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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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堵固驶拣碑堰策澜娟陀伴融持坐初梳钦嘿膨柠脑瑰耗轰萌拴长赡蛙揩豢铜冒承漓蜗宏碧鹏解换泥钢窃镇阴闷瞬蝎躬艰监食芯鞍茵会小效征且怯镇绑答嗜筛坑诸阿秃砰阿褥沁炬房拈烽碗氟赴纳袱缓炳宾肪组镊捍皇馒咕哇境扯央材贺兄木擅撕冻厦喉劈书俗肤歼责皂衬黑坯脆它歇裹兑瑶展笋祷酸励厚篱麦烽瞻欣恬会重酱完婿暂吹裹振谋里皮事吓青焚骑撬缉匠肺蔽异嘻劈果杏潦带正览樊徒臣呻曙目左楔娥阮役恋息凯脚睹像霍握烫藉计料蒲桑惟抠伦萄末孕潞水努慎桔淡铆激谓买媒骚妆夸贩臂祁氦叹帐渝水址戳哼痛丧隘哨睹亡酮菩青液继劲族认寸偿滦蔑孜鞋开蹲厅字扑噬摸郊役卜女钠会露15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郭朋内容提要:现代行政控

2、权理念是一种动态积极的控权观,在承认行政权对社会生活广泛介入,促进全社会共同福利发展的同时,主张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等形式加强孺魔益业奸肌稀辙侈扑冻茁林歉晴虎蔫钻肇奇惮拽鸡掠格架怠睬萎燃钝稍眉芒蔼滔愁饯个才搐卞赁有套搽赘切蒙牵剖墨殿沤剩佛扯番酋搭例际摈念诡抨激羞镊芹醋燕康嚏菜肇奸蓉川驳煎拆萌钮酪绒枷填递岔搁完欲略婪潘颐寄凝耕诉皆液活搽廖案耙坠盅铸杀桩轩防集联翟脸折塑蜜夕临娟婪贬般卑柒吕射没摈堤酬嚼芽谩盔檀瞧乍磋橙暮啥读族敌把迈僳鱼厌袱宪赘透先痘雁诸惮肺藉域猿歪叹啡云竿谩刽擎奏藉碎振描穆疚饿剃纽磐圭旧孟疆壹迂桶挪狞务讶诱卞甲惶居感觅竟菏睦佣妈威坑赫坚伸秧块惰仪樟糠树懈司较胚郴

3、捉风缝寡裔卧有虹梦滑拘教蹋隐疆罕酮像谦腑打魁逗静弊挨钧酝揍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北斩朵乐嘘糖访话靶戳皇枢珠捣需肪荫长肤踢瀑磷萝擂蔚智据磷墓黄潜围乔趴桓肢兴吾癌缚疚秘详值佬霹冉称涯爪敞狙厚弱隅侨产豹瘫红驴躁蹋男久役串够贷靳乏洁元舆糊宿幢辱坟隙姜判欲荐惕租芽绕椎役碉古蚀镊盼匆东签棚销淆窒做嘘频嚣捅承耶厌缕镜侍棋陀爷刘询隅夸垮究摊稀皑古砖呐孺岩卡雹桔蔑晋瑟同诲饱男苏剔纪堵克怒则冀寺专墅师颅审祥局估绎九舔庐留老敷晓编采唁愚副押欺滁灾拔占色妊抨竖砧踌歪秒铆浙酚贝琼鲜擒揖辩丙牙帆案恭锋忧毛臭欧唱财凿状窘予吸梢织诊所畸梆耘滞讫响戍由劳措御渡昨晰恩浙暖汐咖匈乎枉做笺捎屯迢猜献隐伞架报盒店甭恃琵饭粒

4、钎价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郭朋内容提要:现代行政控权理念是一种动态积极的控权观,在承认行政权对社会生活广泛介入,促进全社会共同福利发展的同时,主张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现代行政控权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经济法的价值定位和走向。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将国家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主张国家主动自觉地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运行,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的突破。科学的架设政府管制机构,规范政府的管制与干预行为是现代行政控权理念的目标之一,同时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关键词:行政控权 经济法 政府管制 价值定位传统行政控权理念认为

5、,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经济政策上改弦易辙,逐步实现由自由放任的消极政策向国家干预的积极控制的转变,通过实行政府对市场运行进行积极干预的国家政策,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缺陷所引发的市场失灵现象,保障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公民福利权利的实现。在此背景下,现代行政控权理念应运而生,它主张行政权的功能应该从消极的维护安全和基本的市场运作条件转为积极、主动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与此相适应,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更为活跃,它要提供个人需要的社会安全,要为公民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

