1: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47-2:申请书示范文本关于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报告来宾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我单位的建设项目业已完工,所收集、整理的工程

22、文件归档资料经本单位自行检查,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目录要求,申请给予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文件归档资料自检情况如下: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自 检 情 况 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档案负 责 人联系电话工程档案检 查 人联系电话自件检归工档程情文况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齐全、准确监理文件齐全、准确施工阶段文件齐全、准确竣 工 图齐全、准确竣工验收文件(该项资料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检查验收)申 请 单 位:(建设单位盖公章)项目负责人:联 系 电 话:日期: 年 月 日47-1、建设工程报建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

23、目名称:建设工程报建2.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2004年7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三)实施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法定实施主体: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

24、、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实际实施主体: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

25、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咨询,收件,受理,发放报建表。(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7-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当场办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五)承诺时限:当场办结。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1)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手续;(二)必要条件:(1)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手续;(三)申请材料:(1) 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招标项目);(2) 项目可研批复复印件(招标项目);(3) 施工图审查报告及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复印件

26、;(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四)不予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收费事项1.收费项目:无2.收费单位:无3.收费金额:无4.收费依据:无5.缴纳方式:无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五、监督电话: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7-2 - 23 -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审批流程图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三)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附件47-1: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

27、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承办人根据提供的资料当场办结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47-2金秀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章) 建设单位所有制性质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 此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填写,市招标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2、 填写本表时,填表人事先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西

28、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充分的了解,并无需声明即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3、 当本表栏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填写;4、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时,应附代理招标委托书一份;5、 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凭此表委托招标或组织招标工作时,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规模 万元结构/层数 / 层计划批文文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号设计单位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报建(招标)范围房建全部工程 房建基础 房屋土建 电梯安装 水电安装 玻璃幕墙工程 通风空调安装 消防安装 桥梁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城市辖区内道路工程 给排水、通讯等管网

29、工程 其它发包方式施工单位或投标单位项目施工承包资质等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自行招标自营工程 BT招标补办手续1、2、3、4、5、6、7、 直接发包填写施工单位全称;邀请招标填写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名称;公开招标的不填;自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单位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章) 年 月 日代理招标机 构资质等级联系电话 自 行 招 标 工 程 专 业 技 术、预 算 及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名 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证书编号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填写该栏,送审时须附本单位上述人员职称证、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申请报告。委托代理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的不

30、填。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备 注48、施工图审查备案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施工审查图备案2、项目性质:行政确认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建设部令第134号(三)实施权限: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由项目所在的地级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四)法定实施主体:所在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实际实施主体:所在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实施对象和范围: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在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

31、基础设施工程(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接收材料、现场咨询(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8-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5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三)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施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四份);2、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住建局墙改办);3、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单位反馈意见书、委托书、不良行为记录单、审查意见汇总表(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审图单位签定的合同;6

32、、审图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结构验算的光盘;7、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注册师全部加盖印章的施工图、岩土勘察报告(按住建委城建档案馆要求整理完毕);8、区外单位提供区住建厅入桂备案通知书(原件(四)不予批准情况: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五、监督方式: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无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分管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1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

33、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批办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备案结果(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附件4814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2.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

34、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五)实际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

35、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单位。(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窗口职责:收件,受理,发放备案表。(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9-1(四)法定时限和依据:当场办结(五)承诺时限:当场办结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无(三)申请材料:(1) 已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2)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3) 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资料应包含备案表中以下

36、内容:1.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4)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要文字说明围档的材料、高度、位置;(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6)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对。(四)不

37、予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收费事项:无1.收费项目:无2.收费单位:无3.收费金额:无4.收费依据:无5.缴纳方式:无四、联系电话:0772-6217952五、监督电话:0772-6212382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9-2- 33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县住建局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1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2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制作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县住建局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1个

38、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征求同级水利交通主管部门意见(1个工作日)附件49-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流程图附件49-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安监字( )第 号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建筑类型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开、竣工 日期提供安全施工措施主要资料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

39、情况: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4临时围档: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万元):6备案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审查 意见审查负责人: 审查机关(公章) 年 月 日注: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50、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标准化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2.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二)设定依据:(1)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

40、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实行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单项承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方,分包后必须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分包方履行合同。分包方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4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三)实施权限: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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