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章企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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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为个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

2、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

3、采用企业形式。,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人出资建立的企业,两者的不同点是: (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3)个人独自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

4、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两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所共有。,(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

5、,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15

6、日内,符合的发执照。公司制企业30天。,(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我们国家禁止党政干部、警察等这些人都不能办个人投资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转让继承。 (三)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

7、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应当公告。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法律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

8、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极强的人合性和延续的可能性。,(三)合伙企业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的依据是: 1、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2、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在经营责任承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1)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9、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关文件。 (3)企业登记机关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共同共有) 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在合伙企业存续,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三)合伙企业财产的

10、转让与出质 (人合性)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于他人。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财产性质的特殊性,其财产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11、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5、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

12、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上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依据这一规定,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

13、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即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

14、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2、入伙规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

15、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自愿退伙,(1)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16、;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必须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 A、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B、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C、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7、,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退伙的效力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18、,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零份额,是代偿责任),(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

19、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特定事项 。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三)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

20、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清算人的产生与职责 (三)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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