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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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

2、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3、约中的有关规范。,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

4、源,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5、,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建议大家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

6、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理清楚。 (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7、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二、国

8、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一)国际贸易惯例,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一)国际贸易惯例,31941年修订的美国

9、对外贸易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一)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

10、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一)国际贸易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一)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

11、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二)

12、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

13、易定义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一)E组术语 E

14、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 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 买方从这时(EXW)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

15、的费用。,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交货:1.货物的实际交付; 2.单证的实际交付; 收货:1.接收(受)货物; 2.领受货物;,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二)F组术语 F组术语中共包括3种术语,即FCA、FAS和FOB,分别述之如下:,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lFCA(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lFCA(货交承运人),货物的风险亦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

16、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lFCA(货交承运人),在装货与卸货义务上,该术语简明地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一。,lFCA(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

17、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2. FAS(船边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2. FAS(船边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2. FAS(船边交货),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

18、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lFCA(货交承运人),货物的风险亦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3.FOB(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

19、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3.FOB(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3.FOB(船上交货),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三)C组术语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分别述之如下:,(三)C组术

20、语,lCFR(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l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为CF。,lCFR(成本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lCFR(成本加运费),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21、三)C组术语,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三)C组术语,3CPT(运费付至) 技术

22、语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DCP。,3CPT(运费付至),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3CPT(运费付至),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

23、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3CPT(运费付至),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该术语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

24、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四)D组术语 D组术语中共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分别述之如下:,(四)D组术语,1DAF(边境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1DAF(边境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

25、。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1DAF(边境交货),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四)D组术语,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EXS。,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

26、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应当注意的是,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四)D组术语,3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为EXQ。

27、,3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办理进口清关,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3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该术语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三。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四)D组术语,4. DDU(未完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

28、的地)。该术语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在先前的任何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均无此术语。,4. DDU(未完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4. DDU(未完税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四)D组术语,5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29、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5DDP(完税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5DDP(完税后交货),应当指出的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1.使用时注意年代版本; 2.要注意如何正确使用术语:特别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限制及与术语的搭配使用。 3.对使用的术语做限制或补充

30、时必须用相应的合同条款具体说明。 4.保险问题CIF、CIP。,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三、其他文件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具体规定了CIF术语所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三、其他文件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6类贸易术语作了规定,这6类贸易术语分别是:,(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由于产地的具体情况不同,该术语可具体分为: EX F

31、ACTORY工厂交货; EX MILL制造厂交货; EX MINE矿山交货; EX PLANTATION农场交货; EX WAREHOUSE仓库交货;等等。,(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 在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FOB术语共分为6种,兹分列如下: (1)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2)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RAID TO (name

32、d point of exportation),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3)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 (4)FOB (named inland point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6)FOB (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应当提出:第一,在以上6种FOB术语中,只

33、有第5种,即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术语的意义一样的。第二,其他5种FOB术语均为内陆运输工具交货,这里的“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驳船、拖船、飞机等其他内陆运输工具。,(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3FAS船边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AS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 4C&F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二)1941年修订的美国外贸易定义,5CIF成本加

34、保险、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运费(指定目的港)”。 6EX DOCK进口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即“码头交货(指定进口港)”。,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

35、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在适用公

36、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场合,为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公约之目的,亦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b)如果国际私

37、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一般地,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包括法院所属国的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包括对法院所属国有拘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须是缔约国,它可能是法院所属国,亦可能是其他国家。,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38、;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

39、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3条第1

40、款的规定,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六)公约的任意性,根据公约

41、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七)对公约的保留,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 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 。,(七)对公约的保留,4. 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

42、1条第1款b项的保留。 5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四个部分,共101条。,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1订立合同的形式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

43、明。,(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2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2要约,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要约,(2)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公约第15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事项: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2要约,(3)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44、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要约,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2要约,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合同尚未订立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业已生效的要约,但条件是撤销通知必须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在此时间之后,要约不得撤销。,2要约,(4)要约的终止 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A未规定承诺

45、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C本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1订立合同的形式 2要约,3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生效时间 公约第18条第1款对承诺的概念作了规定: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3承诺,根

46、据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于其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通知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见内,或者(在本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在确定何为“一段合理的时间”时须考虑到交易的各种具体情况。而对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接受,方为有效,除非交易情况表明应另当别论。,3承诺,如果被要约人并非以通知的形式表示其对要约的同意,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此种表示,则该行为亦须在上述期限内做出。,3承诺,(2)承诺与反要约 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

47、”)。,3承诺,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进而规定,如果被要约人虽然在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不影响承诺的成立;不过,这以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为限。,3承诺,(3)承诺时间的确定 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上未标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在要约人通过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承诺

48、期间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起算。,3承诺,(4)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后送达要约人的;其二,是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送达要约人的。,3承诺,按照公约第21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 如果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那么,该逾期承诺即具有承诺的效力,并相应地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3承诺,(5)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后,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按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得予撤回,但条件是撤回通知须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4. 合同成立的时间,公约第23条规定: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这表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二)公约关于货物销售的基本规则,1总则 公约第三部分的第1章题目为“总则”。在该章中,对若干一般性事项作了规定。,1总则,(l)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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