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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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7(刘龙) 16:14:191.2-1.5米4307(刘龙) 16:19:20双轮胎)载质量22000 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4307(刘龙) 16:19:20、超限运输车辆行

3、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4月1日起施行。 4307(刘龙) 16:19:20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4、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

5、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定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4307(刘龙) 16:19:2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20000213【实施日期】2000040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6、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 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

7、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4307(刘龙) 16:19:20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

8、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

9、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4307(刘龙) 16:19:20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

10、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307(刘龙) 17:12:56省公路

11、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更好的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和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现就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几何尺寸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车货总重不超限且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车货总高度在4米以内(集装箱4.2米),车货总长度、总宽度超出超限认定标准,但经核查在行驶证核定尺寸范围内的,予以放行。 (二)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各治超站经检测、登记、收取补偿费后予以放行,补偿费实行首站收取、一票通行、不得重

12、收。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限宽等限制通行情况不能通行的,应告知承运人改道通行。 (三)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上、总长度在22米以上、总宽度在3.5米以上的车辆,由各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跨区域、跨线路的由省公路局审批,并收取补偿费。 (四)各省界入口治超站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重量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对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必须使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车辆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按照以下不4307(刘龙) 17:12:56、总长度在35米以内、总宽度在3.75米以

13、内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原则上不实施监护。 (三)超限运输通行证只表明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对不需监护的超限车辆,发证单位应向承运人签发超限车辆通行告知单(见附件1)。 (四)车辆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弯道、陡坡等特殊情况的,由承运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监护协议后实施监护通行,各管理机构不得强行监护。 (五)超出上述(一)、(二)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监护通行,在审批办理通行证时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见附件2)。 (六)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交接单(见附件3),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按监护成本合理收取监护费。监护交接单逐级、按月汇总上报省公路

14、局,并向厅治超办报备。 四、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经查验车证相符的在全省一证通行,未办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干线、地方公路治超站对几何尺寸超限车辆,按有关规定收取补偿费、进行处罚后,将核实的车辆基本数据协助承运人上报相应审批机关,补办超限运输证后放行;高速公路治超站对查获的几何尺寸超限车辆,应告知承运人办证的地点、程序和联系电话,由承运人自行补办超限运输证。 (二)干线、地方公路治超站对车货总重超限车辆按有关规定收取补偿费、进行处罚后,符合办证条件4307(刘龙) 17:12:56的,将核实的车辆基本数据协助承运人上报相应审批机关,补办通行

15、证后放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高速公路治超站对车货总重超限车辆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告知承运人办证的地点、程序和联系电话,由承运人自行补办超限运输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三)流动稽查在辖区内查出不可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干线、地方公路流动稽查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就近的治超检测站按(一)、(二)条规定程序处理。高速公路流动稽查应将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劝返出高速公路,按计重收费有关规定收取通行费,并及时上报高速公路治超办调查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对符合办证条件需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可以持通行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补办通行证。 (四)通行证除规定项目填写齐

16、备外,还应注明通行线路上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具体名称、起运时间及承运人联系电话,以备查验、稽核。各治超站、管理机构查出装载情况与通行证不符的,应收回通行证并逐级上报,由各发证单位将承运人列入治超黑名单,三个月内不得为其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五)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发现超限运输车辆车证不符、无证或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当移交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超办联系。附件:1.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告知单 2.超限运输监护协议 3.超限运输车辆监4307(刘龙) 17:12:56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车货总重55吨120吨(含120吨)超限运输车辆,由承运人按超限运输车

17、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规定的期限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省公路局依据全省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技术等级和路况动态信息,确定通行线路,若经过的线路无法满足通行条件的,还需与承运人就路桥勘测、桥梁加固、承担费用等签定协议,进行加固改建后,办理通行证。 (二)车货总重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由承运人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规定的期限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由省公路局与承运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拟通行路段公路桥梁进行勘测、安全评估、加固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签订承担费用协议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省交通厅审批。 (三)对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

