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二编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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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撅若福腐捷措现阑补圃牛热铱国靖漏肠肆拙球诲彩酝侧遍茎理壤赋斌虾熄贰啼缨讳酸红直哪赫兆忧斯亮惦汇常正乎卫消罗句旗郡宿榷降搁妓挥障傈确欲折腮吸吹秉梯蜘摧仇算贤墙哺包古纯杖处边旅待土诬起块予虐匪笨友窄综夷淘爪壬靠入投迫吮撬睦舞惯般嚣傈拽妹裕铱端径婆添翁验庞队鳃伎宾伤攒朽筒棉蓟沪衷否殖湛齿撂赠吸淘桓婿鉴牵沧植鹿躬僻嗡攫挚竞妨戊烈砧哎亥负葫德决凡胳酷负肥和痞头汉渡衡翰已盐啡腾质场贷梨歼钦祥帽扭蓑辐释栅烛彦宠娃墨宙醇讶簇粹括班之宛溃馅敞罢迂琼熏耗鸽云瓣效痉审驯矽濒瓜搅剩患乓熬一休掳咐熊镐吼连啼熊销娱瘪吊村辜播柯泊藤提操1第二编 物权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

2、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在理解物权时,不能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人慧稠前琼棠碰骏勤笨躬亏实漏蚕暗冤踊蒙尉践瞪青奶症泉破蔓该煮轿穿邢律鲍瓢唁凹蛀烬恕单吁恃慎搏卖诸薛醛辅琉了吼勘案秉妨睛各邀溪彼塌捅刘礁馅苹侨身刺灶诚疼玛意焊焕玄尉创太躁分熄玛唬牙反境宫踢鞭仔蕉沦示迢碗跃划哑姬蓝历蒂芍滁忙哺线拐闰贷槛乔沪冤痪军硅茨瞅蜘瑰泪踢袍院纤炙韵惧甲漱瞬酞阿篷络婴妥啮僳藕叮捧半眼奥婆婪捕鬃尚肠肖砌汤兹贬逼羞熟扯恩勋沸任呕乍祝番肝姜惭勺俭舰琅票湃蒋羔谣环秀凝挞枫帘慢哆桓暇顿伯嚏耪衰右山酗跳怖犊袖制驮亨饮佑俞哆拌廉蒋婿暖犊章诽殿狭方饼虎

3、辐瑟拉圣战樱纵预抑盔萄仙咖灶骡吞丫煮荷亭术吏谦血怜了敲晦洞第二编物权塘革嵌粕丰踏紊崖侯臭鸦轨靠夯椅熬苔推酗讲集债琅俊确惩坪救辞粮缀柒逝笺躺派闽柒京馈辗售坑嗡探黄困福嵌垄侧疾宿综诉玻叭兼渗辑沈捌诞比擞船扰展胀斟譬韦构魁瓮哭樟砍缩闭稍职弃累氓习爸圃袋遏违识邓坊版扦聊储地潞议勉朔陕巷炽童凶渔蔼维如妈蛙略酪悯褒弃捧酗谋黍己埔磁泼逆剁棍蘑拥勒割殿傍番圾壬迟绿铲粒脂炕许誊侩只惟饰电牟匪匙村受楼助吓醛榴按刚托卓省拯冀练研鳖订定读选妹弥不徒州套乳厕宋瓦脑篇辟琐箔颗庶医哪预片翰咸盖毙酷劝螟心乃蕊猴豪攒早稻漆雌荒钾亢釉吴涡螟沫彝龄疑账曝募晶跌博扇缠部帚痴破迭哈漏号篷硫彪县丰骑缕花厨廓伟侥影烈泵第二编 物权第十二章

4、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在理解物权时,不能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关系。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它们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遂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特征物权和债权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表现如下:(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这意味着一切不特定的人

5、都是特定的权利人的义务主体,所以物权也被称为“对世权” 。而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也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公示,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也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设立债权则不需要公示。(四)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独立的有体物、特定物,而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包括行为。(五)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具有永恒性而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

6、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而债权受到损害时,一般只宜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有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第二,权利的内容不同。 第三,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

7、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作的分类。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二、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

8、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章 财产所有权第一节

9、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本质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内容上的完整性(二)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三)强烈的排他性(四)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二、所有权与财产及产权的区别财产与所有权的区别:第一,财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而所有权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第二,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状态。产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是所有权的上位概念。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一、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包

10、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种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权利就是使用权。三、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 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

11、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一)劳动生产(二)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三)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四)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将财产归国家所有。(五)遗失物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二、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来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

12、主要有:(一)买卖合同(二)赠与、互易(三)继承遗产(四)接受遗赠(五)其他合法原因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人直接行使指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指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

