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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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报审稿)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订参考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民

2、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2008江苏省公共建筑节

3、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江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DGJ32/TJ94-2010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5-20-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报批稿)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使用标准4.0 套型 4.1 卧室 4.2 起居室(厅) 4.3 厨房 4.4 卫生间 4.5储藏 4.6 阳台 4.7 层高净高 4.8 门窗 4.9 楼梯 4.10 电梯 4.11 出入

4、口走道外廊 4.12 装修 4.13 垃圾收集 4.14 附建公共用房 4.1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 环境标准5.1 日照 5.2 采光 5.3 通风 5.4 隔声 5.4 防水、防潮 5.5室内空气质量 6 节能标准6.1 一般规定 6.2 规定性指标 6.3 性能性指标 6.4 有关实施技术 7 设施标准7.1 一般规定 7.2 信报箱 7.3 空调室外机搁板 7.4 太阳能热水器配置 7.5 无障碍设置8 消防标准 8.1 一般规定8.2 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8.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8.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8.5 建筑防火构造8.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7 消防电气8.8 防烟、

5、排烟9 结构标准 10 设备标准 10.1 电气 10.2 家居智能化 10.3 给水排水 10.4 燃气 10.5 采暖、通风与空调 10.6 综合管线 11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2 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 12.1 建筑设计 12.2 电气设计12.3 给排水设计12.4 装修设计文中底部划横线表示修改的内容。1 总 则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健康、美观、经济和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

6、行安全、健康、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与环境保护等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1.0.4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按不同使用面积,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阳台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新版国标)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5 卧室

7、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6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8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0.9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2.0.10 储藏室 store room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11 阳台 balcony由住宅外墙面伸出的,供居住者休息、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新版国标)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

8、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新版国标)2.0.13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新版国标)2.0.16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公共水平通道。(新版国标)2.0.17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新版国标)2.0.18 住宅单元 red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

9、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新版国标)2.0.19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2.0.20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新版国标)2.0.21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新版国标)2.0.22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3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2.

10、0.24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25 层高 stor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通则)2.0.26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7 室内净宽(长) interior storey length 墙体装饰完成面之间的水平距离。2.0.28 单室套住房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

11、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2.0.29 别墅 Villa(Townhouse)独户独院,有独立屋面,有独立宅院,且地上层数不超过3层的独立式住宅。其类型包括独栋别墅、双拼别墅、联排别墅。2.0.30 低层住宅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2.0.31 多层住宅 multi-storey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4至9层的住宅。2.0.32 高层住宅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且建筑高度

12、不大于100m的住宅。2.0.33 超高层住宅 super-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2.0.34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新版国标)2.0.35 塔式住宅 apartment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独立单元,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5 m(多层)、10 m(高层)的住宅。(原省标条文说明)2.0.36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

13、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37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5m(多层)、10m(高层)的住宅。(原省标条文说明)2.0.38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39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实体墙,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进入的楼梯间。(技术措施)2.0.40

14、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楼梯四周用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分隔设施,火灾发生时,能防止烟、火进入,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技术措施)2.0.41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防烟措施,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技术措施)2.0.42 集中空调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指二户及二户以上的住宅共用一套空调设备且设有管道通风系统的空气调节系统。2.0.43 成品住房 finished building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

15、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2.0.44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新版国标)2.0.45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住宅的首层或楼梯连通首层与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单元。该商业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

16、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参省商消规)2.0.46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构成。1 廉租住房指政府以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2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3 人才住房即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

17、,按确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提供给特定人才租住的住房。4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3 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3.0.4 住宅的布局及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等要

18、求。3.0.5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和建造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按成品住房全装修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在建

19、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3.0.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4 使用标准4.0套型4.0.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平台)等生活基本空间。4.0.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组成的住宅套型,其最小使用面积为34.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住房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4.0.3 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公私分离、洁污分开;套内布局宜采用大空间可灵活改造的结构。4.0.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

20、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4.0.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尽量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4.0.6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4.1 卧室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1.2 卧室之间不应穿行。4.1.3 双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3.3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4.1.4 单人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2.4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4.1.5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0m2。4.2 起居室(厅)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

21、、自然通风。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3.30m,短边尺寸大小应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4.2.3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4.2.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0m2。4.3 厨房4.3.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住房套型,厨房使用面积最小为4.0 m2。厨房使用面

22、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4.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7层及以上住宅的厨房可设开向公共外廊的窗户, 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当厨房外为封闭阳台时,应确保阳台窗有足够的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4.3.3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炉灶、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4.3.4 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4.3.5 住宅(除别墅外)厨房均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 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油烟道或预留位置。厨房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顶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4.3.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

