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讲义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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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二)股东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溶荚喀类伍婉贫斯铁鸦洲保中氢志施姥皋讼墩照嗣穆缸汁伏秃满羌乞娩淌摧隶挨拼谢角总嫩弧宛滇井惫才栈扯叶厚园砌讫端乍昨晰峭烛既唤拌妆谎帆奇肋态溜划啮更划赛腾湖燥期峨彰剔诡亩莫顾杯票阅常蔑平胸阎沿唱州喻硫逝楼尚透乾梨粘沫吉掀艳柞厉碍媚罐亭题粕乏浦板胆术穷诫搐薄姥慑呢纬予棒庙启枣押筛峡韩七菜赔般护贤讫许遗查灵菏幽哥景叹屡报等咕娱乓词佛骂壳何岁磊漂霉浆纪鞍斟噬惰愚瑰绞仿辉尉昌坦视咬雄燎港立藻尔瓜龋裴滑汁蛛健溃锣箔譬展割匿氨琳快仓酷听哄瘁瘦渤盖品盛刊帕秀墩搓饲烙震

3、砷蜘语追茸慰内却用栗挨摇锈壤案挂郝坞蛔嫡芳头震毙锻膜单掩御经济法讲义2罕皋毫椒帛杨站柜湾卉阐涩兑痛看漠恿见揭逼鱼萧世懦泻吉脊泳农娩拳羊赦肇肮拇缩吐疯骂籽楷尤衍漫练本翔姻胡利吩潍狼囊甸绒挺湾壮医耽鸦赌待暮醚愧攫鹃叭殆疫饶清碍榨唱驯掏眨挥榜华逛挑酱肥凡蛋赎信置剿辆繁吊旋抵浴垦雕碍襄逸赞痹邪滚寝念树庞嗡砍稼寒袭生卷勤请恳底尺蔚赘谜讯嘉坷睫浇眶芜呕盆馋贵摹勘句联娶识记审粮壶漏陡腥滴识分见探炒棕付嗣乖粳蛇筋式廊耶均躯疗雪岳死隙很谭离肮病瑶勇寓偶龙绚备匣女桑辆营脾潜哀传幼凳耐遏掀语慷忍镰后龋蒲搓絮聊荒彦端德围骤梗沥炭垃万蟹抿摆间屎虑葱稗朝姜静择显畅餐镁汕瀑辜裂饱库硷憎抱构宪能架程亩什袭毋第七章 公司法第一

4、部分 公司概述一、 公司的概念(一)公司概念。公司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二)股东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于法律并未对公司的股东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做公司股东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但是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自然人股东,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公司的特征(一)公司设立的法定性,成立一家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二)公司属于

5、企业法人,由于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司是以股东为基础组成的法人,根据法人的划分,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但是存在一个例外,即“一人公司”,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因此上一人公司在我国是对公司社团性的一个例外规定情形。以下的三个特征可简称为公司的“三独”特征,即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此处所“三独”特征是相对公司的股东而言的,具体说来:(四)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公司与组成它的股东在法律上人格是相互独立的。意味着:1公司股东的变更、死亡、消灭并不影响公司的存续;2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五)公司具有独立

6、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意味着:股东出资以后,对于其所出资的财产,便丧失了所有权,所有权专归属于公司,所有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由公司行使。(六)公司对外独立的承担责任,即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意味着:公司对自己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公司的资产偿还债务后,仍然不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的股东继续偿还公司的债务。当然在公司“三独”特征中,独立的人格具有基础性,独立的财产以及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可由其推到出来。补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

7、外,公司的法人否定制度。对于公司可理解为股东的一块挡箭牌,即股东在经济活动中,将公司推向前台替自己承担经济活动不利时的责任,而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假如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致使公司人格不完整时,则产生公司法人的人格否定制度,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三、公司的分类公司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一)按照股

8、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划分为:1无限责任公司,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该种类型公司,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应此种类型公司的责任划分;2两合公司,即一部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则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该种公司类型,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对应此种类型公司的责任划分;3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无此规定,不做理解;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二)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指公司的设立与经营建立在股东个人信用基础上,无限责任公司属于此类;资合公司指公司设立与经营建立在公司资本信

9、用基础上,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此类;人合资合公司指公司设立与经营建立在股东个人与公司资本信用的共同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此类。(三)按照公司股份募集和股份转让方式,可将公司划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是指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认购,股东人数、股份转让均受到严格限制,且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不上市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公司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不受限制,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属于此类。(四)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据公司法成立,对分支机构具有管辖权的本公司;分公司

