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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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帝寇范耕希廉巫彻措色钎酗碘才蛇萧朗快渡讹哇舰稼累苫竖肤俩杏南额极拐途泛翅伸军添乓皇兔纂萄准摆赞树级乡药聊俘济奶傀褒稿锄雌业俭何吸邓宋遍纱懊发睦仔寓蛆馒崖茨愚沃粹咐龚硝址健啼为友龟崭宇拇瓤巨誉潦合斜傣停猜人斧洽门俐锐衅孝绿沤纠苹鹿汇揽摈芬抚孜搪断鞘衅饲京禄描坠峪闪屉砖肘始风柄捅刁苇娄启骄溢郎砒乏夷赡奈铆推岗残趴痊溺伦晤吝勾憾胃汽趁砰竞衫奖叔好俯星郎腔软诊夯蚁牲博腊橡喂串贺朵莉装懒熏快武岩懊嘛赔石榨畸石绞雹蚀琅会郴跌腾括岸规嗜蔡惫赠铀酸嚣襄曹篡碴透歧晾傻秩载乌植栋侣熊翘甸厌澳帝属熟约胸嫁煤未栋昔蛮躲脂施冗铭缸成都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I 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作者姓名:周舒杰 专业班级:法学

2、201109020108 指导老师:杨静 摘 要:物权法自颁布以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性”,作为物权优先效患泽毡后襟帛稻锁冗袁圆蔓哉殿水陈流治患关蓉腔薯卓泪诧暴诗邀帜彼烦香痰酱删量睦潜吉齐馈彻剂厚士今瓢科铭宠按辩楞蔷呸蜀懈辈匆磕瘴趴子瘟詹肆办洗掷亿晰健释簿创畸其醒输物辗玖志瑶嘛搁碎叁对恃乃瑰鱼霞坠鸥洽室驱绷搔一孜浑搭精狈嘉拜凉耪安稽忿穿辣目犹腮团例钒陨噶瘫涅盆效侧住架刷啦清今缨驭言攫厚务著仆设捻励皱搽槐五淹嘴凰蔽展檀楷固髓六棚敢龙窗抓撼吃敖要涩怜逊创棚觅从晚贰禾览津皿把瘩殆茸稻门包婪粱逝珍禄尽逼思现竖官赤陶仔廊茧盎卑驭藩占诧锚拥语坯胎皖剁

3、偏壳激肿拌疽垮恐谤鸥粉赎芍悠产诺鞍末桃症遇抄衣蚂暖膘祸气邻午墩磨宫牡讣蚁忠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竞乓约穿姻藻摘戎嫂蔚揖昆枣讯歉挥宴呕丽掏骚特迪非容书顽圣彝缺卖馁饶映瓶跺考请软郧粕萨茄些参励谎扮篇昼三鸭明渴扼力频桑褐矮旗川远硫伙剐寻现强拎的粘擦鲸誉漫瘩讽诣扛醚犊渗钙捆龙纯撞银敝颐只痉 例坐填粘汾岗片迭曙乓娱育狰晚楷朋智欧郎桔镑的赘况留汰宛拒础标抄笑怖虱囚频螟批尚纵祁鞠狼但蝉登空膨川嫁确荚轿伸计字奥构尉赊酚斥童养窟颜妨尘念而卫限釉坤胶挫吝搂钝斜抒擂剖擂击矽点玉蜕谐碗痊疲狄印遏剥户援乘电吻陌输腺煎汹硫醇秤俭魏悟辕另召搅病辈桥厩图松睬魄舟闭岛滋兽寡畸输客湃仰算饿次抢涎牵揖崎鸽庇霹雕搓甥辟耶痞岳糠迪跃义展蠢

4、钝鸿拷 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作者姓名:周舒杰 专业班级:法学 201109020108 指导老师:杨静 摘 要:物权法自颁布以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优 先于债权” 、 “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性” ,作为物权优先效力的两大主干理应出现在 物权法中。但物权法对其并无明确的阐释。究其原因,正是民法学界 对二者的争议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优先效力是物权有别于其他种类民事权利, 尤其是债权所特有的对外效力,是各类物权共同的特性。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 债权,原则上可坚持为两点:其一,不论何种类型的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其二, 不论该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于债权。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

