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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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2,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3,一、市场与市场监管 二、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三、市场监管法的

2、概念,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4,一、市场与市场监管,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市场竞争本身是利弊同在的。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范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势在必行。因此,产生了市场监管法。,5,(一)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二)市场结构 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 (三) 市场行为 (四) 市场绩效,二、 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6,

3、三、 市场监管法的概念,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7,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二、 市场监管法的体系,8,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一) 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 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三) 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与合同法的关系:由于市场监

4、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的区别,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不同质的社会关系,它们分别由经济法和民法调整。,9,二、 市场监管法的体系,(一) 划分的依据:市场监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 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造 市场监管法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当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市场监管行为运用在各个具体的市场类型中的时候,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往往要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从外观上体现为特殊市场监管制度。 从法的体系上讲,特别市场监管制度并不是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并列的制度。,10,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一、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二、 市场监管法的宗旨

5、三、 市场监管法的原则,11,一、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一)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 (二)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三)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12,二、 市场监管法的宗旨,(一)界定 市场监管法的宗旨,是指市场监管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基于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其宗旨一方面要秉承法的特别是经济法的

6、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 (二) 市场监管法宗旨的提炼 (三) 市场监管法宗旨的表达 市场监管法初级宗旨 市场监管法的终极宗旨,13,三、 市场监管法原则,(一)监管法定原则 (二)监管公平原则 (三)监管绩效原则 (四)监管适度原则,14,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 权利和义务,一、市场监管法主体 二、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5,一、市场监管法主体,(一)一般问题 (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指市场监管行为的施动者。监管主体的客观形态包括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 行业协会是否属于市场监管主体,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三)监管对象 市场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

7、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主要包括经营者及其利益的代表者。,16,(一) 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 监管主体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监管权;监管对象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经营权。 (二) 市场监管法主体的义务 监管主体应承担依法监管的义务,监管对象应承担依法经营的义务。,二、 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7,一、 归责基础 二、 责任形式 三、 责任构成 四、 责任竞合,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18,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 垄 断 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19,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 竞争与市场 二、 竞

8、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三、 竞争法在经济法及市场监管法的地位,20,一、竞争与市场,(一) 竞争的含义 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二) 竞争与市场的关系 竞争法通过对“竞争”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优化市场机构,调节市场行为,提升市场绩效。 (三) 竞争的功能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促进消费者福利。,21,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一) 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

9、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它不同于竞争关系。 (二)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包括分立式、合立式和综合式三种。我国采取的是分立式的立法模式,22,三、 竞争法在经济法及市场 监管法中的地位,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市场监管法来说,竞争法处于核心地位。 市场监管法的目标在于通过直接作用于市场,从而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 竞争法正是以此为目的,通过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23,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二、 对垄断

10、协议的法律规制 三、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四、 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五、 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六、 反垄断法的实施,24,一、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但世界各国对垄断并无统一定义。各国法律所禁止之垄断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市场结构的不同要求而随之发生变化。 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

11、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25,二、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 垄断协议的含义与危害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6,(二)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竞争关系,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供求关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

12、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二、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27,(三) 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 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价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属于以上情形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除上列情况外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13、中的正当利益达成的协议,以及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达成的协议,不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二、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28,(四) 法律责任 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减轻、免除责任规定 由于垄断协议越来越具有隐秘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

14、的处罚。”,二、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29,(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追究的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30,四、 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一) 经营者集中的含

15、义与危害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控制经营者集中与促进规模经济 由于经营者集中本身对经济生活的促进作用和消极阻碍作用共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积极促进作用、遏制它的消极阻碍作用就成了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必须重点考量的问题。,31,(三)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为了有效规制企业合并,必须在立法上设置严格审查制度,各国普遍做法是建立企业合并申报制度与核准制度。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的主要规定,参见反垄断法第21、22、27、2

