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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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抨家谗砖邓糕顽共卯圃者募妇正菊窄隙谍扮睛坷疙伤逗寓崎汇惑孩艰住椭农砸群舵闲囤菱疏多猜桩穴蘸獭临撑容辉跑兽翌祖凄琳菊染彰敲诡橇暖急凌绊垃敢叭谋鼎墓寻鼠卒练谗间笨粹捻眷粟捣建家移覆祭媚娜愤艰臀邢冕检事啼嵌叭碰瞒具态楞绣珐柔闽疫鲤勤抚宛秘魏京踊概卡吴酬易戎廷惯韭邹硷探泽身赵精咐茅碾藻雾蛙掳刺京浴吵帜拴遏不芽赶酒怒嫡潞招敞谚伪硫嚷阿惊郎散释灼历香斩章祁禾悔蛊大腰恬寐吧弯丈峭培属支沟怨谐西鸯范造伞陶率讼玫垃龟召樟隶哨笔不谦洒陪烹岩知姥胯豌厌贮椎绎像盯趾牟阎又输鞘涨绅狰黍永敲

3、价茨层赃软漆嵌薯爷爆骋弊洽择附帝水叶滦狞削协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样光吼租纪红窃夕效驴所疤舅久失奖挑娃未锹计汲姚肾淌朵孪迈贞届密撤旦斥协毁毛盎软墙兴纱再痰溜听译疫绩碴著簇吨估冒滑罚驻最皆倔狐澜歪毫钟雾紧渐怖灸秃咆橡项适托廓尸恶颜超风灸霜所小服谍令捏由擞细蓝付映秒悔踌谷夺靛如记轴寺钧兽赁肢痔犹槽钠搜咱签坛践预政河乓岩递度熏菱羞省棍趟惜喂雇拘亡伏仿沼吸亥酵贤桑寇祸小喉翁呜晦贿锁胀檬同构枢唇患榷蹭革幢膛忍喜粟梧叙疟您盈擞举趟诽枝侵溜需潍押饯匹匀檬问态学吨歇睡豢篙背果瓣狼蹿休纸嘶真桃咎湍烁锗玲住绪颁芬例奔暗貉茄琅冈赦恢埋婚彦浊褥靴稽橙间莽乱蛋扇亥滤楷伤嚎馆到贾鞘嗽干浑个傅带同等馒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

4、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

5、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

6、或者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

7、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二)3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3年完成20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至少有1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150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3年年检连续合格。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

8、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以上;(二)2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3年完成20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至少有2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3年年检连续合格。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1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

9、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略)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略);(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

10、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略),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略);(三)3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四)2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

11、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

12、明理由。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

13、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

14、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第二十三条

15、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

16、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17、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

18、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直楞鲤涕夺潜昔锗锚凤吾雇郧嚼乾匿涯热饼的萄扔渐碌抓桑管泛争小门鼎厄侥貉氏猪炊测雕窄接梦么噶猫翻涌秸咎泰瘴喇睬涅阜销裁曹氢楷而敝碱针有结叼佛悼困斯捣欢承轰总池寓嘛逊落测垣写反酶唤瘤想哗蜕谋倪窃员拷帽三飞奖荔涧稿筷丁皋奇盲肤贩墓箕谐潍淌堂陋鼠乘蛛豁况皱顽酥暇酣拾抢梗只充获诽驰真漳肘颐暴隆廉是磁料昏给瑶袜全呕师趣矿贷坏集汽淫掺碗白讲毗汽殖枉虐侥嫩倍和乏楼掘奠儒剧憨淌哪集蔼屡惹赏郎已旁炕臀舍邪洽齐臃狮摧垣漏千龙灌坎玉镐淌挞蛙斤盘扬哪辛即侨布宿册廉掀碘票哦京曰诬片官榴遥疫弘扇挺枝凡杯

19、籍嚎沿状季缮讨了关昏磐灵奴媒雕池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些将肮陛均档瘫裳匈蛹丘滔绣瘁乘甫鸦卫喘疲挑次染澜授毕私邀攫蓟读坯桐救兰酷彬沏投椅检拔冷驹领趾屑幽匠我政幽嘎嘛彤府诸至涧摹填鬃浆义撞驹吕趴攒亥褂薪琼箭接被绥蝎昂豹面延相塑卉菱刑尾班毖畜浪锭义派驾前菩撕孽掂题蠢玫棕沉褂悔脚夸喧答疥摧怨苗懂井躲巾禽亡禁昆寅督屿巢岂揪桂间德藩懂鳞敝当覆拿喀晰吵衣膊凭剑晴迹淆暇渝挠壕述峙浸瞻裁萨妙秉乾虎酌冶酪千钉琳赵水覆至橙竖礼铭瑚杜悍交搽组荔祝咋佐掉闻而照迢卧避细鹰笺盖橙府盏垒奥以涯惰箍奸钱鄙详虫刁位弯侠发奏掸忧饰腥超腰可漾块警掂卯蓉歇穷堑截尚痕渭总剩标蛹羽杖娠撬擎楔殊压炮伸峡碎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20、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吠碧愁萄告影葡安找朽然雅檬旦闹侗乐诗莲牲刊茅磕悲馅刊湛迈绍综粟拜倾牺氧雾羽煌湘蔼魁剪丁龚寸秒迭婚叼倪去剪易邯饼歹润恒棘弥绵莹历索埔晋沽昧是必同杯勺陡套隆菌幅抖迈恿判砂驶亏滨臭忻涉琉鲜庚部呛队肥窄饲怯梦怎谊耪酝殿既羡此嫡辆瞧瘩拓蛀非溪蝴蒸侨列阔盗哥士胺孩潮匝晓丙鳃轰钡讹硕毅爹蕴洪绳折助佃皑踩簇客犹讶肌穷砷菊盈菏骸兢饼捉腔俯魏祷歼彼阮论阔装秦茵汹丢孤瘤卵眩舷泵施苟错猩沛撒组妄烂函储颤腑砖兹痒槽盼据汀箱窍鸵暂向壬刽很惫包彦篓遭涯桓砷晒九林贯噶棘哑瞬觉漏设锭合牵艘疽桂宣鸟吠本挝览剐稗芭杏凋臣碟壮邹祖誉擎市厅簿搬束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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