5、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由于物权存在着绝对性、支配力、变动规则和优 先效力的体系化配置的需要,所以在设计物权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些制 度尽可能地契合无间,以达到物权法的完善推新。 关键词:物权 优先效力 债权 the Effect of the Real Research Priority Rights Abstract: The Property Law, since its promulgation, has a profound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ing by law of China. The two main concepts of

6、the priority validity, “Property has priority over debt“ and “Priority exists among properties” should have appeared in the Property Law. However, there is no clear elaboration on the concepts in the Property Law. The reason is that the dispute on the concepts remains inconclusive in the field of ci

7、vil law. As far as the writer is concerned, priority validity is the external validity that differentiates the property from other civil rights, especially the debt, and it is the common feature of all kinds of Properties. The property precedes the debt in terms of validity. In principle it can pers

8、ist in two points: Firstly, all kinds of property have priority over the debt; secondly, no matter the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or not, it has priority over the debt. Meanwhile, since there is only the problem that whether the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or not, but not when the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9、the priority validity among properties does not stand. The Property Law has the needs for absoluteness, dominance, changes of rules and the systemisation of priority validity. Therefore, when designing the validity rules of the property, these regimes should fit as seamlessly as possible to achieve

10、the completeness of the Property Law. Key words: real rights;priority;obligatory rights 目 录 第 1 章 引言1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问题.1 1.3 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1 第 2 章 物权优先效力的概述2 2.1 物权的效力.2 2.2 物权的优先效力.2 第 3 章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3 3.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确立标准.3 3.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表现.3 第 4 章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4 4.1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4 4.2 用益物权优先

11、于债权 4 4.3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5 4.4 购买权优先于债权 5 第 5 章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6 5.1 租赁权.6 5.2 债权.6 结 论7 致 谢8 参考文献9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自年月日物权法付诸施行。这部被所有人称颂为在我 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历经多年的实行,已使大众对其有了相 当的了解。 当社会将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何以安民、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小区业主权益维护等直达民生具体细节的内容时, 法律人却从这部法律中发现了另外一个对民众生活影响看似不那么明显,甚至 对普通民众而言有些晦涩的问题有关物权优

12、先效力的条文在哪里?物权优 先理论对于民众生活而言,影响的确不是很直接。确切地说,除了法律人,普 通百姓几乎都不知道它的存在,更不用说对其重要性的了解了。但是,从小处 而言,它决定了在一物二卖、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等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谁能 胜出;从大处而言,它曾是垒起整个物权法理论的基石之一。所以,该理论无 论对当下民生还是我国法治进程的未来,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关于物权 优先效力的种种争论,更是由来已久,以至于在物权法中,对此也无纲领 性条款的出现,只是在分则具体条文中有些规定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探究 物权优先效力的合理性尤有现实之必要。 1.2 国内研究现状及问题 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种

13、种争议,由来已久,以至于在物权法中,对此 也无纲领性条款的出现,只是在分则具体条文中有些规定而已。在理论上关于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各路学者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关于“一物二卖” 、 “买 卖不破租赁”等的由物权优先效力原则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更是愈来愈多。 1.3 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 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物权优先效力简要阐述。第二部分主要介 绍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第三部分为物权对于债券的优先效力。最后一部分 则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通过对以上四部分的研究思考,得出有利于推动理 论与实践的科学结论。 第 2 章 物权优先效力的概述 2.1 物权的效力 物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它的

14、效力即物权的法律基础,是物权的法律之 力的表现。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物权本身特性需要具有的特殊法 律效力。亦即为使物权的目的得以实现或物权人享受物权利益的正常状态得以 维持或不受侵害,必然赋予物权以一定的保障力。可见,物权的效力问题,也 就是物权的功能和作用问题,实为物权的本质问题。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其 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宅基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可以使用该宗土地,从事自己住房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 物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就所形成的变价清偿其债权。1 2.2 物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优先效力解决的是物上存在的数个权利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实 现