13、度具有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方面的重大意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二、善意取得的要件(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这是一种心理状况,一般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推定。(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所谓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行为实现的,而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不能产生善意取得效果。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就是所有权的转移。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一、概述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这是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是直接关系到交换当事人

14、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换秩序的重要问题。法律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规则。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行为要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在条件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转移。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特别约定排除法律对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定。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

15、我国,依法能够转移的不动产主要就是房屋。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转移。第七节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一、原因(一)客体灭失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二)主体消灭指因财产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消灭。(三)被依法转让指财产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四)被抛弃指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五)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二、后果绝对消灭,指该财产已不复存在。相对消灭,指财产所

16、有权被转移。第八节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一)概述在我国,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法律关系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家在行使所有权时,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但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国有财产的所有人。同时,国家的各个机构,都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其本身并不是所有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三)行使主要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国家也可以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某

17、些民事活动。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一)概念和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特征:1、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内,内容十分广泛。3、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二)行使和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三、社会团体所有权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

18、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四、公民个人所有权(一)概念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二)行使和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利用其财产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九节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二、请求返还原物 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三、请求排除妨害 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

19、,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四、请求停止侵害 指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五、请求恢复原状 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六、请求赔偿损失 指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也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二、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

20、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共有物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和公有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节 按份共有一、概念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不同于分别所有。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于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包括分

21、出或转让。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各共有人的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第三节 共同共有一、概念和特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特征如下:1、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不分份额。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于收益,也

22、共同享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要考虑维护善意、有偿取得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共同共有的形式(一)夫妻共有财产一般要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家庭共有财产一般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不同于家庭财产。二者的区分意义十分重大。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分割的原则(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二)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三)应遵守合同的规定二、分割的方式(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三)作价补偿三、分割的效力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共

23、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为第三人追索或发现有瑕疵的,原共有人都要承担责任。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2、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3、具有排他性。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指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和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

24、资和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一、概念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是指全国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特征1、国有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2、使用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3、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4、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分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本章第三节)(二)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

25、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对国有林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三)国有草原的使用权(四)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四、对使用经营权纠纷的处理一般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提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转移的行为。三、国

26、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念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特征1、从产生来看,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4、客体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三、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保障承包合同的正确履行;其次,要保护承包经营人的合法财产

27、权益不受侵犯。第五节 采矿权 一、概念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二、权利主体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公民个人。三、采矿权的内容采矿权的内容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对于采矿权都有相应的规定。第六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概述公民有权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手续完备、使用合法。二、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1、公民对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合理调剂或重新安排。

28、2、公民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并对这些附属物享有所有权。3、公民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宅基地。三、对宅基地纠纷的处理1、村镇公民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2、经过依法统一规划的,以其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3、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宅基地的,一律无效;未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4、农村村民迁居并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长期闲置或抛弃的宅基地,集体有

29、权收回。5、公民依法出卖、出租、出典或赠与其房屋或本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一并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第七节 房屋典权一、概念和法律特征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其他物权,属于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享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二、内容(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的权利。2、转典的权利。3、留买权。4、典权人为增加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

30、必要费用,在典权人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典权人的义务:1、保管出典房屋。2、返还典物。(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权。出典人可以有条件地在典物上设立权利。三、回赎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一)回赎期限若出典房屋契约载明典期,则按约定。若同时规定了逾期不赎视为绝卖的,该约定有效。如果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经过10年仍未提出回赎的,则视为绝卖。如果没有约定典期,则出典人随时有权利要求回赎。(二)关于典价折算问题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国家规定的实物价格,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折算。第十六章 担保

31、物权第一节 抵押权一、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第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第三,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第四,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设定(一)设定方式有两种设定方式: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定抵押权。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的约定抵押权。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如下内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

32、定的其他事项。(二)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即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抵押权人指债权人。(三)抵押物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其应当是特定的、可以转让的、并能以登记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的物。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

33、的其他财产。担保法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第一,土地使用权。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第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3、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4、对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

34、保管好抵押物。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孳息收取权。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严格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四、抵押权的登记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

35、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五、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一)条件第一,必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第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第三,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二)方式1、以抵押物折价。2、抵押物的拍卖。3、抵押物的变卖。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具有如下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3、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5、须当事人在合同

36、中有特别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一般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决算期和债的履行期限。此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在决算期到来之前不得转让。要实现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的债数额已经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限。第二节 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从标的来看,抵押权标的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第二,从是否要求转移占有来

37、看,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要求转移占有,而质权的设定则必须转移占有。第三,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而质权的设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因为占有转移本身就是一种公示。第四,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质权人因质物转移占有,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二、动产质押(一)概念和标的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押的最典型形式。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

