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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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乐 清 市 规 划 建 设 局二一年十月- 5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1第三章 建 筑5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第二节 建筑间距6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8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12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13第六节 日照分析13第七节 其 它14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15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15第二节 交通影响评价18第三节 城市管线19第五章 城市绿地21第六章 附 则22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22附录二 计算规则25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33附录四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36附录五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37附录六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

2、建标准41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 为了加强乐清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一年。第1.2条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乐清市属大城市范畴。第1.3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

3、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1.4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第2.2条 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用 地 分 类 表2-1序号用地类别及代号国 标代 号内容与含义序号1保护用地1-1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等的用地11-2公共绿地G1、S22向公众开放,有一定

4、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及以绿化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21-3生产防护绿地G2提供花草苗木的园地以及用于保护环境而留设的防护林地、绿地或其他绿色空间31-4水域E1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41-5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51-6园地、林地E3、E4、E5果园、茶园等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62控制用地2-1道路广场用地S1、S21城市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用地,包括交叉口用地和交通性广场用地以及以硬地面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72-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用地82-3对外交通用

5、地T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用地92-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02-5山地E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市公园的山头112-6湿地E8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及相关区域123指定用途用地3-1行政办公用地C1国家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133-2文化设施用地C3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展览、配套建设的文化活动中心等用地143-3体育用地C4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和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153-4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

6、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163-5教育科研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173-6特殊用地D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外事用地,监狱、劳改场所,安全保卫部门用地183-7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194一般用途用地4-1一类居住用地R1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04-2二类居住用地R2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14-3村镇居住用地E61以建制镇住宅为主的用地224-4村镇建设用地E62、E63、E69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除村镇居住用地外的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234-5商业娱乐服务金融用地C21-

7、C25除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娱乐金融业、服务业和旅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244-6市场用地C26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254-7一类工业用地M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64-8二类工业用地M2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74-9三类工业用地M3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84-10仓储用地W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29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

8、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第2.4条: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建筑物(设施)分类 表2-2序号类别内容与含义1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绿地中有造景作用同时供人游览、观赏、体育的小型建筑及城市雕塑等小品 2低层住宅1-3层的住宅3多层住宅4-6层的住宅4中高层住宅7-9层的住宅5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超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0米的住宅6宿舍集体宿舍7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中学等8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百货、饮食、浴室、储蓄所、邮政所等

9、9小型文化体育设施小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设施,文化站、活动室等10小型卫生设施小型卫生设施,门诊所、卫生院等11小型公用设施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12社区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等13商业服务金融设施商场、餐厅、旅馆、商店、金融机构、商务办公楼、期货市场等商业贸易设施14大中型交易批发市场工业品、农副产品、综合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15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16娱乐设施文化宫、青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俱乐部、活动中心等17体育设施体育场馆等18卫生设施医院、防疫站等19教育设施大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技工

10、学校、电视大学、培训中心等20科研设计设施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设施等21行政办公设施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等22社会停车场(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23对外交通设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24市政公用设施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施25一类工厂对环境无影响的工厂26二类工厂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厂27三类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厂28普通仓库除危险品仓库以外的其他仓库29危险品仓库储存危险品的仓库30老人公寓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含敬老院)第2.5条 各类用地与

11、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用 地 适 建 规 定 表2-3 土地 类别建筑 设施 组别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其它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山地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11-21-32-12-22-32-42-52-63-13-23-33-43-54-14-24-54-64-74-84-94-101园林建筑及小品

12、2低层住宅3多层住宅4中高层住宅5高层住宅6宿舍7基础教育设施8小型商业服务设施9小型文化体育设施10小型卫生设施11小型公用设施12社区管理设施13商业服务金融设施14市场15文化设施16娱乐设施17体育设施18卫生设施19教育设施20科研设计设施21行政办公设施22社会停车场库23对外交通设施24市政公用设施25一类工厂26二类工厂27三类工厂28普通仓库29危险品仓库30老人公寓注: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第2.6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第三章 建 筑第一节 建筑容量第

13、3.11条 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改已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第3.12条 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对地块进行再细分的,细分后的地块应该保证每个地块的完整性,确保每个地块都可以进行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编制,同时每个地块的面积不宜小于2000。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区位建筑 建筑 类 容量 型旧城区一般区域建筑密度D %建筑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 %建筑容积率FAR低层独立式住宅其它低层住宅18250.300.7居住建筑多层中高层高层3628251.82.53.83225221.72.33.5一般办公建 筑多层高层3530

14、2.55.535302.55.0旅 馆多层高层40382.45.038352.34.8商业建筑多层高层50453.05.050452.86.0商 办综合楼多层高层40402.04.035302.04.5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452.5仓储建筑低层多层45401.22.0注: 1、旧城区范围:在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年)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中按相关规划或规定确定。 一般区域:指旧城区以外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年)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2、居住建筑控制指标仅针对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居住组团规模以下的住宅地块开发建设。3、本表规定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