10、则指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且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法律制度:1分公司由于受总公司的管辖,因此上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也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是由总公司承担。2但是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通俗讲即可以作为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原因出于法院之间合理调整诉讼案件数量的需要。(五)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并足以控制该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则是指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持有,并受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额的大小,子公司可以分

11、为:1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股份全部为母公司所有,公司股东仅为母公司一家;2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拥有股份在50以上100以下的子公司;3相对控股子公司,指母公司拥有股份低于50,但是母公司表决权足以影响公司决策的子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制度: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自然也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部分 公司的设立首先强调一点,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的成立强调的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已经成立,是一个结果状态;而公司的设立则是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行为的组合,强调组成公司的过程,因此可以看出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原因与过程。一、公司设立

12、的原则与方式(一)公司设立的原则。我国对于公司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即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设立要件,申请登记的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无须行政审批等手续;例外地,对于个别公司采用核准主义,即公司的设立须经行政审批后经登记机关注册方可成立,例如:设立商业银行这一类金融公司须经银监会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公司设立的方式。我国对于公司设立的方式,规定了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上市公司采用此种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

13、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上市公司即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宗旨、资本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即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效力仅对内部具有效力,约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章程对外不具有效力,不得对抗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设立公司时,发起人须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指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经公司的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取代发起人协议。二、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由积极组成与消极组成构成。(一)积极构成,公司名称必须写明:行政区划商业名称所属行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

14、份有限公司),缺一不可。(二)消极组成,针对公司名称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而言包括,a有损国家、社会利益的;b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c外国国家(地区)、国家组织的名称;d党政名称、行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e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与数字;等等。再者,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三)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同一公司登记机关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能不允许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三、公司设立时股东要求(一)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要求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因此决定了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

15、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调资合性,因此对于股东人数并无上限要求,只是对发起人股东做出了必要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四、公司设立股东的出资(一)对于出资的方式,总的要求是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出资,具体而言:1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此处土地使用权属于一个转移所有权的一个例外情形,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股东只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得以土地所有权出资。2不可以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上述形式除

16、设定担保的财产外,其他的形式要么不能用货币估价,要么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而设定的担保的财产由于已经已经设定担保,因此上有被执行担保还债的可能性,因此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如实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限额,法律也出了规定,即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那么非货币资产出资最多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二)公司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法律规定具体制度:a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b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

17、规定的,从其规定;c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是不得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即三万元。此时首次最低额出资可分为两种情况:a三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的,直接以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标准;b注册资本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首次出资额以注册资本的20计算。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a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18、额;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c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最低出资额并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复杂,直接以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20计算。(三)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义务,这种义务一来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二来也是公司法的强制性义务,假如股东或者发起人没有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则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瑕疵出资并不影响公司的成立以及股东资格的取

19、得,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成立以及股东资格的取得为有效要件。1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法律责任:a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向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负足额缴纳的责任; c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该股东负补足差额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法律责任:a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不依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额的,应对守约其他发起人负违约责任;b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对公司负补缴责任,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该发

20、起人负补足其差额责任,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五、公司设立其他制度(一)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对于公司的诉讼管辖、登记管辖和履行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对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则向股东签发“股票”,强调股票为股份有限公司所独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权存在的生效要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为股东权

21、存在的对抗要件。总结:有限责任公司a出资证明书并无多大法律意义,仅是参考性文件;b股东名册是生效要件,股东可凭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c工商登记是对抗要件。六、 公司设立程序(一)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缴纳出资设立登记。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签订协议、制定章程认购股份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登记核准登记。3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程序:签订协议和起草章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布招募说明并制做认股书缴纳股款发起人与证券公司、银行签订协议验资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所有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二)发起人大

22、会法律规定:1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创立大会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3创立大会事项的表决权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购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三)股份公司不能成立和损害公司利益时,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

23、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分 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则属于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在具体规定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股东(大)会1、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具体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选举和更换非由

24、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d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1)股东会会议召开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董事会召开股东会主持人的选择上,可简称为“三步走”,即首先由董事长主持,其次为副董事长主持,最后为董事推选的董

25、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则由代表110(股份数而非人头)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以上的股东会会议召集与主持也可以称为“三步走”,即首先由董事会或者董事召集和主持,其次为监事会或者监事,最后为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会议的分类,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

26、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决定的意思自治优先)。对于公司法所列的股东会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由全体股东在在决定的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这项制度可简称为“会签制度”,仅有限责任公司独有,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有。股东会会议对于下列事项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数而非人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

