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403214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写法: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必须要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写好后在期限内直接交到法院就行了,最好交到承办法官那里。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鉴于在开庭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不断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给自己代理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诉累,特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此略作整理,希望能对他人有益,也希望同仁不吝指教。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我的认识1.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出反诉的要件:只能基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

3、民事行为,即与先前提出诉讼请求为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一般认为是与本案有关联,并能抵销、吞并、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2.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出反诉的时效期间:1)民诉意见:在法庭辩论前结束;2)举证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结束;3)以上二种规定显然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后法优于前法,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关于普通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5)关于简易程序: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随时提出证据的。由此,根据民诉意见及举证规定

4、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性别: 年龄: 民族: 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委托代理人: 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月日 例一: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 平 董事长住所地:厦门市香莲里26号申请人: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 平 董事长住所地:台北敦化南路二段65号世贸大厦16楼作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国立

5、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泰安实业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案的原告方,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与休庭后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关于“乙方同意按照2002年6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原则,变卖厦门第一广场项目以清偿乙方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戊方、丙方的债务,并同意在甲方负责还清上述中建四局、厦门工

6、行、戊方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的全部债务以及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应分配6000平方米写字楼、丙方人民币(币种下同)110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6万元)义务的前提下,将厦门第一广场变买给甲方”,变更为“乙方同意按照2002年6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原则,变卖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以清偿乙方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戊方、丙方的债务,并同意在甲方负责还清上述中建四局、厦门工行、戊方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的全部债务并支付丙方人民币(币种下同)110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6万元)的前提下,将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

7、用权与在建工程变买给甲方”;2、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关于“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主要是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的约定,变更为“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仅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3、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关于“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款由甲方代为履行”,变更为“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7)长中民再终字第197、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由甲方代为履行”;4、请求判准撤消“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

8、第4项关于“乙方对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是指厦门第一广场建成后乙方分配给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楼,该部分债务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配合甲方与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谈判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5、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8项关于“上述由甲方代为偿债金额合计约1.2亿元,各方同意以该价款作为变卖厦门第一广场的总价款”,变更为“各方同意以16742.68万元作为变卖厦门第一广场的总价款,扣除上述由甲方代为偿债的金额外,所余部分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6、请求判令被告厦门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变更与撤消相应条款后的“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将1

9、6742.68万元转让款中扣除其代华信公司偿还的债务约91831949元后余款约75594850元支付给原告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7、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3月20日,原告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厦门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在该协议的第二条第8项,约定华信公司以约12000万元的对价将“厦门第一广场”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变卖给大洲公司,由大洲公司代华信公司偿还其所欠约12000万元债务。该对价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10、院委托厦门市银兴评估有限公司对厦门第一广场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所做的价格评估为根据。然而,一方面,经调查,银兴评估公司关于“厦门第一广场”资产评估价值9576万元的结论,系大洲公司及其代理人对评估人员施加影响,有意降低“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实际价值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根据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在同一时段的价值所做的评估,其价值应为16742.68万元。因此,“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关于以12000元的对价将“厦门第一广场”项目转让给大洲公司的约定,显失公平,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依法有权选择变更,并要求按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11、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在同一时段的价值所得出的评估价格转让“厦门第一广场”项目。(二)“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约定,“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主要是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然而,除此所谓的“主要债务”之外,作为合同的乙方华信公司与厦门工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次要债务”。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大洲公司将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所欠厦门工行的借款本息867万元当成了华信公司所欠厦门工行的“次要债务”,一并从本应支付给华信公司的项目转让款中代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偿还了厦门工行。华信公司在当时误以为,在大洲公司以项目转让款代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偿还

12、债务后,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会将867万元偿还给华信公司,但经多次追讨,泰安公司与国信公司拒不承认该债务。因此,就“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而言,在华信公司方面,显系重大误解的结果,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依法有权选择变更。(三)“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约定,“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款由甲方代为履行”。然而,在签订该协议时,由于(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故华信公司确信该二调解书所确认的债务系华信公司所欠国信公司的真实债务。然而,经再审,

1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消了(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再审所确认的华信公司所欠国信公司的债务减少了47%以上。因此,就“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而言,在华信公司方面,也系重大误解的结果,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同样有权选择变更。(四)“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约定,“乙方对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是指厦门第一广场建成后乙方分配给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楼,该部分债务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配合甲方与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谈判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然而,事实上,所欠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

14、楼的债务,与华信公司无关,而系泰安公司之债务。鉴于在签订协议时,转让的不只是作为华信公司资产的“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而且还包括泰安公司委托华信公司所建的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华信公司误以为在其同意转让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后,泰安公司会如约支付其代建工程款,因此,其始同意转让了包括泰安公司委托华信公司所建的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在内的整个“厦门第一广场”项目。但是,经多次追讨,泰安公司不但拒不支付华信公司代建工程款,反以思明区政府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系华信公司自行转让给大洲公司为由,拒不承认其应向华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

15、就“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而言,在华信公司方面,也系重大误解的结果,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约定并对“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与此相关的内容予以变更,合理而正当。(五)经变更与撤消前列条款后,基于“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的约定,大洲公司本应支付华信公司项目转让款167426800万元,扣除其应代华信公司所欠债务累计约91831949元(具体包括华信公司所欠中建四局债务4286万元、所欠厦门工行约21726949元、所欠国信公司折合人民币约16185000元、所欠吉丰公司11060000元)后,尚应支付华信公司转让

16、款约75594850元,因而应予支付。以上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2008年3月10日附:本申请书副本三份例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齐学军,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新河东路10号,现住:晋江市青阳镇曾井街121号802室。联系电话:13055633887作为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原告方,基于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与休庭后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情况,原告齐学军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

17、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事项如下:一、请求判定“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下各款、及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变更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福利” ;2、请求判令被告二退还原告的工作保证金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交通费、电话费补贴1100元及25%补偿金, 计1375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2002年12月-2003年3月交通费、电话费补贴1100元及25%补偿金,计 1375元

18、”;4、请求判准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请求判准将判令被告支付克扣原告2006年8月至诉讼终结工资收入损失、以及2008年1月1日后二倍工资。变更为“原告保留依法对被告一进一步追诉的权利”。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1年6月进入被告二任业务员,2002年11月转为被告二内勤工作人员。2005年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全省的各分支机构的劳动人事权统一收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管理,之后的2006年3月,原告与被告一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251.71元,工资由被告一按月次月发放。现原告与被告一、被

19、告二之间发生劳动纠纷,依据以上列举的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恳请贵院依法秉公审理。 此致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齐学军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1、本申请书副本三份 2、证据增补清单:(1)证据四:工作保证金发票2张三份,原告提供,证明被告二收取保证金。(2)证据五:公积金缴存卡明细三份,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被告二。例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XX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XXX路XXX园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XXX 性别:男 年龄:46 民族:汉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愉康大厦南

20、座电话:XXXX 邮编:518000 申请事由:1、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全部欠款36420.89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全部欠款21420.89元。”2、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共2893*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共21849.3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同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的两笔还款(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号为40206248和40270779,还款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由此,还款本金和利息均需要重新计算,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此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深圳市XX电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