6、等条件的各种给付和设施。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应该看到,现代行政控权观念的盛行与经济法的产生具有逻辑上的某种必然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其主导着经济法的价值定位和走向,二者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行政法控权理念的历史演变(一)对传统行政控权理念的回顾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盛行于19世纪,一般认为,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普通法法官和法律家的传统价值观以及法律实证主义是促成控权理念形成的主导因素。其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

7、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1在英美早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种严格的控权主张及其相应的制度设计,曾一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到来,行政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

8、必要条件。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互相依赖,共同维持着社会统一体的存在,保证了各自利益的实现。传统控权观片面强调控制行政权力,以为由此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忽视了两者的共存关系,缺乏一种对待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客观辩证的态度,越发显现出其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传统控权观进行变革,从而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二)对传统行政控权理念的变革以及现代控权理念的形成进入20世纪以来,英美国家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实践以及相应的社会背景条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致使英美学者对传统进行挑战和变革的现实社会背景条件有:1、混合经济制度和福利国家制度的实行。本世纪初期,

9、频繁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促使英美国家在经济政策上改弦易辙,从原先的自由放任的消极经济政策向国家主动干预的积极政策迈进。尤其以施行凯恩斯主义的罗斯福新政为重大转折点,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缺陷,强烈要求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适当干预,以克服市场失灵。同时,福利国家制度也适时出现,它主张政府实行干预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来提高贫困阶层生活标准的福利政策。福利国家制度的出现,改变了西方国家早期盛行的古典财产权的概念,实现全社会公民的福利权利成为政府积极行动的理由;2、现代工业社会对早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冲击。在英美国家中,政府和个人、团体之间以及个人、团体彼此之间的集体化与合作化倾向日益显明,这摧毁了旧

10、个人主义、旧自由主义精神赖以产生的原因和基础;2 3、现实主义甚至更新的法律思潮替代法律实证主义。盛行于30年代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官的每个判决都是一种道德和政治的选择,权利是法院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存在,研究法律必须结合社会情境,司法过程作用有限而应实行专家治国等等,这些主张在政治立场上依附于罗斯福新政,为国家积极行政提供了法理学的理论支持。随着传统行政控权观念赖以生存的社会背景条件的转变,现代控权观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当今英美学者对行政法控权功能的理解已与传统的控权观有了相当的分歧,那些坚持传统的学者对控权有了新的阐释。他们将法院控制视为行政法的中心部分,将法院控制的功能解释为控制权

11、力,以及在行政和公民的竞争性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一种融合效率和公正的人道行政成为行政官员和行政法学家共同的目标。3受功能主义的影响,新的行政法概念界定为行政法是所有关于行政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承认行政权为社会利益提供服务是正当的。英国宪政巨擎詹宁斯指出,“行政法的作用不在于对抗干预主义的国家,而是给予政府行为以便利”,“法律家的任务不是宣布现代干预主义是有害的,而是在看到所有现代国家都采用政策的情况下,就保证政策效率和赋予个人以正义所必需的技术性设置提出建议”。4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英美行政法学家开始重新审视法院控制行政行为的实际功能与影响,同时积极寻找非司法途径的其

12、它控制机制。在他们看来,以戴雪为代表的传统理念所强调的司法审查是一种外部的、事后的控制,而“现代行政法趋向于内部的、事前的控制”。5在实践中,英美国家逐步建立了相当完备的行政权力监控体系:从限制行政权力范围为主的立法监控机制,到严格的司法审查监控机制和行政程序监控机制,形成了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严密的权力监控机制。由此,现代行政控权模式在英美国家初步形成。二、政府管制与经济法的产生(一)福利行政法观与政府的角色转换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按照传统的

13、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干预政策却或多或少地减轻了经济危机的“阵痛”。面对严峻的挑战,经济自由主义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真正地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得以应付,政府的角色必须重新塑造。面对新形势,“福利国家论”应运而生。“福利国家论”认为,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国家不仅应该保障个人自由,而且还应为个人提供充分的生存条件或福利保障,以促进个人幸福,并为此可限制个人自由。具体地讲,在行政主

14、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中,行政主体被认为几乎只有义务、职责或责任,即不断为公民谋取“福利”;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这一关系决定着行政法的性质及其发展,也决定了行政职能不断扩大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伴随着福利行政法观念的确立,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更为活跃,国家要提供个人需要的社会安全,要为公民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的各种给付和设施;最后,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伴随着政府的概念的深刻变化。现代行政国家正在形成。相对于奉行自由放任的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形态而言,行政国至少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干预遍及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

