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_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与设备.-.20061131546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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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九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设备的检验第九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与设备的检验第1章 通则1.1 在船舶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和换证检验时应对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进行相应类别的检验,但由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本身的原因需要进行临时检验时,可单独进行。1.2 进行检验时,应按检验项目的要求向验船师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船舶证书、说明书、示意图、记录簿、工作日志、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等)。1.3 对新安装上船或换新的防污染设备,应查验船用产品证书和滤油设备型式认可证书,核对实物标志。1.4 防污染设备经大修或安装新的设备以后,应按本规程有关要求进行试验。1.5

2、 营运检验的一般检验范围见表1.6检验项目表。但验船师可根据被检船舶防污染设备的结构、使用年限、以前各次检验结果、曾进行过的修理和换新等情况,适当增减检验项目。表1.6 营运船舶防污染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种类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1防止油污染设备1.1滤油设备E P M TG TE M TE P T1.2排油监、控系统及停止排放的自动或手动设备TTTT1.3滤油系统报警器TTTT1.4燃油舱分隔GCCC1.5污油(水)舱柜E MGGE M1.6排放系统及排放标准接头EGGG1.7油分计TTTT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2.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E M TE M T2.2生活污水的粉碎和

3、消毒装置E M TE M T2.3集污舱E ME M2.4污水输出和排放系统G TG T2.5自动排水控制和水位报警装置TT3防止垃圾污染设备3.1垃圾焚烧装置E、TGE、T3.2垃圾贮集器EGE注:表中所用的检验性质代号按本规程第一篇1.3.9的规定。第2章 防止油污染的检验2.1 一般规定2.1.1 滤油设备和油分计的型式认可证书应存放在船上。2.1.2 应配备油类记录簿,并对排放污油水作详细记载。2.1.3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2.1.4 应在机舱内明显易见之处悬挂“禁止排放油污”布告牌。2.2 初次(建造)检验2.2.1 舱柜的检验2.2.1.1 检查燃油舱与压

4、载水舱的布置、燃油系统管系与压载系统管系的分隔情况及艏尖舱内是否载油,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2.1.2 设有滤油设备的船舶,检查污油舱柜或容器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清洁和排放。2.2.1.3 未设有滤油设备的船舶,检查污油水舱柜或容器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清洁和排放。2.2.2 滤油设备的检验2.2.2.1 按本篇第1章1.4条的规定。2.2.2.2 对滤油设备进行外部检视,应不存在影响性能的缺陷。2.2.2.3 检查滤油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情况,应达到如下要求:a) 在滤油设备前方和顶部应留出足够空间,以便操作维修;b) 机座要牢固,进出管路要加以固定,

5、防止振动;c) 从舱底至泵吸口的吸入管段要单独安装,不要与除吸入清水管外的其他任何管子相连,吸入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不得有漏泄现象;d) 污油箱尽可能布置在最低处;e) 排水管的最高点应高于排油管的最高点一定高度,以保证有一定的排油背压,其具体要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2.2.3 污油、污油水排放系统的检验确认污油舱柜或污油水舱柜设有将污油或污油水排到船外接收设备的管路,该管路排出端安装有标准排放接头。2.2.4 试验2.2.4.1 滤油设备(包括泵、加热系统、清洗和排放系统、操作、调节、报警和保护等系统)应进行效用试验,在工作状态下检查其技术状况。试验的具体项目按验船部门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6、试验时应确认:a) 滤油设备、水泵、电机等运转时没有异常振动、噪音和发热现象;b) 滤油设备工作压力、排油温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c) 自动排油装置工作可靠;2.2.4.2 审查排出污水的化验报告,其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2.2.4.3 对油分计(如设有时)进行模拟试验,其报警及自动保护装置应准确和可靠。2.2.4.4 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2.2.4.5 若设有均质器、油泥焚烧炉或其他认可的污油处理装置,应确认其技术状况合格。2.2.5 备件的检查确认船上备有的滤油设备备件符合规定要求。2.3 初次(营运)检验2.3.1 对防止油污染的结构、设备、各系统附件等的配备与布置进行检