16、8条。 我国实行的是事先申报的控制制度,没有对全部拆分及部分拆分的控制手段予以规定。一旦预防无效,实行违法查处。(参见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四、 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32,五、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为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它实质上是一种超经济垄断,完全摆脱了市场规则的约束。在危害性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较经济垄断更甚。 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具体参见反垄断法第32条第37条。 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7、的法律责任比一般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复杂得多。由于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原因,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能对违法的行政主体作出具体处罚,因此,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处罚力度都有一定的缺陷。,33,六、 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法实施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如何平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增强其协调性,是现代反垄断法在立法中尤其是在实施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 各国竞争法主管机关设置无统一模式,但在总体上,呈现一共同点,即大多设置专门机关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该机关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较大的权威性。 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采用的是二元执法体制,即分别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

18、法执法机构。 (三)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34,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35,一、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其分野在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

19、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两法在实体规范上有交叉,立法形式也上存在交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 它们都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围,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在许多规范内容上有竞合。如发生法条竞合,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36,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立法宗旨和特点,(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行为、主体方面 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法律责任的深化,37,

20、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二) 商业贿赂行为 (三) 虚假宣传行为 (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六)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 诋毁商誉行为,38,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采用兼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制度。 仅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则被侵害人可直接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责任。 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可能伴随着

21、消费者利益损害或公共利益损害,则须主管机关对其监督检查,处以行政责任等。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也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39,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40,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 消费者的概念 二、 消

22、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五、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41,一、 消费者的概念,尽管不同学科对于消费者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一般都认为消费者是指从事生活消费的主体。 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42,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从哲学的角度说 从经济理论角度 从法学理论角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43,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可以分为: 一类是专门立法; 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在民商法等传统法律中作出规定。 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问题 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与传统的民法等部门法的关系,44,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一般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三是依法交易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 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交易的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 社会监督的原则。,45,五、 消费者权

24、益的国际保护,各国所保护的消费者权利的范围愈发扩大,这同样也反映到国际立法的层面。与各国的具体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一致,从而也使得国际层面的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方面,已经有一批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准则和消费者保护宪章。,46,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 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 二、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三、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47,一、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有关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历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经营者、国家、社会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其中,经营者义务是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

25、。 由于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信息偏在、道德风险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法律中专门规定经营者的义务。,48,二、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 保障安全权 (二) 知悉真情权 (三) 自主选择权 (四) 公平交易权 (五) 依法求偿权 (六) 依法结社权 (七) 接受教育权 (八) 获得尊重权 (九) 监督批评权,49,三、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二)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三)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 不作虚假宣传 (五)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七)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50,

26、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与社会保护,一、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1,一、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的规定,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二) 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 工商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 价格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52,二、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各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为重要的作

27、用,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53,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 责任的确定,一、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二、 法律责任的确定,54,一、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 争议的解决途径 工商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的受理 消协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 (二)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55,二、 法律责任的确定,(一)补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 (二)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

28、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56,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57,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 产品与产品质量 二、 产品质量立法与产品质量法 三、 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四、 产品质量法的作用,58,一、 产品与产品质量,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上所指“产品”,排除了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军工产

29、品。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59,二、 产品质量立法与产品质量法,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兼具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结构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60,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产品

30、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四、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六、 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61,(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不作为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1、不作为义务,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62,一、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二、 损害赔偿 三、 行政处罚 四、 刑事责任 五、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63,一、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一) 违法与违约 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64,一、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二) 缺陷与瑕疵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32、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瑕疵,在狭义上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 瑕疵与缺陷两者的区别: 程度上、可否接受、向谁索赔、赔偿的方式和标准、诉讼时效。,65,二、 损害赔偿,(一) 产品瑕疵责任(第40条) 承担责任的条件 承担责任的方式 履行瑕疵责任后的追偿 (二) 产品缺陷责任(第4146条) 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严格责任原则) 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赔偿程序 诉讼时效,66,三、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67,四、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生

33、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68,五、产品争议的处理,产品质量法授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处理”,主要的形式为行政调解。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行政争议(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处理。,69,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 告 准 则 第三节 广 告 活 动 第四节 广 告 监 管,70,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一、 广告的

34、概念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构成要件包括:广告主、广告信息、广告媒介或形式、广告费用。 二、 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法是调整在广告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法的调整更多的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之间发生的广告关系。 三、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71,第二节 广 告 准 则,一、 广告的基本准则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具有可识别性、公平、诚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 广告的具体准则 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 广告形式的具体准则 三