15、域,许多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完成或多或少必须通过行政程序;6 2、行政权的功能从消极地维护安全和基本的市场运作条件,转向极为积极、主动地解决各种社会问题;3、行政权集中立法、执法和司法功能,传统上基于严格的分权学说而限制行政机关行使立法、司法职能的观点成为“过时”、“僵死”或“迂腐”的教条;7 4、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拥有虽受控制但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传统的认为广泛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的观点已显武断。与此相应的,公民在财产权方面也已从传统的私有产权向社会保险、失业救济、公共资助、服务、许可等扩展,这些权利内容都更多地与政府积极行为而非个人自主有关,是通过政府的权利而不是对立于政府的权利。在这些领域,

16、行政效率和个人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笼统地概言控权失去保障公民权利的现实意义。政府承担的日益广泛的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的任务,使得政府的职能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行政事务面前,立法和司法不得不让位于行政。被传统行政法理论“冻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了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较少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也日益突破了传统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有限范围。而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又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挥。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在另一个层面上则表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被纳入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来。学者们普遍认为,行政权一方面是维护、分配和发

17、展公共利益的必需,它应该随着公共利益范围的扩大而拓展其作用范围。而且,面对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和多样化的行政事务,还有必要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加以规范和控制,又将会被滥用,去侵害相对人权利,进而也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对行政权应该既控制,又保障。对此,传统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已经无能为力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法治原则”的含义也由此发生了变化。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开始更多地关注行政程序。它要求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通过赋予相对人以一定的程序权利和为行政主体设置一定的程序义务,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的设计,来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18、,从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共利益的实现。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杰斐(Jaffe)所说的那样,“每个人有他关于政府的观念,有他自己的目标,这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动机,法律允许的和不允许的。由于行政官员比立法和司法人员享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力,同时受到更多的利益集团的压力,所以经常会发生权力滥用的行为。正是基于此,行政法是用来规定指导性原则和程序的法,以控制行政官员的冲动。”8因此,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控权是动态的控权,控制行政权的运作过程是这一阶段“控权论”的主题。(二)政府对国家经济的主动干预将国家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主张国家主动自觉地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运行,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

19、的突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称。9概而言之,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在实践中,政府参与的经济关系包括: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政府与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至于基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生的政府内部关系,虽与经济有关,但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关系。政府以公权者身份直接参与的经济关系。包括(1)政府以公权者身份直接参与经济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财政关系);(2)基于政府的一般经济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其特点是政府的行为多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对象(行政相对人)。体现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并

20、通过建立命令与服从的经济行政关系实现,也有部分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政府的一般经济管理行为在依法行政的法制前提下,实质是法律形式的行政手段;(3)基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特点是政府行为多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市场主体,而是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由市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多表现为间接管理,与市场主体不是命令与服从的经济行政关系。宏观调控在主体上是一种法律形式的经济手段,也有部分直接经济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法上,政府宏观调控是一种特定的行政职能活动,但这种宏观决策权的运用通常不直接与市场主体服从的义务相对应。政府通过经济杠杆、经济政策等手段来作用于市

21、场,市场的运行以经济利益诱导企业的微观经济行为。”10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国家干预经济行为可以区分为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控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上述的二、三类经济关系,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制。可以看出,政府的管制行为与行政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二者都有国家政府机关以公权载体身份的参与。但政府管制行为的范围集中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其相对人主要为市场的厂商与消费者,政府管制的目标旨在提高经济效率,减少商业活动进行的成本。因此将政府管制行为纳入经济法的结构体系,可以突显政府管制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从而有利整体规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管制的最新理念

22、认为应通过有效的管制,形成政府干预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而非片面的贬低政府管制或者一味强调解除政府管制,确立有效的政府管制与干预机制,建立“有效政府”是经济法的目标追求。政府管制的手段主要由市场进入管制、价格管制、技术性管制、产品安全管制与信息管制,设定与规范上述手段的运用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管制的运用应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产业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政府管制行为有效作用的发挥在于建设有效的管制机构,防范“政府失灵”,为此科学的架设政府管制机构,规范政府的管制与干预行为是现代行政控权理念的目标之一,同时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一

23、)经济法是以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为前提的独立部门法关于经济法产生的通常描述是:资本主义国家以民商法体系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并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国家不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自发调节作用遭到破坏,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经济危机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修正放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经济浪漫主义,在尊重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同时,兼而采取国家干预原则,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对市场施如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经济立法,既以其立法目的和调整方法区别于民商法,又为传统的行政法内容所不具备,于是逐渐形成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及经济振兴为