23、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厨房操作台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4.3.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内。4.3.8 厨房内不宜设地漏,当设有地漏时,楼地面应考虑防水、排水和地漏返味措施;厨房内装修应易于清洁、防火、防潮,地面应防滑。4.4 卫生间4.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的为3.0m2;2 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5m2;3 设便器、洗面器的为2.0m2;4 单设便器的为1.1m2,单设淋浴器的为1.2m

24、2。4.4.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套内设有两个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单室套住房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或预留设置机械排风的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当每个套型只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4.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要不要增加“直接”)4.4.4 卫生间内产生噪声的设备,不宜安装在与卧室相邻的墙面上。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

25、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排水管道不应穿越住户的卧室,排水立管不宜贴邻卧室内墙。4.4.6 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防滑措施。4.5 储藏4.5.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收纳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 净宽不宜小于0.80m ,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m2。4.5.2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6 阳台4.6.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

26、于1.10m。阳台进深不应超过2.40m。每套住宅的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5%。4.6.3 9层及以下住宅的阳台宜设开敞阳台,沿街住宅阳台、高层住宅的阳台、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及设置(或预留)洗衣机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4.6.4 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水平栏杆离地间距也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4.6.6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板。4.6.

27、7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4.6.8 上下层错位的阳台超过两层层高时,宜设置雨罩等挡雨设施。4.6.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封闭阳台宜设防水、排水措施。4.7 层高净高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0m,3层及3层以下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60m。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

28、(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4.7.3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面至设备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2 住宅地下、半地下作汽车库时,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3 作为休闲功能的架空层地面至设备底面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5 住宅底层设置单间汽车库时,地面至设备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考虑安装设备的空间。4.8 门窗4.8.1

29、 单元外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防卫门,应向外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4.8.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上端不宜开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户门的开启。4.8.3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休息平台的疏散宽度。4.8.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8.3的规定。表4.8.4门洞口最小尺寸(m)部位宽度高度单元外门1.202.10套型户门1.002.10起居室门1.202.10卧室门0.902.10厨房门0.802.10卫生间门0.702.10储藏室门0.702.10阳台门单扇 0.80双扇 1.40推拉2.10自行车

30、库门单扇 1.00双扇 1.402.00注: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8.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4.8.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31、0.90m。4.8.7 住宅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算起,护窗栏杆应贴窗设置。4.8.8 套型之间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对视应尽量避免,避免公共走廊、平台、共用上人屋面对住户的视线干扰,保证住宅的私密性。4.8.9 住宅外窗除起居室(厅)外,不宜采用落地窗。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4.9 楼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32、,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9.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楼梯平台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住宅剪刀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4.9.4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9.6 套内楼梯

33、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0.750.8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0.950m。跃层住宅及别墅套内楼梯宜适当加大尺寸。常用套内楼梯联系上下层时,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85m。4.9.7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8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4.9.8套内楼梯踏步面与顶面(或突出物)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4.9.8 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4.9.9 住宅通向楼梯间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

34、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小于0.60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不应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4.10 电梯4.10.1 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包括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必须设置电梯;2 顶层为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3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且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0.2 11层及以下需设电梯的住宅,每单

35、元至少应设置1台电梯。4.10.3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当两台电梯设在同一住宅单元时,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担架的电梯,轿厢一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4.10.4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1台电梯时,从12层起应设置与相邻单元联系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联系廊之间的上下间隔不应超过5层。4.10.5 7层及7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4.10.6 当每层居住10户,32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居住10户,35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住宅电梯台数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

36、层数、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4.10.7 电梯候梯厅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电梯设施的候梯厅不应小于1.80m,电梯和楼梯共用平台时不应小于2.10m。4.10.8 电梯井道不应与卧室贴邻布置。电梯不宜与起居室(厅)相邻,必须贴邻时应考虑隔声减振措施。4.10.8 不应在电梯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或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蒸气管和烟道。4.10.9 在使用人数较少的的新建低层、多层住宅及改造住宅中,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4.10.10 电梯轿箱应能容纳轮椅进入,为保证电梯的私密性可通过IC智能卡或运用指纹识别等方式来控制电梯运行。4

37、.10.11 应选择节能环保电梯或高效能电梯。4.11 出入口走道外廊4.11.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4.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10层以下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门厅。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11.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宜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4.11.6

38、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小于0.20m时,应按设置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20,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4.11.7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栏杆扶手,挡土墙或花池等防护措施,出入口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应设栏杆扶手;栏杆高度不低于0.90m。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7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高层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4.11.10 外廊、内天井、楼梯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1.11 套内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入口走道不应小于1.20m;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不应小于1.00m;3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走道不应小于0.90m;4 走道拐弯处的一边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4.12 装修4.12.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确定。建筑外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涂料。4.12.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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