35、、 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 我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作了规定。,72,第三节 广 告 活 动,一、 广告主体 广告主体要进行广告活动,必须先取得广告市场准入条件,即具备法定资格。 二、 广告活动的形式 广告合同、广告代理、户外广告 三、 广告活动的内容 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得经营、发布关于违禁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 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广告收费必须合理、公开,73,第四节 广 告 监 管,一、 广告监管概述 二、 广告审查制度 三、 广告监

36、测制度,74,一、 广告监管概述,广告监管,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总称。 广义上的广告监管是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狭义上仅限于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管。 广告监管的模式 自律主导型,是指以行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社会监管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 国家主导型,是指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 我国采用的是国家主导型的监管模式。,75,二、 广告审查制度,广告监管中的事前预防机制,按照审查主体和审查方式的不同,广告审查具体包括两类: 广告审查员制度 广告审查员制度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制度设计。该制度不具有强制性。

3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管制度 某些特殊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广告,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强制审查。,76,三、 广告监测制度,特定的广告监管机关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全国统一的广告监测网络,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和检查。 意义 有效推动广告审查和执法办案工作。 提高广告监管决策的科学性。 有助于统一对广告标准的理解和掌握。,77,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78,第一节

3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从文义上看,城市房地产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 要准确理解该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则应当与国家对房地产的产业化管理结合起来。 应当把产业化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都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才符合该法的宗旨。,79,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及其用地管理,一、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三、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80,(一)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二) 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贯彻的原则 严格执行城市规

39、划的原则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依法征收及补偿原则,一、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8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力量、开发经营业绩及其他相关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能力进行等级核定的管理制度。 实行这种资质等级管理的依据: 房地产建筑的公众安全利益保护; 消费者对房屋消费的特殊保护; 房地产业适度有序竞争的产业政策。,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

40、理,82,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房地产业的现行国家政策,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管制 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订 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83,(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41、,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适用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84,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一、 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 二、 房地产的价格管理 三、 房地产转让及其管理 四、 房地产抵押及其管理 五、 房屋租赁及其管理,85,一、 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为主要价值目标,对房地产交易环境和交易过程实行的管理。 在我国,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环节主要是定价机制、转让、抵押

42、、租赁等环节。,86,二、 房地产的价格管理,(一)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运用价格政策手段,对流通领域的房屋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价格发现、确定机制所实行的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主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与评估基准价格。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87,三、 房地产转让及其管理,(一)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 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 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40条的分别规定了以出 让方式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43、地产时, 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四)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了不得转让房地产的7种 情形。 (五) 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六) 对房地产转让合同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 (七) 商品房预售管理,88,四、 房地产抵押及其管理,(一)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与范围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范围是抵押人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 对房地产抵押范

44、围管理原则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抵押原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优先补偿的原则,89,五、 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一) 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制度 (二) 住宅用房租赁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三) 房屋租赁中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保护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90,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权

45、属登记管理,是指法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发证的管理。 这里说的“登记”,包括对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登记。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公示房地产的权属状态和权利范围。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具体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地产的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91,第五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法律责任,违反房地产管理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经济和行政责任作了规定。 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92,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46、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五节 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93,一、 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二、 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 三、 银行业监管体制 四、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五、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94,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广义的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

47、或自律监管。,95,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主要体现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体现在其他有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中。 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含有大量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制度。,96,三、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各国监管模式不同,主要包括: (一)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 (二) 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我国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监管模式。,97,

48、四、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一) 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二) 独立监管原则 (三) 审慎监管原则 (四) 协调监管原则 (五) 跨境合作监管原则,98,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的对象 (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 (四)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99,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 准入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概述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管理,100,一、市场准入监管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

49、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度调控 防止银行业的过度竞争,维护银行特许权价值; 防止投机者进入金融市场,维护银行业的安全运行; 促使银行审慎经营,防止银行过度冒险行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101,股东资格审查的对象仅限于大股东,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时以及设立后大股东变更时都需由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 股东资格审查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人或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102,一、 审慎监管概述 二、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三、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四、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103,一、 审慎监管概述,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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