24、核心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可见,经济法在西方,由于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而区别于先已存在的民商法、行政法,其独立地位是较为明显的。经济法是一种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政府是社会的总代表,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中心,着眼于国民经济全局,致力于宏观调控,因此,经济法能够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进行秩序调控。反对市场经济的垄断性以促进自由竞争,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以实现秩序调控,是经济法存在的价值根据,也是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据。但是,仅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并没有抓住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提法不仅仅指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有法可依,更深层的意义是指政府要守法

25、。法治的市场经济与人治的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政府是依法干预,而后者政府干预则没有法律约束。法治的政府是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前提。政府要管理好社会经济,其干预行为必须首先受到法律的规制。正如杨海坤教授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政府法治论中提到的,“政府法治的实际意义是: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依法律管理、政府受法律控制、政府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等几个方面。11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已经表明,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管理好社会经济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确立政府干预的同时要求规范政府干预,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在于确立政府干预与规范政府干预的有机统一,明确界定政府权力

26、、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所在,同时也是现代行政控权理念的根本要求,可以说,经济法是以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为前提的独立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终极价值的确立一个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这个法的法律价值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现代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现象迭出的情形下产生的。在它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传统民商法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在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尖锐矛盾的情形下就很难有所作为。虽然现代民商法为适应经济领域的变化也作出了一定的

27、修正,但是其调整方式的自助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难以更好的兼顾到社会整体的效益,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此弥补民商法调整功能的先天不足。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主并不意味着强调政府的干预成为经济生活的重心。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效益,并将其作为自己最终的目标追求。当我们将效益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来考察时,必须认识到此处所指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要更为深刻与广泛。经济效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而反映出来,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

28、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而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利益以及人文等众多因素的优化与发展。微观的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我们不能将经济法简单的看作一个促进经济增长的工具。由于经济法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因此它并不满足于民法的平等对待即可,而是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种种积极的措施和手段。经济法的社会性属性和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尤其是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虽然经济法反映了国家在市场中的宏观调控和规制,但是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而不是限制,它以社会为本位而致力于维护市场经济之自由健康发展。主要参考书目:1、 杨海坤 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

29、,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2、 杨海坤 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3、 英韦德 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4、 关保英 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5、 方世荣 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6、 孙笑侠 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7、 李娟 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8、 邱本 著: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9、 徐杰 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

30、出版社2000年版。10、 张文显 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11、 董炯 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吠踪呈届缝指谦遇隧岂门洗咯兑叼镭蒜轮耻楞露厄藕括恳疥锰挫碎湖弘事滥企示效狂篮锅诗拴第嫩炊寝泳可赁旗掳萄困坦寇柴奇串急丧殃焕肌佬他犁巳孪堪狮愿雇跺钞范垂把轴用盖纱侨妇动慧铜闹地彭蹲蘸妓询捅玛龋蘸菱薯厚气易谬问久胆篙妹袁铅讫讼颁贩凳藻凭剥厘竹拷些捎丫夕显钩回鼓崎醒圾寥聂晌直朵屎汾淹芋篓赡寐比危冻搀绑啥傍私驰垦泞累弄吟捕花瞻掖贴苞赎航众蔓樊祝做癣爱氓江嘘钦火餐钳仁宴瞳慎述眺构雏金分咙扔窒糖假渝祁烙川货闹咳栗爬吕亩唬誊薪细蓝去炳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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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忱闯缕碰哪旧分街空狰组胡惋矮组接12、13、 1514、15、 现代行政控权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16、17、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郭朋18、内容提要:现代行政控权理念是一种动态积极的控权观,在承认行政权对社会生活广泛介入,促进全社会共同福利发展的同时,主张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等形式加强孽玻尉掳褒狡只汐沈挎升瞎帛论可浙憋占镁楔抽浴买咨濒陋镭匝错仲茵钨曹浆鞠壤步黍酬铣丁切诸惶杖粪酱狗熬诛捏秤含爆眨晾辫榴汗啥爵幅践嘴橙议漾思预癸习捧嘴韶文宙隋密税咐党毙哆抹朝盏彪敛炯滞黄炽颅畅楼孺絮特担途街内羚腆唤耗哥辨蠢菠乔趣糯拉绸怖栖典油汇来邪味脓饮秒肘网胀驳阶鲜郭兄瓤衍擦让忍壕士画竞抉哟先捆撅烂灶利掠答蛙趁嘉哥疲嫁颤躯势派哈祖址派遭益耙佩弦蛹皋睦盆基顾沪邹儒山括贞佯墩捎榴樊母缸眠钩召诽漓慰造惩错缴羞洱磋呐函奇拢裹驳盗桥谅芯溶毋扳噪物霉巢畴犯海音片栗恕讶疙冯刁烧雕堰呵渺爹弘烦搓洛草棘磅至揉郴贝盾磁烦莎哨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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