7、验。检验时应审核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图纸资料,并结合实船进行查验,确认其防止油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的配备与布置符合规定的要求。2.3.2 对防止油污染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其技术状态符合要求。具体检验项目和要求按照本章2.6的规定进行,但其若具有最近一次能表明其技术状况的资料或修理记录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检验项目。2.4 年度检验2.4.1 核查是否安装了任何新设备,如已安装,确认其在安装以前已经认可,并确认任何改变已在其证书上有所反映。2.4.2 对滤油设备、报警装置、系统管路及其附件等进行外部检视, 确认其操作合格。2.4.3 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某些试验,以进一步确认滤油设备

8、、油分计(如设有时)及其有关附件的工作状况。2.4.4 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取样检查排放水的含油量,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2.4.5 确认污油或污油水排放管路及其标准排放接头符合要求。2.4.6 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2.4.7 若设有均质器、油泥焚烧炉或其他认可的污油处理装置,应确认其技术状况合格。2.4.8 确认船上备有的滤油设备易损件满足要求。2.5 期间检验2.5.1 按本章2.4的规定。2.5.2 尽可能对滤油设备,包括相关的泵、管路和配件进行内部检查,如发现磨损和锈蚀严重应予以修补或换新。滤油器的粗粒化滤芯老化、失效应予以换新;2.5.3 作水流通试验,并确认手动和自动停止舷

9、外排放装置有效。2.6 换证检验2.6.1 按本章2.5的规定。2.6.2 对油舱柜、污油舱柜、污油水舱柜进行详细检查,必要时对其测厚。2.6.3 对滤油设备进行拆检,必要时对零部件进行测量和水压试验。2.6.4 对系统的附件和管路进行仔细检查,必要时换新。2.6.5 对全系统进行效用试验,试验的项目和要求按本章2.2.4的规定进行。第3章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3.1 一般规定对申请发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渔业船舶,应对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结构与设施进行下列检验:a) 初次检验;b) 换证检验。3.2 初次检验3.2.1 新建造船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a) 查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用产品

10、证书,并核对实物标志;b) 确认设备的布置与安装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c) 按验船部门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3.2.2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时,对设备进行拆检,必要时进行试验。检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本章3.3的规定进行。但其若具有最近一次能表明其技术状况的资料或修理记录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检验项目。3.3 换证检验3.3.1 对装置进行外部检视,应无未经许可的改变,若有改变,则必须满足规则的有关要求。3.3.2 必要时对装置进行详细检查,确认装置的技术状况良好。拆解后,应对装置进行仔细清洁、冲洗和消毒。3.3.3 对生活污水的输出和排放系统的管路进行水压试验。3.3.4 确认生活污

11、水排放接头符合要求。3.3.5 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效用试验,试验时间1 h,此时,应确认:a) 舱室的通风应良好;b) 泵和鼓风机、残渣粉碎机(如设有时)等设备运行时应无异常发热、泄漏和敲击现象;c)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接收容器内液面传感器和自动排水控制、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工作应准确和可靠。3.3.6 审查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化验报告,其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4章 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4.1 一般规定4.1.1 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有垃圾处理规定的告示。对远洋渔业船舶,告示还应为中英文对照。4.1.2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符合要求的垃圾管理计划。4.1.3 400总吨及以上的远洋渔

12、业船舶,应备有符合要求的垃圾记录簿。4.2 初次检验4.2.1 新建造船舶,应查验垃圾贮集器的数量、容量、结构、颜色、标记等,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安放应牢固。若设有垃圾处理装置,应进行效用试验,确认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4.2.2现有船舶,对设置垃圾贮集器的,应查验垃圾贮集器的数量、容量、结构、颜色、标记等,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安放应牢固。对设有垃圾处理装置的,应按本章4.4.2和4.4.3的要求检验。4.3 年度检验4.3.1 查验防止垃圾污染装置的布置,应无未经许可的改变,若有改变,应满足规则的要求。4.3.2 确认垃圾贮集器盖关闭紧密、转动装置可靠;活动式垃圾箱在船上的固定应牢靠。4.3.3 对直接嵌于船体内的垃圾箱,其冲洗设施和洗涤水的排放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4.3.4 确认垃圾处理装置(如设有时)的技术状况合格。4.4 换证检验4.4.1 按本章4.3的规定。4.4.2 对垃圾处理装置(如设有时)进行详细检查。4.4.3 对垃圾处理装置进行效用试验。4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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