18、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各治超检测站查验其符合车辆行驶证(产品技术说明书)的,予以放行。各收费站按照车辆总重折半后的重量计重收取通行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监护管理 对 不可解体大件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护重点是桥遂构筑物、施工路段弯道坡道,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辆行驶安全。 (一)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或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干线公路原则上不实施监护。 (二)车货总重在100吨以内或车货总高度在4.7米以内4307(刘龙) 17:12:57护通行交接单 风之伤3568 2009-08-27 19:23:15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

19、 为进一步做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更好的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和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现就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几何尺寸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车货总重不超限且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车货总高度在4米以内(集装箱4.2米),车货总长度、总宽度超出超限认定标准,但经核查在行驶证核定尺寸范围内的,予以放行。 (二)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各治超站经检测、登记、收取补偿费后予以放行,补偿费实行首站收取、一票通行、不得重收。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限

20、宽等限制通行情况不能通行的,应告知承运人改道通行。 (三)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上、总长度在22米以上、总宽度在3.5米以上的车辆,由各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跨区域、跨线路的由省公路局审批,并收取补偿费。 (四)各省界入口治超站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重量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对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必须使4307(刘龙) 17:12:57 3.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交接单 回答 百度推广4307(刘龙) 17:12:57(二)车货总重在100吨以内或车货总高度在4.7米以内、总长度在

21、35米以内、总宽度在3.7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原则上不实施监护。 (三)超限运输通行证只表明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对不需监护的超限车辆,发证单位应向承运人签发超限车辆通行告知单(见附件1)。 (四)车辆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弯道、陡坡等特殊情况的,由承运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监护协议后实施监护通行,各管理机构不得强行监护。 (五)超出上述(一)、(二)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监护通行,在审批办理通行证时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见附件2)。 (六)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交接单(见附件3),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按监护成本合理收取监护费。监

22、护交接单逐级、按月汇总上报省公路局,并向厅治超办报备。 四、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经查验车证相符的在全省一证通行,未办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干线、地方公路治超站对几何尺寸超限车辆,按有关规定收取补偿费、进行处罚后,将核实的车辆基本数据协助承运人上报相应审批机关,补办超限运输证后放行;高速公路治超站对查获的几何尺寸超限车辆,应告知承运人办证的地点、程序和联系电话,由承运人自行补办超限运输证。 (二)干线、地方公路治超站对车货总重超限车辆按有关规4307(刘龙) 17:12:57定收取补偿费、进行处罚后,符合办证条件的,将核实的车辆基本数据协助

23、承运人上报相应审批机关,补办通行证后放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高速公路治超站对车货总重超限车辆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告知承运人办证的地点、程序和联系电话,由承运人自行补办超限运输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三)流动稽查在辖区内查出不可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干线、地方公路流动稽查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就近的治超检测站按(一)、(二)条规定程序处理。高速公路流动稽查应将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劝返出高速公路,按计重收费有关规定收取通行费,并及时上报高速公路治超办调查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对符合办证条件需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可以持通行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补办通行证

24、。 (四)通行证除规定项目填写齐备外,还应注明通行线路上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具体名称、起运时间及承运人联系电话,以备查验、稽核。各治超站、管理机构查出装载情况与通行证不符的,应收回通行证并逐级上报,由各发证单位将承运人列入治超黑名单,三个月内不得为其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五)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发现超限运输车辆车证不符、无证或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当移交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超办联系。附件:1.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告知单 2.超限运输监护协议 4307(刘龙) 17:12:57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车辆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办

25、理。 (一)车货总重55吨120吨(含120吨)超限运输车辆,由承运人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规定的期限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省公路局依据全省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技术等级和路况动态信息,确定通行线路,若经过的线路无法满足通行条件的,还需与承运人就路桥勘测、桥梁加固、承担费用等签定协议,进行加固改建后,办理通行证。 (二)车货总重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由承运人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规定的期限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由省公路局与承运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拟通行路段公路桥梁进行勘测、安全评估、加固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签订承担费用协议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省交通厅审批。 (三)对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各治超检测站查验其符合车辆行驶证(产品技术说明书)的,予以放行。各收费站按照车辆总重折半后的重量计重收取通行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监护管理 对 不可解体大件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护重点是桥遂构筑物、施工路段弯道坡道,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辆行驶安全。 (一)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或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干线公路原则上不实施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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