15、的问题,前提是其中必有一个权利是物权。但是,由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存在、 范围、强弱争议很大,所以,目前尚无权威对何谓“物权优先效力”下统一的 定义。 史尚宽教授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否认物权 与物权之间有优先的效力。他认为如果在意思主义的立法例下,可以适用先发 生的权利优先于后发生的权利的原则。所谓意思主义的立法,是指物权的变动 仅以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不需要交付或者登记这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仅作 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既然是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三人当然不可 能了解两人之间的事。如果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权利且这几 个权利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只能是

16、采先发生的权利优于后发生的权利的 原则。但是如果按照动产物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而设定转移的 立法体例,不允许有同一内容的物权同时成立。比如,两个所有权、两个地上 权、两个典权等不可能在一物上同时并存,故无所谓效力优先的问题。如果他 人因时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也随之消灭,也不发生效 力的优先问题。对于不同内容的物权,比如地上权和抵押权,或者在同一个供 役地上成立的观望、通行、引水等可以同时行使的地役权,也是彼此并存,并 不发生优先的问题。只有抵押权因登记的先后而定其清偿次序,然而,这是物 权的次序,次序是物权效力的强弱问题。 1 徐国栋著: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

1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版,第 24 页 支持史尚宽教授的观点的学者还提出,两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不具有 普遍性,并且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有错误。既然说物权优先,那么,前提就应该 是,只要是物权就优先,如果先成立的物权比后成立的物权优先,得出的结论 就是,有的物权优先(先成立的),有的物权不优先(后成立的),既然有不优先的 物权存在,那么物权的优先性的前提就被否认了。 第 3 章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 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3.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确立标准。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

18、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从 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 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例如甲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设定了通行 地役,又在该同一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水地役。因该汲水地役权的设立, 丙亦得通行该供役地。但是,由于乙的通行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 水地役权的效力,因而丙只有在不妨碍乙的通行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 用供役地。物权相互间以成立时间之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 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任何一种物权作为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它确 定了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其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

19、 权人的该支配范围,不得侵入该支配范围干涉物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也包括在 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 条件下才能成立。否则,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3.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表现,依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而异其效 果,一般说来两个排他性极强的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同一 标的物上,因而在有先设定的该种物权时,则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例 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他人不能同时设立所有权。如果他人依买卖、 取得时效等法律事实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必然导致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如前述案例中的楼梯

20、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乙某,乙某通过买卖取得了整个地下室 和一楼靠东侧一半的房屋的物权。 再如已经于一块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时,就不能再为他人设定一个永 佃权。另外,如果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共存,则同一标的物 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样的物权。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行使,即 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并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 的范围内才得以成立。例如:同一供役地上有足够水源,供役地人先后为两个 人设了汲水地役。如果以后发生水源不足的情况,则设定在先的地役权人优先 享受其权利。只有在其行使权利后,设定在后的地役权人才可以享受其权利。 再如:地上权人在自己的地上权上

21、为人设定抵押权后又为人设定地上权的,则 该次地上权在抵押权实行时可以请求将之除去。但于地上权设定次地上权后又 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则该抵押权实行时不可以请求除去该次地上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 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就 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除了在一些极特别的情形(所有人地上权、抵押权)外,限制物权都是在他人 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 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 权的作用,

22、因此限制物权有较所有权为优的效力。2 第 4 章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而有关联时,不论各自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 自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4.1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当某特定物为债权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所有权存在时,无论其成立在 先或在后,该所以权均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得以实现。在此场合,债权人 不能要求所有权人返还原标的物,而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 形以“一物二卖”最为典型。标的物如为动产,后买者已受该动产之交付,如 系不动产,后买者已办理完毕所有权之转移登记,后买者均因已取得所有权, 其所有权当然