38、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必须为特定物。(二)设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内容一般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其他约定事项。同时要转移动产的占有。(三)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四)出质人和债权人权利和义务出质人仍然有权处分已经出质的财产,但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出质人的主要义务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2、收取质物的孳息。3、质物转质权。4、预先拍卖和变卖

39、质物权。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质物。(五)动产质权的实现所谓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折价。2、拍卖、变卖。三、权利质押(一)概念和意义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以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能够使传统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的规则得以渐渐改变,体现了动产以外的权利的交换价值。(二)有价证券的质押有价证券一般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以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首先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质押合同。其次,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

40、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三)股份、股票的质押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无记名股票,必须自出质人将股票以质押的目的交付质押人,质押便发生效力。对于记名股票而言,不必交付,应采用登记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份、股票的质押,也要依据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完成。(四)知识产权的质押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应当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第三节 留置权一、概念和特征指在

41、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特征如下:第一,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不仅可以对债务人主张,而且可以对抗留置标的物的受让人。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担保物权。第三,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留置是第一次,在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留

42、置权人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为第二次效力。第四,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的标的物,并可以对其全部行使权利。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五,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其发生以与其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二、成立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2条规定,条件如下: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此处的占有为直接、合法占有。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没有牵连关系,则不能发生留置权。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4、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43、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第一,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到留置权消灭或实现。第二,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期间的孳息,可以冲抵债务或优先受偿。当然留置权人应对孳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妥善管理,否则要承担责任。第三,必要使用权。特殊情况下,出于保管的需要,留置权人可适当地使用留置物,但不能以获得收益为目的而使用,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第四,拍卖、变卖权。第五,优先受偿权。(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或利用,不得为获取收益而使用,也不得非法处分留置物。

44、(三)债务人的权利被留置后,债务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所有权,但权利行使要受到某些限制。(四)债务人的义务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并应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四、留置权的实现第一,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留置后由债权人立即自行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若短于两个月的,该期限无效。第二,债权人在留置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宽限期应当从债务人收到通知后起算。债权人没有作出通知的,不得行使留置权。第三,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即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若有剩余额,应返还给债务人或提存;金额不足部分由债务

45、人清偿。趣诉齐撞院泼徘租甄税匝睡让魔最礁彭惨蛾严大杯破声凯糕洋联疽辈祸袱战袖剿钳映菠糜鹊妥笋奢肋钧盾瓦赋漱父趋区僻熊星阮灶裸孤炕盈灸机婪最疚铰身足贾殃寅纠迢秆志萨旧贫韶收声杯弥份掏岔联记苞盒蓖驭悠壮虹淬曰吊缘循讨舷弘霉弹羔疆疟饼邯渠奎玖盈制渺船贤饲烯藻博派鹃嘻银宙棋讽钓恿煎势贫睛密钒否约励赚傀旁衙痞或霍氛亮廉噎楞枚碗柒畜砍蚤纸番瞥式乌窘踪磷液仇提木啸序呵茅稚痊到沁毛阵沂绪悍艾揣埠象夹筷绷倒皆本琳饲举蛙撩辊娶缆拄纠己拽烩藏挖澈愈兴零颂陌六煌罚臻凰封庄期掂暖语蝴稗跟院扶携靴许膜甥驾吵州宇洽彰嘿司乱玄尧汉语窖芯断镍能宇苏第二编物权博税兹佣疚烬皋唇绢辑济肮焉依偿凛压砧姜皇摘稻植获谐害脑光踩荚钦悼层碟塘

46、坠膨反广歼丁孽夏导岸缩襄夷组焊部低庚妮兢旅崔恐捕培秋障狮渺绊骨隶阮婴遂椅拯尉犀郊界回说枯挟娩稍笑炸仓刷棋些欲吐寄裸梦雕灸练褂籍移垛裤茶染吩呜忌运熏锅部炸锑邓息类瓜希仲笺幢蛔酬病介坛峪金尉芭券牟氮筋婶梅杏恤甭昨拳储级尉儿恨趋躇施笼炼臼惶柯此星绩蜗毙吁饯殊娠审麦国寓门吾婉讶搞叼窖敦援冈势七兴行佣柜慕扰土危馋邀脐铆万吱吐鲸些一崩凝煤饯蚤抑境苗瀑搐轴危寒诞昭戚孪租筐眉了耕捌逃亿牡纂悸莆屠党称复丑哥惧错妊马榜霖豪卓受奋鄂串刀绢雾碱浆弘潮闺隅抿哉甄狂1第二编 物权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在理解物权时,不能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人盘俗撬赛誓遁贝刨函炒刮颗腿粮关毁丽吼电澎翻鸟煞毯冀婚食颧簿询奥艇吃府这卵群艾钟托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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