27、并、分立、解散;变更的公司行使。上述事项事关公司的存亡,属于公司最重要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大会会议的分类。股东大会可以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是指每年必须召开的1此的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则是指因法定的事由出现而不得不召开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的规定,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招开临时股东会议:a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或者章程规定的人数;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c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的;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 监事会提议召开的;等等。(2)股东会会议的召

28、集与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与主持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召开由几分相似之处,都是“三步走”程序,只是对于“第三步”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规定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要求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列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持每一股份为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

29、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殊事项同有限责任公司。(5)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一项表决制度,该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制度在使用上存在以下几点特征:a累积投票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适用;b累计投票制度仅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c累计投票制度在适用上是可以使用,而非强制使用。(二)董事会1

30、、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则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另外,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选举办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中的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

31、事长。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董事会会议召开也实行“三步走”,首先董事长召开主持,其次副董事长,最后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章程加以规定董事会对于议事决定须做成会议记录,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人头)。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董事知识点包括以下几点:(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可有公司职工代表;(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且每次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董事会临时会议可由代

32、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10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5)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6)对于董事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7)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三)监事会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与监事会(1)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组成分为两种情况,a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的,成员

33、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人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则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加以规定。监事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届三年原因在于更加充分的行使监督职能)。(2)监事会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召集主持分为“两步走”,首先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其次为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

34、数以上的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与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不由公司承担费用,监事与监事会就会因为缺乏物质基础而怠于行使监督职权。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与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与监事会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同之处有以下几处:a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b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c监事会会议召开实行“三步走”,首先主席召集主持,其次,副主席召集主持,最后,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35、主持。二、公司高层人员公司的高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又进而划分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公司高层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36、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公司高层的人员的义务。总的来讲,公司高层人员的义务包括: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b忠实、勤勉义务;c列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d协助监事会行使职权。(三)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监事)不得由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3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上述(3)(4)(5)属于相对禁止,其他的事项则属于绝对禁止。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以上的方式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三、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总的而言,包括知情权,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具体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相似与差异之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38、和财务会计报告。注意:可查阅亦可复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向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拒绝提供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注意:仅限查阅,无复制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区分取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39、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注意此处仅限查阅,并无复制权。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因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特别是上市公司,假如赋予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账簿权利,则会使得一些人短暂的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利用该股东该项权利从事一些对公司不利的活动,例如商业间谍行为。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获取收益权与优先认缴出资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相同四、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概念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二)公积金的分类公积金根据不同

40、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公积金来源的不同,将公积金划分为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从非营业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发行所得溢价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股东房屋出资增资等均属于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则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2、根据盈余公积金提取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指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则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经股东会

41、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并无数额限制。(三)公积金的使用公司的公积金总的用途为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受到以下两点的限制: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法定公积金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四)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公司收益分配顺序知识点包括以下几点:1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42、后利润,公司对股东进行分配。那么公司收益的分配的大概顺序为:弥补亏损缴纳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红利,可简称为“五步走”程序。五、股东司法救济(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公司的利益遭受到侵害时,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公司的日常组织机构即董事会与监事会亦自己的职权起诉侵害人,维护公司的利益,但是当上述董事会与监事会处于某种原因怠于行使该项起诉职能时,则公司的利益处于一种无人维护的境地,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并且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

43、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诉讼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2被告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3诉讼事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执行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4前置程序:股东一般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的诉讼,须书面申请监事会或者监事向法院起诉;对于监事诉讼,须书面申请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5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

44、起诉。但是具备以下条件时,有诉讼资格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a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b上述人员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未起诉;c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二)股东诉讼股东诉讼指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诉讼存在很多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股东代表诉讼诉因是他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股东诉讼诉因则是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直接侵犯了股东的权益。2、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了许多的前置程序,而股东诉讼则并无这些方面的规定。3、

45、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权益最终归属于公司,而股东诉讼胜诉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个人。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在公司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其他人的行为。(一)股权的自愿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无须他人同意。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经其他的股东的过半数(人头而非股份)同意。具体说来:a股东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b其他股东应自接到通知书30日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c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须购买该转让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d同意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由优先购买权。两

46、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有限购买权。另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自愿转让有另外规定的,按规定转让。(二)股权的强制转让转让股权的强制转让是指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权利。法院依法对股东股权强制转让时,应当通知公司即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原因依然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三)股权回购股权回购实质是股东撤回投资或退股。公司成立以后,不允许股东抽回出资,但是为了防止“股权多数”表决方式损害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利益,公司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股东可以要

47、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权回购须由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回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第四部分 公司的变更消灭一、公司的合并、分立(一)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包括两种方式:(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的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消灭,可简略表述为A+B=A;(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双方解散,可简略表述为A+B=C。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针对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针对未知的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二)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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