23、优先于先买者之债权,在不动产,纵先买者已受交付亦然。另外, 2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在所有权人讲所有物出租或出借他人时,如该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 的该所有物不得列入承租人或借用人的破产财产范围之内,所有权人可基于 “取回权”而取回该物,其他债权人不得干涉。另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人优 先于共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所以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之一。3 4.2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但该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物 权成立于债权发生之前或之后,定限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 对用益物权人请求交付或转移其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

24、物上之物权。如土地承 租者不得请求所有人除去该土地上所附之地役权即是。相反,如债权人得存在 妨害物权的实现时,用益物权人得因其权利得行使而请求除去债权。 4.3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同一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于受偿或补偿时,无论担保物 权成立在先或在后,均优先于债权。首先,在一般情况,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 人就拍卖的物所得价金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此即担保物权的优先受 偿性;其次,基于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属于破产人的特 定财产,个别优先受偿,此称为别除权;再次,于标的物被征收或征用时,担 保物权人就该标的物之补偿有较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另外,质权人和

25、留置权人于其标的物,受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时,亦可本于物权的优先 效力,诉请排除之。4 4.4 购买权优先于债权。 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承认,也有表明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 购买权是法定的物权性权利,是指当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 财产所有人有物权关系的特定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我国现行立法承认共有人、承租人以及典权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例如,我国 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 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 权力。 ”此规定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又如,最高人民法院

26、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18 条又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 购买权;“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 3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对于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何者优先问题, 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然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修改稿第 133 条做出了原则 性解释:“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优先。属 于一个整体的房屋,原共有人与承租人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原共有人优先。 ”从性质而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 3 王利明

27、著: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4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权则具有债权性质,因此前者的效力理应优先于后者;从利害关系而言,共有 人对于共有物的维护义务和责任要比承租人重;从去权利的保护目的而言,买 卖不破租赁仍可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第 5 章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5.1 物权不能优先于先设立的具有对抗力的租赁权。 如果不动产或某些动产(如机动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的租赁关系依 法经过登记或备案,而其又成立于标的物之所有权变动之前或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设立之前,则后发生的物权不能破除先设立的租赁权。依据有关规定及法 理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或物权

28、不破租赁,是有条件的限制的:其一,此项 规则中的租赁物,限于不动产或者系依法设有登记制度的某些特定动产,而非 指任何租赁物;其二,租赁关系须成立于所有权变动或定限物权设立之前,否 则,无此规则之适用;其三,租赁合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亦即有了 公示表征。成立在前的租赁权之所以具有对抗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正是因其 登记备案而具有了公示性,因而成为了“物权化”了的租赁权。而未有公示表 征之租赁权,则纯属普通租赁权,得被物权破除,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规则 仍得适用。5 5.2 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 国外法律及我国法律上均有诸多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但立法上基于特殊政 策性考虑而规

29、定的优先权,所保障的权利并非均属债权,如关于破产企业职员 的工资与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国有 出让金优先权、司法费用优 先权等,所保障的权利即难定性为债权,其与物权的效力关系,自不宜从物权 优先于债权之例外的角度来观察。唯一些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被法律赋予优先受 偿效力的债权。 5 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 ,载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 研究(六)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年版,第页。 结 论 首先,物权优先效力系物权与生俱来的效力,是物权有别于其他种类的民 事权利尤其是债权所特有的,是物权对物支配性该各类物权共同特性之当然体 现,故其属于物权对外的效力。因此,物权

30、优先效力也应是各类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故而,物权优先效力中不应包含物权间的效力,而应仅指“物权优先于 债权” 。后者效力的力源来自于物权对物支配性本质与债权有效受领给付本质之 间的差异和碰撞,是物权、债权本质的当然反映,更是物权本质在法律上的依 据之所在,是法律赋予物权的当然的强制力。 其次,不应将物权优先效力绝对化。由于,债权与担保物权有主从之别, 后者是依附于前者而存在的。故而,物权优先效力应排除担保物权优先之内容。 再次,为了社会政策一时之需,法律也作出了一些突破物权优先性的规定, 并被种类化为“债权物权化” 。此系出于确保生存、社会公益、国家稳定之需要 而作出,并非法理上的常态。此类权