15、为上限,具体指标根据城市空间环境等要求,在市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中确定。4、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5、学校、体育场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7、商业住宅综合楼指标控制按商业和住宅的建筑面积构成比例参考上表计算确定。8、根据实际情况如确实需要突破控制指标的,必须先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3.2.1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3.2.2条 住宅间距(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

16、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遮挡物朝向为南北向的,一般区域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8米。朝向为东西向的,一般区域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8倍,且不小于8米。低层独立式住宅和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

17、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2、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一般区域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一般区域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4、高层住宅

18、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等于32米)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12米,且最小值一般区域为27米,旧城区为22米。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于32米)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米,且最小值核心城区一般区域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低、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塔式(面宽小于等于32米)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

19、值一般区域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板式(面宽大于32米)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一般区域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旧城区、一般区域均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米,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7、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20、20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不小于13米。8、高层住宅与高、低、多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9、遮挡物朝向的方位角大于60度时作东西朝向计算,060度内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折减系数。10、旧区改造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对未达到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三)住宅山墙间距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

21、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四)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住宅南沿墙设置阳台连续四个以上(14米)的,住宅外墙设置阳台,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三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从阳台或凸出物的外沿计算。(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第3.2.3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3.2.4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第3.3.1条 建筑物退离城市道路、公路

22、、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节规定。第3.3.2条 建筑退离道路红线(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3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表3-3类别后退距离红线宽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较窄道路控制)(m)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2(含12)以下27381218(含18)385101824(含24)5105102440(不含40)5107124010151015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

23、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表3-4类别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多层高层高架301520匝道181015(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3-4控制:(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

24、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六)围墙、大门后退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

25、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第3.3.3条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最外侧铁路边沟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15米。第3.3.4条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30米。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县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乡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乡道公路边沟

26、距离不得小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第3.3.5条 建筑退离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沿路建筑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二)当界外是居住建筑和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3-5控制外,还须同时符合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和日照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表35离

27、 建筑类别界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间距(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间距(m)旧城区一般区域旧城区一般区域南北朝向布置主要朝向(见附录四)低层0.50.55563多层65高层北:L32m时0.5L32m时0.33南:12m北:12南:12北:18南:120.212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低层3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3高层0.296.5东西朝向布置主要朝向低层0.9H-3m1.0H-3m4.553多层5高层0.21512次要朝向低层0.40.4544.5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高层北:0.2南:10m北:12南:10北:12南: 6.5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

28、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L:高层居住建筑面宽。第3.3.6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

29、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第3.4.1条 建筑的高度、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规定。第3.4.2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街一般建筑物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街建筑的后退距离。(三)道路交叉口的建

30、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四)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廊线要求决定。(五)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后道路临接广场、河、湖等,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湖等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3.4.3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沿街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长度的投影不大于70米。(二)沿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长度的投影不大于60米。(三)沿街建筑高度大于60

31、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50米。第3.4.4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第3.5.1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和绿地率应符合国家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规划报批时要有专门的绿化规划布置图和绿地率计算书。第3.5.2条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二)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商住楼、商办楼等绿地率不低于20。(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

32、不低于35。(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绿地指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第3.5.3条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3.5.4条 城市绿地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3.5.5条 位于中心城区核心地段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地下室顶板面、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

33、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大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射。上款中的绿地率计算规则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第3.5.6条 建筑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5m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第六节 日照分析第3.6.1条 日照分析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第3.6.2条 日照分析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是指以建筑柱网自然划分,除厨房、卫生间、餐厅

34、之外具备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学习等活动的使用空间。(二)独立式、联排式单间民宅,总建筑层次超过(含)3层的民宅,其3层以上(含3层)的居室都应达到日照标准。总建筑层次在3层以下的,应确保至少有一层的居室都达到日照标准。(三)当违章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若符合规划,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若不符合规划,则应根据规划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且不考虑违章建筑违章部分的日照要求。当违章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则应考虑其遮挡影响。(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建模高度做如下统一(在修规中已明确的除外):(1)裙房:第一、二层裙房层高为4.5米,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层高为3.5米。(2)标准层每层层高为3米。

35、(3)女儿墙高度为1.5米。(4)屋顶楼梯间及构筑物高度为4.5米。第七节 其 它第3.7.1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m2(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000m2(三)高层居住建筑用地:2000m2(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000m2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危房修建、改造。第3.7.2条 住宅裙房商业用途的限定:住宅

36、底层或裙房中不应设置农贸市场、餐饮与娱乐用房。第3.7.3条 新建多、低层、中高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城市干道及重要商业街两侧沿街住宅不得设置非封闭外挑式阳台。新建建筑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4.1.1条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旧城范围内道路进行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应兼顾乐清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的格局,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第4.1.2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

37、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60-7040-6025-4012-25机动车车道数(条)4-64-62-42注:1、本市城市道路面积率规划指标宜大于20%。2、本市道路网密度规划指标不应小于6.0km/km2,道路网规划应注重提高次干路,尤其是支路的网络密度。干路网密度指标规划应达到2.5-3.0km/km2。第4.1.3条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桥梁总宽不宜小于规划河道宽度,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第4.1.4条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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