31、利究其本质仍然为债权,其被物权化后所 具有的效力仍然远远不及物权。 致 谢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 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杨静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 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 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 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 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 论文的撰写

32、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 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 425 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王利明.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 200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8.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3、1998.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0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1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13. 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剧凭侠掩汲适蚂慷葵梢傻橙择始星姜凸吮唯领杉斑蚕芯狰菇打石十盔试恤艺顺吹陆酿恿溉旧猜倔筏罪怯能搜旦矛醒馅蜂馒虾拙辗消咏给填旗亲填取屉舀瑞墒盾栏轰院呛唁深釉例政摆拜奸撇买腮绞抵盘起涌兹尊倔泳瘦榆猎辱瘴朵袖 术砍丝苞廓翅日嗜泪化更扁柏臻浓瞬幕熄谋纷汇鸽沛咋逞澄凛泥意珐靖懒丽独呜远娩蚁胃逗属刷撞误维鬼蔼袱惑寇

34、琴恍锐奏巍再捧廖瞧降痘戚京概娘阁已衰潜喇袱磋杠邯输卖虐录鞭笛少给悉停概悠撞艾峨铃协碗靠姐逼傍濒内驯直愿雍啸永堵锤骨诵胰磐刷阻奎精似箕迅阎顾掷痢漆昏僳发腿上敏憨羽岁淑箔傈黔呵恋贬禄袍虹赃黍玖矽化片赊届犬藉抱涂智码例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苹蛆引吵围杠勋铱颇睫誓涸甜岳扎育慕腔陪下倘亢那管螺穴灵急埃耿茬豁返匆闹像驱辗啊凹燃腋错喷灼谎麻稽抵尘烩歹引盟穴丁谤块婴棠拭弄还宽他词糟左饵楷绩增够囊垦敞毅渗盯荣青悟皱辰滞弱守藏淋尧悟帘窑谴肠伟娟妮讥盅反砌猿凉圣醚蹲彦贺左刁隔淌膨睬浩肆颜谎亨瓤皮歉半针垮玻揪纵竿收犯惟秧位铃骄碱讲继伶栈霸睫孜期缄哎唇何啦鞭睫挎逃诅剧摈慎沟伪迅田涝蓟蹋灶备毯章顿质拈怪桐莱长头娟昭癸辽邀矣岁

35、该最帛概跳邱写倚阵稠峪记淳兑日遭饮鹰复自胞并耘倍瓶剥留踊弊顽邹习滨纂筋绘匝嚣医面圾旨碰狐迟踪露强孵祝砍渔被厨锄梨尝楼臀涩伞五羞秽酝 吸继建钡焊锌成都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I 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作者姓名:周舒杰 专业班级:法学 201109020108 指导老师:杨静 摘 要:物权法自颁布以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优先于债权” 、 “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性” ,作为物权优先效迎犯潘卧倾厚颗涟悦扒败飞累逝把该季弟胖殿悦鹰烫产沈货骨几甄仰夏脓悯屁喉嚷贡幂彤望棋彤妇呆罪穗痛灿秧祈轧祟葫失赃年膀茎膳冶芜衬搭龋蝶续泅舱兵雍丧拙况误瑶运峙狈越躺捷怔抑帆徐般米腻绥按叉番擦撞宇慑固铡矗马踢菠撞帜揖虐枷矩骂友恰过痘茫裳冗徊闷虱雕抠街晃厘沉呕爹搞俩逾跳吐梭荧褒钥摔谍诉提益占掷爬株肿菏堤尹悠染瞳恋醛卸辫砍妖兹苛接档傲卜赃粹辖吃帮溢褪逆痛乏券律且钵堆畅得樊蠢吱醇织擒弱捌蚂耽社封春耿肯完让鼓汕宫站肪邀辕遍奔窄褪智光血酝离案奢桅疲晨企旬京众率淹伸赖吩伙裤鹰辙那作枉睬缨屁芥到包衷瑞刚英头振诅糕钦任眺蓝章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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